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证人 蒙受天冤何时了?(转载)
***陷证人 蒙受天冤何时了?(转载)
—关于犯罪嫌疑人梁惠民、唐洁成多次伪造虚假证拘陷害无辜证人曾凡年及广东省东莞市常平和湖南省衡阳市等地的部份政法机关办案人员违规、违法办案致使曾凡年跨两省历经四市连续蒙冤入狱酿成冤案的真相
本人系此冤案受害当事人曾凡年的父亲:曾庆林(80岁)、母亲张丁凤(78岁)、妻子贺荣妹,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特向各位正义人士曝光我们家曾凡年因被香港廉政公署通知出庭作证,遭到其犯罪嫌疑人梁惠民、唐洁成设局陷害及广东省东莞市常平湖南省衡阳市等地的部份政法机关办案人员违规办案致使曾凡年连续蒙冤入狱酿成冤案的真相,恳请各位正义人士传递正能量,伸张正义,声讨执法部门乱作为,还曾凡年的清白和公道。
一、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梁惠民,又名梁镜,老家广东省恩平市,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E1946899(0),高宝绿色集团、联康生物科技集团及金迪生物集团的实际控股人(且在湖南省衡阳市有公司),中国公安部英烈基金会理事及广东省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副会长,曾在美国留有底案,是香港廉政公署立案侦查的嫌疑犯,常住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村高宝工业城宝丽美化工有限公司。
2、唐洁成是梁惠民外甥,老家广东省恩平市,香港居民,东莞市博康健医药公司的法人代表。
3、曾凡年,男,现年45岁,老家乐昌,广东省东莞市人,武汉大学毕业,家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上坑站前2路22-23号,1994年应聘于梁惠民实际控股的高宝集团属下东莞宝丽美化工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兼任东莞博康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并负责筹备此公司香港上市。2009年1月,梁惠民擅自解除曾凡年劳动关系,并推翻经济奖励等承诺,由此引发经济纠纷。
二、蒙冤的起因及主要事实:
2007年博康健上市后,梁惠民认为曾凡年和博康健上市的财务人员知道公司上市太多机密,怕对他造成威胁,因而梁惠民从2008年6月12日起开始对与曾凡年一起负责博康健上市工作的财务人员拖欠4个月工资不发放,曾凡年曾多次向博康健公司领导及梁惠民要求发放财务人员工资,但公司及梁惠民不但置之不理,还想方设法变相解除财务人员劳动关系,且又不支付任何的工资和补偿,无奈之下,财务人员分别向东莞市常平劳动争议仲裁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由于曾凡年出庭作证,导致梁惠民公司败诉,由此,梁惠民对曾凡年怀恨在心,不但拖欠曾凡年一个月工资不发,还拒绝发放之前约定博康健上市后承诺发给曾凡年的奖金,让人更气愤的是梁惠民还擅自解除曾凡年的劳动关系,并曾多次打电话及发短信威胁曾凡年,还叫社会上的人持长刀上门恐吓,要致曾凡年及家人于死地,曾凡年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于2009年与博康健上市财务人员到香港廉政公署举报港商梁惠民、唐洁成诈骗股民等违法行为,是香港廉政公署的重要证人。
梁惠民不但不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反而不惜一切代价,不择手段伪造证据来陷害曾凡年:
(1)2010年12月14日,梁惠民在东莞常平报假案说曾凡年侵占公司资金10万元,东莞常平的办案人员司法***不顾事实依据,以虚假证拘强行拘留29天,使曾凡年蒙冤将近一个月,后由于证据不足,采取强硬措施,通知家族取保侯审。
(2)2011年2月17日唐洁成向东莞市公安局报案,说曾凡年敲诈勒索他,公安局已立案,而18日唐洁成故意在深圳向曾凡年原发工资卡的账号现金存入人民币30万元,曾凡年收到银行信息时分别在2011年2月22日及2月25日在东莞市常平公安分局及深圳新技术园派出所报了案。
(3)2011年3月30日唐洁成、梁惠民又故意伪造手机虚假信息,在湖南省衡阳市又向曾凡年原发工资卡的账号上分别转入6万元及2万元,然后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公安分局报案。
