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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杭州公检法:理何在、法何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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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二 九月 23, 2014 2:51 pm

—致杭州市公 检 法的一封公 开信
福建“念斌投毒案”由四次判处死刑到如今的无罪释放,一是让我们看到了“法 治”的曙光,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个别公 安人员在查办案 件时的无 法 无 天和胆大妄为!刑 讯逼供是家常便饭,弄虚作假是拿手好戏!而更让人吃惊的是,他们竟敢用标准质谱图冒充案 件中的质谱图来陷害一个与他们毫无关系的普通农 民!俗话说天下乌鸦一般黑!杭州公 安队伍中这样的败类也一样!震 惊中外“张氏叔侄强 奸冤案”的始作俑者吴伟(时任西湖区公 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就是一个这样的造 假高手!他把一个事实清楚的经济纠纷民事诉 讼案 件〈法 院两次判处杭州市前进药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杭前”)赔偿我父亲二百多万元〉,演变成一起“诈骗大案”!致使我父亲蒙受不白之冤!在此,我不得不三问杭州公 检 法:
一问:为什么不取原始“协议书”做样材送检?
为了迏到污陷我父亲犯有“诈骗罪”之目的,吴伟使用我父亲与“杭前”所签订的一份代 理协议书中的印鉴与“杭前”在工 商 局档 案中存档印鉴进行痕迹鉴定,得出“……印文与提 供的样本印文为不同的印 章所盖印”的鉴定结论,以此为我父亲犯有“诈 骗罪”的唯一证据。对此我想请问:
协议书一式两份,为什么不取“杭前”手中持有的原始件作为样材去鉴定,而是要远去工 商 局用档 案中存档印鉴进行鉴定?一个企业曾经有过多枚印章是很正常的事情,你能保证工商存档印鉴就是签订协议时所用印章所盖吗?你们有什么证据能证明“杭进”就没有刻制过两枚,甚至更多的印章?你们认定我父亲所持协议书的印鉴是假的,那么请问,假印章是何时何地在哪里刻制?假印章又在哪里?
二问:那些作为定罪证据的复印件其原件在哪?究竟是“进销差价”还是“职务侵占”?
我父亲自2000年起就是“杭前”在湖南的营销总代 理,与“杭前”是“合同代 理关系”。这是湖南省两级人 民法 院数次开庭、三份判 决书都已经确认了的事实。可你们为了让我父亲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资格,非得说我父亲与杭前是“单位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关系”。并且为了证明这种关系,七拼八凑的搞出了那么多的复印件作为证据。尽管在逼 迫我父亲签字时他在大部分复印件上都写上了“这是假的”几个字。但还是成为了定罪的证据。那么请问,其原件在哪?为什么我父亲与辨护人在法庭调 查时数次提出要求查看原件,可就是拿不出来?
我父亲与“杭前”是“合同营销代 理关系”,“杭前”按内部出厂价 格调货给我父亲,然后由我父亲按市场出厂价 格销 售出去,中间的进销差价是我父亲的销 售成本与利润。“杭前”的财务报表显示,20О8年后我父亲的 “历年应收款”已收回,说明我父亲并不欠“杭前”货款。可吴伟却找来一家审计公 司,把中间差价全部作为我父亲的应回款而未回,数额高达一百二十多万!由此认定是我父亲的“职务侵占款”。在检 察院的起 诉 书中这笔钱变成了二十多万,法 院的判 决书又只剩下十六万。可这十六万的有效证据在哪里?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到底是你们办案人员不懂医药行业的经营模式,还是故意所为?能给我一个合理解释吗?
三问:为什么不按法定程序对证据履行查证职责?辨护人提交的《司法鉴定书》,你们凭什么在未做任何调 查核实的情况下就一口否定?
刑诉法第五十三 条第二款规定:“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请问审 判长,你据以定案的证据,又有哪一条是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本案争议最大,也是据以判“诈骗罪”的唯一证据“假印鉴”,你们去查证了吗?辨护人从公 诉人材料中找到了一审闭庭后检 察官再去找杭前当事人询问,当事人承认有原始协议书,原始协议书上有印 鉴,也承认我父亲提交的有关签协议书的录 音材料属实,这份询问笔录在法庭当庭进行了质证。你为什么就不履行职责,用原始协议书与我父亲所持的协议书去重做一次印鉴痕迹鉴定呢?
辨护人用从杭前发过来的药品调运单上所盖杭前印鉴作为样材,以协议书副本作为检材,送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得出了“所送样材与检材的印鉴来源于同一枚印章的认定”。你们对这份《司法鉴定书》持怀疑态度可以理解,但你们应该去调 查核实鉴定内容。核实的方法很简单,只要去杭前调取该药品调运单的存根联就可以核实其真假。这么简单的调 查你们都不去查,该履行的职责不履行,仅仅就以“该样材来源于贾志坚家里”为理由,就否定了该鉴定书。有这样定案的吗?
全案的疑点还有很多很多!我只要求杭州公 检 法三家如实回答上述问题就足够!据说杭州市中院已经对此案启动了复查程序,我希望你们在复查中认真、如实的查清上述问题。只要你们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回答了这些问题,再判我父亲十六年,我父亲也死而无怨!否则,只要我父亲活一天,我父亲就会控 告一天!我父亲死了,我也会接着控 诉下去!
人在做,天在看!
现在还应该加上一句:你在做,习大大在看!
由于我们家属强烈要求面见复查主办法 官而被拒,我只好以公 开 信形式发问!

询问人:贾幸
系关 押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无罪之人贾志坚的女儿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随风而去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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