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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也澳深,败也澳深,成就了谁,毁了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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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二 七月 22, 2014 11:52 pm

成也澳深,败也澳深,广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深公路成就了谁,毁了谁

原文转自:《天涯论坛 > 法治论坛》楼主:日岂殊 时间:2014-07-22 16:11:00

今天在网络博客看到一个事吐槽下。主体的内容经过本人梳理了下。事情是这样的当事人有2家公司。一家是桂林曙光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另一家是大亚湾华南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曙光公司,在华南公司,老家施工一项目,澳深公路(现称滨海大道)是广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岸线走向的一条主要市政道路。路段全长约7公里由曙光公司投资开发,总投资3.7亿元;根据大亚湾政府批复的红线图及项目开发范围:红线图内面积约550万平方米,其中陆地370万平方米,海域约180万平方米。(1)一部分为填海造地约180万平方米;(2)另部分为挖山平整所得土地在90万平方米左右;亦即整个项目可开发平整出土地在280万平方米左右,其中曙光公司可得到 100万M2以上。
作者:海角若比邻浊 时间:2014-07-22 20:01:03

以土地换地方项目,这在1995年4月新政策出台就不允许了。在此前签订的协议理论上应当生效,但是可以节制到最低。就是做多少置换多少,理清债务关系。
作者:木子快乐湍 时间:2014-07-22 20:05:46

恩,习总说的不错。即使政策变更也要最大的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改如何补偿就应当如何补偿。人民企业是根,不能忘本。这个项目根据宏观来看还是很不错的。自然环境保护及合理开发。
楼主:颠倒黑白只 时间:2014-07-22 20:06:44

曙光公司与华南公司约定双方组建公路联合公司,开发公路项目,因大亚湾管委会(以下称:管委会)未同意华南公司参与项目。曙光大亚湾公司独立与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开发公路项目《合同》,并独资组建大亚湾澳深公路实业开发总公司,百分之百全额投资开发公路项目。华南公司未实际参与项目。后因国家政策不允许及规划变更,项目取消。管委会同意:投资项目收益变更为完成工程量结算,对曙光大亚湾公司已完成公路项目土石方工程进行结算补偿,经核算,工程造价为1.62亿元。管委会与曙光大亚湾公司2010年2月5日签订《终止项目合同及处理协议书》,用包括原已办证的“两块土地”(当时评估价值1.5亿元)、另加1200万元现金合计1.62亿元充抵工程结算款;华南公司基于并未实际履行的合同,起诉曙光公司要求分配大亚湾管委会给予曙光公司的工程结算补偿款。经惠州中院判决,“一分钱”未投资的华南公司可参与曙光大亚湾公司的工程结算补偿款分配。(看到这里就是一起合同纠纷,按照惠州中院的裁决就是将20%的土地或相应资金资源判于华南公司事情也就结束了但)但惠州中院在执行过程中,违背《判决书》判项,在未确定双方分配具体金额的前提下,将管委会冲抵工程结算款的其中97160㎡【惠湾国用总字(95)第1321-00192号】土地直接裁定给申请执行人(华南公司)。(看到这里,就看到苗头了,如果是惠州中院立场是主持公道,按合同约定,即使未履行共同开发公路建设协议。补偿款的20%的赔付给未出一毛钱的华南公司。可是20%和100%的概念都没有的惠州中院给的裁决就让人觉得一开始惠州中院 就是枪。给人当枪使了,如果第一裁决是当枪使了就算了,裁决100%土地归属华南公司,是个有个人页不能答应吃点小亏就当卖教训了全额买单,是你你答应吗?惠州的小学生也知道10块糖 2比8是怎么分,这么大的人了,孩子懂得道理你们不懂。)
作者:爱呼爱呼颜 时间:2014-07-22 20:09:09

中国国内还是有一些漏洞就给这些人捡了空子。美国虽说法律最完善的国家我们也在不停的调整完善。要把不利于民,不维护正义的漏洞一一解决。这是每个国家都向往及民众所希望看到的。
作者:德昌福珊 时间:2014-07-22 20:13:35

华南有点我们的风格 基本上不花一分钱 就可以置换一些银子 还是不给不行的那种。不过我们是付出行动及劳动的并且伴有风险。我们还不如华南公司
作者:素手纤心寺 时间:2014-07-22 20:15:34

照我说,几百几千的讹人算了,按亿万人民币讹人,这是第一次见,也是可以看出 是想一口把曙光公司吃掉的节奏。这不是一个小卒可以办到的事
楼主:颠倒黑白只 时间:2014-07-22 20:16:51

2013年3月14日,惠州中院执行裁定变更第三人惠州市奥得利产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大亚湾华南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惠州市奥得利实业有限公司继受。 曙光公司就上述审判及执行程序中的违法问题,已向惠州市委、市政法委进行反映。2014年1月27日,在惠州市政法委督导与惠州中院主持调解下,(调解,我这里就想不明白了,惠州中院的裁决不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的20%和80%分配还得调解,似乎是求着华南公司怎么裁决是王道,如何裁制是正途他们还没不清楚,什么时候可以明白那就可以拨开云雾见青天了)曙光大亚湾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奥得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得利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说明:“甲方(奥得利公司)决定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乙方(曙光大亚湾公司),乙方给予甲方补偿以使得(2012)惠中法执字174号执行案得以终结”
作者:蝴蝶折翼勤 时间:2014-07-22 20:18:23

