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张店区法院最牛判决书(转)
山东淄博张店区法院最牛判决书(转)
山东淄博张店区法 院最牛判 决书
----依法 治 国离我们还有多远
2013年12月13日,央 视一栏目报道了一山西农 民 工在山东莱芜讨薪不成反被 拘 留的遭遇,节目播出后,山东有关单位不但没澄清事实,而且为应对舆 论压力,将多名警 察追究行政责任,更为过分的是,莱芜公 安干 警孟凡刚以玩忽职守罪无辜被逮 捕入 狱。孟凡刚在被 关 押9个月后,张店区人 民法 院作出了判 决孟凡刚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判 决。孟凡刚当庭对该判 决不服,表示上诉,庭后提交了书面的上诉状。或许有人不解,都免于刑事处罚了,为何还要上诉?免于刑事处罚对孟凡刚就公平吗?一个优秀的人 民 警 察,无缘无故就成了一个罪人,无缘无故就被羁 押9个月,对孟凡刚个人、家庭乃至家族造成的伤害有谁能够体会?这真的公平吗?!
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 件立案标准》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 家机 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张店区人 民检 察院起 诉 书指控孟凡刚身为莱城公 安分 局的办案人员,在未见到收到条原件,未对收到条复印件进行核实的情况下签字构成了“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后案 件被中 央电视台节目曝光,造成了恶劣影响,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那就让我们来看看孟凡刚是怎么“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又是怎么“造成了恶劣影响”。
张店区人 民检 察院起 诉 书指控孟凡刚严重不负责任的依据为孟凡刚“在未见到收到条原件,未对收到条复印件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在收到条复印件上签 名。张店区人 民法 院未认定起 诉 书指控的“未见到收到条原件”、“ 未对收到条复印件进行核实”的事实,认定孟凡刚“未对收到条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但是,无论是张店区人 民检 察院指控的事实,还是张店区人 民法 院认定的事实,都与本案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庭审 查明,2013年四月份,孟凡刚在参与解决矿方与张正友欠 薪的民事纠纷时两次见到收到条的原件。2013年8月6日,办案人员亓昕在调取收到条后,告诉孟凡刚他已经看了原件,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之后,孟凡刚也仔细审核了复印件,确信复印件的内容与孟凡刚之前看到的原件内容一致,于是孟凡刚在复印件上签 名。诚然,如果本着严谨细致、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孟凡刚应该一手拿着原件,一手拿着复印件,再进行一次认真的比对。可是,孟凡刚没有一手拿着原件,一手拿着复印件不代 表孟凡刚没有进行核对,没有哪一部法 律、法规或规章制 度规定核对必须要一手拿原件,一手拿复印件,同时进行比对。孟凡刚对收到条复印件与孟凡刚记忆中的原件进行了审核查对,这说明孟凡刚对收到条复印件进行了核对。因此,法 院认定孟凡刚未对四张收到条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的情况下在收到条复印件上签 名的事实不能成 立。
那么孟凡刚的签字有没有构成“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呢?检 察机 关、张店区法 院认为张正友寻衅滋事案被央 视曝光,在社 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继而认定孟凡刚的行为在社 会上造成了恶劣社 会影响。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张正友寻衅滋事案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机 构认定为错案。孟凡刚的辩护人在侦 查阶段向张店区检 察院递交了央 视记者采访莱芜干 警的录 音资料,证实央 视报道失实,在侦 查、审 查起诉、审判阶段,孟凡刚的辩护人多次向张店区检 察院、法 院要求调取央 视报道节目内容的原始录像资料,以证实存在更多失实之处,但是,无论是张店检 察院还是张店法 院,均拒不调取。庭审中,孟凡刚及其辩护人对央 视报道内容提出了主要的8点失实之处,出庭公 诉人无一答辩。恶劣影响不存在,玩忽职守罪的后果又从何而来呢?退一万万步讲,假如张正友寻衅滋事案被央 视曝光,不管失实与否,就算作是社 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孟凡刚一不是该案办案人,二 不是该案办案单位负责人,恶劣影响与孟凡刚有关系吗?!
之所以称张店区人 民法 院作出的判 决书最牛,是因为就孟凡刚而言,一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二无造成恶劣影响后果,在这样的事实、证据下,张店区法 院竟敢作出孟凡刚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判 决,而且竟敢执 法 犯 法!
