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协源石材厂强制拆迁遭诟病 商家生存陷困境
莆田协源石材厂强制拆迁遭诟病 商家生存陷困境
图片来源网络 日前,福建莆田协源石材厂(下称“石材厂”)法人黄锦春及15户商户反映,在拆 迁协议未签订,补偿款及安置地未落实的情况下,2012年12月17 日,莆田市荔城区西庚片区拆 迁指挥部对石材厂仓库进行强 制拆。迁到目前,企业与这些商户生存处境窘迫。
商家生存陷困境
2005年9月,荔城区西庚片区旧城拆 迁安置项目启动。石材厂仓库位于拆 迁范围内。
20多岁的陈智敏和朋友合伙,在石材厂仓库开了家汽修厂。他介绍,这次拆 迁他们损失了近38万元。
“我损失了90多万元,这对生存举步维艰的小商户来说真是难上加难。”从事瓷砖等装修材料销 售的谢志元说。
“损失最大的是我了”,黄锦春说,他不仅还没拿到补偿赔偿,石雕作品遭损毁损失两百余万元。“石雕出口行情不好,养活几十名员工已属困难,根本没有能力重新建厂,实在不行,只能让队伍解散”。
就石材厂仓库遭强 拆,谢志元等多次向信 访部门反映,但荔城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均以“根据《信 访条例》,我办不予受理”进行回 复。
据 黄锦春介绍,因拆 迁人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下称“拆 迁人”)委托评估的价 格比石材厂5年 前竞拍的价 格还低,拆 迁协议无法签订。2007年5月26日,拆 迁 人向莆田市建设局递交《裁决申请书》。因审理质证中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及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该局先后作出《中止裁决决定书》和《终结裁定决定书》。
2010 年6 月21日,拆 迁人再次递交《裁决申请书》。莆田市住建局作出“莆建房拆裁字(2010)第44号 房屋拆 迁纠纷裁决书”。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晨宇 说,这是“违法违规”:莆田市住建局受理拆 迁人的裁决申请是违法的。该局未组 织双方调解径行作出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裁决内容违法;福建光 明评估公 司光 明 评报字(2010)第P(1066)F92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因不服莆田市住建局的裁决,石材厂先后向荔城区、莆田市两级法 院提起上诉,均遭驳回。
强 制拆 迁遭诟病
“此 次强 制拆 迁,有两个问题令人不解。”黄锦春说。一是土地性质的认定。石材厂土地原为莆田化工建材贸易公 司仓储用地,该公 司属商业贸易类行业,土地性质按理 应为商贸物流。荔城区政 府办公会 议纪要【(2010)2号】明确,“同意石材厂土地性质按工业用地中的‘仓储’性质予以认定补偿;同意在符合产业规划的前 提下,在黄石商贸物流园内按照等面积补差价或等价值同 性质原则予以安置用地。”但莆田市城市房屋拆 迁评估技术鉴定委 员会却无视历 史事实和政 府纪要,单方改 变计算参数。
二是搬迁补偿。根据2011年2月莆田市政 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意见》,继续在莆田建设符合产业政 策的生产性项 目,且投资额大于拆 迁补偿款的,以所在地现行住宅基准地价(2.0容积率)的2.0倍金额扣除土地使用权补偿、建筑物补偿、搬迁补助费总额的差额为基数给 予60%的补贴。但石材厂却未享受这一政 策。对此,指挥部回 复称,“改造项目启动实施在前,项目于2006年3月份前颁发拆 迁许可证,2006年3月发布 拆 迁公告,而《意见》于2011年2月出 台,文件明确指明不适用文件出 台前的征 地拆 迁项目”。然而,记者在《意见》中并未找到该规定。
2012年5月16日,在未制 作及送达“准予强 制执行行政裁定”的情况下,荔城区法 院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将房屋交付拆 除。
“荔 城区法 院的做法违反法 律规定。”黄锦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等,订立补偿协议”。截至目前,石材厂未与拆 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也未拿到分文补偿,安置地更不 知在何处。
黄锦春介绍,荔城区给石材厂的补偿为69万元/亩(含土地和地面建筑物),同片区相邻的侨发鞋业27亩工业用地连房屋评估 2300万元,赔了4200万元并获得60多亩安置地;黄金模具约10亩也得到2000多万元补偿,补偿明显不公。最高法《关于办 理申请人 民法 院强 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存在“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等情形,人 民法 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
针对上述问题,记者向荔城区法 院发去了采访函,但未获回 复。
“《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强 制拆 迁前,拆 迁人应就被 拆 除房屋和屋内物品等有关事项,向公证机 关办 理证据保全’。莆田市住建局《裁决书》亦如此要求。但指挥部既未盘点造册,也未请公证机 关办 理证据保全。”黄锦春说。
对此,荔城区政 府及指挥部在给记者的回 复中均给予否认,并称“严格按照法 律规定程序执行”。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甘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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