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舞剑”意在3000万私产“行贿受贿”案调查(转载)
检方“舞剑”意在3000万私产“行贿受贿”案调查(转载)
林区检 察院诉白和文“行 贿受 贿”案调 查
一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白和文行 贿受 贿案,检方刑 讯逼供以及带私利目的的办案之说甚嚣尘上。随着二审在哈尔滨苇河林业局中院的开庭,本报记者与关注本案的其他几家媒体同仁,一同见证了林区检 察院诉白和文行 贿受 贿案的庭审始末......
昔日累积财富 成今日“人 祸”潜因
华发尽显,身形单薄且略显佝偻,这是记者们对出庭受审的白和文第一印象;看到父亲这般模样,坐在旁听席上的大女儿瞬间眼眶湿 润并不禁抽泣起来,个中情由除了对父亲的相思之外,难掩对父亲突遭“人 祸”饱受 刑 讯摧 残而爱莫能助的深深自责。
一个原本生活富足,精神矍铄的退休前七台河监狱副监狱长、前七台河监狱煤矿经理,究竟因何身陷“囹 圄”、涉嫌双罪指控的呢?此事还得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说起。
为响应“发展非国有经济”的号召,白和文在七台河监狱的允许和鼓励下,以停薪留职的方式“下海”经商10余年。在这10余年的时间里,白和文依靠自己的智慧淘得了第一桶金,为自己积累了不菲的财富,这是七台河人人皆知的事情。为此,也奠定了白和文在七台河市民印象中是个生意天才的认识。
90年代初期,根据国 家相关政 策的规定,白和文回到了七台河监狱,先后历任办公室主 任、政 治处主 任(副处级)。后因为体 制改 革,七台河监狱与七台河市铁西监狱合并为七台河监狱,白和文被提升为七台河监狱副监狱长,后竞聘为七台河煤矿经理。
天有不测风云,谁知林区检 察院的“冤案”魔爪正伸向白和文及家人......
2010年,黑龙江省公 安厅破获了七台河市昌辉集 团涉黑案 件,涉及经济犯罪由黑龙江省检 察院林区分院负责调 查,因昌辉集 团承包了七台河市监狱煤矿的矿井,2010年年末,检 察院进驻七台河铁西监狱进行调 查,在调 查过程中,刘某被林区检 察院拘 捕,通 过找 人疏通关系与退赃(多退10余万元,并拿出100万作为林区检 察院办案经费,此事全单位尽 人 皆 知),七天后予以释放。
由于刘某与白和文在工作中矛盾和积怨较深,他便怂 恿检 察院收拾前任煤矿经理白和文 做“替 罪 羊”,检方可以名利双收。
刘某释放后不久,林区检 察院为了达到办案政绩与敛财的双重目的,在没调 查、不核实、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巧立名目、编造理由,违规通缉白和文及家人与亲属,目的仅为那莫 须 有的3000万“赃款”……
临危受命 岂奈回天乏术
白和文通 过调整经营方案,使监狱煤矿有了很大的起色,干 警们此前被拖 欠的工 资得到了补发,也享受到了相应的福利待遇,并偿还了部分债务。
煤炭市场的瞬息万变,以及煤炭资源受限加上沉重的债务负担,白和文回天乏术,监狱煤矿到了资不抵债的境地。
监狱煤矿早前曾向七台河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一笔贷 款,剩余1600余万无力偿还,监狱煤矿被信用社起诉到七台河市中级人法 院,法 院依法对煤矿进行了查封。
后经监狱领 导班子与信用社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黑龙江省司 法 厅批准,同意将监狱煤矿8年的经营权抵押给信用社,用以抵偿1600余万元的贷 款。
2006年10月1日,七台河监狱与信用社正式签订了《出让经营权抵债协议书》。
