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记录坑爹的郴州市环城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市政府
真实记录坑爹的郴州市环城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市政府
奇葩的项目,坑爹的业主(真实记录坑爹的郴州市环城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市政府)
引语:本人李泽军郑重承诺以下帖子内容真实,完整,无断章取义,符合法律法规,如有触犯,愿付一切法律责任。联系电话18673458388。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获得了郴州市107国道绕城公路工程B合同段的施工,并且于2009年4月26日双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2009年4月28日开始施工,在这期间完成了项目驻地建设,并完成部分施工任务。2009年7月6日发包人给承包人发出终止B合同段施工合同的函后,承包人终止了施工。为了完成任务,承包人付出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财产损失较大,但是和发包人多次协商以后,双方始终没有因赔偿损失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维权的道路漫长而艰辛。
承包路段:郴州市107国道绕城公路工程B合同段
发包人:郴州市环城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事件经过:
1、收取公司履约保证金600万元
2009年初郴州市环城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以清单内工程总价2037万元的价格,将郴州市107国道绕城公路工程B合同段(雷大桥项目)发包给我公司施工,并收取了我公司履约保证金600万元。我公司的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全部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开始施工,期间完成了项目部驻地建设,建好了实验室,并实施了部分施工任务。期间,该公司和监理单位对我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完全达标。
2、工程借口被停 公司被迫退场
2009年7月6日,该公司借口市政府决定变更雷大桥项目的施工方案,要求我公司停止工程施工并退场。在我公司不同意退场的情况下,项目部于7月16号深夜,被不明人员洗劫一空,我公司次日向110报警并拍下现场照片,该案件至今也没有破获。该公司领导也向我公司代表作出保证,这次让我公司先退场,下次安排一个同等项目给我公司,我公司被迫退场。
3、政府大忽悠 合法维权被警告
我公司退场后,在得知该项目实际最终未纳入厦蓉高速公路的建设范围,仍按原定计划由该公司负责建设。于是我公司多次打报告向该公司要求恢复工程施工,期间该公司先后委派时任工程部长周国辉、总监代表邱志永、副总经理李友源等领导与我公司代表面谈,但均表示该要求不是他们职权范围内所能决定的,需向上级领导汇报,让我公司回去等消息。
2011年6月该公司将雷大桥项目重新对外公开招标,并擅自将该项目重复发包给他人承包,对于我公司提交的《关于请求继续履行107国道绕城公路B段施工合同的报告》未做任何回复。当我公司提出了补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当得知不能满足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就进行
诉讼、向媒体曝光、阻工等维权方式的时候,该公司及郴州市交通局的周国辉、邱志永、李友源领导警告我公司,如果采取过激行为给郴州市委、市政府、郴州市交通局、环路公司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就休想拿到一分钱,并表示该事情要向上级领导、市政府汇报,再次要求我公司回去等候消息。结果一等就是几年。
4、领导互相推诿 政府拖欠农民工工资长达四年
目前该公司原董事长(原交通局长)张湘霖已退休,接任的董事长(现交通局长)周范平、总经理(交通局总工程师)郭福波等领导均表示这件事听说过,但不是在其任内发生的,不了解情况、需向市领导汇报或者“这么久了,你们现在来找,打官司都没用”为由,屡次推脱,导致此事拖延至今仍未作出任何处理。
在这四年中,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市委对这件事情并不知情显然有点强词夺理,至于政府不闻民间疾苦,操纵市场、扰乱经济秩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我们很无助!每一次上访,每一次维权,带来的都是失望,难道人间真的没有公道了吗?
因为是发包人单方面终止了合同,所以部分费用理应有发包人赔偿和支付,其中共有19项的赔偿费用和支付费用,总计403.1061万元。
赔偿费用共计16项:
1、中标服务费 72500元。承包人支付了招标代理公司B合同段的中标服务费72500元;
2、计量检定收费1500元;
3、开工仪式费用5万元。2009年4月28日承包人正式开工,支付各项费用5万元;
4、工程标示标牌费用19680元。承包人已支付工程标示标牌费用19680元,该笔费用应由发包人补偿。
5、承包人项目部购工具材料、办公费用、日常开支、付劳务费用、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9658元(具体见票据);
6、临时用电安装费用193461元;
7、临时用水及其他临时设施费用5万元;
8、承包人购柴油发电机18000元、试验仪器177132元,共计195132元,按照七折作价处理,损失为30%,损失的金额为195132元;
9、制作模板损失50万元;
10、承包人B合同段项目部人员工资损失51.3333万元;
10、谭满清的土石方施工队人员、机械等补偿款247666元;
12、邓勇军等桩基施工队人员、机械等补偿款468974元;
13、曾庚荣的劳务协作队补偿款58000元;
14、高等级公路公司押金损失8000元;
15、600万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41.1万元。2009年3月9日交纳 600万履约保证金,2009年6月16日退还180万元,2009年6月24日退还420万元,按照当时民间借贷的月利率2%计算,利息损失为180万元*2%*3.25个月+420万元*2%*3.5个月=11.7万元+29.4万元=41.1万元,该笔利息损失应由发包人补偿。
16、40万投标担保金的利息损失1.6万元。
直接支付费用三项:
1、驻地建设费20万元。承包人已完成驻地建设任务,项目部已投入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驻地建设费为20万元;
2、已完成工程量款54250元。承包人进行挖沟作业,已完成挖运土方6200方,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确定的单价8.75元计算,工程款为54250元;