(4)2011年4月8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公安分局不顾事实依据跨省越权以这38万元立案,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检查院跨省越权以这38万元提出公诉,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院不顾事实依据以这38万元判处曾凡年有期徒刑4年,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事实依据以这38万元判处曾凡年有期徒刑4年。
(5)在得知曾凡年即将假释出来,梁惠民又到怀化市公安局提供伪造证据报假案,2013年12月4日又被怀化市公安局以余罪漏罪中的“敲诈勒索”的罪名从湖南省星城监狱直接提走到怀化市看守所,直到2014年5月5日才送回监狱,至今,我们家人都没有收到怀化市公安局下达的任何文件。
(6)在得知曾凡年又一次即将假释出来,梁惠民又到长沙市政法机关诬告曾凡年,又想阻止曾凡年应享有的权利。
梁惠民、唐洁成在香港是犯罪嫌疑人,有关犯罪行业在报刊杂志都有详细报道,但到了湖南内地,梁惠民、唐洁成却能权钱交易,呼风唤雨,以假乱真,为所欲为。此案中,不单是我们当事人,就连有心阅过此材料或者了解事实真相的人都一目了然,梁惠民与执法部门勾结陷害曾凡年不仅是报复曾凡年为正义举报及出庭作证,更为了赖掉协议约定而欠下曾凡年的应得的钱,其背后隐藏的巨大猫腻也就路人可知了。
三、对唐洁成控告曾凡年敲诈勒索罪,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刑二终字第69号判决曾凡年有期徒刑4年,疑点如下:
(一)衡阳市公、检、法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违法
1、曾凡年涉嫌敲诈勒索案件,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已经立案侦查。2011年2月15日,唐洁成向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土塘派出所报案,称其被曾凡年敲诈勒索300万元,该局已于2011年2月17日正式立案。这有该局东公立字(2011)04308号《立案决定书》证明。而唐洁成向衡阳市雁峰公安分局报案的内容与其向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报案的内容完全一致。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既然,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已经对曾凡年涉嫌敲诈勒索案件立案侦查,而且即便曾凡年构成敲诈勒索罪,衡阳市也不是主要犯罪地。所以,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再立案侦查是错误的。
2、公诉机关公诉程序违法。由于本案侦查机关侦查程序违法,将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而公诉机关受理案件时没有严格审查,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曾凡年的辩护人书面提出管辖异议,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不仅没有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错误行为,反而将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提起公诉,更是错误的。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程序违法。
3、原审审判程序违法。原审判决称公诉机关2011年11月24日提起公诉,2012年1月4日,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2月4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审理。实际情况是:本案第一次开庭是2012年2月23日,此后曾凡年并没有收到延期审理决定,也没有收到恢复审理决定书;2012年6月11日,原审法院以公诉机关有新证据为由第二次开庭。这次开庭事先公诉机关同样没有提出延期审理,也没有申请恢复审理,其补充侦查的证据是非法的,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以非法的证据认定曾凡年犯罪,更是错误的。
