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那“灰色地带”与李永军的逍遥法外
山西高院那“灰色地带”与李永军的逍遥法外
2014年10月11日,我方亲属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张继荣、李永军相关问题,意外得到接访,实名举·报两年以来第一次得到与高院对话机会。但高院对相关问题避重就轻,涉嫌偏袒张继荣和李永军等人、包庇冤假错案。
1.山西高院未优先办理、及时回复我方实名举·报
山西高院:去年即知晓受害方实名举·报,一直想约见,但一直找不到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质疑:举·报人的电话是公开的,省高院想要联系到案件当事人或亲属是十分容易的事情。
2.为何在李永军案一审近两年后,山西高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
2009年11月9日: 忻州中院一审判决李永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
2011年9月5日:山西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忻州中院重审
2011年11月3日:忻州中院决定将李永军取保候审
2012年6月7日:忻州检察院下发对李永军不起诉决定书
山西高院:李永军案一审后,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阶段持续一年左右。因案情复杂,案子又在山西高院停留近一年时间。高院有两种意见:案子二审或发回重审。后高院决定将案子发回重审。
质疑:因为案情重大要慎重决定,所以从抗诉到发回需要近两年。如果高院此解释成立,那么案子发回忻州中院后,却在一个月后就将李永军取保候审的决定是极其草率的。忻州中院涉嫌严重渎职。取保候审的理由亦非常牵强,明显袒护被告李永军。
既然在高院有两种意见,为何选择发回重审?依据是什么?主张发回重审的是谁?将李永军取保候审的主导者又是谁?
3.李案发回重审后,还未结案就解冻了李案600万赃款
山西高院:原先冻结了李案共2700万元赃款,但受害人报案时被骗金额仅为1800万元。故法院解冻了2700万元中的600万元,剩余冻结的2100万元还多于被骗金额。
质疑:首先,李永军没有任何资金投入,而是用欺诈手段骗取了王彬生、王红玉、秦新成、郭建波等投资人的数千万煤矿投资款。
其次,李永军等人通过私刻公章、伪造证据等非法手段,将本属于王红玉等投资人的煤矿变卖,前期非法所得9000万元。李永军凭什么能成为煤矿最大受益者?凭什么非法占有9000万?被多家单位冻结的2700万仅为小部分赃款,还有数千万赃款已被李永军·转移、藏匿。被告李永军还在案,在案子没有结束之前,任何单位都不能解冻这笔赃款。
山西高院以赃款属于李永军为前提,未通知受害人即为李永军解冻了600万赃款,严重损害了王红玉、王彬生等人利益!山西高院“2700万-600万>1800万”的解释,有混淆视听,推卸责任、包庇官员、隐瞒解冻赃款真·相的嫌疑。
我们要求多方当面对证,请高院拿出证据,将解冻赃款详情公开。
4.案件发回后,忻州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但忻州中院未等补侦结束就开庭审理,并且在案子发回一个月后就将李永军取保候审。
山西高院:对忻州中院开庭一事没有过多回应。称取保候审的决定“符合程序”。
质疑:案情重大,检察院、高院都不敢轻率决定,为何忻州中院未等补侦结束就开庭审理?中院甚至在发回一个月后就将李永军取保候审。一句“符合程序”难以服众。
5.忻州中院一审判李永军无期,但案件发回后李永军被取保候审,甚至将其无罪释放,究竟哪个环节出错了,为何不追究错案责任?
山西高院:是忻州市检察院对李案撤诉的,不是法院放的李永军。
质疑:忻州法院直接参与了李案的审判工作,如果检察院对李案撤诉是对的,相关部门应当追究一审错判责任。其次,一审后检察院抗诉,却又在案件发回后撤诉,前后矛盾,应负相关责任。可实际中,没有单位主动承担责任,主管部门更无追究。
6.李永军随意进出山西高院张继荣办公室,山西高院“视而不见”还是“选择性执法”?
