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刘金铭强烈要求中央依法治国!(转载)
民企刘金铭强烈要求中央依法治国!(转载)
十 八 大之前的中 国内地法 院: 法 律算个什么东西?
一起简单的“股份转让协议纠纷案”在中 国内蒙古两级法 院已经审了10年多,84岁的刘 金铭老汉仍在案 件中挣扎。他不是输给了对方当事人,而是输给了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法 院和内蒙古高级法 院。
滥用职权的先予执行
2004年5月,内蒙古日兆食品有限公 司(简称日兆公 司)发生了“政”变——政 府权力部门农垦局的领 导为达到控 制该公 司的目的,挪用公 款200万元入股日兆公 司,与股东之一的金黎轮密谋后打印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是金黎轮,“转让方”是公 司另外4名股东刘永祥、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在有关领 导和农垦局地税局等职能部门威 逼下,公 司董事长刘永祥在“转让方”栏下签了字,金黎轮在“受让方”栏下签了字。事后,金黎轮找到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要求他们签字时遭到拒绝。金黎轮和他的后 台老板企图“受让”日兆公 司其他股东股权的阴 谋未能实现。
但是,金黎轮和他的后 台老板们并不死心,经过精心策划,金黎轮拿着只有他和刘永祥签字的转让协议,到巴彦淖尓市中级法 院起诉刘永祥,他坚称,日兆公 司只有他和刘永祥两名股东,各占50%股权,请求法 院判 决刘永祥把50%股份转到他名下。起诉时,他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是,在本案诉 讼终结前之前,由他一人经营管 理公 司。
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拒绝在转让协议上签字,这份转让协议成 立了吗?
这个问题巴市中院是不管的,他们要做的是怎样才能让金黎轮早日拿到日兆公 司。他们可谓雷厉风行,于2004年8月26日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内容是:“在本案诉 讼终结前,日兆公 司由金黎轮组 织生产。”
这个裁定合法吗?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 民法 院对下列案 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 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 民法 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 供担保,申请人不提 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巴市中院的院长王 伟、副院长庞琪、民庭庭长菅永胜都是资深法 官,他们不会不知道法 律有关先予执行的严格规定。
他们很清楚,“公 司经营管理权”不属于需要“追索”的范围,更不属于“情况紧急”;他们也知道,依照法 律规定,公 司经营管理权归公 司股东,如何经营、由谁管理,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法 院无权决定;他们还知道,金黎轮没有提 供担保,不应先予执行。但他们明知违法,仍裁定先予执行。
刘 金铭他们想,让金黎轮一人经营去吧,我们还是股东,坐在办公室等着分红吧!然而金黎轮和法 官不是这样想的,他们的目的是要打着先予执行的幌子,把刘 金铭他们“依法”轰出去。
2004年9月18日开始,巴市中院要强 制执行。副院长庞琪特别交待,要让法 警配合执行。几十名法 警及庭长法 官在金黎轮雇来的“黑社 会打 手”的配合下,血 洗了日兆公 司,把刘永祥、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打出了日兆公 司,连他们的私人物品也不让带走。混战中,刘恒顺被打成重伤,他们报 警51次,期间没有一个警 察到现场。就这样,刘永祥、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的股权“被转让”了,法 院强 制把资产上亿 元的日兆公 司交给了金黎轮,却没让他花一分钱转让金。从此至今,法 院不允许刘永祥、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踏进公 司大门。
经营管理权不是财产所有权,巴市中院竟敢不经审判和判 决,把股东的股权“先于执行”给他人,纯粹是胡 作 非 为!
法 律被法 院滥用了!
蔑视法 律的一审判 决
刘 金铭等3名股东没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这份合同成 立了吗?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 立。”
金黎轮自己打印的《股权转让协议》上,“转让方”栏下清楚印着刘永祥、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4个人的名字,这证明,在打印《股权转让协议》时金黎轮承认这4人都是公 司股东,需要他们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拒绝签字是他始料未及的。
有人告诉金黎轮,《合同法》第八条有规定,依法成 立的合同,才能对当事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未签字,合同未成 立,当然没有法 律效力。有人告诉金黎轮,你的官司打不赢,你只能昧着良心说公 司只有你和刘永祥两名股东,各占50%股份,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不是股东,这样,他们不签字合同照样成 立。
金黎轮很听话,他只起诉了刘永祥一个人,请求法 院判 决刘永祥把50%股份转到他名下。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闻讯后以股东身份申请参加诉 讼,巴市中院无理由拒绝,把他们列为了第三人。他们的主张是:我们是公 司股东,我们没有在转让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尚未成 立,不具法 律效力,请求法 院驳回金黎轮的诉 讼请求。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他们向法 院提交了工 商 局登记的日兆公 司股东名册,上面清楚写着刘永祥、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和金黎轮5个股东的名字。
巴市中院遇到了难题。
当时已施行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 理公 司登记。”第九条规定的公 司的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依此规定,工 商 局对公 司进行登记是依职权进行的,股东名册是其依职权制 作的公文书证,具有法 律证明力。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 民法 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 家机 关、社 会团体依职权制 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 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 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依照此项规定,工 商 局制 作的股东名册是国 家机 关依职权制 作的公文书证,其证明效力高于其他证据,法 院应当采信并作为判案依据。
巴市中院不会不知道这个法 律常识。摆在他们面前的难题是:如不采信工 商 局的档 案材料——股东名册,明显违法;而采信这个证 据,就是承认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是股东,他们未签字,转让协议未成 立,金黎轮就要输官 司,这种结局是巴市中院不愿看到的。
有领 导说了,这场官司金黎轮必须赢,办法由法 院去想,金黎轮不用操心。
办法只有一个:按金黎轮说的办!法 院让金黎轮找一个人出庭作 证,证明日兆公 司只有金黎轮和刘永祥两名股东,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不是股东。于是,金黎轮花钱买通一名公 司员工,在法庭上重复了金黎轮事先教给他的话,法庭记录在卷。巴市中院如获至宝,依此孤证否定了工 商 局的公文书证,认定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不是股东,无需他们签字,转让协议成 立并有效,判 决刘永祥履行协议,把其50%股份转给金黎轮。
法 院帮金黎轮打赢了官 司,靠的不是法 律而是依仗职权,胡 作 非 为!