因此,所谓曾凡年涉嫌敲诈勒索案件,衡阳市公、检、法机关没有管辖权,原审判决违法。
(二)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判决认定曾凡年犯罪依据的主要证据:其一是所谓曾凡年使用的发送敲诈勒索信息的手机;其二是曾凡年的建设银行存折帐号。这两个证据均不能证实曾凡年犯罪。
1、没有证据证实涉案发送信息的手机是曾凡年使用的。原审判决认定曾凡年使用手机发送敲诈勒索信息,依据是电信部门有曾凡年办理入户时的身份证复印件,据此推断曾凡年亲自去办理的。但是,涉案的手机并没有查获,曾凡年的身份证复印件任何人都有可能获得,并不能证明是曾凡年亲自办理,况且公诉机关起诉时说是用曾凡年的第一代身份证开户的,第一代身份证在当时已经是无效的证据,曾凡年当时在一审提出了质疑,最关键的是开户资料上的签名是否为曾凡年的笔迹。曾凡年和辩护人一再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但是公诉机关和原审法院均置之不理。原审判决认定涉案手机是曾凡年使用,证据不足,曾凡年住在东莞为什么要跑去300公里以外的梁惠民、唐洁成老家广东省恩平市去开户买手机?实际上是唐洁成、梁惠民自编自演的。因为广东省恩平市是梁惠民、唐洁成老家,他们完全可以办到这件事。
2、涉案的建设银行存折帐号,是曾凡年原有的工资存折帐号,唐洁成完全可以获得,并陷害曾凡年。曾凡年始终辩解,本案是唐洁成陷害的,公诉人在第一次开庭时为反驳曾凡年的辩解,出示唐洁成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涉案建设银行存折帐号不是曾凡年原有的工资存折帐号,以证明曾凡年说谎,证明曾凡年的辩解不成立。但是,公诉人第二次开庭出示唐洁成公司提供的证据,又证明涉案建设银行存折帐号是曾凡年原有的工资存折帐号。既然如此,就证明曾凡年没有说谎,曾凡年辩解遭唐洁成故意陷害是存在的,但是公诉机关仍然认为曾凡年犯罪。截然相反的证据,却都用于指控曾凡年犯罪,是完全错误的,原审判决以存折帐号是曾凡年所有就认定曾凡年犯罪,并没有能够做到排除合理怀疑。
(三)原审判决没有排除曾凡年被人陷害,认定曾凡年犯罪,不是唯一结论。
1、曾凡年与梁惠民存在经济纠纷,而梁惠民与唐洁成是亲戚关系,并有利益关系。唐洁成、梁惠民的控告行为是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自己的非法目的。故意伪造证据报假案,将虚构的事实强加于曾凡年头上,陷害报复曾凡年,企图阻止曾凡年行使其合法权益及义务。
2、1994年至2009年,曾凡年担任梁惠民控股的东莞市宝丽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并兼任东莞博康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梁惠民确认曾凡年为公司上市作出的巨大贡献,承诺付给曾凡年奖金1000万元港币现金和500万元港币原始股,(附:500万港币原始股即1000万原始股票,最高时每股8元多港币即相当于价值8000多万港币)。2004年7月9日,梁惠民还亲笔写下“如果顺利上市,节约下来的各费用(按已定预算)不少于30%以上作奖励”的承诺给曾凡年。但时至今日,梁惠民为了赖掉自己所作出的承诺,上演了控告曾凡年敲诈勒索这场经不起立案侦查的闹剧,并利用法律来陷害曾凡年,正义何在,天理何在,法律又何在呢?正义的法律都被梁惠民、唐洁成玷污了。
3、梁惠民所控制的公司在香港上市后,梁惠民、其外甥唐洁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股人。2009年曾凡年及上市财务人员在香港廉政公署举报过梁惠民的非法行为,2010年香港廉政公署以涉嫌诈骗股民罪向香港法院提起控告,后来香港廉政公署变更罪名为诈骗公司罪,并对其采取相应措施。因曾凡年在梁惠民所控股公司一直从事财务工作,对其情况清楚,香港廉政公署工作人员曾多次找曾凡年和打电话给曾凡年了解梁惠民所有公司的经营情况,并要求曾凡年出面作证。梁惠民、唐浩成做贼心虚为了阻止曾凡年到香港廉政公署作证,故采取借助内地法律一而再再而三地利用虚假事实向多地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非法控告,其目的是要曾凡年受控制失去人身自由,无法到廉政公署作证,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
