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记录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3秀民初第145号判决
真实记录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3秀民初第145号判决
真实记录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3秀民初第145号判决
逗比的法官,坑爹的法院,荒唐的判决(真实记录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3秀民初第145号判决)
引语:本人从未想象过法 律会如此的不公,法 官是如此的漠视法 律法规,法 院会如此的不分青红皂白,青 天 白 日,朗朗乾坤下,会出现如此令人瞠目结舌目瞪口呆的判 决。如下所示本人承诺句句属实,如有欺 骗、夸张、与事实不符等情况,本人愿付一切法 律责任。
1:》事 件背景:钢材供应商的幕后保护伞
海南大兴华贸易有限公 司,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 英区,海口市乃至海南省最大的钢材集散地,凡涉及到该地区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只要送至海口市秀 英区人 民法 院,十判九输。很多钢材供应商正是因为看重这点,自持有恃无恐,横行霸道,欺行霸市。
2:》事 件起因:信任的天平
本人所属长沙市建设工程集 团有限公 司,后与老乡陈建仁合股开办了长沙市建设工程集 团海南分公 司,本人系法人。因为是朋友关系,本人非常相信陈的办事能力及人品,所以海南业 务上的事情本人并没有过多的干涉和询问。期间账务财务方面的事情也只是听陈的一面之词。
3》事 件经过:荒唐的合同
2010年初,陈找到本人说可以让公 司中标琼海天来泉项目,后陈说天来泉项目中标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了,而后陈提出建议公 司先找一家钢材公 司签订意向协议,中标后由该公 司供应钢材,这样可以保证施工进度。考虑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还需要陈协助,海南分公 司同意陈的提议,与海南大兴华贸易有限公 司签订了意向性协议《钢材购销协议》,该协议非法人签署,在行业内或者稍微有些许法 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此协议乃无效协议。签订协议后陈并没有通知海南分公 司参与工程投标,而是分别挂靠海南铭豪公 司,山河建设集 团公 司中标了天来泉二、三期项目。因海南公 司并未参与或者中标,故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无效并未实际履行。另关于海南七仙岭国际会 议中心项目,海南分公 司从未与原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是陈在送货单上私刻私盖项目部印章,此事 件系陈先骗取公 司印章与大兴华贸易有限公 司签订意向合同在先,后私刻印章在海南七仙岭国际会 议中心项目送货单上加盖。故而照成海南公 司与大兴华贸易公 司并不存在的购销钢材关系。而陈东窗事发后自 杀身亡,身亡前以私人名义向黄未来个人写下一张170万元欠条。为何私人之间的欠款要赖到企业,为何陈自 杀身亡前大兴华及黄未来个人从来未向长沙建工及海南分公 司提起过此事。为何非要等陈自 杀身亡后才提出诉 讼?
