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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金水区政府被疑同开发商违法强拆 征地 谋利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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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二 九月 16, 2014 7:1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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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给上诉的60多个家庭发回的驳回中院判决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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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遭受强拆的村民誓死保卫自己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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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里屯村68户村民联名签字,誓将维权进行到底 核心提示:
河南郑州市金水区十二里屯存60余户村民8年来一直有个期待:上级政府和司法机构能够早日纠正金水区政府的违法行为,给子孙留下几亩薄田。目前该案虽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行初字第2号判决书中明确确认,被告金水区人民政府对十二里屯村54户房屋实施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然而即便有了法律的保障,但却没有阻止该片土地上疯狂肆虐的商品房违法继续开发行为。期盼上级政府早日给予我们公平合理的补偿和给我们的子孙留点土地吧!
正文:
让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十二里屯村60余户村民始终难以置信的是,8年的泣血呼唤与誓死维权奔走却至今没换来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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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在此背景下,其对郑政文[2007]103号文作出调整,制订了《郑州市人 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郑政文〔2009〕326号),其第4条第1款规定,城中村土地,经村 民(股东)会 议或村 民(股东)代 表会 议同意,区人 民政 府审核确认,依照法定程序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按照政 府储备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将上述“农村土地直接转为国有”更改为“依照法定程序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进行登记”。
在他看来,郑州市政 府在2009年以前的做法直接违背了2004、2007年国 务 院两次下发的文件——禁止通 过“村改居”的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
司法救济屡遭人为挫折
走投无路之下,十二里屯村78户村 民将十二里屯村委会、金水区政 府和郑州市政 府告上了法庭。
十二里屯村村 民、维 权代 表陈女士告诉记者,本以为公 正严谨的司法程序会让郑州市与金水区两级政 府的荒唐行为有所收敛,立即修正其擅自违法改变土地性质的行为。但事实却是,选择司法救济途径八年至今两个行政诉 讼在村 民多次奔波之后仍然无果。
代 理该案 件的邹律师也证实,2007年6 月18日,78户村 民以金水区十二里屯村 民委 员会为被告,要求确认村 民被 逼 迫签订的《房屋拆 迁协议》无效。同一天,78户村 民以十二里屯村委及开祥置业公 司为被告,要求确认两被告于2004年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但郑州市金水区人 民法 院明确表示拒不予立案。
民事诉 讼未果之下,62户村 民被 逼走上了更加漫长煎熬的行政诉 讼路径。
十二里屯村村 民杨女士表示,当时一同提交的有三个诉 讼,分别是2007年6 月18日,78户村 民在郑州市中院,以金水区人 民政 府为被告,起诉确认其组 织实施拆 迁行为违法。同日,78户村 民在郑州中院,以郑州市人 民政 府为被告,起诉要求撤销其为十二里屯村颁发的“郑国用(2007)第02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是同日,78户村 民中的马喜梅、马金玉在郑州中院,以郑州市人 民政 府为被告,起诉确认其将村 民宅基 地转为国有行为违法。
以上三个案 件经过78多户村 民两年多的不懈努力于2009年案 件才被受理。而郑州中院受理后,采取了78户合并为一个案 件进行审理的方式,这之后郑州市中院并分别于2010年、2012年两次作出驳回诉 讼请求的判 决,在78户村 民再次上诉后,河南省高院以程序不合法为由,两次发回郑州市中院重新审理。
第一个案 件在历经两年多的苦苦等待以后,十二里屯村村 民终于盼来扭转乾坤的裁定。
2014年4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针对村 民诉郑州市金水区政 府、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办事处、十二里屯村村 民委 员会拆 迁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做出如下行政判 决——(2014)郑行初字第2号判 决书中明确确认,被告金水区人 民政 府对十二里屯村54户房屋实施拆 迁的行政行为违法。