4、曾凡年曾经报案。根据东莞市常平公安分局及深圳市高新技术园派出所询问的笔录证实,曾凡年于2011年2月22日及2011年2月25日报案,反映其银行帐户无故进帐30万元(报警回执号:05060034、02251006)。如果按照唐洁成所说,曾凡年反复威胁敲诈他,那么曾凡年为什么在敲诈成功后还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呢?难道是曾凡年智残故意暴露其“犯罪事实”?曾凡年之所以报案,就是因为进入其银行帐户的款项来源不正常,曾凡年担心有可能是在遭人算计。唐洁成于2011年2月15日、2月22日两次向广东省东莞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为什么唐洁成2011年3月30日还要去湖南省雁峰区公安分局向曾凡年发工资帐户转款8万元呢?随即向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报案,称其被曾凡年敲诈。既然唐洁成当时已经决定报案,为什么还要向曾凡年帐户转款呢?唐洁成这些行为显然不合常理,其目的是要陷害曾凡年,且在湖南省雁峰区公安分局以港商特殊身份,通过金钱运作得以在湖南省雁峰区公安分局顺利立案。
(四)湖南省雁峰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采取威胁、诱惑、强迫等手段要求曾凡年在他们按照梁惠民、唐洁成意愿自己编写好的第二份口供上签字画押。
1、湖南省雁峰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对曾凡年说:“你亲戚找过我,我也在帮你,只要你承认手机信息是你发的,并在这份询问笔录上签名,最多是个经济纠纷案件,我就可以放你出去,你就可以打官司了,如果你不签字,我用书放在你背上打成你内伤坏死也没有人知道,并用空瓶砸到曾凡年的脸上,跟我斗,踩死你像踩死一只蚂蚁一样容易,案子是人办出来的,为了帮助市里面一位领导保护外商,要办成铁案。”然后掐着曾凡年的脖子签字画押。(请调取监控录像)
2、当时办案人员逼迫曾凡年拿出梁惠民亲笔写下的承诺书文件原件,曾凡年因怕被他们毁掉,只给了他们复印件,而在法院时我们要求提供承诺书原件,而湖南省雁峰区法院根本不理睬。(现原件由曾凡年妻子贺荣妹保存。)
乌云蔽日有时尽,恶魔不除路难行。春风浩荡平地起,涤尽尘埃万里晴!此案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及法律法规依据完全可以认定曾凡年是无辜的及犯罪嫌疑人梁惠民、唐洁成勾结广东省东莞常平及湖南省衡阳市等地的部份政法机关办案人员违规办案致使曾凡年连续蒙冤入狱酿成冤案的事实真相,恳求上级纪委和政法机关秉公执法,依法对(2012)衡中法刑二终字第69号判决进行复查,彻查此案,向人民群众彰显社会主义法制的公平和正义,还曾凡年的清白,无罪释放无辜的曾凡年;并主动与香港廉政公署办案人员及中国财经杂志社两名记者凌馨、杨海鹏取得联系,了解梁惠民、唐洁成的案件情况及非法动机,将嫌疑人梁惠民、唐洁成绳之以法。
同时,恳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能够亲自督办此案,结合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立行立改;恳请各位正义人士高度关注此冤案,传递正能量,伸张正义,以还曾凡年的清白和公道为盼。
附:一、湖南省衡阳市办理该案的部份政法领导干部(雁峰区公安局办案人员:副局长黄亚衡、大队长:尹朝林、副大队长:朱炜;雁峰区检查院公诉检察官:徐国雄;雁峰区法院审判长:周丽君,审判员:胡迎松、叶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文斌,审判员:陈红、李雁宾。)
二、关于梁惠民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相关报道的部份网址等
关于梁惠民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在《财经》、《南方都市报》、《东方日报》、《广州日报》等报刊及各大网络媒体都有大篇幅报道。梁惠民在获知香港廉政公署准备请曾凡年出庭作证后,故意设局陷害曾凡年,让人不解的是,湖南省衡阳市等地的部份政法机关办案人员竟然按梁惠民故意的设局违规办案致使无辜证人曾凡年连续蒙冤入狱酿成冤案,而犯罪嫌疑犯梁惠民、唐洁成却至今在湖南内地逍遥法外,天理何在?公道何存?不知其背后存有多大的猫腻?
以下是关于梁惠民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相关报道的部份网址,恳请各位正义人士予以关注,点击网址(或者采用简捷方式,在百度网输入“梁惠民”的名字直接点击搜索即可),了解真相,传递正能量,伸张正义,以还曾凡年的清白公道,拜托了!!!
诚祝:
好心人长命百岁!
公平正义万古长!