4:》事 件的发展:疯狂的印章
在我公 司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大兴华公 司将总价约1000万的钢材送到天来泉二期项目工地,而实际该工地系陈挂靠在海南铭豪公 司,山河建设集 团公 司旗下,并未是我公 司所有工地,我公 司也从未委托或授权大兴华公 司送货至该工地。而七仙岭项目,系陈私刻印章所致,系个人行为,且大兴华公 司并未与我海南分公 司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来专门针对七仙岭项目。
5:》事 件的结果:凌 驾于法 律之上的法 官
在大兴华公 司以上诉中那份无效的《钢材购销协议》对我公 司提出诉 讼后,面对大兴华公 司的无理要求,我公 司积极的与大兴华公 司沟通、交流,来寻求解决办法,无奈陈的自 杀对双方来说都是百口莫辩。万般无奈下,我公 司只有积极应诉,相信法 律是公平公 正的。结果却是始料未及的,在2013年7月在案 件还在诉 讼期间,案 件连合议答辩等正常司法程序都没有走完成的情况下。该案主审法 官陈成军直接对我方律师喊话:输定的官司还打什么,直接要我方准备二审。一审中海南分公 司所转450万元钢材款其转款主体不是本人而是陈建仁,分公 司只是受陈建仁之托代其转款,海南分公 司未参与天来泉项目无须购进钢材,因此不可能向新东阳贸易公 司支付钢材款。所谓大兴公 司指定新东阳贸易公 司代其收款,除新东阳贸易的法定代 表人口头陈述外亦无其它书面证据证明。既无大兴公 司的指定代收款函亦无新东阳收款后将代收款转入大兴公 司的转款凭证,仅凭与大兴公 司有利害关系(两公 司股东系亲兄弟关系)的新东阳公 司法定代 表人的口头陈述,不能认定新东阳与大兴公 司之间系代收关系。最后,一审认定海南分公 司还以现金形式支付了部分货款,对于该认定,一是庭审过程中均未涉及该问题,未经庭审审理一审判 决即认定海南分公 司以现金形式付 款,没有事实根据。从实际情况看本案涉及的金额高达几百万元,海南分公 司不可能将如此之大的金额以现金形式付 款,以现金形式支付部分货款的部分货款金额是多少一审判 决亦未作认定。以现金形式付 款在证据上无法形成书面证据,在没有书面证据且海南分公 司从未确认以现金形式向大兴公 司付过款的前提下,一审判 决迳行认定海南分公 司以现金形式支付了货款,纯属臆断。关于保亭七仙岭项目,一审认定:“2011年7月7日至10月30日,大兴公 司法定代 表人黄方根据长沙公 司海南分公 司(陈建仁)要求,长沙公 司接受的货物,并在送货单上加盖了“长沙市建设工程集 团有限公 司海南七仙岭国际会 议中心项目部印章” ,同年7月18日至9月15日,海南鼎洲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根据长沙公 司委托(长沙公 司经办人为陈鹤祥),将钢材款706077元转给由大兴公 司指定的收款人海南新东阳贸易有限公 司”。上述认定严重偏离案 件事实。首先,大兴华根据海南分公 司的要求将钢材送至七仙岭国际会 议中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海南分公 司未与大兴公 司签订过钢材购销协议,不可能要求大兴华配送海南分公 司根本未订购过的钢材,实际情况是海南分公 司也没有收到过大兴公 司的任何钢材。其次,送货单上加盖的海南分公 司项目部章及资料专用章均为假章,海南分公 司从未刻制使用过上述公章。再次,海南分公 司也未委托海南鼎洲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代付钢材款,所谓的经办人陈鹤祥海南分公 司法人根本不认识,委托鼎洲公 司转款的委托转款函上加盖的海南分公 司公章也是假章,海南分公 司并就此提出了调 查取证申请及鉴定申请,一审法 院在没有调取委托转款函并对其上加盖的海南分公 司公章进行鉴定的前提下,即认定海南分公 司委托鼎洲公 司向新东阳贸易转款没有事实依据。最后,新东阳公 司与大兴公 司之间系代收款关系亦无书面证据证明。综上,海南分公 司认为人 民法 院经审理后认定的应当是证据事实,而不是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的臆造事实。一审法 院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前提下,即认定上诉人存在购进大兴公 司钢材,指定大兴公 司送货,委派工作人员验收,委托相关公 司代付 款等等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属事实认定严重错误,而后的判 决是一边倒的偏向大兴华公 司,我方不服终审也败诉下来。其中在二审阶段,陈成军多次打电 话询问我方代 理律师二审的进展情况,分析其中因果,真的一点猫腻都没有嘛?