信用社接手煤矿之后,并不具备经营能力,且当时煤炭市场出于下行态势,信用社决定将煤矿对外公开承包,并要求监狱煤矿推荐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相关风险,无论煤矿经营亏损、盈利,都要按照合同要求分8年付清信用社贷 款本息1600万元。
时任监狱煤矿经理的白和文按照信用社的要求,为信用社推荐了具备煤炭经营资质的自己外甥宋殿明所经营的大东公 司为承包人,并于2006年10月签署了8年经营权的协议。
煤矿用8年的经营权偿还信用社1600万的债务,信用社把煤矿承包给他人经营,白和文在任期间,通 过组 织决定,解决了监狱煤矿的债务问题,也算了却了一桩心事。
2007年3月,白和文因到病不能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上级批准其辞去所有领 导职务,离岗休养等待退休。
祸起萧墙 帮亲属打理煤矿身陷“囹 圄”
宋殿明接手煤矿之后,煤矿的生产设备极为落后,需投入大量资金更新设备和进行技改。在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宋殿明向白和文借了大量资金,岂料经过投入及整改,煤矿半年没有开工。深处采煤巷道全部被水淹没坍塌,不能生产,井下煤源断档,无煤可采,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寻找新的煤源,找不到新的煤源,井口就得报废,为此,宋殿明后悔莫极,去找杨宝仁解除合同,杨宝仁不同意并要求赔偿损失,并付清全部贷 款,巨额的支出将血本无归,宋殿明因此身患重病,天天便血,怀疑是直 肠癌,到处看病,面对这种不可逆转的事实,宋殿明央求白和文把煤矿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权全权委托给他帮忙管理,白和文在此期间正在退职休养阶段,便接受了宋殿明的全权委托,由于白和文帮助宋殿明经营管理后,煤矿的改扩建工程和开拓掘进寻找煤源等工程有步骤的向前推进,杨宝仁知道以后非常高兴,提出与白和文投资合作,以100万元投资合股经营,经营利润按照30%予以分配,但是杨宝仁称其没有那么多钱,100万元的投资其认可,需由白先行垫付。
杨宝仁利 用自己的关系帮助煤矿解决了一些外围的事情,如:协调开工验收;去市政 府找王 春武市长,汇报煤矿“双电源”的解决问题;去茄子河煤炭局找康伟,转达王 春武副市长的意见等,确实履行了合伙人的义务。
宋殿明经营一年半之后,由于身 体有病,需要长时间治疗,便全权委托已经退休的白和文帮其管理和经营煤矿。在宋殿明看来,其一,白和文是自己的舅舅,让他来管理煤矿自己放心;其二,白和文之前有管理这家煤矿的经验。而白和文则认为,他来管理煤矿,便于收回之前给宋的借款。
半年之后,宋殿明病情恶化,白和文也由于身 体和其他原因,不愿意再继续管理煤矿。因此,宋殿明向信用社提出了终止合同,并转让他人的申请。
2009年5月,信用社给予了书面回 复,同意宋殿明“终止合同”的申请。同时,信用社主 任杨宝仁找到另外一名叫刘军的承包人。刘军与宋殿明签订了转让协议,履行剩余6年的偿还贷 款义务。
刘军接管煤矿的时候是2009年7月,当时煤炭市场异常火爆,煤炭价 格一直处于上行态势,较承包当年2007年上涨了几百元一吨,且在白和文精心管理之下,煤矿已经从当初的残破、亏损的矿井,发展成高质、高产的标准化煤矿,并形成了大量固定的客户群,其预期效益非常可观。因此,刘军为了尽快得到煤矿余下6年的经营权,主动提出支付3000万元的预期利润,加上宋殿明前期投入的设备费用以及欠信用社的710万元贷 款本息,共计4710万元。
7月9日,宋殿明与刘军正式签订了《煤矿经营权转让协议》。
当时收到刘军支付给大东公 司的转让款后,白和文提出在扣除2200万元的投资后,以1800万元为基础与杨宝仁进行利润分配,按照当初口头商定的30%比例计算,白和文同意给付的利润分配款系540万元,但是杨宝仁对此表示不满,并提出应当以4000万元作为利润分配基础,要求分配利润款1200万元,白和文无奈,但是要求对杨宝仁承诺入股而未实际支付的100万予以扣除,实际分配1100万元利润。