报 告 人:曾庆林、(系受害人曾凡年的父亲)
张丁凤 (系受害人曾凡年的母亲贺荣妹(系受害人曾凡年的妻子)
联系方式:18681031868
地址:东莞市常平镇上坑站前2路22-23号
2014年09月06日
本人系此冤案受害当事人曾凡年的父亲:曾庆林(80岁)、母亲张丁凤(78岁)、妻子贺荣妹,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特向各位正义人士曝光我们家曾凡年因被香港廉政公署通知出庭作证,遭到其犯罪嫌疑人梁惠民、唐洁成设局陷害及广东省东莞市常平湖南省衡阳市等地的部份政法机关办案人员违规办案致使曾凡年连续蒙冤入狱酿成冤案的真相,恳请各位正义人士传递正能量,伸张正义,声讨执法部门乱作为,还曾凡年的清白和公道。
一、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梁惠民,又名梁镜,老家广东省恩平市,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证号:E1946899(0),高宝绿色集团、联康生物科技集团及金迪生物集团的实际控股人(且在湖南省衡阳市有公司),中国公安部英烈基金会理事及广东省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副会长,曾在美国留有底案,是香港廉政公署立案侦查的嫌疑犯,常住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村高宝工业城宝丽美化工有限公司。
2、唐洁成是梁惠民外甥,老家广东省恩平市,香港居民,东莞市博康健医药公司的法人代表。
3、曾凡年,男,现年45岁,老家乐昌,广东省东莞市人,武汉大学毕业,家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上坑站前2路22-23号,1994年应聘于梁惠民实际控股的高宝集团属下东莞宝丽美化工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兼任东莞博康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并负责筹备此公司香港上市。2009年1月,梁惠民擅自解除曾凡年劳动关系,并推翻经济奖励等承诺,由此引发经济纠纷。
二、蒙冤的起因及主要事实:
2007年博康健上市后,梁惠民认为曾凡年和博康健上市的财务人员知道公司上市太多机密,怕对他造成威胁,因而梁惠民从2008年6月12日起开始对与曾凡年一起负责博康健上市工作的财务人员拖欠4个月工资不发放,曾凡年曾多次向博康健公司领导及梁惠民要求发放财务人员工资,但公司及梁惠民不但置之不理,还想方设法变相解除财务人员劳动关系,且又不支付任何的工资和补偿,无奈之下,财务人员分别向东莞市常平劳动争议仲裁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由于曾凡年出庭作证,导致梁惠民公司败诉,由此,梁惠民对曾凡年怀恨在心,不但拖欠曾凡年一个月工资不发,还拒绝发放之前约定博康健上市后承诺发给曾凡年的奖金,让人更气愤的是梁惠民还擅自解除曾凡年的劳动关系,并曾多次打电话及发短信威胁曾凡年,还叫社会上的人持长刀上门恐吓,要致曾凡年及家人于死地,曾凡年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于2009年与博康健上市财务人员到香港廉政公署举报港商梁惠民、唐洁成诈骗股民等违法行为,是香港廉政公署的重要证人。
梁惠民不但不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反而不惜一切代价,不择手段伪造证据来陷害曾凡年:
(1)2010年12月14日,梁惠民在东莞常平报假案说曾凡年侵占公司资金10万元,东莞常平的办案人员司法***不顾事实依据,以虚假证拘强行拘留29天,使曾凡年蒙冤将近一个月,后由于证据不足,采取强硬措施,通知家族取保侯审。
(2)2011年2月17日唐洁成向东莞市公安局报案,说曾凡年敲诈勒索他,公安局已立案,而18日唐洁成故意在深圳向曾凡年原发工资卡的账号现金存入人民币30万元,曾凡年收到银行信息时分别在2011年2月22日及2月25日在东莞市常平公安分局及深圳新技术园派出所报了案。
(3)2011年3月30日唐洁成、梁惠民又故意伪造手机虚假信息,在湖南省衡阳市又向曾凡年原发工资卡的账号上分别转入6万元及2万元,然后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公安分局报案。