假如巴市中院依法 办案,也许这起案子在10年 前就结案了,也不会有今天的乱局。
可惜,法 律被法 院强 奸了!
玩 弄法 律的内蒙高院
刘永祥、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4人上诉后,内蒙古自 治区高级法 院犯了难。他们比巴市中院高明,不敢直接判 决维持原判。因为他们懂得,工 商 局制 作的股东名册是国 家机 关依职权制 作的公文档 案,不经法定程序由工 商 局依法变更,任何人和单位包括法 院均无权随意推 翻。他们认为,巴市中院以证人证言否定工 商 局公文书证太露骨了,缺乏“技术含量”,他们不敢照抄巴市中院的判 决,要另辟蹊径。
与巴市中院一样,内蒙高院也必须帮金黎轮打赢官 司。他们搜肠刮肚,冥思苦想了23个月,终于想出了颇有“技术含量” 的“表见代 理”,为金黎轮捞到了一根救命稻草。他们依据表见代 理理论,判 决维持一审判 决。
什么是表见代 理?《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 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理权的,该代 理行为有效。”这就是法 律上的“表见代 理”理论。
依照上述法 律规定,构成表见代 理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被代 理人必须是权 利人(即股东),他应在合同上签字;二是相对人(金黎轮)必须相信行为人(刘永祥)对被代 理人有代 理权。作为中 国的高级法 院,内蒙高院不会不知道这一法 律常识。
《民事诉 讼法》规定,第二审人 民法 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 律进行审 查。
内蒙高院审理的是上诉案,他应当、而且只能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一审判 决适用法 律是否正确进行审 查,当事人未主张和请求的事项,法 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 治,不得越俎代庖,代替当事人拿主意。
在审理中内蒙高院归纳的争论焦点是: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究竟是不是股东。很显然,若他们是股东,应当撤销原判,改判他们胜诉;若他们不是股东,应当判 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除此之外,没有第三 条路可走。
然而,内蒙高院却逆法 律而动,竟然搬出了金黎轮从未提及且不曾承认的“表见代 理”,帮助金黎轮走出绝 经,又一次打赢了官 司!
内蒙高院在二审判 决书中说,一审判 决否定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的股东身份“不妥”,应认定他们是股东,他们应在转让协议上签字。但是,由于刘永祥是公 司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他有权代 表公 司签字;又因为他是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的直系亲属,所以他的签字对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已构成表见代 理,视为代 表他们3人签了字,据此认定转让协议成 立并有效,判 决维持原判。
看到这个判 决书后,不但刘 金铭感到出乎意料,金黎轮也是一脸惊愕!因为他们都不知道“表见代 理”为何物,更不知道从何而来!
刘 金铭质问法 官,我们3人和刘永祥在家是亲属,但在公 司却是独 立股东,各自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没有我的特别授权,他有什么权力代 表我签字,转让我的股权?
法 官无 言 以 对。
金黎轮从来没有听说过“表见代 理”这个词,不知“表见代 理”是何意,直到现在他仍不承认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是股东,根本用不着别人“代 理”他们签字,更不相信刘永祥有代 理权。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及法庭都未曾提到表见代 理,更未对此进行举证、质证。在“相对人”金黎轮不相信刘永祥对刘 金铭3人有代 理权的情况下,内蒙高院依“表见代 理”判案,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这是典型的滥用职 权,玩 弄法 律,!
不管法 院用了什么高招、鬼招,金黎轮反正赢了官司,他对内蒙高院给予了褒奖:“高院就是比中院水平高,哥们儿够意思!”
法 律被法 院玩 弄了!
十年难产的公 正判 决
2004年6 月金黎轮向法 院起诉, 74岁的刘 金铭被人拖入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10年过去了, 这场官司还没有最后判 决, 卡在了内蒙高院。
这10年,刘老汉的时间都去哪儿了?