无论是宋殿明与刘军之间的转让协议还是转让后利润的分配都是当时各方真 实意思的表示,这种民事行为符合法 律的规定,理当受到法 律保护。
然而,白和文作为利润分配给合伙人杨宝仁的1100万元,却被林区检 察院办案人员认定为行 贿款,他退休的老伴王 淑 华也成为“同案犯”遭非法拘 役;更为让人不可理喻的是,做生意的自 由职业者宋殿明也因“贪 污”被 捕,二人均经过一审开庭审理、后又被中止审理,检 察院撤诉后二人才无罪获释;白和文一审被 判“行 贿罪、受 贿罪”成 立,从2011年8月2日起羁 押至今。
昔日累积财富 成今日“人 祸”潜因
华发尽显,身形单薄且略显佝偻,这是记者们对出庭受审的白和文第一印象;看到父亲这般模样,坐在旁听席上的大女儿瞬间眼眶湿 润并不禁抽泣起来,个中情由除了对父亲的相思之外,难掩对父亲突遭“人 祸”饱受 刑 讯摧 残而爱莫能助的深深自责。
一个原本生活富足,精神矍铄的退休前七台河监狱副监狱长、前七台河监狱煤矿经理,究竟因何身陷“囹 圄”、涉嫌双罪指控的呢?此事还得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说起。
为响应“发展非国有经济”的号召,白和文在七台河监狱的允许和鼓励下,以停薪留职的方式“下海”经商10余年。在这10余年的时间里,白和文依靠自己的智慧淘得了第一桶金,为自己积累了不菲的财富,这是七台河人人皆知的事情。为此,也奠定了白和文在七台河市民印象中是个生意天才的认识。
90年代初期,根据国 家相关政 策的规定,白和文回到了七台河监狱,先后历任办公室主 任、政 治处主 任(副处级)。后因为体 制改 革,七台河监狱与七台河市铁西监狱合并为七台河监狱,白和文被提升为七台河监狱副监狱长,后竞聘为七台河煤矿经理。
天有不测风云,谁知林区检 察院的“冤案”魔爪正伸向白和文及家人......
2010年,黑龙江省公 安厅破获了七台河市昌辉集 团涉黑案 件,涉及经济犯罪由黑龙江省检 察院林区分院负责调 查,因昌辉集 团承包了七台河市监狱煤矿的矿井,2010年年末,检 察院进驻七台河铁西监狱进行调 查,在调 查过程中,刘某被林区检 察院拘 捕,通 过找 人疏通关系与退赃(多退10余万元,并拿出100万作为林区检 察院办案经费,此事全单位尽 人 皆 知),七天后予以释放。
由于刘某与白和文在工作中矛盾和积怨较深,他便怂 恿检 察院收拾前任煤矿经理白和文 做“替 罪 羊”,检方可以名利双收。
刘某释放后不久,林区检 察院为了达到办案政绩与敛财的双重目的,在没调 查、不核实、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巧立名目、编造理由,违规通缉白和文及家人与亲属,目的仅为那莫 须 有的3000万“赃款”……
临危受命 岂奈回天乏术
七台河监狱面 临着“政企”分开的局面,白和文在监狱领 导的支持下,发挥自己“下海”经历的优势,竞聘为七台河监狱煤矿经理一职。期间,七台河监狱煤矿外债高达亿 元,已经到了给干 警发不出工 资的境地,更谈不上福利。白和文此时出任监狱煤矿经理,可谓受命于危难之时。
白和文通 过调整经营方案,使监狱煤矿有了很大的起色,干 警们此前被拖 欠的工 资得到了补发,也享受到了相应的福利待遇,并偿还了部分债务。
煤炭市场的瞬息万变,以及煤炭资源受限加上沉重的债务负担,白和文回天乏术,监狱煤矿到了资不抵债的境地。
监狱煤矿早前曾向七台河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一笔贷 款,剩余1600余万无力偿还,监狱煤矿被信用社起诉到七台河市中级人法 院,法 院依法对煤矿进行了查封。