(4)2011年4月8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公安分局不顾事实依据跨省越权以这38万元立案,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检查院跨省越权以这38万元提出公诉,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院不顾事实依据以这38万元判处曾凡年有期徒刑4年,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事实依据以这38万元判处曾凡年有期徒刑4年。
(5)在得知曾凡年即将假释出来,梁惠民又到怀化市公安局提供伪造证据报假案,2013年12月4日又被怀化市公安局以余罪漏罪中的“敲诈勒索”的罪名从湖南省星城监狱直接提走到怀化市看守所,直到2014年5月5日才送回监狱,至今,我们家人都没有收到怀化市公安局下达的任何文件。
(6)在得知曾凡年又一次即将假释出来,梁惠民又到长沙市政法机关诬告曾凡年,又想阻止曾凡年应享有的权利。
梁惠民、唐洁成在香港是犯罪嫌疑人,有关犯罪行业在报刊杂志都有详细报道,但到了湖南内地,梁惠民、唐洁成却能权钱交易,呼风唤雨,以假乱真,为所欲为。此案中,不单是我们当事人,就连有心阅过此材料或者了解事实真相的人都一目了然,梁惠民与执法部门勾结陷害曾凡年不仅是报复曾凡年为正义举报及出庭作证,更为了赖掉协议约定而欠下曾凡年的应得的钱,其背后隐藏的巨大猫腻也就路人可知了。
三、对唐洁成控告曾凡年敲诈勒索罪,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刑二终字第69号判决曾凡年有期徒刑4年,疑点如下:
(一)衡阳市公、检、法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违法
1、曾凡年涉嫌敲诈勒索案件,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已经立案侦查。2011年2月15日,唐洁成向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土塘派出所报案,称其被曾凡年敲诈勒索300万元,该局已于2011年2月17日正式立案。这有该局东公立字(2011)04308号《立案决定书》证明。而唐洁成向衡阳市雁峰公安分局报案的内容与其向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报案的内容完全一致。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既然,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已经对曾凡年涉嫌敲诈勒索案件立案侦查,而且即便曾凡年构成敲诈勒索罪,衡阳市也不是主要犯罪地。所以,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再立案侦查是错误的。
2、公诉机关公诉程序违法。由于本案侦查机关侦查程序违法,将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而公诉机关受理案件时没有严格审查,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曾凡年的辩护人书面提出管辖异议,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不仅没有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错误行为,反而将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提起公诉,更是错误的。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程序违法。
3、原审审判程序违法。原审判决称公诉机关2011年11月24日提起公诉,2012年1月4日,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2月4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审理。实际情况是:本案第一次开庭是2012年2月23日,此后曾凡年并没有收到延期审理决定,也没有收到恢复审理决定书;2012年6月11日,原审法院以公诉机关有新证据为由第二次开庭。这次开庭事先公诉机关同样没有提出延期审理,也没有申请恢复审理,其补充侦查的证据是非法的,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以非法的证据认定曾凡年犯罪,更是错误的。
因此,所谓曾凡年涉嫌敲诈勒索案件,衡阳市公、检、法机关没有管辖权,原审判决违法。