6:》尾声: 最终相信法 律的公平公 正
在我方终审败诉后,我公 司决定上诉至最高院,在最高院本人相信法 律的公平公 正公开,并在网上逐一记录该案的点点滴滴。陈的个人违法行为,为什么要企业来买单,损公究竟肥了谁?相信,只要不是在海口秀 英区人 民法 院,只要主审法 官不是陈成军,案 件总会有真 相大白的一天。
逗比的法官,坑爹的法院,荒唐的判决(真实记录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3秀民初第145号判决)
引语:本人从未想象过法 律会如此的不公,法 官是如此的漠视法 律法规,法 院会如此的不分青红皂白,青 天 白 日,朗朗乾坤下,会出现如此令人瞠目结舌目瞪口呆的判 决。如下所示本人承诺句句属实,如有欺 骗、夸张、与事实不符等情况,本人愿付一切法 律责任。
1:》事 件背景:钢材供应商的幕后保护伞
海南大兴华贸易有限公 司,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 英区,海口市乃至海南省最大的钢材集散地,凡涉及到该地区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只要送至海口市秀 英区人 民法 院,十判九输。很多钢材供应商正是因为看重这点,自持有恃无恐,横行霸道,欺行霸市。
2:》事 件起因:信任的天平
本人所属长沙市建设工程集 团有限公 司,后与老乡陈建仁合股开办了长沙市建设工程集 团海南分公 司,本人系法人。因为是朋友关系,本人非常相信陈的办事能力及人品,所以海南业 务上的事情本人并没有过多的干涉和询问。期间账务财务方面的事情也只是听陈的一面之词。
3》事 件经过:荒唐的合同
2010年初,陈找到本人说可以让公 司中标琼海天来泉项目,后陈说天来泉项目中标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了,而后陈提出建议公 司先找一家钢材公 司签订意向协议,中标后由该公 司供应钢材,这样可以保证施工进度。考虑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还需要陈协助,海南分公 司同意陈的提议,与海南大兴华贸易有限公 司签订了意向性协议《钢材购销协议》,该协议非法人签署,在行业内或者稍微有些许法 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此协议乃无效协议。签订协议后陈并没有通知海南分公 司参与工程投标,而是分别挂靠海南铭豪公 司,山河建设集 团公 司中标了天来泉二、三期项目。因海南公 司并未参与或者中标,故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无效并未实际履行。另关于海南七仙岭国际会 议中心项目,海南分公 司从未与原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是陈在送货单上私刻私盖项目部印章,此事 件系陈先骗取公 司印章与大兴华贸易有限公 司签订意向合同在先,后私刻印章在海南七仙岭国际会 议中心项目送货单上加盖。故而照成海南公 司与大兴华贸易公 司并不存在的购销钢材关系。而陈东窗事发后自 杀身亡,身亡前以私人名义向黄未来个人写下一张170万元欠条。为何私人之间的欠款要赖到企业,为何陈自 杀身亡前大兴华及黄未来个人从来未向长沙建工及海南分公 司提起过此事。为何非要等陈自 杀身亡后才提出诉 讼?
4:》事 件的发展:疯狂的印章
在我公 司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大兴华公 司将总价约1000万的钢材送到天来泉二期项目工地,而实际该工地系陈挂靠在海南铭豪公 司,山河建设集 团公 司旗下,并未是我公 司所有工地,我公 司也从未委托或授权大兴华公 司送货至该工地。而七仙岭项目,系陈私刻印章所致,系个人行为,且大兴华公 司并未与我海南分公 司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来专门针对七仙岭项目。
5:》事 件的结果:凌 驾于法 律之上的法 官