2004年6 月28日,巴市中院受理金黎轮起诉,2004年12月14日该院作出一审判 决。法 律规定民事案 件一审审限是6个月,巴市中院按期审结。
刘 金铭一方上诉后,内蒙高院于2006年10月11日作出终审判 决,历时 23个月,而法 律规定的二审审限只有3个月,内蒙高院拖延了19个月。
2007年1月20日,刘 金铭等股东集体向最高人 民法 院申请再审,20О8年10月22日,最高法 院作出裁定,指定由内蒙高院对本案再审。法 律规定,人 民法 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3个月内审 查并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最高法 院用了22个月,又是拖延了19个月。
内蒙高院收到最高法 院指定再审裁定后,应按二审程序审理,依照法 律规定应在3个月内审结并作出终审判 决,但该院拖延至2009年9年9日才开庭审理,于2010年7月2日作出裁定,撤销巴市中院和内蒙高院的一、二审判 决,又发回巴市中院重新一审,期间历时21个月,这次被拖延18个月。
历时6年,案 件在中 国三级法 院转了一个大圈,又回到了起点初审法 院。
巴市中院收到内蒙高院重审裁定后,按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应在6个月内审结并作出判 决。然而,巴市中院于2010年7月28日收到内蒙高院重审裁定,至2012年10月12日才作出重审一审判 决,历时27个月,竟然被拖延了21个月。
2013年1月5日,内蒙高院收到金黎轮上 诉状及案卷材料,按法 律规定,该院应当在3个月内即2013年4月5日前审结并作出判 决。但是,该院拖到2013年8月20日才开庭审理。从立案到今天(2014年8月20日)已过去了20多个月,内蒙高院一直拖着不判。他们打算拖到什么时候?院长胡毅峰(中 国内地称一把手)在今年3月“两 会”后接访刘 金铭时当面答复说:“在他任期内一定要给他下判 决。胡院长是2013年2月上 任的,距任期届满还有3年半,刘老汉担心:我的生命还能挺到那一天吗?
刘 金铭这10年的时间都去哪儿了?答 案是:全被法 院 “拖”走了。
金黎轮早在10年 前已从法 院手中拿到了日兆公 司的经营权和财产权,他的目的早已实现,所以,他不再关心法 院什么时候判 决,甚至希望法 院长久拖着不判。但刘 金铭他们拖不起了,因为他们已是无业的游民,生活无着!
已是84岁的刘老汉不停地在内蒙和北 京告 状,他的诉求很简单,内蒙高院应当尽快作出判 决,哪怕再次判我输官 司,你们久拖不判还要法 律干什么?
内蒙高院给出了不作判 决的理由,院长、副院长、庭长说:我们知道超审限了,你们不要总是纠缠这个,没用,在中 国哪个法 院不超审限?又说,我们不判 决是在想办法,想给你们一个更满意的结果。
听了这话,刘 金铭老人骂街了:“这是什么混 蛋逻辑?巴市中院重审后判 决驳回了金黎轮的全部诉 讼请求,我们胜诉了,你们高院判 决维持原判就是给我们的最好结果,除此之外,哪里还有更好结果?”
内蒙高院从审判长、主管副院长到院长,没有一个人敢站出来回答。
本案审判长梁宏对刘老汉说,合议庭早已作出了决定,报告了院长,你们不要再找我了;主管副院长金柱说,我只是受胡院长委托接见你们,案子怎么判、什么时候判,我一个人说了不算。
他们是怕日后担责任,开始撇清自己的的干系。
很明显,案子卡在了院长胡毅峰手上。
胡毅峰为什么不让下判 决?刘 金铭百思不得其解。内蒙高院一名有正义感的法 官悄悄告诉刘 金铭,10年 前亲手审理此案的法 官都升了大官,有的仍在高院当 权,他们能不设置阻力吗?胡院长是官 场之人,他关心的不是公 正判案,而是如何保住乌纱帽。如果判你刘 金铭胜诉,金黎轮就要告法 官收受他的贿 赂,胡院长没法收场;他想判你们败诉,又找不到能拿到桌面上的理由,不能再否定你们是股东,更不能再玩 弄“表见代 理”的把戏。实在想不出新招了,内蒙高院只得挂起“免战牌”,当缩头乌龟,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无赖架势,无论你刘老汉是满脸赔笑求情,还是顿足捶胸骂娘,他们的对策是集体失声。
拖!拖!拖!案子已拖了十年,刘老汉还要等下一个十年?
判 决难产,在内蒙,要一个公 正判 决为什么这么难?
