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商人 被假合同套牢5000万 中国青年报关注
浙江宁波一商人 被假合同套牢5000万 中国青年报关注
徐飞龙是宁波现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董事长。2009年11月13日,他代表刚大学毕业的儿子徐铁军与宁波新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公司)签订了一份共两页的《房产(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徐铁军名下位于宁波新华联商厦所在的中山东路181号01-21号、面积258.88平方米的商铺,续租给新华联公司,每年租金250万元,租期12年。
徐飞龙说,当时到场的新华联公司李姓代表以合同需要公司盖章、董事长签字为由,要求取走了一式两份的合同文本。“由于8年前就与新华联公司有过合作,比较信任对方,就让对方将合同带走了。”但半个月过后仍不见新华联公司将签好字的合同送回,在多次催问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徐飞龙要求宁波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管理处敦促新华联公司送还合同。
当年12月16日,工商局通知徐飞龙前往拿取合同书(复印件)。但徐飞龙拿到的合同文本和原来的文本相比,所用纸张明显经剪裁而“瘦身”,比原来标准的A4纸变窄了许多,还没了原盖在合同两页边缘处的骑缝章。“更让人吃惊的是,合同第一页内容已被篡改伪造。”徐飞龙说,租赁场地面积和价格,从原来1处房产(01-21号)、每年250万元,变成了徐飞龙、徐铁军和现代公司名下的5处房产、每年共计145万元。同时,原合同甲方仅为徐铁军一人,变成了徐铁军、徐飞龙和现代公司三方。另外,在出租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上也都有改动。
2009年12月,徐飞龙以新华联公司涉嫌伪造合同、合同诈骗为由,向宁波市海曙区公安分局报案。海曙区公安分局将此案报至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文件检验鉴定。文件检验结论认定:该《房产(场地)租赁合同》两页打印文件没有差异。海曙区公安分局据此没有正式立案。随后,徐飞龙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新华联公司返回原物,即徐飞龙认为被新华联公司依“篡改”合同而被租赁的5处场地。
在审理期间,徐飞龙提出,该合同为新华联公司单方面篡改伪造,其本人从未接触该合同文本,因此要求对合同文本中是否有他的指纹、合同纸张是否经裁剪等进行新的鉴定,但法院认为,这样的鉴定不足以推翻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结论,不予准许。
法院依据“该合同二页打印文件文字清晰,布局合理,在文字布局、字行、字距、行间距相一致,其最终检验意见为‘二页打印文件没有差异’”的文件检验鉴定结论,认为可以否定合同存在造假的可能,认定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10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徐的诉讼请求。
徐飞龙上诉至宁波市中院,并申请重新鉴定。2011年4月18日,受法院委托,公安部进行鉴定并出具检验意见书认为:“二页文本分别与A4、B5规格的纸张对比检验,发现二者尺寸不同”,但“无法确定具体的裁剪方式”。
徐飞龙还向法院提供了房产评估报告5份,证明涉案房产价值5200万元,而被伪造的合同约定的年租金145万元不到房屋价值的3%,徐飞龙认为明显不合常理。新华联公司答辩认为,该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公司根据该租赁合同合法使用房屋,要求驳回徐飞龙、徐铁军、现代公司的诉讼请求。2011年6月3日,宁波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接连败诉后,徐飞龙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申请。受检察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2011年11月进行合同文本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对现有送检材料检验分析,倾向认为,两页“不是一次性打印形成”。
目前,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对徐飞龙要求的民事抗诉申请进行了严格审查后,已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民事抗诉。同时,徐飞龙还向海曙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就新华联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对当地公安进行刑事立案监督。
徐飞龙说,当时到场的新华联公司李姓代表以合同需要公司盖章、董事长签字为由,要求取走了一式两份的合同文本。“由于8年前就与新华联公司有过合作,比较信任对方,就让对方将合同带走了。”但半个月过后仍不见新华联公司将签好字的合同送回,在多次催问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徐飞龙要求宁波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管理处敦促新华联公司送还合同。
当年12月16日,工商局通知徐飞龙前往拿取合同书(复印件)。但徐飞龙拿到的合同文本和原来的文本相比,所用纸张明显经剪裁而“瘦身”,比原来标准的A4纸变窄了许多,还没了原盖在合同两页边缘处的骑缝章。“更让人吃惊的是,合同第一页内容已被篡改伪造。”徐飞龙说,租赁场地面积和价格,从原来1处房产(01-21号)、每年250万元,变成了徐飞龙、徐铁军和现代公司名下的5处房产、每年共计145万元。同时,原合同甲方仅为徐铁军一人,变成了徐铁军、徐飞龙和现代公司三方。另外,在出租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上也都有改动。
2009年12月,徐飞龙以新华联公司涉嫌伪造合同、合同诈骗为由,向宁波市海曙区公安分局报案。海曙区公安分局将此案报至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文件检验鉴定。文件检验结论认定:该《房产(场地)租赁合同》两页打印文件没有差异。海曙区公安分局据此没有正式立案。随后,徐飞龙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新华联公司返回原物,即徐飞龙认为被新华联公司依“篡改”合同而被租赁的5处场地。
在审理期间,徐飞龙提出,该合同为新华联公司单方面篡改伪造,其本人从未接触该合同文本,因此要求对合同文本中是否有他的指纹、合同纸张是否经裁剪等进行新的鉴定,但法院认为,这样的鉴定不足以推翻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结论,不予准许。
法院依据“该合同二页打印文件文字清晰,布局合理,在文字布局、字行、字距、行间距相一致,其最终检验意见为‘二页打印文件没有差异’”的文件检验鉴定结论,认为可以否定合同存在造假的可能,认定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10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徐的诉讼请求。
徐飞龙上诉至宁波市中院,并申请重新鉴定。2011年4月18日,受法院委托,公安部进行鉴定并出具检验意见书认为:“二页文本分别与A4、B5规格的纸张对比检验,发现二者尺寸不同”,但“无法确定具体的裁剪方式”。
徐飞龙还向法院提供了房产评估报告5份,证明涉案房产价值5200万元,而被伪造的合同约定的年租金145万元不到房屋价值的3%,徐飞龙认为明显不合常理。新华联公司答辩认为,该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公司根据该租赁合同合法使用房屋,要求驳回徐飞龙、徐铁军、现代公司的诉讼请求。2011年6月3日,宁波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接连败诉后,徐飞龙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抗诉申请。受检察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2011年11月进行合同文本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对现有送检材料检验分析,倾向认为,两页“不是一次性打印形成”。
目前,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对徐飞龙要求的民事抗诉申请进行了严格审查后,已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民事抗诉。同时,徐飞龙还向海曙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就新华联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对当地公安进行刑事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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