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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的项目,坑爹的业主(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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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二 七月 22, 2014 10:50 pm

―――真实记录坑爹的郴州市环城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市政 府

引语:本人李泽军郑重承诺以下帖子内容真 实,完整,无断章取义,符合法 律法规,如有触犯,愿付一切法 律责任。联 系电 话18673458388。

通 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 司获得了郴州市107国道绕城公路工程B合同段的施工,并且于2009年4月26日双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2009年4月28日开始施工,在这期间完成了项目驻地建设,并完成部分施工任务。2009年7月6日发包人给承包人发出终止B合同段施工合同的函后,承包人终止了施工。为了完成任务,承包人付出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财产损失较大,但是和发包人多次协商以后,双方始终没有因赔偿损失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维 权的道路漫长而艰辛。
承包路段:郴州市107国道绕城公路工程B合同段
发包人:郴州市环城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 司
承包人: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 司
事 件经过:
1、收取公 司履约保证金600万元
2009年初郴州市环城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 司通 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以清单内工程总价2037万元的价 格,将郴州市107国道绕城公路工程B合同段(雷大桥项目)发包给我公 司施工,并收取了我公 司履约保证金600万元。我公 司的施工 人员和施工机械全部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开始施工,期间完成了项目部驻地建设,建好了实验室,并实施了部分施工任务。期间,该公 司和监理单位对我公 司的履约情况进行了全面检 查,确认完全达标。
2、工程借口被停 公 司被 迫退场
2009年7月6日,该公 司借口市政 府决定变更雷大桥项目的施工方案,要求我公 司停止工程施工并退场。在我公 司不同意退场的情况下,项目部于7月16号深夜,被不明人员洗劫一空,我公 司次日向110报警并拍下现场照片,该案 件至今也没有破获。该公 司领 导也向我公 司代 表作出保证,这次让我公 司先退场,下次安排一个同等项目给我公 司,我公 司被 迫退场。
3、政 府大忽悠 合法维 权被警告
我公 司退场后,在得知该项目实际最终未纳入厦蓉高速公路的建设范围,仍按原定计划由该公 司负责建设。于是我公 司多次打报告向该公 司要求恢复工程施工,期间该公 司先后委派时任工程部 长周国辉、总监代 表邱志永、副总经理李友源等领 导与我公 司代 表面谈,但均表示该要求不是他们职权范围内所能决定的,需向上级领 导汇报,让我公 司回去等消息。
2011年6 月该公 司将雷大桥项目重新对外公开招标,并擅自将该项目重复发包给他人承包,对于我公 司提交的《关于请求继续履行107国道绕城公路B段施工合同的报告》未做任何回 复。当我公 司提出了补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当得知不能满足我公 司要求我公 司就进行
诉 讼、向媒体曝光、阻工等维 权方式的时候,该公 司及郴州市交通局的周国辉、邱志永、李友源领 导警告我公 司,如果采取过激行为给郴州市委、市政 府、郴州市交通局、环路公 司造成任何负 面影响,就休想拿到一分钱,并表示该事情要向上级领 导、市政 府汇报,再次要求我公 司回去等候消息。结果一等就是几年。
4、领 导互相推诿 政 府拖 欠农 民 工工 资长达四年
目前该公 司原董事长(原交通局 长)张湘霖已退休,接任的董事长(现交通局 长)周范平、总经理(交通局总工程师)郭福波等领 导均表示这件事听说过,但不是在其任内发生的,不了解情况、需向市领 导汇报或者“这么久了,你们现在来找,打官司都没用”为由,屡次推脱,导致此事拖延至今仍未作出任何处理。
在这四年中,市人 民政 府、郴州市市委对这件事情并不知情显然有点强词夺理,至于政 府不闻民间疾苦,操纵市场、扰乱经济秩序、拖 欠农 民 工工 资的行为,我们很无助!每一次上 访,每一次维 权,带来的都是失望,难道 人间真的没有公 道了吗?
因为是发包人单方面终止了合同,所以部分费用理应有发包人赔偿和支付,其中 共有19项的赔偿费用和支付费用,总计403.1061万元。
赔偿费用共计16项:
1、中标服 务费 72500元。承包人支付了招标代 理公 司B合同段的中标服 务费72500元;
2、计量检定收费1500元;
3、开工仪式费用5万元。2009年4月28日承包人正式开工,支付各项费用5万元;
4、工程标示标牌费用19680元。承包人已支付工程标示标牌费用19680元,该笔费用应由发包人补偿。
5、承包人项目部购工具材料、办公费用、日常开支、付劳务费用、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合计⑧9658元(具体见票据);
6、临时用电安装费用193461元;
7、临时用水及其他临时设施费用5万元;
8、承包人购柴油发电机18000元、试验仪器177132元,共计195132元,按照七折作价处理,损失为30%,损失的金额为195132元;
9、制 作模板损失50万元;
10、承包人B合同段项目部人员工 资损失51.3333万元;
10、谭满清的土石方施工队人员、机械等补偿款247666元;
12、邓勇军等桩基施工队人员、机械等补偿款46⑧974元;
13、曾庚荣的劳务协作队补偿款58000元;
14、高等级公路公 司押金损失8000元;
15、600万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41.1万元。2009年3月9日交纳 600万履约保证金,2009年6 月16日退还180万元,2009年6 月24日退还420万元,按照当时民间借贷的月利率2%计算,利息损失为180万元*2%*3.25个月+420万元*2%*3.5个月=11.7万元+29.4万元=41.1万元,该笔利息损失应由发包人补偿。
16、40万投标担保金的利息损失1.6万元。
直接支付费用三项:
1、驻地建设费20万元。承包人已完成驻地建设任务,项目部已投入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驻地建设费为20万元;
2、已完成工程量款54 250元。承包人进行挖沟作业,已完成挖运土方6200方,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确定的单价8.75元计算,工程款为54 250元;
3、利润损失101.85万元。B合同段的工程总造价为2037万元,按照取费定额中规定的利润率5%计算,利润总额为101.85万元。
随风而去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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