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威信何在?湘潭县法院既无视国家两次督办专函
中央政府威信何在?湘潭县法院既无视国家两次督办专函
关于湘潭县法院公然向中央信 访督导组汇假报,
并伪造企业破产资料,挑衅“国家信 访局”和
“中央联席办”调查专函,提供政 府会议纪要,逼 迫湖南瑞鸿公司等人走向生命极端的相关事宜
请求解决的报告
2008年12月13日湘潭县人民法院违反办案程序,不查、不审、不问,强制关闭正在营业中的湖南瑞鸿置业公司和湘潭县瑞鸿山庄大酒店(以下简称“瑞鸿公司”)瑞鸿公司。三年多来,不顾法律尊严和瑞鸿公司胡洪基等人生死,于2011年4月对外宣称已作价3080万元变卖瑞鸿公司全部资产。三年多来,不组织各方当事人见面核实情况,反提供政 府会议纪要,逼 迫瑞鸿公司等人走向生命极端。2011年6月瑞鸿公司等人在万般无奈之下上 访党中央、国 务 院,并致信给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温 家 宝总 理,希望得到公开、公正的处理结果;2011年国家信 访局向湖南省政法委下发调查函“信·湘字2011[112号]”;2012年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破格再次下发调查函“中信联办督字[2012]30号”。2012年8月31日上午,瑞鸿公司等7人不顾各种危险,在湘潭县易俗河镇门口叩求中央信 访督导组丘小 雄同志为组长一行,让我们再次感受到党中央国 务 院的温暖。三天后,中央信 访督导组组织湖南省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信 访局、湘潭政 府等负责人召开会议,了解瑞鸿公司破产一案真实情况。然而,湘潭县法院等自持权利在身湘潭县法院等自持特 权在身,公然伪造材料答复国家二次调查专函不但公然伪造材料挑衅国家二次调查专函,还当场向上述领导作假汇报,编排各种“莫须有”理由,高调迫 害瑞鸿公司。系列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表现如下:
县法院编造资不抵债:瑞鸿公司湖南瑞鸿置业公司和湘潭县瑞鸿山庄大酒店(以下简称“瑞鸿公司”)是湘潭县人民政 府2004年重点 招商引资中标公司年重点 招商单位,在县委、政 府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政 府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至2008年底,公司综合投入已超8800万元,至2011年底,综合资产价值已远超1.2亿元:有约19000平方米正在营业中的酒店商业房产权证作证、有约24亩商业用地权证作证、有2010年10月距瑞鸿公司300米处同类地段——县国土局原办公楼土地约23亩,挂牌出 售成交价7700万元以上交易事实作证作参考。(随后,该土地随后作价1个多亿与步步高合作开发)。),而法院造假评估瑞鸿公司全部资产仅约3700万元。此时在,瑞鸿公司综合负债约5200万元中,就有3000万元系瑞鸿公司亲朋好友扶助借款,他们曾多次建议入股瑞鸿公司。上述事实充分有力说明:瑞鸿公司资产远远大于债务,未来极具发展潜力,完全没有达到《企业破产法》规定。
审理公司,公然颠倒《企业破产法》开始程序“强制规定”。主体开始程序的严重颠倒错误,导致此后程序的完全错误,从此造成瑞鸿公司上亿元巨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县法院上述行为,明显严重违法。
2、县法院编造立案标准:依据劳动债权并非民事债权的规定:劳动债权不能作为企业破产申请。在本案中,5家联合破产申请人全部以劳动债权申请瑞鸿公司破产,合议庭受理并强制关闭瑞鸿公司,明显违法······依据《企业破产法》务实解答,债权不足10%的债权人不适合申请企业破产。2008年12月11日,湘潭县法院受理5家联合申请人综合债权实际不足100万元的破产清算申请,此时瑞鸿公司综合资产已远超亿元,合议庭受理并强制关闭瑞鸿公司,明显违法……由于湘潭县法院严重乱作为,从而引起社会公 愤,直到2010年,破产申请人才立据书面说明“自己不懂什么是破产,也没有提供资料申请瑞鸿公司破产”。根据“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必要和唯一途径”,既然债权人、债务人都没有提供资料申请瑞鸿公司破产,破产申请人也不具备申请破产主体资格,法院也不具备“立案标准”。瑞鸿公司又怎么能破产?这完全是程序造假与行政干涉司法的结果。请问各位尊敬的领导和网友,合议庭能将如此十分明显的破产程序公然颠倒造假、颠倒破产程序,他们还有什么不敢做出来?导致此后系列程序的重大错误和严重违法。