而起诉郑州市政 府违法 办 理土地证和违法将宅基 地收归国有的两个案 件,郑州中院在多次审理过程中,误将马喜梅、马金玉两户与其他60来户诉 讼请求混同了,在判 决中遗漏了要求确认将宅基 地收归国有行为违法的请求,并于2014年5月驳回了村 民要求撤销郑州市政 府为十二里屯村办 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请求。目前该案正在河南省高院审理过程中,2014年⒎23日开庭已结束。至今,⑥4户百 姓仍在苦苦等待高院的判 决能够给他们八年的艰辛维 权做个合理合法的交代。
十二里屯村村 民表示,郑州市中院对该案的审理已历经四年之久,其间三次进行过实体审理,作出的两次实体判 决均已被河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认定错误而撤销,事实上本案案情简单,现行法 律法规明确具体,审理不至于出现反复并耗时近五年的结果,个中曲折耐人寻味。
代 理本案的邹律师表示,郑州市与下辖金水区两级人 民政 府将涉案地块转国有并颁证,在此过程中所举的法 律依据只有郑政文[2007]103号文。而郑州市政 府颁发103号文件的用意很清楚,就是要解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村 民自行改造无利可图的问题,为了开发商能将安置完剩余2/3的房产顺利出 售谋利,不会成为“小产权”房,政 府甘冒违宪、违法之险。
2014年5月14日,郑州市中院针对⑥4户村 民起诉郑州市政 府违法 办 理土地证并请求撤销被告颁发的郑国用(2007)字第02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让村 民难以接受的是,在该份判 决书中却出现了前后矛盾的表述。
该份行政判 决的第一条中这样写到,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 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系十二里屯村村 民,依法取得宅基 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并建有楼房,原告的宅基 地使用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销并为十二里屯村委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原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告与本案有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诉 讼主体资格。
但其在第三 条中又这样表述:虽然第三人——十二里屯村委会在十二里屯村集体土地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尚未被依法注销的情况下就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被告郑州市人 民政 府未尽到审慎审 查义务,即进行地籍调 查、权属审核,并最终为第三人十二里屯村委会颁发郑国用(2007)字第02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存在瑕疵,但并不侵犯对原告土地的使用权,并且如果撤销该证,将对原告在内的全体村 民的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故原告要求撤销该项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诉 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在这样自相矛盾的表述下,郑州市中院依然判定驳回原告十二里屯村村 民的诉 讼请求。
让该村所有村 民出离愤怒的是,拆 迁后的土地已被政 府有关部门交予河南开祥置业股份有限公 司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案 件目前正在河南省高院审理期间,且郑州市中院已判 决金水区政 府拆 迁违法的判 决书依然没有阻止该片土地上疯狂肆虐商品房违法开发行为。
早在20О8年8月5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就下发了郑国土资通(20О8)字第A14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明确表示,河南开详置业股份有限公 司“未经有关人 民政 府批准擅自在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天明路以西,东风路以北,开工建住宅大楼。”违反了《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行为。听候处理。
但河南开祥置业股份有限公 司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并未停止其非法施工行为。十二里屯屯村 民表示,其负责人竟然在公开场合宣称,不管合法不合法,我只听政 府的。并且扬言有政 府做后 台将有恃无恐。在种种阻力下,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 法大队也从未对其非法施工行为采取任何实质性举动。
时至今日,全村所有村 民8年 前落成的成片两层现代化小洋房已完全被大片大片的商业开发项目所取代。当初包括⑥4户村 民宅基 地在内的229亩集体宅基 地及村公共用地几乎已被开发殆尽,仅剩寥寥七八十亩还没被完全开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高院判 决却一拖再拖。
“为什么一个公 正判 决需要苦等八年依然未果。这八年间,我们先是失去了家园,这之后唯一生存用的宅基 地被政 府以冠 冕 堂 皇却又漏洞百出的理由所掠夺。在我们选择破釜沉舟用司法途径维 权的时候却屡遭强大的公权力处处设限阻挠。我们村仅剩的几十亩土地也有可能朝夕不保,这是最让我们痛 心 疾 首的事。”上述十二里屯村维 权代 表周女士如是表示。

来源:中国网传媒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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