2014年5月某日,李永军走进了张继荣山西高院的办公室并与其密谈数小时。国家的回避制度明令禁止法院相关人士与被告单独见面。张继荣身为党员干部、高院庭长,此行为已触犯党纪国法并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山西高院:未做调查,没有正面谈此事。
质疑:山西高院门禁森严,外部人员想要进入,要先经过批准并实名登记身·份·证件;高院的相关监控视频会记录下李永军进出高院的情况。山西高院为何对此事不做调查?如此消极对待此事,公信力何在?
7.补充问题:同案赵鹏飞、谭建国服刑期满,如若无罪为何不申请国家赔偿?为何不追究错案责任?
赵鹏飞、谭建国作为李案同谋,分别被忻州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一审中没有追究另一同谋刘忠的刑事责任,检察院还提出抗诉。之后赵鹏飞、谭建国都服刑期满。如果李永军等人果真无罪,为何不申请国家赔偿?为何不追究公安、检察院、法院的错案责任?
8.山西高院张继荣制造的另一起冤假错案:下发公文干涉长治中院一审审判结果,强加受害人王红玉罪名与刑期
山西高院张继荣不但“助力”诈·骗犯李永军逍遥法外,还利用职务之便打击报复李永军案的受害人和报案人王红玉,制造了震惊全国的山西冤案。2012年,长治中院经过开庭审理,审判委员会多次认定王红玉不涉·黑。但张继荣所在的山西高院刑二庭(没有参与案件审理、对案情毫不熟悉)下发一纸公文,要求长治中院判处王红玉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此外,公文中还要求长治中院在原有五年刑期基础上再给王红玉加刑五年,共计十年刑期。这是赤裸裸的上级法院干涉下级法院审判结果!是对法律与公民权的严重践踏!
受害方质疑的张继荣、李永军相关问题,山西高院均称“符合程序”。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谁在包庇、纵容张继荣和李永军等人!谁在操控司法、制造冤假错案!谁是真正的幕后黑手!谁是张继荣、李永军等人背后的大靠山!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应惩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但在李永军、王红玉两起案件中,山西高院某些官员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手中职权放纵诈·骗犯李永军、打击受害者王红玉!随着国家反·腐工作深入开展,相关腐·败官员和犯罪分子将无处可逃。我们已掌握重要证据,真·相终会大白于天下!
王海刚:13269753543
1.山西高院未优先办理、及时回复我方实名举·报
山西高院:去年即知晓受害方实名举·报,一直想约见,但一直找不到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质疑:举·报人的电话是公开的,省高院想要联系到案件当事人或亲属是十分容易的事情。
2.为何在李永军案一审近两年后,山西高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
2009年11月9日: 忻州中院一审判决李永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
2011年9月5日:山西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忻州中院重审
2011年11月3日:忻州中院决定将李永军取保候审
2012年6月7日:忻州检察院下发对李永军不起诉决定书
山西高院:李永军案一审后,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阶段持续一年左右。因案情复杂,案子又在山西高院停留近一年时间。高院有两种意见:案子二审或发回重审。后高院决定将案子发回重审。
质疑:因为案情重大要慎重决定,所以从抗诉到发回需要近两年。如果高院此解释成立,那么案子发回忻州中院后,却在一个月后就将李永军取保候审的决定是极其草率的。忻州中院涉嫌严重渎职。取保候审的理由亦非常牵强,明显袒护被告李永军。
既然在高院有两种意见,为何选择发回重审?依据是什么?主张发回重审的是谁?将李永军取保候审的主导者又是谁?
