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执行案件十五不予执行的案件
荒唐的执行案件十五不予执行的案件
一、案件摘要
关于由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本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债务人)立基水泥贸易公司和被执行(保证人)玉林市有限电视工程开发公司(私人企业)欠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保证人有财产、权益可执行的情况下,该执行案居然拖了十五年多仍不执行,现在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现任局长林玉棠,主办法官孙江,上一届执行局长蓝生昌和已被判决的原分管执行局的区高院原副院长欧绍轩,长期玩法律手段和手中的权力,把玉林中院生效判决十五年多的案件改判,撤销所有已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变向帮助债务人陈新(李承龙余党)是原广西玉林地级市政府聘请的市场助理,于1997年由于行贿李承龙被中纪委立案(李承龙原广西玉林地级市市委书记,因受贿已被执行死 刑)陈新实为一名大骗子,1995年12月29日至31日以合同借款向原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分行。借款四笔高达4450万元整,因不还借款法院受理本案,生效判决执行后,陈新多方奸谋,将其巨额财产转移他人名下(原深圳广西办事处漓江春主任),并长期合谋广西区高院某些见钱眼开的***头目,充其被执行人、保证人逃脱执行债务的保护伞,区高院执行局也不把法律放在眼里,也不把全国人 大来函、中央政治局常委周 永 康书记的批示、最高法意见和区政法委的统一意见放在眼里,照样为债务人、保证人逃脱法律的责任,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天下岂有此理,王法何在?
二、法律依据。
1、已生效民事判决书
2、已生效民事裁定书
3、玉林中院请示高院的复函。
4、审判委员会讨论报告
5、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
6、玩法律手段的调卷函
7、玩法律手段的监督函
8、08年9月请示区政法委书记 签字的文件
9、全国人大文件
10、政法委文件领导批示
关于由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本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债务人)立基水泥贸易公司和被执行(保证人)玉林市有限电视工程开发公司(私人企业)欠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保证人有财产、权益可执行的情况下,该执行案居然拖了十五年多仍不执行,现在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现任局长林玉棠,主办法官孙江,上一届执行局长蓝生昌和已被判决的原分管执行局的区高院原副院长欧绍轩,长期玩法律手段和手中的权力,把玉林中院生效判决十五年多的案件改判,撤销所有已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变向帮助债务人陈新(李承龙余党)是原广西玉林地级市政府聘请的市场助理,于1997年由于行贿李承龙被中纪委立案(李承龙原广西玉林地级市市委书记,因受贿已被执行死 刑)陈新实为一名大骗子,1995年12月29日至31日以合同借款向原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分行。借款四笔高达4450万元整,因不还借款法院受理本案,生效判决执行后,陈新多方奸谋,将其巨额财产转移他人名下(原深圳广西办事处漓江春主任),并长期合谋广西区高院某些见钱眼开的***头目,充其被执行人、保证人逃脱执行债务的保护伞,区高院执行局也不把法律放在眼里,也不把全国人 大来函、中央政治局常委周 永 康书记的批示、最高法意见和区政法委的统一意见放在眼里,照样为债务人、保证人逃脱法律的责任,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天下岂有此理,王法何在?
二、法律依据。
1、已生效民事判决书
2、已生效民事裁定书
3、玉林中院请示高院的复函。
4、审判委员会讨论报告
5、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
6、玩法律手段的调卷函
7、玩法律手段的监督函
8、08年9月请示区政法委书记 签字的文件
9、全国人大文件
10、政法委文件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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