政府一般都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进入下一阶段的上诉审判结论。都是一个过程。不过这个案子判决有失误,不是一般的失误。伤民心的事一时是杜绝不掉,但,是有决心来修正。毕竟国家大,一眼看不到就各自为王了
作者:花开无聊厍 时间:2014-07-22 20:19:01

老公打老婆,调解完了回家继续揍。调解一般见效极低。最终的后果还是弱势的一直闷头走下去,抬不起头来。
楼主:颠倒黑白只 时间:2014-07-22 20:19:16

和解《协议书》签订后出现新情况:在法院主持调解奥得利公司与曙光大亚湾公司签订《协议书》之后,曙光公司获知,奥得利公司利用查封另一案外人香港富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萌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机会,已向富萌公司的名义股东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集团)收取了人民币5000万元。现联建集团明确表明:其是代我曙光大亚湾公司向奥得利公司支付补偿款,该5000万元应由曙光公司承担。(说到这里,华南公司很早就准备埋下伏笔,2008年10月6日,华南公司以大亚湾管委会为被告、曙光大亚湾公司及大亚湾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为第三人,向惠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就澳头至深圳二级沿海公路及公路两侧建设用地开发项目,华南公司、曙光大亚湾公司对大亚湾管委会享有的债权为共有债权;如果是按共同债券,那这5000万的资金至少应该是华南公司使用在澳深公路建设上。但是华南公司出具不了5000万用在澳深公路出资凭证。还有就是即使5000万事共同债务,为什么这5000万又得曙光公司偿还,难道华南公司只有拿钱的义务,没有还钱义务。从始至终只看到 华南公司大言不惭的要钱,变着法的换钱,没看到他出一毛钱,仅凭一纸文书咄咄逼人)联建集团(富萌公司)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奥得利公司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向其索取5000万元,且联建集团已明确表示其支付的5000万元是代曙光大亚湾公司支付,所以曙光大亚湾公司在支付1.275亿元时,应将该5000万元予以扣除。否则,将导致甲方最终获得1.775亿多元的法律后果,违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且该结果对我司是极不公平的。
作者:明媚小女子研 时间:2014-07-22 20:20:11

这事,应该这么操作:按照,原先诉求,算在20%款项里面抵掉就好了。这个钱没有用在工程上面,只有还在华南公司;华南公司以土地项目原由,在没有得到曙光公司认可前提下,拿到第三方联建集团,5000万款项。联建集团一致认为这5000万应当由曙光集团承担。联建集团,你替别人还钱,你有征求他人意见嘛。合作及授权还有债务是两码事。你有咨询你们家律师嘛。
作者:西辞三人沿 时间:2014-07-22 20:20:56

铁公鸡还抠门,抠门就算了,还算计人,算计人就算了还坑人,坑完就得了,还得照死里整。你们那里都是整人专家。
作者:子龙倩 时间:2014-07-22 20:21:46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水土造就一方人.将心彼心,你可问心无愧。心可坦荡荡.
楼主:颠倒黑白只 时间:2014-07-22 20:21:59

另,奥得利公司在与我司达成第一次执行和解时,已收取600万元。奥得利公司在违背第一次执行和解时,拒不归还该600万元。(当年拿着曙光公司的600万继续和曙光打持久战,道义上已经说不过去了拿了首付款但是终止执行另行裁决的时候,法理上是应该归还曙光公司600万的款项,有新的裁决应按新的裁决执行。想不通的 惠州中院只帮着华南要钱要地,怎么就不帮着讨回这600万的预付款)曙光公司认为该600万元同样应从1.275亿元补偿款中扣除。
作者:西辞三人沿 时间:2014-07-22 20:23:02

又是一加一的数学题,估计这些管事的大人们是不会按常理算的,他们只会照自己合适的方式算。一加一可以等于十也可以让你倾家荡产。想这5600万扣除只有,无法描述的。可能已经不存在这些物种才能办到。就连我也不敢这么肯定就是那稀有物种
作者:无境止倒带郧 时间:2014-07-22 20:24:15

利益这个东西是无法分割的,尤其在最大利益化的情况下,它可以什么都做,它什么都可以去放纵。
楼主:颠倒黑白只 时间:2014-07-22 20:24:28

惠州中院在本案的审判及执行过程中,多次出现违法现象,严重偏向奥得利公司,例如:①、在174号执行案之前,2年多的时间,查封土地至今未下达查封裁定书;②、未审先裁,下达本案174-4号《执行裁定书》;③、在未确定涉案双方当事人分配数额的情况下,作出本案174-6号《执行裁定书》,将案外人名下土地作价1.35亿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奥得利公司
抵债,等等。再此不一一列举。(参照了其他文献惠州中院是未通知曙光公司单方面将100%土地资源判于奥德利公司前面的内容里也有提到一个孩子都做不出来的事情,为民做主的法院给做了)
作者:子龙倩 时间:2014-07-22 20:25:07