(二)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判决认定曾凡年犯罪依据的主要证据:其一是所谓曾凡年使用的发送敲诈勒索信息的手机;其二是曾凡年的建设银行存折帐号。这两个证据均不能证实曾凡年犯罪。
1、没有证据证实涉案发送信息的手机是曾凡年使用的。原审判决认定曾凡年使用手机发送敲诈勒索信息,依据是电信部门有曾凡年办理入户时的身份证复印件,据此推断曾凡年亲自去办理的。但是,涉案的手机并没有查获,曾凡年的身份证复印件任何人都有可能获得,并不能证明是曾凡年亲自办理,况且公诉机关起诉时说是用曾凡年的第一代身份证开户的,第一代身份证在当时已经是无效的证据,曾凡年当时在一审提出了质疑,最关键的是开户资料上的签名是否为曾凡年的笔迹。曾凡年和辩护人一再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但是公诉机关和原审法院均置之不理。原审判决认定涉案手机是曾凡年使用,证据不足,曾凡年住在东莞为什么要跑去300公里以外的梁惠民、唐洁成老家广东省恩平市去开户买手机?实际上是唐洁成、梁惠民自编自演的。因为广东省恩平市是梁惠民、唐洁成老家,他们完全可以办到这件事。
2、涉案的建设银行存折帐号,是曾凡年原有的工资存折帐号,唐洁成完全可以获得,并陷害曾凡年。曾凡年始终辩解,本案是唐洁成陷害的,公诉人在第一次开庭时为反驳曾凡年的辩解,出示唐洁成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涉案建设银行存折帐号不是曾凡年原有的工资存折帐号,以证明曾凡年说谎,证明曾凡年的辩解不成立。但是,公诉人第二次开庭出示唐洁成公司提供的证据,又证明涉案建设银行存折帐号是曾凡年原有的工资存折帐号。既然如此,就证明曾凡年没有说谎,曾凡年辩解遭唐洁成故意陷害是存在的,但是公诉机关仍然认为曾凡年犯罪。截然相反的证据,却都用于指控曾凡年犯罪,是完全错误的,原审判决以存折帐号是曾凡年所有就认定曾凡年犯罪,并没有能够做到排除合理怀疑。
(三)原审判决没有排除曾凡年被人陷害,认定曾凡年犯罪,不是唯一结论。
1、曾凡年与梁惠民存在经济纠纷,而梁惠民与唐洁成是亲戚关系,并有利益关系。唐洁成、梁惠民的控告行为是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自己的非法目的。故意伪造证据报假案,将虚构的事实强加于曾凡年头上,陷害报复曾凡年,企图阻止曾凡年行使其合法权益及义务。
2、1994年至2009年,曾凡年担任梁惠民控股的东莞市宝丽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并兼任东莞博康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梁惠民确认曾凡年为公司上市作出的巨大贡献,承诺付给曾凡年奖金1000万元港币现金和500万元港币原始股,(附:500万港币原始股即1000万原始股票,最高时每股8元多港币即相当于价值8000多万港币)。2004年7月9日,梁惠民还亲笔写下“如果顺利上市,节约下来的各费用(按已定预算)不少于30%以上作奖励”的承诺给曾凡年。但时至今日,梁惠民为了赖掉自己所作出的承诺,上演了控告曾凡年敲诈勒索这场经不起立案侦查的闹剧,并利用法律来陷害曾凡年,正义何在,天理何在,法律又何在呢?正义的法律都被梁惠民、唐洁成玷污了。
3、梁惠民所控制的公司在香港上市后,梁惠民、其外甥唐洁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股人。2009年曾凡年及上市财务人员在香港廉政公署举报过梁惠民的非法行为,2010年香港廉政公署以涉嫌诈骗股民罪向香港法院提起控告,后来香港廉政公署变更罪名为诈骗公司罪,并对其采取相应措施。因曾凡年在梁惠民所控股公司一直从事财务工作,对其情况清楚,香港廉政公署工作人员曾多次找曾凡年和打电话给曾凡年了解梁惠民所有公司的经营情况,并要求曾凡年出面作证。梁惠民、唐浩成做贼心虚为了阻止曾凡年到香港廉政公署作证,故采取借助内地法律一而再再而三地利用虚假事实向多地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非法控告,其目的是要曾凡年受控制失去人身自由,无法到廉政公署作证,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