法 律被法 院拋弃了。
难以返还的巨额财产
刘 金铭把“9.18”定为“日兆耻辱日”, 因为2004年这一天,巴市中院“依法强 制”夺走了日兆公 司,送给了金黎轮。10年来,他为夺回自己的合法财产拚命抗争,但他一次次败下阵来,因为他的对手太强大了,他的对手不是金黎轮,而是内蒙古的两级法 院。
2004年9月18日,巴市中院依据那份先予执行裁定,把刘 金铭4人轰出日兆公 司,金黎轮实际占有了日兆公 司。
2006年10月11日,内蒙高院作出终审判 决,金黎轮持法 院生效判 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工 商 局把刘永祥、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在日兆公 司的股份,变更到了他的名下,他“合法”占有了日兆公 司。
2010年7月2日,内蒙高院再审后作出裁定,撤销了该院和巴市中院错误的一、二审判 决,发回巴市中院重审。这意味着,本案要从头再来。
此时,金黎轮继续占有日兆公 司合法吗?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 决、裁定和其他法 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 民法 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 民法 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 制执行。”
金黎轮把日兆公 司全部股份变更到自己名下,取得了原本属于刘永祥、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的财产,依据的是巴市中院和内蒙高院的判 决。依据上述法 律规定,内蒙高院在撤销判 决时,应当同时裁定“责令”金黎轮返还财产。但是,内蒙高院却没有作出这样的裁定,任凭金黎轮继续霸占日兆公 司。刘老汉说,内蒙高院这样做不是不懂法 律,而是别有用心。
两级法 院的判 决被撤销后,金黎轮并不慌张。因为巴市中院那份先予执行裁定并未被撤销,是法 院依据这份裁定把日兆公 司“先予执行”给他的,法 院判 决虽然被撤销了,但那份裁定仍具有法 律效力,他继续占有日兆公 司是有“法 律依据”的。
看来,金黎轮也懂法了。
2010年10月15日,刘 金铭4人向巴市中院提交《复议申请书》,请求对2004年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进行复议,并予以撤销。
他们的申请遇到极大阻力,因为当年承办这起案 件的法 官权力更大了,他们不愿自己打自已嘴巴,撤销自己作出的裁定。恰在这时,那个一手操办制 造这起冤案的院长王 伟调走,内蒙高院的李建平当了巴市中院院长。李建平是科班出身,他首先认识到先予执行裁定确实违法,加之刘 金铭不停地上 访告 状,巴市中院不得不在2011年5月25日作出裁定,撤销了那份先予执行裁定。
至此,本案的全部判 决、裁定均被撤销,金黎轮继续占有日兆公 司已没有了任何法 律依据,按道理他应把刘永祥、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的股份及财产返还给他们,恢复他们的股 东身份,迎接他们重回日兆公 司。但他却不理不睬,理直气壮地说,日兆公 司是法 院给我的,法 院没有让我返还,你们有本事找法 院要去!刘 金铭找到巴市中院执行局,要求法 院对金黎轮强 制执行,执行局把他顶了回来:“新裁定只是撤销了原来的裁定,并没有责令人家返还财产,我们凭什么对人家强 制执行?”
执行局说的并没有错。那么,巴市中院在裁定中为什么不责令金黎轮返还财产呢?
金黎轮从法 院得到日兆公 司以后,自知来路不当,在“高人” 指点下他把公 司低 价转让给了他人,他拿着几千万元转让金溜之大吉了,财产变户手续是法 院出具法 律文书协助为其办 理的。让他还钱,他说赔光了,当初法 院没有让他提 供担保金,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 院说,现在的日兆公 司老板是“善意第三人”,法 院不能对人家强 制执行。面对这样的乱摊子,李建平也没了办法。
很明显,这种结果是巴市中院和内蒙高院枉法裁判、胡乱强 制为金黎轮执行造成的,谁应对此负责呢?
刘 金铭上 访告 状,影响了社 会和谐、稳定,內蒙古把他列为头号“维 稳”对象,不停地接 访、“截 访”,闹得巴彦淖尔市委、政 府不得不出面“调解”。 一名副市 长很无奈,对刘 金铭说,要想把日兆公 司再退给你们已是不可能了,现在的金黎轮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只能由政 府拿出几百万补 偿给你们,不要再上 访告 状了。
刘 金铭断然拒绝了副市 长的调解方案,理由是,资产近亿 元的日兆公 司被法 院“判”没了,是他们枉 法裁判造成的后果,为什么要让政 府买单、纳 税人花钱?这场官 司打了10年,我们要的不再是钱,而是要法 院给一个说法!
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巴彦淖尔市中级法 院倒是给了他们一个说法,李建平主持审委会经集体讨论决定,判 决《股权转让协议》未成 立,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驳回金黎轮的全部诉 讼请求。
金黎轮败诉了,但他不死心,也不担心,他要上诉,因为他心里有底,内蒙高院不敢判他输!
果然,内蒙高院把案子“卡”住了,本应三个月审结的上 诉案,拖了20多个月仍不判 决,而且不给你任何理由。
刘 金铭已向检 察机 关举 报了巴市中院和内蒙高院的法 官收受了金黎轮几百万元贿 赂,要求追究法 官枉法裁判犯罪的责任。这让胡院长左右更为难。 如再判刘 金铭输官司,他仍会上 访告 状,搅得胡毅峰不得安宁;如判金黎轮输官 司,等于承认这10年巴市中院和内蒙高院全错了,涉案法 官就要被追究枉 法裁判法 律责任,而且,金黎轮也不会饶过那些拿了他行 贿钱的法 官,搞不好还会拔 出萝卜带出泥。胡毅峰要想保护那些法 官,只有拖,管他违法不违 法!
刘 金铭已无处可告,这起官司还要打到什么时候,他们什么时候能拿回自己的财产?他不知道,恐怕上帝也不知道。
法 律被法 院践 踏了!
这就是中 国内地法 院,为了某种利益他们可以践 踏法 律、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为 所 欲 为甚至胡 作 非 为!他们无人监 管,违了法甚至犯了罪,不用负出任何代价!
谁能救救挂着“人 民”二字的法 院?谁能帮帮那些跪在各级法 院大门口的老百 姓?