出尔反尔,有违人道,不得民心。丧尽人权及心智,人将不仁。
作者:海角若比邻浊 时间:2014-07-22 20:26:23

看到这里,心里就一个字寒。心愧于受此委屈的企业百姓。很多我们做的不够好,但我们在不断进取,不断完善,尽早把全国打造成和平公正稳定安全的生活成长发展的大环境。
作者:蝴蝶折翼勤 时间:2014-07-22 20:27:07

@颠倒黑白只 人在做天在看。没有什么可以如此妄为的肆虐蹂躏我们深爱的百姓。没有什么不公霸权可以横行一时。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楼主:颠倒黑白只 时间:2014-07-22 20:27:17

惠州中院在奥得利公司索取5000万元的问题上,不仅知道,而且参与全过程,在调解中,未尽提醒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惠州中院参与并配合奥得利公司索取此5000万元,是在抛开本174号执行案中的唯一被执行人曙光大亚湾公司进行的,且在(2012)惠中法执字第174-5号《执行裁定书》中只字未提。这严重反映了惠州中院执法不公,与奥得利公司勾结,制造错案,共同侵吞我曙光大亚湾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曙光大亚湾公司对于惠州中院参与索取5000万元的新情况出现,对惠州中院已丧失信心。现上访请求惠州市委、市政法委再次出面协调处理。(装着明白装糊涂,惠州中院是指望不上了,哦提一点,曙光公司打官司的律师还是惠州中院指定的,坑死人不偿命啊;气死人也不偿命这倒是真的)
作者:月翳滴 时间:2014-07-22 20:28:03

@颠倒黑白只 The event to create atmosphere, extremely depressed, not breathing. Finally to the point gain. Not a bit of interest, is the huge amount of assets for more than 1000 households ordinary people can live a good life.
作者:爱呼爱呼颜 时间:2014-07-22 20:28:42

This is abuse of law. State of anxiety. Dawn Dayawan company to withstand this encounter, time of 20 years, 20 years time and energy and assets consumed waste, who should make up. 20 years who has an extra 20 years. 20 years can do many things we dream of.
作者:明媚小女子研 时间:2014-07-22 20:29:15

@颠倒黑白只 在我扮演憨豆的时候,拍摄的时候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工作的辛苦。博士学位,也可以博得观众一笑,开心幸福的消失在我眼前。而你们让从你们的合作伙伴都深恶痛疾的知道当年认识你就是噩梦的开始。
楼主:颠倒黑白只 时间:2014-07-22 20:29:25

(总结下)174号执行案:是投资工程结算款分配争议的执行案件,黑幕重重,未投资“一分钱”的奥得利公司(皮包公司),法院裁定并配合分配1.7亿元人民币以上,而在大亚湾坚持20余年、投资几亿元的曙光大亚湾公司,法院竞未裁定分配“一分钱”,这在事实、法律、社会公理上都行不通。全国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孙宪忠教授在本案《专家意见书》中指出:本案是“错判错裁”。
作者:爱呼爱呼颜 时间:2014-07-22 20:30:16

@颠倒黑白只 在中国有句俗话回头是岸。得饶人处且饶人。老祖宗留下来的至理名言。都忘记了,只记得朋友就是用来坑的,坑来坑去,老来得子。东窗事发,你的子孙有何颜面面对世人。国语说的不好勿见怪
作者:西辞三人沿 时间:2014-07-22 20:31:11

@颠倒黑白只 错谁都会犯,但是能够勇于面对。改正你的错误,你的朋友也会惦记你的好。要不这辈子 你就和一群你尔我诈的人过一辈吧。你不觉的累你就这么过吧。还是学生时代轻松。不爽就骂你一顿爽了就还是哥们。大人的事,看你们得到你们想要的最终不知道你会失去什么。
楼主:颠倒黑白只 时间:2014-07-22 20:31:29

曙光大亚湾公司职工已被惠州中院逼入绝境,一旦执行了174号案,外来投资者20余年投资化为零,全体职工将倾家荡产、无家可归。因此,对上述问题,涉及民生,如果不能解决,公司上访职工将以死抗争到底。(项目是惠州政府的项目,卸磨杀驴,可知此案执行后以后谁家企业还敢到你们家投资)
作者:蝴蝶折翼勤 时间:2014-07-22 20:32:19

@颠倒黑白只 此事件欠缺太多,太多。不仅影响了惠州执法声誉,当地政府引资难度加大。案件周期之长,最后的裁决对曙光公司造成的损失确实是灭顶之灾。这个案子很简单倒是搞的复杂了,为什么一定要复杂
作者:海角若比邻浊 时间:2014-07-22 20:34:16

对于这件案子。希望尽快有公道摆在大家眼前。错案错判,官已不官,何必为官。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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