4、曾凡年曾经报案。根据东莞市常平公安分局及深圳市高新技术园派出所询问的笔录证实,曾凡年于2011年2月22日及2011年2月25日报案,反映其银行帐户无故进帐30万元(报警回执号:05060034、02251006)。如果按照唐洁成所说,曾凡年反复威胁敲诈他,那么曾凡年为什么在敲诈成功后还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呢?难道是曾凡年智残故意暴露其“犯罪事实”?曾凡年之所以报案,就是因为进入其银行帐户的款项来源不正常,曾凡年担心有可能是在遭人算计。唐洁成于2011年2月15日、2月22日两次向广东省东莞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为什么唐洁成2011年3月30日还要去湖南省雁峰区公安分局向曾凡年发工资帐户转款8万元呢?随即向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报案,称其被曾凡年敲诈。既然唐洁成当时已经决定报案,为什么还要向曾凡年帐户转款呢?唐洁成这些行为显然不合常理,其目的是要陷害曾凡年,且在湖南省雁峰区公安分局以港商特殊身份,通过金钱运作得以在湖南省雁峰区公安分局顺利立案。
(四)湖南省雁峰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采取威胁、诱惑、强迫等手段要求曾凡年在他们按照梁惠民、唐洁成意愿自己编写好的第二份口供上签字画押。
1、湖南省雁峰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对曾凡年说:“你亲戚找过我,我也在帮你,只要你承认手机信息是你发的,并在这份询问笔录上签名,最多是个经济纠纷案件,我就可以放你出去,你就可以打官司了,如果你不签字,我用书放在你背上打成你内伤坏死也没有人知道,并用空瓶砸到曾凡年的脸上,跟我斗,踩死你像踩死一只蚂蚁一样容易,案子是人办出来的,为了帮助市里面一位领导保护外商,要办成铁案。”然后掐着曾凡年的脖子签字画押。(请调取监控录像)
2、当时办案人员逼迫曾凡年拿出梁惠民亲笔写下的承诺书文件原件,曾凡年因怕被他们毁掉,只给了他们复印件,而在法院时我们要求提供承诺书原件,而湖南省雁峰区法院根本不理睬。(现原件由曾凡年妻子贺荣妹保存。)
乌云蔽日有时尽,恶魔不除路难行。春风浩荡平地起,涤尽尘埃万里晴!此案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及法律法规依据完全可以认定曾凡年是无辜的及犯罪嫌疑人梁惠民、唐洁成勾结广东省东莞常平及湖南省衡阳市等地的部份政法机关办案人员违规办案致使曾凡年连续蒙冤入狱酿成冤案的事实真相,恳求上级纪委和政法机关秉公执法,依法对(2012)衡中法刑二终字第69号判决进行复查,彻查此案,向人民群众彰显社会主义法制的公平和正义,还曾凡年的清白,无罪释放无辜的曾凡年;并主动与香港廉政公署办案人员及中国财经杂志社两名记者凌馨、杨海鹏取得联系,了解梁惠民、唐洁成的案件情况及非法动机,将嫌疑人梁惠民、唐洁成绳之以法。
同时,恳请上级党委政府领导能够亲自督办此案,结合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立行立改;恳请各位正义人士高度关注此冤案,传递正能量,伸张正义,以还曾凡年的清白和公道为盼。
附:一、湖南省衡阳市办理该案的部份政法领导干部(雁峰区公安局办案人员:副局长黄亚衡、大队长:尹朝林、副大队长:朱炜;雁峰区检查院公诉检察官:徐国雄;雁峰区法院审判长:周丽君,审判员:胡迎松、叶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文斌,审判员:陈红、李雁宾。)
二、关于梁惠民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相关报道的部份网址等
关于梁惠民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在《财经》、《南方都市报》、《东方日报》、《广州日报》等报刊及各大网络媒体都有大篇幅报道。梁惠民在获知香港廉政公署准备请曾凡年出庭作证后,故意设局陷害曾凡年,让人不解的是,湖南省衡阳市等地的部份政法机关办案人员竟然按梁惠民故意的设局违规办案致使无辜证人曾凡年连续蒙冤入狱酿成冤案,而犯罪嫌疑犯梁惠民、唐洁成却至今在湖南内地逍遥法外,天理何在?公道何存?不知其背后存有多大的猫腻?
以下是关于梁惠民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相关报道的部份网址,恳请各位正义人士予以关注,点击网址(或者采用简捷方式,在百度网输入“梁惠民”的名字直接点击搜索即可),了解真相,传递正能量,伸张正义,以还曾凡年的清白公道,拜托了!!!
诚祝:
好心人长命百岁!
公平正义万古长!
报 告 人:曾庆林、(系受害人曾凡年的父亲)
张丁凤 (系受害人曾凡年的母亲贺荣妹(系受害人曾凡年的妻子)
联系方式:18681031868
地址:东莞市常平镇上坑站前2路22-23号
2014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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