强烈要求中 央依法 治 国
2014年10月20日
一起简单的“股份转让协议纠纷案”在中 国内蒙古两级法 院已经审了10年多,84岁的刘 金铭老汉仍在案 件中挣扎。他不是输给了对方当事人,而是输给了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法 院和内蒙古高级法 院。
滥用职权的先予执行
2004年5月,内蒙古日兆食品有限公 司(简称日兆公 司)发生了“政”变——政 府权力部门农垦局的领 导为达到控 制该公 司的目的,挪用公 款200万元入股日兆公 司,与股东之一的金黎轮密谋后打印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是金黎轮,“转让方”是公 司另外4名股东刘永祥、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在有关领 导和农垦局地税局等职能部门威 逼下,公 司董事长刘永祥在“转让方”栏下签了字,金黎轮在“受让方”栏下签了字。事后,金黎轮找到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要求他们签字时遭到拒绝。金黎轮和他的后 台老板企图“受让”日兆公 司其他股东股权的阴 谋未能实现。
但是,金黎轮和他的后 台老板们并不死心,经过精心策划,金黎轮拿着只有他和刘永祥签字的转让协议,到巴彦淖尓市中级法 院起诉刘永祥,他坚称,日兆公 司只有他和刘永祥两名股东,各占50%股权,请求法 院判 决刘永祥把50%股份转到他名下。起诉时,他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是,在本案诉 讼终结前之前,由他一人经营管 理公 司。
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拒绝在转让协议上签字,这份转让协议成 立了吗?
这个问题巴市中院是不管的,他们要做的是怎样才能让金黎轮早日拿到日兆公 司。他们可谓雷厉风行,于2004年8月26日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内容是:“在本案诉 讼终结前,日兆公 司由金黎轮组 织生产。”
这个裁定合法吗?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 民法 院对下列案 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 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 民法 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 供担保,申请人不提 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巴市中院的院长王 伟、副院长庞琪、民庭庭长菅永胜都是资深法 官,他们不会不知道法 律有关先予执行的严格规定。
他们很清楚,“公 司经营管理权”不属于需要“追索”的范围,更不属于“情况紧急”;他们也知道,依照法 律规定,公 司经营管理权归公 司股东,如何经营、由谁管理,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法 院无权决定;他们还知道,金黎轮没有提 供担保,不应先予执行。但他们明知违法,仍裁定先予执行。
刘 金铭他们想,让金黎轮一人经营去吧,我们还是股东,坐在办公室等着分红吧!然而金黎轮和法 官不是这样想的,他们的目的是要打着先予执行的幌子,把刘 金铭他们“依法”轰出去。
2004年9月18日开始,巴市中院要强 制执行。副院长庞琪特别交待,要让法 警配合执行。几十名法 警及庭长法 官在金黎轮雇来的“黑社 会打 手”的配合下,血 洗了日兆公 司,把刘永祥、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打出了日兆公 司,连他们的私人物品也不让带走。混战中,刘恒顺被打成重伤,他们报 警51次,期间没有一个警 察到现场。就这样,刘永祥、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的股权“被转让”了,法 院强 制把资产上亿 元的日兆公 司交给了金黎轮,却没让他花一分钱转让金。从此至今,法 院不允许刘永祥、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踏进公 司大门。
经营管理权不是财产所有权,巴市中院竟敢不经审判和判 决,把股东的股权“先于执行”给他人,纯粹是胡 作 非 为!
法 律被法 院滥用了!
蔑视法 律的一审判 决
刘 金铭等3名股东没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这份合同成 立了吗?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 立。”
金黎轮自己打印的《股权转让协议》上,“转让方”栏下清楚印着刘永祥、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4个人的名字,这证明,在打印《股权转让协议》时金黎轮承认这4人都是公 司股东,需要他们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拒绝签字是他始料未及的。
有人告诉金黎轮,《合同法》第八条有规定,依法成 立的合同,才能对当事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未签字,合同未成 立,当然没有法 律效力。有人告诉金黎轮,你的官司打不赢,你只能昧着良心说公 司只有你和刘永祥两名股东,各占50%股份,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不是股东,这样,他们不签字合同照样成 立。
金黎轮很听话,他只起诉了刘永祥一个人,请求法 院判 决刘永祥把50%股份转到他名下。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闻讯后以股东身份申请参加诉 讼,巴市中院无理由拒绝,把他们列为了第三人。他们的主张是:我们是公 司股东,我们没有在转让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尚未成 立,不具法 律效力,请求法 院驳回金黎轮的诉 讼请求。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他们向法 院提交了工 商 局登记的日兆公 司股东名册,上面清楚写着刘永祥、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和金黎轮5个股东的名字。
巴市中院遇到了难题。
当时已施行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 理公 司登记。”第九条规定的公 司的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依此规定,工 商 局对公 司进行登记是依职权进行的,股东名册是其依职权制 作的公文书证,具有法 律证明力。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 民法 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 家机 关、社 会团体依职权制 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 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 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依照此项规定,工 商 局制 作的股东名册是国 家机 关依职权制 作的公文书证,其证明效力高于其他证据,法 院应当采信并作为判案依据。
巴市中院不会不知道这个法 律常识。摆在他们面前的难题是:如不采信工 商 局的档 案材料——股东名册,明显违法;而采信这个证 据,就是承认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是股东,他们未签字,转让协议未成 立,金黎轮就要输官 司,这种结局是巴市中院不愿看到的。
有领 导说了,这场官司金黎轮必须赢,办法由法 院去想,金黎轮不用操心。
办法只有一个:按金黎轮说的办!法 院让金黎轮找一个人出庭作 证,证明日兆公 司只有金黎轮和刘永祥两名股东,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不是股东。于是,金黎轮花钱买通一名公 司员工,在法庭上重复了金黎轮事先教给他的话,法庭记录在卷。巴市中院如获至宝,依此孤证否定了工 商 局的公文书证,认定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不是股东,无需他们签字,转让协议成 立并有效,判 决刘永祥履行协议,把其50%股份转给金黎轮。
法 院帮金黎轮打赢了官 司,靠的不是法 律而是依仗职权,胡 作 非 为!