3.李案发回重审后,还未结案就解冻了李案600万赃款
山西高院:原先冻结了李案共2700万元赃款,但受害人报案时被骗金额仅为1800万元。故法院解冻了2700万元中的600万元,剩余冻结的2100万元还多于被骗金额。
质疑:首先,李永军没有任何资金投入,而是用欺诈手段骗取了王彬生、王红玉、秦新成、郭建波等投资人的数千万煤矿投资款。
其次,李永军等人通过私刻公章、伪造证据等非法手段,将本属于王红玉等投资人的煤矿变卖,前期非法所得9000万元。李永军凭什么能成为煤矿最大受益者?凭什么非法占有9000万?被多家单位冻结的2700万仅为小部分赃款,还有数千万赃款已被李永军·转移、藏匿。被告李永军还在案,在案子没有结束之前,任何单位都不能解冻这笔赃款。
山西高院以赃款属于李永军为前提,未通知受害人即为李永军解冻了600万赃款,严重损害了王红玉、王彬生等人利益!山西高院“2700万-600万>1800万”的解释,有混淆视听,推卸责任、包庇官员、隐瞒解冻赃款真·相的嫌疑。
我们要求多方当面对证,请高院拿出证据,将解冻赃款详情公开。
4.案件发回后,忻州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但忻州中院未等补侦结束就开庭审理,并且在案子发回一个月后就将李永军取保候审。
山西高院:对忻州中院开庭一事没有过多回应。称取保候审的决定“符合程序”。
质疑:案情重大,检察院、高院都不敢轻率决定,为何忻州中院未等补侦结束就开庭审理?中院甚至在发回一个月后就将李永军取保候审。一句“符合程序”难以服众。
5.忻州中院一审判李永军无期,但案件发回后李永军被取保候审,甚至将其无罪释放,究竟哪个环节出错了,为何不追究错案责任?
山西高院:是忻州市检察院对李案撤诉的,不是法院放的李永军。
质疑:忻州法院直接参与了李案的审判工作,如果检察院对李案撤诉是对的,相关部门应当追究一审错判责任。其次,一审后检察院抗诉,却又在案件发回后撤诉,前后矛盾,应负相关责任。可实际中,没有单位主动承担责任,主管部门更无追究。
6.李永军随意进出山西高院张继荣办公室,山西高院“视而不见”还是“选择性执法”?
2014年5月某日,李永军走进了张继荣山西高院的办公室并与其密谈数小时。国家的回避制度明令禁止法院相关人士与被告单独见面。张继荣身为党员干部、高院庭长,此行为已触犯党纪国法并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山西高院:未做调查,没有正面谈此事。
质疑:山西高院门禁森严,外部人员想要进入,要先经过批准并实名登记身·份·证件;高院的相关监控视频会记录下李永军进出高院的情况。山西高院为何对此事不做调查?如此消极对待此事,公信力何在?
7.补充问题:同案赵鹏飞、谭建国服刑期满,如若无罪为何不申请国家赔偿?为何不追究错案责任?
赵鹏飞、谭建国作为李案同谋,分别被忻州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一审中没有追究另一同谋刘忠的刑事责任,检察院还提出抗诉。之后赵鹏飞、谭建国都服刑期满。如果李永军等人果真无罪,为何不申请国家赔偿?为何不追究公安、检察院、法院的错案责任?
8.山西高院张继荣制造的另一起冤假错案:下发公文干涉长治中院一审审判结果,强加受害人王红玉罪名与刑期
山西高院张继荣不但“助力”诈·骗犯李永军逍遥法外,还利用职务之便打击报复李永军案的受害人和报案人王红玉,制造了震惊全国的山西冤案。2012年,长治中院经过开庭审理,审判委员会多次认定王红玉不涉·黑。但张继荣所在的山西高院刑二庭(没有参与案件审理、对案情毫不熟悉)下发一纸公文,要求长治中院判处王红玉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此外,公文中还要求长治中院在原有五年刑期基础上再给王红玉加刑五年,共计十年刑期。这是赤裸裸的上级法院干涉下级法院审判结果!是对法律与公民权的严重践踏!
受害方质疑的张继荣、李永军相关问题,山西高院均称“符合程序”。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谁在包庇、纵容张继荣和李永军等人!谁在操控司法、制造冤假错案!谁是真正的幕后黑手!谁是张继荣、李永军等人背后的大靠山!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应惩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但在李永军、王红玉两起案件中,山西高院某些官员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手中职权放纵诈·骗犯李永军、打击受害者王红玉!随着国家反·腐工作深入开展,相关腐·败官员和犯罪分子将无处可逃。我们已掌握重要证据,真·相终会大白于天下!
王海刚:1326975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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