孟凡刚案庭审现场图片
张店法 院违法之一: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但是,纵观张店区人 民法 院作出的该判 决书,自始至终没有阐述其判 决孟凡刚犯玩忽职守罪的具体理由,虽说认定孟凡刚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 讼法及公 安机 关办 理案 件程序规定,但又不能说明具体违反了哪一条!孟凡刚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判 决书中占了近3页,张店法 院一句话都没有采纳,却没有阐述其不采纳孟凡刚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具体理由,显然张店区法 院这份判 决书违反了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张店法 院违法之二:
根据刑事诉 讼法规定,“人 民法 院审理公 诉案 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孟凡刚案 件自2014年6 月6日张店区人 民法 院受理以来,本应到9月6日到期,但张店区人 民法 院迟迟不予判 决,9月6日张店区法 院又以此案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 件”为名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张店区检 察院指控孟凡刚犯罪的证据最后一份调取于2014年2月26日,庭前会 议中张店区法 院明确拒绝向央 视调取证据,庭审中无论是合议庭、张店区检 察院还是辩护人、孟凡刚均未提出再补充证据的意见,张店区检 察院未以补充侦 查为由延期审理。那么,犯罪涉及面广体现在何处?取证困难之说又从何而来?法 院延期之后取来的证据又是什么?无论是张店区法 院,还是张店区法 院作出的判 决书,对此毫无解释!
在孟凡刚自始至终拒不认 罪,张店区法 院迟迟不作判 决的情况下,各级领 导频繁给孟凡刚及其家人施加压力,逼孟凡刚认 罪,在孟凡刚坚持拒绝认 罪的情况下,又迫使其和家人保证释放后不上诉、在上 访。孟凡刚的辩护人于9月24日下午向法 院提交了一份由孟凡刚书写的保证不上诉、不上 访的材料,9月26日上午,就接到了该案定期宣判的通知。法 院判 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我们不仅要问:孟凡刚的判 决书依据的事实在哪?法 律又在哪?
十八届四中全 会正在北 京召开,主题是依法 治 国,试问,依法 治 国离我们到底还有多远?
以上材料真 实、可信,如果不实,甘愿承担相应责任。
材料反映人:孟凡刚妻子 孟霞
----依法 治 国离我们还有多远
2013年12月13日,央 视一栏目报道了一山西农 民 工在山东莱芜讨薪不成反被 拘 留的遭遇,节目播出后,山东有关单位不但没澄清事实,而且为应对舆 论压力,将多名警 察追究行政责任,更为过分的是,莱芜公 安干 警孟凡刚以玩忽职守罪无辜被逮 捕入 狱。孟凡刚在被 关 押9个月后,张店区人 民法 院作出了判 决孟凡刚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判 决。孟凡刚当庭对该判 决不服,表示上诉,庭后提交了书面的上诉状。或许有人不解,都免于刑事处罚了,为何还要上诉?免于刑事处罚对孟凡刚就公平吗?一个优秀的人 民 警 察,无缘无故就成了一个罪人,无缘无故就被羁 押9个月,对孟凡刚个人、家庭乃至家族造成的伤害有谁能够体会?这真的公平吗?!