假如巴市中院依法 办案,也许这起案子在10年 前就结案了,也不会有今天的乱局。
可惜,法 律被法 院强 奸了!
玩 弄法 律的内蒙高院
刘永祥、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4人上诉后,内蒙古自 治区高级法 院犯了难。他们比巴市中院高明,不敢直接判 决维持原判。因为他们懂得,工 商 局制 作的股东名册是国 家机 关依职权制 作的公文档 案,不经法定程序由工 商 局依法变更,任何人和单位包括法 院均无权随意推 翻。他们认为,巴市中院以证人证言否定工 商 局公文书证太露骨了,缺乏“技术含量”,他们不敢照抄巴市中院的判 决,要另辟蹊径。
与巴市中院一样,内蒙高院也必须帮金黎轮打赢官 司。他们搜肠刮肚,冥思苦想了23个月,终于想出了颇有“技术含量” 的“表见代 理”,为金黎轮捞到了一根救命稻草。他们依据表见代 理理论,判 决维持一审判 决。
什么是表见代 理?《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 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理权的,该代 理行为有效。”这就是法 律上的“表见代 理”理论。
依照上述法 律规定,构成表见代 理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被代 理人必须是权 利人(即股东),他应在合同上签字;二是相对人(金黎轮)必须相信行为人(刘永祥)对被代 理人有代 理权。作为中 国的高级法 院,内蒙高院不会不知道这一法 律常识。
《民事诉 讼法》规定,第二审人 民法 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 律进行审 查。
内蒙高院审理的是上诉案,他应当、而且只能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一审判 决适用法 律是否正确进行审 查,当事人未主张和请求的事项,法 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 治,不得越俎代庖,代替当事人拿主意。
在审理中内蒙高院归纳的争论焦点是: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究竟是不是股东。很显然,若他们是股东,应当撤销原判,改判他们胜诉;若他们不是股东,应当判 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除此之外,没有第三 条路可走。
然而,内蒙高院却逆法 律而动,竟然搬出了金黎轮从未提及且不曾承认的“表见代 理”,帮助金黎轮走出绝 经,又一次打赢了官 司!
内蒙高院在二审判 决书中说,一审判 决否定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的股东身份“不妥”,应认定他们是股东,他们应在转让协议上签字。但是,由于刘永祥是公 司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他有权代 表公 司签字;又因为他是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的直系亲属,所以他的签字对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已构成表见代 理,视为代 表他们3人签了字,据此认定转让协议成 立并有效,判 决维持原判。
看到这个判 决书后,不但刘 金铭感到出乎意料,金黎轮也是一脸惊愕!因为他们都不知道“表见代 理”为何物,更不知道从何而来!
刘 金铭质问法 官,我们3人和刘永祥在家是亲属,但在公 司却是独 立股东,各自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没有我的特别授权,他有什么权力代 表我签字,转让我的股权?
法 官无 言 以 对。
金黎轮从来没有听说过“表见代 理”这个词,不知“表见代 理”是何意,直到现在他仍不承认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是股东,根本用不着别人“代 理”他们签字,更不相信刘永祥有代 理权。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及法庭都未曾提到表见代 理,更未对此进行举证、质证。在“相对人”金黎轮不相信刘永祥对刘 金铭3人有代 理权的情况下,内蒙高院依“表见代 理”判案,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这是典型的滥用职 权,玩 弄法 律,!
不管法 院用了什么高招、鬼招,金黎轮反正赢了官司,他对内蒙高院给予了褒奖:“高院就是比中院水平高,哥们儿够意思!”
法 律被法 院玩 弄了!
十年难产的公 正判 决
2004年6 月金黎轮向法 院起诉, 74岁的刘 金铭被人拖入了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10年过去了, 这场官司还没有最后判 决, 卡在了内蒙高院。
这10年,刘老汉的时间都去哪儿了?