后经监狱领 导班子与信用社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黑龙江省司 法 厅批准,同意将监狱煤矿8年的经营权抵押给信用社,用以抵偿1600余万元的贷 款。
2006年10月1日,七台河监狱与信用社正式签订了《出让经营权抵债协议书》。
信用社接手煤矿之后,并不具备经营能力,且当时煤炭市场出于下行态势,信用社决定将煤矿对外公开承包,并要求监狱煤矿推荐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相关风险,无论煤矿经营亏损、盈利,都要按照合同要求分8年付清信用社贷 款本息1600万元。
时任监狱煤矿经理的白和文按照信用社的要求,为信用社推荐了具备煤炭经营资质的自己外甥宋殿明所经营的大东公 司为承包人,并于2006年10月签署了8年经营权的协议。
煤矿用8年的经营权偿还信用社1600万的债务,信用社把煤矿承包给他人经营,白和文在任期间,通 过组 织决定,解决了监狱煤矿的债务问题,也算了却了一桩心事。
2007年3月,白和文因到病不能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上级批准其辞去所有领 导职务,离岗休养等待退休。
祸起萧墙 帮亲属打理煤矿身陷“囹 圄”
宋殿明接手煤矿之后,煤矿的生产设备极为落后,需投入大量资金更新设备和进行技改。在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宋殿明向白和文借了大量资金,岂料经过投入及整改,煤矿半年没有开工。深处采煤巷道全部被水淹没坍塌,不能生产,井下煤源断档,无煤可采,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寻找新的煤源,找不到新的煤源,井口就得报废,为此,宋殿明后悔莫极,去找杨宝仁解除合同,杨宝仁不同意并要求赔偿损失,并付清全部贷 款,巨额的支出将血本无归,宋殿明因此身患重病,天天便血,怀疑是直 肠癌,到处看病,面对这种不可逆转的事实,宋殿明央求白和文把煤矿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权全权委托给他帮忙管理,白和文在此期间正在退职休养阶段,便接受了宋殿明的全权委托,由于白和文帮助宋殿明经营管理后,煤矿的改扩建工程和开拓掘进寻找煤源等工程有步骤的向前推进,杨宝仁知道以后非常高兴,提出与白和文投资合作,以100万元投资合股经营,经营利润按照30%予以分配,但是杨宝仁称其没有那么多钱,100万元的投资其认可,需由白先行垫付。
杨宝仁利 用自己的关系帮助煤矿解决了一些外围的事情,如:协调开工验收;去市政 府找王 春武市长,汇报煤矿“双电源”的解决问题;去茄子河煤炭局找康伟,转达王 春武副市长的意见等,确实履行了合伙人的义务。
宋殿明经营一年半之后,由于身 体有病,需要长时间治疗,便全权委托已经退休的白和文帮其管理和经营煤矿。在宋殿明看来,其一,白和文是自己的舅舅,让他来管理煤矿自己放心;其二,白和文之前有管理这家煤矿的经验。而白和文则认为,他来管理煤矿,便于收回之前给宋的借款。
半年之后,宋殿明病情恶化,白和文也由于身 体和其他原因,不愿意再继续管理煤矿。因此,宋殿明向信用社提出了终止合同,并转让他人的申请。
2009年5月,信用社给予了书面回 复,同意宋殿明“终止合同”的申请。同时,信用社主 任杨宝仁找到另外一名叫刘军的承包人。刘军与宋殿明签订了转让协议,履行剩余6年的偿还贷 款义务。
刘军接管煤矿的时候是2009年7月,当时煤炭市场异常火爆,煤炭价 格一直处于上行态势,较承包当年2007年上涨了几百元一吨,且在白和文精心管理之下,煤矿已经从当初的残破、亏损的矿井,发展成高质、高产的标准化煤矿,并形成了大量固定的客户群,其预期效益非常可观。因此,刘军为了尽快得到煤矿余下6年的经营权,主动提出支付3000万元的预期利润,加上宋殿明前期投入的设备费用以及欠信用社的710万元贷 款本息,共计4710万元。
