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高院终审判定梁策陈年冤案
内蒙高院终审判定梁策陈年冤案
中工网讯 梁策是广东道通公 司的法人代 表,2004年,投资建设内蒙古达茂旗一段公路。但2009年却突然被包头市检 察院以“诈 骗罪”公 诉,后被包头市中院一审判为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此案还涉及谢艳萍、都林二人。谢艳萍被 判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后都林被 判八年有期徒刑。此案在包头市影响甚广。二审由内蒙古高院审理。包头市中院三次坚持原判,内蒙古高院两次裁定“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历经几次拉锯,多年无法结案。2013年,在媒体介入 监 督后,最高人 民法 院督查此案,2014年4月15日,内蒙古高级人 民法 院审判委 员会对此案终审判定“梁策三人无罪”。
2004年6 月,由梁策任法人代 表的广东道通公 司与内蒙古达茂旗人 民政 府签订了《百满公路建设合同》。当年8月,包头市发改委明确:“广东道通公 司投资建设百满公路”9月7日,包头市人 民政 府批准建设此项目。2006年3月14日,包头市交通局发文:内蒙古交通厅已批复此项目。2006年9月,包头市交通局与道通公 司签订了“高速公路修建合同书”,这意味着此公路的甲方已经变更包头市交通局。2007年3月,梁策还被任命为公路建设指挥部的成员。2007年8月23日,包头市公路规划设计院与道满公 司签订了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书。20О8年,梁侧的道通公 司还被包头市人 民政 府授予“利 用外资先进企业”。这期间,梁策公 司一直不间断地投入保证金、勘探费、设计费、技术咨询费、材料费、办公费总计3000万元。
然而,2009年8月,包头市检 察院对梁策等三人以“诈骗罪”进行调 查。其理由是:“2004年包头市发改委道满公路建设的合同已经撤销,由包头市发改委的工作人员王 荣杰电 话或口头通知了梁策;2004年10月,达茂旗政 府也通知梁策公 司必须投资10亿 元人 民币,否则将不允许梁策公 司建设公路项目;此期间梁策收取而其他公 司兴建公路的承包费用330万元,借用与梁策公 司有承建关系谢艳萍的300万元。首先,梁策公 司向外承包基建工程收取承包费用合理合法,其次,百满公路一直在向前推进,从未停止。(百满公路2010年已经由其他公 司修建完成)。而且,2006年,梁策公 司已经于包头市交通局再次签订施工合同,达茂旗其时已经不是甲方。
对此,最高人 民法 院在督办此案的文件中明确内蒙古高院审委会的下述各点:其一,梁策等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 相;其二,包头市发改委用电 话或口头通知撤销公路建设的方式不规范、不明确,从以后当地政 府、相关部门的系列请示、批复、文件、及协议也能证明双方协商修路事宜一直延续到20О8年6 月,达茂旗政 府以会 议纪要的方式单方解除合同,客观上也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梁策公 司做了大量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累计投资2815万元,且收取的保证金数额远小于其投入的数额,梁策没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梁策公 司与他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收取项目费用符合商业惯例。2014年4月15日,内蒙古高院审判委 员会依法同意改判梁策等人无罪。
五年之后,梁策得以清 白己身,但梁策的身心健康也因此案备受煎熬,目前他被确诊患有尿毒症晚期、脑血管大面积梗阻等病症。(之友)
来源: 中工网
2004年6 月,由梁策任法人代 表的广东道通公 司与内蒙古达茂旗人 民政 府签订了《百满公路建设合同》。当年8月,包头市发改委明确:“广东道通公 司投资建设百满公路”9月7日,包头市人 民政 府批准建设此项目。2006年3月14日,包头市交通局发文:内蒙古交通厅已批复此项目。2006年9月,包头市交通局与道通公 司签订了“高速公路修建合同书”,这意味着此公路的甲方已经变更包头市交通局。2007年3月,梁策还被任命为公路建设指挥部的成员。2007年8月23日,包头市公路规划设计院与道满公 司签订了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书。20О8年,梁侧的道通公 司还被包头市人 民政 府授予“利 用外资先进企业”。这期间,梁策公 司一直不间断地投入保证金、勘探费、设计费、技术咨询费、材料费、办公费总计3000万元。
然而,2009年8月,包头市检 察院对梁策等三人以“诈骗罪”进行调 查。其理由是:“2004年包头市发改委道满公路建设的合同已经撤销,由包头市发改委的工作人员王 荣杰电 话或口头通知了梁策;2004年10月,达茂旗政 府也通知梁策公 司必须投资10亿 元人 民币,否则将不允许梁策公 司建设公路项目;此期间梁策收取而其他公 司兴建公路的承包费用330万元,借用与梁策公 司有承建关系谢艳萍的300万元。首先,梁策公 司向外承包基建工程收取承包费用合理合法,其次,百满公路一直在向前推进,从未停止。(百满公路2010年已经由其他公 司修建完成)。而且,2006年,梁策公 司已经于包头市交通局再次签订施工合同,达茂旗其时已经不是甲方。
对此,最高人 民法 院在督办此案的文件中明确内蒙古高院审委会的下述各点:其一,梁策等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 相;其二,包头市发改委用电 话或口头通知撤销公路建设的方式不规范、不明确,从以后当地政 府、相关部门的系列请示、批复、文件、及协议也能证明双方协商修路事宜一直延续到20О8年6 月,达茂旗政 府以会 议纪要的方式单方解除合同,客观上也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梁策公 司做了大量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累计投资2815万元,且收取的保证金数额远小于其投入的数额,梁策没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梁策公 司与他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收取项目费用符合商业惯例。2014年4月15日,内蒙古高院审判委 员会依法同意改判梁策等人无罪。
五年之后,梁策得以清 白己身,但梁策的身心健康也因此案备受煎熬,目前他被确诊患有尿毒症晚期、脑血管大面积梗阻等病症。(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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