2004年6 月28日,巴市中院受理金黎轮起诉,2004年12月14日该院作出一审判 决。法 律规定民事案 件一审审限是6个月,巴市中院按期审结。
刘 金铭一方上诉后,内蒙高院于2006年10月11日作出终审判 决,历时 23个月,而法 律规定的二审审限只有3个月,内蒙高院拖延了19个月。
2007年1月20日,刘 金铭等股东集体向最高人 民法 院申请再审,20О8年10月22日,最高法 院作出裁定,指定由内蒙高院对本案再审。法 律规定,人 民法 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3个月内审 查并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最高法 院用了22个月,又是拖延了19个月。
内蒙高院收到最高法 院指定再审裁定后,应按二审程序审理,依照法 律规定应在3个月内审结并作出终审判 决,但该院拖延至2009年9年9日才开庭审理,于2010年7月2日作出裁定,撤销巴市中院和内蒙高院的一、二审判 决,又发回巴市中院重新一审,期间历时21个月,这次被拖延18个月。
历时6年,案 件在中 国三级法 院转了一个大圈,又回到了起点初审法 院。
巴市中院收到内蒙高院重审裁定后,按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应在6个月内审结并作出判 决。然而,巴市中院于2010年7月28日收到内蒙高院重审裁定,至2012年10月12日才作出重审一审判 决,历时27个月,竟然被拖延了21个月。
2013年1月5日,内蒙高院收到金黎轮上 诉状及案卷材料,按法 律规定,该院应当在3个月内即2013年4月5日前审结并作出判 决。但是,该院拖到2013年8月20日才开庭审理。从立案到今天(2014年8月20日)已过去了20多个月,内蒙高院一直拖着不判。他们打算拖到什么时候?院长胡毅峰(中 国内地称一把手)在今年3月“两 会”后接访刘 金铭时当面答复说:“在他任期内一定要给他下判 决。胡院长是2013年2月上 任的,距任期届满还有3年半,刘老汉担心:我的生命还能挺到那一天吗?
刘 金铭这10年的时间都去哪儿了?答 案是:全被法 院 “拖”走了。
金黎轮早在10年 前已从法 院手中拿到了日兆公 司的经营权和财产权,他的目的早已实现,所以,他不再关心法 院什么时候判 决,甚至希望法 院长久拖着不判。但刘 金铭他们拖不起了,因为他们已是无业的游民,生活无着!
已是84岁的刘老汉不停地在内蒙和北 京告 状,他的诉求很简单,内蒙高院应当尽快作出判 决,哪怕再次判我输官 司,你们久拖不判还要法 律干什么?
内蒙高院给出了不作判 决的理由,院长、副院长、庭长说:我们知道超审限了,你们不要总是纠缠这个,没用,在中 国哪个法 院不超审限?又说,我们不判 决是在想办法,想给你们一个更满意的结果。
听了这话,刘 金铭老人骂街了:“这是什么混 蛋逻辑?巴市中院重审后判 决驳回了金黎轮的全部诉 讼请求,我们胜诉了,你们高院判 决维持原判就是给我们的最好结果,除此之外,哪里还有更好结果?”
内蒙高院从审判长、主管副院长到院长,没有一个人敢站出来回答。
本案审判长梁宏对刘老汉说,合议庭早已作出了决定,报告了院长,你们不要再找我了;主管副院长金柱说,我只是受胡院长委托接见你们,案子怎么判、什么时候判,我一个人说了不算。
他们是怕日后担责任,开始撇清自己的的干系。
很明显,案子卡在了院长胡毅峰手上。
胡毅峰为什么不让下判 决?刘 金铭百思不得其解。内蒙高院一名有正义感的法 官悄悄告诉刘 金铭,10年 前亲手审理此案的法 官都升了大官,有的仍在高院当 权,他们能不设置阻力吗?胡院长是官 场之人,他关心的不是公 正判案,而是如何保住乌纱帽。如果判你刘 金铭胜诉,金黎轮就要告法 官收受他的贿 赂,胡院长没法收场;他想判你们败诉,又找不到能拿到桌面上的理由,不能再否定你们是股东,更不能再玩 弄“表见代 理”的把戏。实在想不出新招了,内蒙高院只得挂起“免战牌”,当缩头乌龟,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无赖架势,无论你刘老汉是满脸赔笑求情,还是顿足捶胸骂娘,他们的对策是集体失声。
拖!拖!拖!案子已拖了十年,刘老汉还要等下一个十年?
判 决难产,在内蒙,要一个公 正判 决为什么这么难?