县法院编造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不可逆转的法定事实,要求企业进入法律程序,需先经过多数债权人的同意,明确债权比例、实施方案,经大家一致举手表决、签字同意,方可施行。该原则与《企业破产法》“立法精神”、 “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资产处置”等完全吻合……然而瑞鸿公司破产三年多来,法院自持特 权在身,从不组织各方当事人见面核实情况,也不公开债权人身份、债权额度、债务人公司负债值,也不依法召开协调会议、收集意见,形成方案、供债权人、债务人集体讨论其合理性、合法性,并进行签字认可等关键性法定职权。而是采取先关闭公司,后倒卖公司,公然颠倒《企业破产法》 “强制规定”。系列程序严重颠倒与造假,从此造成瑞鸿公司上亿元巨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法院上述行为,明显严重违法。
综上有力说明:湘潭县法院明显严重违反《企业破产法》与《切实保障民生》及《刑法》第162条等规定。请问党纪国法的尊严何 在?公民的合法权益何 在?面对一级法院、政 府个别干部的侵蚀迫 害,公民与企业明显是极其弱小。万般无奈之下将瑞鸿公司破产一案真实过程向全社会公开,请求社会各级领导、网友帮助!。并强烈请求在中央信 访督导组、湖南省政法委主持下,给予瑞鸿公司与湘潭县法院面对面、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流机会。树党纪国法尊严!
湖南瑞鸿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共33人)
2012-9-10
并伪造企业破产资料,挑衅“国家信 访局”和
“中央联席办”调查专函,提供政 府会议纪要,逼 迫湖南瑞鸿公司等人走向生命极端的相关事宜
请求解决的报告
2008年12月13日湘潭县人民法院违反办案程序,不查、不审、不问,强制关闭正在营业中的湖南瑞鸿置业公司和湘潭县瑞鸿山庄大酒店(以下简称“瑞鸿公司”)瑞鸿公司。三年多来,不顾法律尊严和瑞鸿公司胡洪基等人生死,于2011年4月对外宣称已作价3080万元变卖瑞鸿公司全部资产。三年多来,不组织各方当事人见面核实情况,反提供政 府会议纪要,逼 迫瑞鸿公司等人走向生命极端。2011年6月瑞鸿公司等人在万般无奈之下上 访党中央、国 务 院,并致信给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温 家 宝总 理,希望得到公开、公正的处理结果;2011年国家信 访局向湖南省政法委下发调查函“信·湘字2011[112号]”;2012年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破格再次下发调查函“中信联办督字[2012]30号”。2012年8月31日上午,瑞鸿公司等7人不顾各种危险,在湘潭县易俗河镇门口叩求中央信 访督导组丘小 雄同志为组长一行,让我们再次感受到党中央国 务 院的温暖。三天后,中央信 访督导组组织湖南省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信 访局、湘潭政 府等负责人召开会议,了解瑞鸿公司破产一案真实情况。然而,湘潭县法院等自持权利在身湘潭县法院等自持特 权在身,公然伪造材料答复国家二次调查专函不但公然伪造材料挑衅国家二次调查专函,还当场向上述领导作假汇报,编排各种“莫须有”理由,高调迫 害瑞鸿公司。系列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表现如下:
县法院编造资不抵债:瑞鸿公司湖南瑞鸿置业公司和湘潭县瑞鸿山庄大酒店(以下简称“瑞鸿公司”)是湘潭县人民政 府2004年重点 招商引资中标公司年重点 招商单位,在县委、政 府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政 府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至2008年底,公司综合投入已超8800万元,至2011年底,综合资产价值已远超1.2亿元:有约19000平方米正在营业中的酒店商业房产权证作证、有约24亩商业用地权证作证、有2010年10月距瑞鸿公司300米处同类地段——县国土局原办公楼土地约23亩,挂牌出 售成交价7700万元以上交易事实作证作参考。(随后,该土地随后作价1个多亿与步步高合作开发)。),而法院造假评估瑞鸿公司全部资产仅约3700万元。此时在,瑞鸿公司综合负债约5200万元中,就有3000万元系瑞鸿公司亲朋好友扶助借款,他们曾多次建议入股瑞鸿公司。上述事实充分有力说明:瑞鸿公司资产远远大于债务,未来极具发展潜力,完全没有达到《企业破产法》规定。
审理公司,公然颠倒《企业破产法》开始程序“强制规定”。主体开始程序的严重颠倒错误,导致此后程序的完全错误,从此造成瑞鸿公司上亿元巨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县法院上述行为,明显严重违法。
2、县法院编造立案标准:依据劳动债权并非民事债权的规定:劳动债权不能作为企业破产申请。在本案中,5家联合破产申请人全部以劳动债权申请瑞鸿公司破产,合议庭受理并强制关闭瑞鸿公司,明显违法······依据《企业破产法》务实解答,债权不足10%的债权人不适合申请企业破产。2008年12月11日,湘潭县法院受理5家联合申请人综合债权实际不足100万元的破产清算申请,此时瑞鸿公司综合资产已远超亿元,合议庭受理并强制关闭瑞鸿公司,明显违法……由于湘潭县法院严重乱作为,从而引起社会公 愤,直到2010年,破产申请人才立据书面说明“自己不懂什么是破产,也没有提供资料申请瑞鸿公司破产”。根据“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必要和唯一途径”,既然债权人、债务人都没有提供资料申请瑞鸿公司破产,破产申请人也不具备申请破产主体资格,法院也不具备“立案标准”。瑞鸿公司又怎么能破产?这完全是程序造假与行政干涉司法的结果。请问各位尊敬的领导和网友,合议庭能将如此十分明显的破产程序公然颠倒造假、颠倒破产程序,他们还有什么不敢做出来?导致此后系列程序的重大错误和严重违法。
县法院编造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不可逆转的法定事实,要求企业进入法律程序,需先经过多数债权人的同意,明确债权比例、实施方案,经大家一致举手表决、签字同意,方可施行。该原则与《企业破产法》“立法精神”、 “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资产处置”等完全吻合……然而瑞鸿公司破产三年多来,法院自持特 权在身,从不组织各方当事人见面核实情况,也不公开债权人身份、债权额度、债务人公司负债值,也不依法召开协调会议、收集意见,形成方案、供债权人、债务人集体讨论其合理性、合法性,并进行签字认可等关键性法定职权。而是采取先关闭公司,后倒卖公司,公然颠倒《企业破产法》 “强制规定”。系列程序严重颠倒与造假,从此造成瑞鸿公司上亿元巨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法院上述行为,明显严重违法。
综上有力说明:湘潭县法院明显严重违反《企业破产法》与《切实保障民生》及《刑法》第162条等规定。请问党纪国法的尊严何 在?公民的合法权益何 在?面对一级法院、政 府个别干部的侵蚀迫 害,公民与企业明显是极其弱小。万般无奈之下将瑞鸿公司破产一案真实过程向全社会公开,请求社会各级领导、网友帮助!。并强烈请求在中央信 访督导组、湖南省政法委主持下,给予瑞鸿公司与湘潭县法院面对面、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流机会。树党纪国法尊严!
湖南瑞鸿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共33人)
20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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