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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龙山:百姓血泪呼吁相关部门能让亡父入土为安(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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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日 十月 19, 2014 10:52 pm

湖南龙山县人田邦德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 故身亡,用工单位拒不承担责任,相关单位竟将棺木强行抛至荒野,死者家属血 泪呼 吁相关部门能让亡父入土为安,并依法给予赔偿!
一、事情经过:
2014年8月,田邦德开始为中交一局第五分公 司承建的龙永高速十三标段做事,他白天给路基队做饭,中晚各做一顿,晚上不顾辛苦还看 守铲车和挖机。他勤勤恳恳做事,和工友们相处融洽。他做饭,路基队发做饭的工 资是每月1200元,他在工地上看 守挖机是每月1800元,他每天给路基队做好晚饭后,就要去工地看 守挖机和铲车,从晚上7点到次日早上7点是他看 守的时间。
2014年10月12日下午田邦德给路基队做好饭后,他就去工地看 守挖机和铲车,为了按时,他搭乘了老乡的摩托车,18:40左右不幸发生交通事 故死亡。
事发后,家属马上通知当地交 警、乡政 府、工程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到场。并按照当地风俗给死者入殓装棺并请人办 理丧事。从事发到10月14日死者家属办 理丧事,用人单位没有派任何人前来吊唁和商议工伤死亡赔偿和安葬事宜,于是死者几个女儿前往用人单位协商此事要求出具死者是在上班路上因工伤死亡和死者是用人单位务工 人员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拒绝并矢口否认与死者有劳务关系,拒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尔后双方分别通知村组 织、乡政 府、人社局、派 出 所、交 警队一起来做协调。直到10月15日凌晨1点多,工程项目部一直不肯拿出处理态度和方案。人社局指出,此事应该按照工伤和人身伤害来赔偿,但是该项目部用人单位并未给其所属的劳务工 农 民购 买工伤保险。于是项目部有相关人员提出按照程序工伤赔偿还不如“私 了”的态度,家属也愿意可以接受项目部协商处理,希望事情尽早结束。
二、事发后各方态度,让人费解。
由于协商不成,死者家属按照农村由来已久的丧葬习俗(在外死亡的人的灵堂不能设在家中,要设置在外),提出要求按习俗把死者灵堂搬到项目部工操场,项目部当时也表示尊重当地习俗,项目部没有明确拒绝。凌晨5点多,家属把死者棺木抬到项目部附近想搭设灵堂,项目部不同意并拒绝打开大门,家属只好把棺木放在大门外一侧,项目部工作人员能够自 由出入,并不影响正常工作。上午8点乡政 府、派 出 所、交 警队、人社局、县法 院及不明身份人员约30余人到了项目部开 会,其中没有人员和家属做任何沟通,死者女儿想和他们沟通协商解决方案,亦无人理会。到了下午有人派村书 记带话给死者家属,必须在15点移走棺木否则强行拖走埋葬。10月15日下午5点多,龙山县政 法委相关官 员,带领特警武 警及不明身份人员近200人,在没有和死者家属做任何沟通的情况下,采用暴 力手段把死者配 偶和三个女儿从棺木旁拉开,强行将棺木拖行至荒地里,抛棺后离场。直至今日也没有任何人来出面处理此事。
三,家属迫切希望亡者入土为安,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
家属希望有关单位按照正常程序和法 律法规来处理这个事情,不要逃避责任。
死者是一个本分的农 民 工,是为龙永高速十三标段项目部提 供劳务,付出劳动力的幸苦务工 人员,不懂文化,也不知道要和项目部签订什么劳动合同或者务工合同,但他尽职尽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死者是在去看 守挖机和铲车的路上发生交通事 故死亡的,为何不能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请有关单位给出理由和依据。事发后有关单位没有积极协调事情,当面和家属只谈过一次,只和项目部开 会不理会家属诉求,最终只传达出对方不肯赔偿要家属不要找“麻烦”的命令。继而是采取暴 力手段抛棺后离场,现代社 会是法 治社 会,文明社 会,但是不知道那些人为何不能和平解决,好好协商,反而违背人道主 义,不顾人情世俗,甚至不惜暴 力执 法?请有关单位给家属一个解释,是谁赋予了他们权力?派他们来做什么、镇 压手无缚鸡之力的孤儿寡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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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了解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 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故伤害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 故伤害的;
我 国《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 故受到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 民法 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 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人 民法 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发生工伤事 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受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 过民事诉 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的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但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还要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补偿。死者与用人单位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死者是在劳动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 故,其主要责任在于对方驾驶员,即是由第三人的侵权造成了死者的死亡,因此死者家属既可以要求工伤赔偿,也可以要求交通事 故赔偿。
在这个本不复杂的事 件中,各方相关单位的态度让家属很难接受。死者至今没有下葬。呼 吁相关单位人员能够实事求是,尽早给家属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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