最高人 民检 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 件立案标准》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 家机 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张店区人 民检 察院起 诉 书指控孟凡刚身为莱城公 安分 局的办案人员,在未见到收到条原件,未对收到条复印件进行核实的情况下签字构成了“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后案 件被中 央电视台节目曝光,造成了恶劣影响,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那就让我们来看看孟凡刚是怎么“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又是怎么“造成了恶劣影响”。
张店区人 民检 察院起 诉 书指控孟凡刚严重不负责任的依据为孟凡刚“在未见到收到条原件,未对收到条复印件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在收到条复印件上签 名。张店区人 民法 院未认定起 诉 书指控的“未见到收到条原件”、“ 未对收到条复印件进行核实”的事实,认定孟凡刚“未对收到条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但是,无论是张店区人 民检 察院指控的事实,还是张店区人 民法 院认定的事实,都与本案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庭审 查明,2013年四月份,孟凡刚在参与解决矿方与张正友欠 薪的民事纠纷时两次见到收到条的原件。2013年8月6日,办案人员亓昕在调取收到条后,告诉孟凡刚他已经看了原件,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之后,孟凡刚也仔细审核了复印件,确信复印件的内容与孟凡刚之前看到的原件内容一致,于是孟凡刚在复印件上签 名。诚然,如果本着严谨细致、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孟凡刚应该一手拿着原件,一手拿着复印件,再进行一次认真的比对。可是,孟凡刚没有一手拿着原件,一手拿着复印件不代 表孟凡刚没有进行核对,没有哪一部法 律、法规或规章制 度规定核对必须要一手拿原件,一手拿复印件,同时进行比对。孟凡刚对收到条复印件与孟凡刚记忆中的原件进行了审核查对,这说明孟凡刚对收到条复印件进行了核对。因此,法 院认定孟凡刚未对四张收到条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的情况下在收到条复印件上签 名的事实不能成 立。
那么孟凡刚的签字有没有构成“致使公共财产、国 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呢?检 察机 关、张店区法 院认为张正友寻衅滋事案被央 视曝光,在社 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继而认定孟凡刚的行为在社 会上造成了恶劣社 会影响。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张正友寻衅滋事案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机 构认定为错案。孟凡刚的辩护人在侦 查阶段向张店区检 察院递交了央 视记者采访莱芜干 警的录 音资料,证实央 视报道失实,在侦 查、审 查起诉、审判阶段,孟凡刚的辩护人多次向张店区检 察院、法 院要求调取央 视报道节目内容的原始录像资料,以证实存在更多失实之处,但是,无论是张店检 察院还是张店法 院,均拒不调取。庭审中,孟凡刚及其辩护人对央 视报道内容提出了主要的8点失实之处,出庭公 诉人无一答辩。恶劣影响不存在,玩忽职守罪的后果又从何而来呢?退一万万步讲,假如张正友寻衅滋事案被央 视曝光,不管失实与否,就算作是社 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孟凡刚一不是该案办案人,二 不是该案办案单位负责人,恶劣影响与孟凡刚有关系吗?!
之所以称张店区人 民法 院作出的判 决书最牛,是因为就孟凡刚而言,一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二无造成恶劣影响后果,在这样的事实、证据下,张店区法 院竟敢作出孟凡刚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判 决,而且竟敢执 法 犯 法!
孟凡刚案庭审现场图片
张店法 院违法之一: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但是,纵观张店区人 民法 院作出的该判 决书,自始至终没有阐述其判 决孟凡刚犯玩忽职守罪的具体理由,虽说认定孟凡刚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 讼法及公 安机 关办 理案 件程序规定,但又不能说明具体违反了哪一条!孟凡刚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在判 决书中占了近3页,张店法 院一句话都没有采纳,却没有阐述其不采纳孟凡刚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具体理由,显然张店区法 院这份判 决书违反了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张店法 院违法之二:
根据刑事诉 讼法规定,“人 民法 院审理公 诉案 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孟凡刚案 件自2014年6 月6日张店区人 民法 院受理以来,本应到9月6日到期,但张店区人 民法 院迟迟不予判 决,9月6日张店区法 院又以此案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 件”为名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张店区检 察院指控孟凡刚犯罪的证据最后一份调取于2014年2月26日,庭前会 议中张店区法 院明确拒绝向央 视调取证据,庭审中无论是合议庭、张店区检 察院还是辩护人、孟凡刚均未提出再补充证据的意见,张店区检 察院未以补充侦 查为由延期审理。那么,犯罪涉及面广体现在何处?取证困难之说又从何而来?法 院延期之后取来的证据又是什么?无论是张店区法 院,还是张店区法 院作出的判 决书,对此毫无解释!
在孟凡刚自始至终拒不认 罪,张店区法 院迟迟不作判 决的情况下,各级领 导频繁给孟凡刚及其家人施加压力,逼孟凡刚认 罪,在孟凡刚坚持拒绝认 罪的情况下,又迫使其和家人保证释放后不上诉、在上 访。孟凡刚的辩护人于9月24日下午向法 院提交了一份由孟凡刚书写的保证不上诉、不上 访的材料,9月26日上午,就接到了该案定期宣判的通知。法 院判 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我们不仅要问:孟凡刚的判 决书依据的事实在哪?法 律又在哪?
十八届四中全 会正在北 京召开,主题是依法 治 国,试问,依法 治 国离我们到底还有多远?
以上材料真 实、可信,如果不实,甘愿承担相应责任。
材料反映人:孟凡刚妻子 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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