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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鸡西:张亚杰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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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五 十月 24, 2014 9:55 pm

  为了偿还银 行贷 款她人借款,却不知这一借竟然中了他人圈套。在此后的日子里,欺诈、谎 言、欺 骗像噩梦一样伴随着她;不公、巧取、豪夺像瘟 疫一般萦绕着她。房子被人骗走,诉 讼维 权维 权之路也因倾斜的天平导致她败诉,维 权、再倾斜、再败诉,心酸的诉 讼维 权之路,令她陷入深深的思考之中……
  借钱被骗房权丧失
  张 亚 杰,女,1955年生,住鸡西市鸡冠区园林小区1号楼。2000年1月25日,张 亚 杰和大连渤海房地产开发公 司鸡西分公 司(以下简称渤海公 司)签订《商品房销 售合同》,购 买了渤海公 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园林路的门市房,面积663.84平方米,价 格3,451,968元人 民币,除银 行借款外,总房款还差84万元没有交清。
  2001年11月22日,张 亚 杰向长期从事民间钱 庄放贷业 务的李云华借款150万元人 民币,并以上述房产做抵押。在确立“借款抵押合同”关系时,李云华坚持以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交付该150万元借款,并直接扣除18万元利息。借款当日,张 亚 杰虽然为其出具了150万元的收据,但所收132万元并未过手,直接由李云华转手付给恒山、城子河两家为她贷 款的银 行。事后张 亚 杰一再要求李云华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均被李云华拒绝。
  2002年7月18日,渤海公 司与李云华协商,并征得张 亚 杰同意由李云华偿还80万元楼房欠款(债权人放弃4万元),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将楼房的产权证由张 亚 杰改办为被申 诉人名下,然后抵 押 贷 款280万元,扣下80万元交给渤海公 司。为保 障债权,李云华还设立了担保条款,即以其位于四街的两户楼房(88.70平方米、79.33平方米)另加30万元人 民币作担保。然而李云华违背该协议,不但不主动向银 行申请办 理抵 押 贷 款以清偿80万元楼房欠款,反而私自到房产部门办 理挂失,并私自将该房产以240万元出 售他人,使渤海公 司也丧失了再办贷 款的条件,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也更加体现了其通 过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合法形式掩盖其占有该房产的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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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变成农村信用社的讼争房屋
已经变成农村信用社的讼争房屋


  司法 不 公官司连败
  鉴于李云华背信弃义还款无望的做法,2003年渤海公 司起诉李云华和张 亚 杰到鸡西市中级人 民法 院,要求共同给付上述80万元房屋欠款。在原告渤海公 司认可并诉称是在三方协商的情况下,张 亚 杰将3号和4号门市房产权证办成被告李云华名下,同时将因此形成的80万元欠款抹给被告李云华,由李云华偿还原告渤海公 司该80万元欠款。但鸡西市中级人 民法 院法 院于事实不顾,于2003年11月20日作出(2003)鸡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 决书确认:被告李云华与渤海公 司的抹帐协议不生效(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没有成就合同不生效),判 决由张 亚 杰给付原告渤海公 司80万元房屋欠款。张 亚 杰要求确认与李云华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另案起诉。乱审的结果,致使,张 亚 杰不但失去了房子,还要替李云华偿还80万元。
  2004年张 亚 杰起诉李云华至鸡西市中级法 院,请求法 院确认她和李云华之间的房屋交易合同无效;返还她的门市房,鸡西市中级法 院作出(2004)鸡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 决书驳回她的诉 讼请求。本来是为了贷 款方便而订立的无效合同,被 判有效,是鸡西市中级法 院的胡审乱判,给李云华的诈骗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张 亚 杰的门市房没了。
  理由充分申 诉无门
  自从官司打输,张 亚 杰就没有停止过申 诉、请求再审、进行信 访的脚步。房子判给别人、借了好多外债,再加上官司打输了,在鸡西张 亚 杰已经无法生存,于是,张 亚 杰来到省城哈尔滨,租了地 下室专职打官司,这一住就是两年。
  这期间,张 亚 杰经过学习咨询认识到:(2003)鸡商初字第51号民判 决书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 治原则,即三方协议债务转移行为不违反法 律法规,就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贷 款抵押的方式,从而清结三方互负债务(她欠渤海公 司84万元通 过协议转移给李云华,李云华借款给她150万元通 过获取200万元贷 款得到预期利益),以贷 款的方式能否实现各自利益,都否定不了签订协议时的目的是清偿债权债务,80万元房款债务转移给李云华是李云华本人自愿接受的,从该协议成 立之时张 亚 杰不再对原债权人渤海公 司承担债务责任,鸡西中院将她追加为被告并判 决我给付渤海公 司80万元房款是错误的。