法 律被法 院拋弃了。
难以返还的巨额财产
刘 金铭把“9.18”定为“日兆耻辱日”, 因为2004年这一天,巴市中院“依法强 制”夺走了日兆公 司,送给了金黎轮。10年来,他为夺回自己的合法财产拚命抗争,但他一次次败下阵来,因为他的对手太强大了,他的对手不是金黎轮,而是内蒙古的两级法 院。
2004年9月18日,巴市中院依据那份先予执行裁定,把刘 金铭4人轰出日兆公 司,金黎轮实际占有了日兆公 司。
2006年10月11日,内蒙高院作出终审判 决,金黎轮持法 院生效判 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工 商 局把刘永祥、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在日兆公 司的股份,变更到了他的名下,他“合法”占有了日兆公 司。
2010年7月2日,内蒙高院再审后作出裁定,撤销了该院和巴市中院错误的一、二审判 决,发回巴市中院重审。这意味着,本案要从头再来。
此时,金黎轮继续占有日兆公 司合法吗?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 决、裁定和其他法 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 民法 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 民法 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 制执行。”
金黎轮把日兆公 司全部股份变更到自己名下,取得了原本属于刘永祥、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的财产,依据的是巴市中院和内蒙高院的判 决。依据上述法 律规定,内蒙高院在撤销判 决时,应当同时裁定“责令”金黎轮返还财产。但是,内蒙高院却没有作出这样的裁定,任凭金黎轮继续霸占日兆公 司。刘老汉说,内蒙高院这样做不是不懂法 律,而是别有用心。
两级法 院的判 决被撤销后,金黎轮并不慌张。因为巴市中院那份先予执行裁定并未被撤销,是法 院依据这份裁定把日兆公 司“先予执行”给他的,法 院判 决虽然被撤销了,但那份裁定仍具有法 律效力,他继续占有日兆公 司是有“法 律依据”的。
看来,金黎轮也懂法了。
2010年10月15日,刘 金铭4人向巴市中院提交《复议申请书》,请求对2004年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进行复议,并予以撤销。
他们的申请遇到极大阻力,因为当年承办这起案 件的法 官权力更大了,他们不愿自己打自已嘴巴,撤销自己作出的裁定。恰在这时,那个一手操办制 造这起冤案的院长王 伟调走,内蒙高院的李建平当了巴市中院院长。李建平是科班出身,他首先认识到先予执行裁定确实违法,加之刘 金铭不停地上 访告 状,巴市中院不得不在2011年5月25日作出裁定,撤销了那份先予执行裁定。
至此,本案的全部判 决、裁定均被撤销,金黎轮继续占有日兆公 司已没有了任何法 律依据,按道理他应把刘永祥、刘 金铭、刘恒顺、常爱平的股份及财产返还给他们,恢复他们的股 东身份,迎接他们重回日兆公 司。但他却不理不睬,理直气壮地说,日兆公 司是法 院给我的,法 院没有让我返还,你们有本事找法 院要去!刘 金铭找到巴市中院执行局,要求法 院对金黎轮强 制执行,执行局把他顶了回来:“新裁定只是撤销了原来的裁定,并没有责令人家返还财产,我们凭什么对人家强 制执行?”
执行局说的并没有错。那么,巴市中院在裁定中为什么不责令金黎轮返还财产呢?
金黎轮从法 院得到日兆公 司以后,自知来路不当,在“高人” 指点下他把公 司低 价转让给了他人,他拿着几千万元转让金溜之大吉了,财产变户手续是法 院出具法 律文书协助为其办 理的。让他还钱,他说赔光了,当初法 院没有让他提 供担保金,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 院说,现在的日兆公 司老板是“善意第三人”,法 院不能对人家强 制执行。面对这样的乱摊子,李建平也没了办法。
很明显,这种结果是巴市中院和内蒙高院枉法裁判、胡乱强 制为金黎轮执行造成的,谁应对此负责呢?
刘 金铭上 访告 状,影响了社 会和谐、稳定,內蒙古把他列为头号“维 稳”对象,不停地接 访、“截 访”,闹得巴彦淖尔市委、政 府不得不出面“调解”。 一名副市 长很无奈,对刘 金铭说,要想把日兆公 司再退给你们已是不可能了,现在的金黎轮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只能由政 府拿出几百万补 偿给你们,不要再上 访告 状了。
刘 金铭断然拒绝了副市 长的调解方案,理由是,资产近亿 元的日兆公 司被法 院“判”没了,是他们枉 法裁判造成的后果,为什么要让政 府买单、纳 税人花钱?这场官 司打了10年,我们要的不再是钱,而是要法 院给一个说法!
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巴彦淖尔市中级法 院倒是给了他们一个说法,李建平主持审委会经集体讨论决定,判 决《股权转让协议》未成 立,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驳回金黎轮的全部诉 讼请求。
金黎轮败诉了,但他不死心,也不担心,他要上诉,因为他心里有底,内蒙高院不敢判他输!
果然,内蒙高院把案子“卡”住了,本应三个月审结的上 诉案,拖了20多个月仍不判 决,而且不给你任何理由。
刘 金铭已向检 察机 关举 报了巴市中院和内蒙高院的法 官收受了金黎轮几百万元贿 赂,要求追究法 官枉法裁判犯罪的责任。这让胡院长左右更为难。 如再判刘 金铭输官司,他仍会上 访告 状,搅得胡毅峰不得安宁;如判金黎轮输官 司,等于承认这10年巴市中院和内蒙高院全错了,涉案法 官就要被追究枉 法裁判法 律责任,而且,金黎轮也不会饶过那些拿了他行 贿钱的法 官,搞不好还会拔 出萝卜带出泥。胡毅峰要想保护那些法 官,只有拖,管他违法不违 法!
刘 金铭已无处可告,这起官司还要打到什么时候,他们什么时候能拿回自己的财产?他不知道,恐怕上帝也不知道。
法 律被法 院践 踏了!
这就是中 国内地法 院,为了某种利益他们可以践 踏法 律、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为 所 欲 为甚至胡 作 非 为!他们无人监 管,违了法甚至犯了罪,不用负出任何代价!
谁能救救挂着“人 民”二字的法 院?谁能帮帮那些跪在各级法 院大门口的老百 姓?
强烈要求中 央依法 治 国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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