在大兴华公 司以上诉中那份无效的《钢材购销协议》对我公 司提出诉 讼后,面对大兴华公 司的无理要求,我公 司积极的与大兴华公 司沟通、交流,来寻求解决办法,无奈陈的自 杀对双方来说都是百口莫辩。万般无奈下,我公 司只有积极应诉,相信法 律是公平公 正的。结果却是始料未及的,在2013年7月在案 件还在诉 讼期间,案 件连合议答辩等正常司法程序都没有走完成的情况下。该案主审法 官陈成军直接对我方律师喊话:输定的官司还打什么,直接要我方准备二审。一审中海南分公 司所转450万元钢材款其转款主体不是本人而是陈建仁,分公 司只是受陈建仁之托代其转款,海南分公 司未参与天来泉项目无须购进钢材,因此不可能向新东阳贸易公 司支付钢材款。所谓大兴公 司指定新东阳贸易公 司代其收款,除新东阳贸易的法定代 表人口头陈述外亦无其它书面证据证明。既无大兴公 司的指定代收款函亦无新东阳收款后将代收款转入大兴公 司的转款凭证,仅凭与大兴公 司有利害关系(两公 司股东系亲兄弟关系)的新东阳公 司法定代 表人的口头陈述,不能认定新东阳与大兴公 司之间系代收关系。最后,一审认定海南分公 司还以现金形式支付了部分货款,对于该认定,一是庭审过程中均未涉及该问题,未经庭审审理一审判 决即认定海南分公 司以现金形式付 款,没有事实根据。从实际情况看本案涉及的金额高达几百万元,海南分公 司不可能将如此之大的金额以现金形式付 款,以现金形式支付部分货款的部分货款金额是多少一审判 决亦未作认定。以现金形式付 款在证据上无法形成书面证据,在没有书面证据且海南分公 司从未确认以现金形式向大兴公 司付过款的前提下,一审判 决迳行认定海南分公 司以现金形式支付了货款,纯属臆断。关于保亭七仙岭项目,一审认定:“2011年7月7日至10月30日,大兴公 司法定代 表人黄方根据长沙公 司海南分公 司(陈建仁)要求,长沙公 司接受的货物,并在送货单上加盖了“长沙市建设工程集 团有限公 司海南七仙岭国际会 议中心项目部印章” ,同年7月18日至9月15日,海南鼎洲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根据长沙公 司委托(长沙公 司经办人为陈鹤祥),将钢材款706077元转给由大兴公 司指定的收款人海南新东阳贸易有限公 司”。上述认定严重偏离案 件事实。首先,大兴华根据海南分公 司的要求将钢材送至七仙岭国际会 议中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海南分公 司未与大兴公 司签订过钢材购销协议,不可能要求大兴华配送海南分公 司根本未订购过的钢材,实际情况是海南分公 司也没有收到过大兴公 司的任何钢材。其次,送货单上加盖的海南分公 司项目部章及资料专用章均为假章,海南分公 司从未刻制使用过上述公章。再次,海南分公 司也未委托海南鼎洲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代付钢材款,所谓的经办人陈鹤祥海南分公 司法人根本不认识,委托鼎洲公 司转款的委托转款函上加盖的海南分公 司公章也是假章,海南分公 司并就此提出了调 查取证申请及鉴定申请,一审法 院在没有调取委托转款函并对其上加盖的海南分公 司公章进行鉴定的前提下,即认定海南分公 司委托鼎洲公 司向新东阳贸易转款没有事实依据。最后,新东阳公 司与大兴公 司之间系代收款关系亦无书面证据证明。综上,海南分公 司认为人 民法 院经审理后认定的应当是证据事实,而不是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的臆造事实。一审法 院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前提下,即认定上诉人存在购进大兴公 司钢材,指定大兴公 司送货,委派工作人员验收,委托相关公 司代付 款等等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属事实认定严重错误,而后的判 决是一边倒的偏向大兴华公 司,我方不服终审也败诉下来。其中在二审阶段,陈成军多次打电 话询问我方代 理律师二审的进展情况,分析其中因果,真的一点猫腻都没有嘛?
6:》尾声: 最终相信法 律的公平公 正
在我方终审败诉后,我公 司决定上诉至最高院,在最高院本人相信法 律的公平公 正公开,并在网上逐一记录该案的点点滴滴。陈的个人违法行为,为什么要企业来买单,损公究竟肥了谁?相信,只要不是在海口秀 英区人 民法 院,只要主审法 官不是陈成军,案 件总会有真 相大白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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