  而且(2004)鸡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 决书事实认定和法 律的适用均有不当。
  张 亚 杰与李云华之间虽然形式上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协议”,但实际上是抵 押 贷 款关系。是于李云华的欺诈和背信弃义,致使“买卖”协议没能得到及时纠正,但有证据体现,即使“买卖”协议未在形式上撤销,亦可认定为借款抵押而非交易。
  首先,(2003)鸡商初字第51号判 决查证认定的事实看,认定了借款的事实。一是,判 决直接认定:2001年,因张 亚 杰急于还贷 款,便以2户楼房抵押在李云华处借款150万元,李云华扣除利息,实际给付张 亚 杰132万元;二张 亚 杰我与李云华及开发商渤海公 司三者之间,有关门市房欠款问题曾有过抹帐协议,李云华自愿偿还欠渤海公 司房款80万元,否则渤海公 司不予为其办 理房产证,有协议以及人 民法 院生效的法 律文书所载明的事实予以证实。
  其次,张 亚 杰举证的部分相关证据未否认却也不予以认定。一是恒山农行信 贷员白福臣出庭出证,证实了她向李云华借款还贷的过程;二是大连渤海公 司售楼处的员工孙长生出庭出证,李云华明目张胆转手出 售3号、4号门市房时,遭到她的强烈反 对,并指派其到现场撕掉其张 贴的售楼海报;三是渤海公 司经理于润泽出庭证实了以3号、4号楼房抹债的全过程,三证人的证言辅之以相关的证据足以证实我将我的房屋是以抵押方式用以担保借款的,而不是出 售给李云华的。
  再次,李云华是无业游民,就是靠放高利贷为生,此情况为公 众所知,张 亚 杰开庭时也举证证明了其职业身份。争议的楼房买价为345万余元,李云华仅以132万元“买取”,转手又以240万元出 售,足见其显失公平。另外,当三方80万元抹帐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对她显失公平的事实再次发生,法 律赋予的撤销权应重新启动。上述事实,如能客观、认真的去伪存真,对李云华的行为性质认定,进而确认“买卖协议”无效是没有法 律障碍的。
  从张 亚 杰第一个诉 讼到现在,已是十年有余。即便是张 亚 杰浑身是理,而且不断的信 访、申 诉,但是,对于她来讲,倾斜的法 律天平一直没能矫正,维护公平正义的法 制之门一直没有开启。
  法 律问题引发思考
  “这是一起刑事诈骗案 件,而不是民事纠纷案 件”,我 国著名律师,中 国人 民大学 法 学博士张 志勇深入了解本案案情后,发表了以上观点。张 志勇认为,如果张 亚 杰陈述的是事实,那么,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我 国《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 相的方法,骗取数量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就是诈骗,而本案的张 亚 杰与李某某订立房屋买卖协议的目的并非为了买卖房屋,而是为了便于确定双方的借款抵押关系,所以李某某虚构了与张 亚 杰买卖房屋这一假象,隐瞒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方便借贷这一真 相,通 过办 理房产证、卖掉房子等手段达到了实际占有张 亚 杰付 款的目的,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李某某的行为都符合诈骗罪的条件,并且得到了房款,就是犯罪既遂,刑事犯罪案由公 安机 关立案、侦办。
  我 国著名维 权律师张宏亮一语中的:司法实践中错案的形成往往是由于办案单位及办案人不为和乱为,就本案来讲,不为在于张 亚 杰与李某某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民事审理范畴,李某某已经涉嫌诈骗罪,对于这样的案 件最高人 民法 院要求应该移送到公 安机 关立案侦 查,最高法有专门的法 律规定,然而办案单位没有这么做,所以是不为;该移交公 安机 关的没有移交,留下来自己乱审,把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 相、巧取豪夺侵吞他人房产的诈骗行为以法 律的形式予以合法化,所以是乱为,如此不为、乱为,错案假案不可避免。张宏亮进一步指出,张 亚 杰的案子发生在十多年 前,这十多年的时间是我 国 法 制进程最快的时期。随着依法 治 国理念的逐步建立,依法 治 国措施的逐步深入,像这样该为不为、乱审乱判的现象越来越少。
  我们期待的是真正的司法公 正,严肃执 法,确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正如习总 书 记要求那样: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 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是的,如何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 件中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如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设定目标,如何实现,如何让张 亚 杰这样的平民老百 姓在司法过程中沐浴到公平正义的阳光,如何避免这样乱审乱判的再度出现,如何处理类似张 亚 杰案 件这样的陈年错案,值得我们深深的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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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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