3、利润损失101.85万元。B合同段的工程总造价为2037万元,按照取费定额中规定的利润率5%计算,利润总额为101.85万元。
引语:本人李泽军郑重承诺以下帖子内容真实,完整,无断章取义,符合法律法规,如有触犯,愿付一切法律责任。联系电话18673458388。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获得了郴州市107国道绕城公路工程B合同段的施工,并且于2009年4月26日双方正式签订施工合同,2009年4月28日开始施工,在这期间完成了项目驻地建设,并完成部分施工任务。2009年7月6日发包人给承包人发出终止B合同段施工合同的函后,承包人终止了施工。为了完成任务,承包人付出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财产损失较大,但是和发包人多次协商以后,双方始终没有因赔偿损失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维权的道路漫长而艰辛。
承包路段:郴州市107国道绕城公路工程B合同段
发包人:郴州市环城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事件经过:
1、收取公司履约保证金600万元
2009年初郴州市环城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以清单内工程总价2037万元的价格,将郴州市107国道绕城公路工程B合同段(雷大桥项目)发包给我公司施工,并收取了我公司履约保证金600万元。我公司的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全部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开始施工,期间完成了项目部驻地建设,建好了实验室,并实施了部分施工任务。期间,该公司和监理单位对我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完全达标。
2、工程借口被停 公司被迫退场
2009年7月6日,该公司借口市政府决定变更雷大桥项目的施工方案,要求我公司停止工程施工并退场。在我公司不同意退场的情况下,项目部于7月16号深夜,被不明人员洗劫一空,我公司次日向110报警并拍下现场照片,该案件至今也没有破获。该公司领导也向我公司代表作出保证,这次让我公司先退场,下次安排一个同等项目给我公司,我公司被迫退场。
3、政府大忽悠 合法维权被警告
我公司退场后,在得知该项目实际最终未纳入厦蓉高速公路的建设范围,仍按原定计划由该公司负责建设。于是我公司多次打报告向该公司要求恢复工程施工,期间该公司先后委派时任工程部长周国辉、总监代表邱志永、副总经理李友源等领导与我公司代表面谈,但均表示该要求不是他们职权范围内所能决定的,需向上级领导汇报,让我公司回去等消息。
2011年6月该公司将雷大桥项目重新对外公开招标,并擅自将该项目重复发包给他人承包,对于我公司提交的《关于请求继续履行107国道绕城公路B段施工合同的报告》未做任何回复。当我公司提出了补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当得知不能满足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就进行
诉讼、向媒体曝光、阻工等维权方式的时候,该公司及郴州市交通局的周国辉、邱志永、李友源领导警告我公司,如果采取过激行为给郴州市委、市政府、郴州市交通局、环路公司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就休想拿到一分钱,并表示该事情要向上级领导、市政府汇报,再次要求我公司回去等候消息。结果一等就是几年。
4、领导互相推诿 政府拖欠农民工工资长达四年
目前该公司原董事长(原交通局长)张湘霖已退休,接任的董事长(现交通局长)周范平、总经理(交通局总工程师)郭福波等领导均表示这件事听说过,但不是在其任内发生的,不了解情况、需向市领导汇报或者“这么久了,你们现在来找,打官司都没用”为由,屡次推脱,导致此事拖延至今仍未作出任何处理。
在这四年中,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市委对这件事情并不知情显然有点强词夺理,至于政府不闻民间疾苦,操纵市场、扰乱经济秩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我们很无助!每一次上访,每一次维权,带来的都是失望,难道人间真的没有公道了吗?
因为是发包人单方面终止了合同,所以部分费用理应有发包人赔偿和支付,其中共有19项的赔偿费用和支付费用,总计403.1061万元。
赔偿费用共计16项:
1、中标服务费 72500元。承包人支付了招标代理公司B合同段的中标服务费72500元;
2、计量检定收费1500元;
3、开工仪式费用5万元。2009年4月28日承包人正式开工,支付各项费用5万元;
4、工程标示标牌费用19680元。承包人已支付工程标示标牌费用19680元,该笔费用应由发包人补偿。
5、承包人项目部购工具材料、办公费用、日常开支、付劳务费用、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9658元(具体见票据);
6、临时用电安装费用193461元;
7、临时用水及其他临时设施费用5万元;
8、承包人购柴油发电机18000元、试验仪器177132元,共计195132元,按照七折作价处理,损失为30%,损失的金额为195132元;
9、制作模板损失50万元;
10、承包人B合同段项目部人员工资损失51.3333万元;
10、谭满清的土石方施工队人员、机械等补偿款247666元;
12、邓勇军等桩基施工队人员、机械等补偿款468974元;
13、曾庚荣的劳务协作队补偿款58000元;
14、高等级公路公司押金损失8000元;
15、600万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损失41.1万元。2009年3月9日交纳 600万履约保证金,2009年6月16日退还180万元,2009年6月24日退还420万元,按照当时民间借贷的月利率2%计算,利息损失为180万元*2%*3.25个月+420万元*2%*3.5个月=11.7万元+29.4万元=41.1万元,该笔利息损失应由发包人补偿。
16、40万投标担保金的利息损失1.6万元。
直接支付费用三项:
1、驻地建设费20万元。承包人已完成驻地建设任务,项目部已投入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驻地建设费为20万元;
2、已完成工程量款54250元。承包人进行挖沟作业,已完成挖运土方6200方,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确定的单价8.75元计算,工程款为54250元;
3、利润损失101.85万元。B合同段的工程总造价为2037万元,按照取费定额中规定的利润率5%计算,利润总额为101.85万元。
xuanxuan521- 帖子数 :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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