7月9日,宋殿明与刘军正式签订了《煤矿经营权转让协议》。
当时收到刘军支付给大东公 司的转让款后,白和文提出在扣除2200万元的投资后,以1800万元为基础与杨宝仁进行利润分配,按照当初口头商定的30%比例计算,白和文同意给付的利润分配款系540万元,但是杨宝仁对此表示不满,并提出应当以4000万元作为利润分配基础,要求分配利润款1200万元,白和文无奈,但是要求对杨宝仁承诺入股而未实际支付的100万予以扣除,实际分配1100万元利润。
无论是宋殿明与刘军之间的转让协议还是转让后利润的分配都是当时各方真 实意思的表示,这种民事行为符合法 律的规定,理当受到法 律保护。
然而,白和文作为利润分配给合伙人杨宝仁的1100万元,却被林区检 察院办案人员认定为行 贿款,他退休的老伴王 淑 华也成为“同案犯”遭非法拘 役;更为让人不可理喻的是,做生意的自 由职业者宋殿明也因“贪 污”被 捕,二人均经过一审开庭审理、后又被中止审理,检 察院撤诉后二人才无罪获释;白和文一审被 判“行 贿罪、受 贿罪”成 立,从2011年8月2日起羁 押至今。
起初,白和文涉嫌“行 贿、受 贿”罪被林区检 察院秘密关 押,其家属一年多未签收到检方的任何法 律文书。
一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白和文行 贿受 贿案,检方刑 讯逼供以及带私利目的的办案之说甚嚣尘上。随着二审在哈尔滨苇河林业局中院的开庭,本报记者与关注本案的其他几家媒体同仁,一同见证了林区检 察院诉白和文行 贿受 贿案的庭审始末......
昔日累积财富 成今日“人 祸”潜因
华发尽显,身形单薄且略显佝偻,这是记者们对出庭受审的白和文第一印象;看到父亲这般模样,坐在旁听席上的大女儿瞬间眼眶湿 润并不禁抽泣起来,个中情由除了对父亲的相思之外,难掩对父亲突遭“人 祸”饱受 刑 讯摧 残而爱莫能助的深深自责。
一个原本生活富足,精神矍铄的退休前七台河监狱副监狱长、前七台河监狱煤矿经理,究竟因何身陷“囹 圄”、涉嫌双罪指控的呢?此事还得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说起。
为响应“发展非国有经济”的号召,白和文在七台河监狱的允许和鼓励下,以停薪留职的方式“下海”经商10余年。在这10余年的时间里,白和文依靠自己的智慧淘得了第一桶金,为自己积累了不菲的财富,这是七台河人人皆知的事情。为此,也奠定了白和文在七台河市民印象中是个生意天才的认识。
90年代初期,根据国 家相关政 策的规定,白和文回到了七台河监狱,先后历任办公室主 任、政 治处主 任(副处级)。后因为体 制改 革,七台河监狱与七台河市铁西监狱合并为七台河监狱,白和文被提升为七台河监狱副监狱长,后竞聘为七台河煤矿经理。
天有不测风云,谁知林区检 察院的“冤案”魔爪正伸向白和文及家人......
2010年,黑龙江省公 安厅破获了七台河市昌辉集 团涉黑案 件,涉及经济犯罪由黑龙江省检 察院林区分院负责调 查,因昌辉集 团承包了七台河市监狱煤矿的矿井,2010年年末,检 察院进驻七台河铁西监狱进行调 查,在调 查过程中,刘某被林区检 察院拘 捕,通 过找 人疏通关系与退赃(多退10余万元,并拿出100万作为林区检 察院办案经费,此事全单位尽 人 皆 知),七天后予以释放。
由于刘某与白和文在工作中矛盾和积怨较深,他便怂 恿检 察院收拾前任煤矿经理白和文 做“替 罪 羊”,检方可以名利双收。
刘某释放后不久,林区检 察院为了达到办案政绩与敛财的双重目的,在没调 查、不核实、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巧立名目、编造理由,违规通缉白和文及家人与亲属,目的仅为那莫 须 有的3000万“赃款”……
临危受命 岂奈回天乏术
白和文通 过调整经营方案,使监狱煤矿有了很大的起色,干 警们此前被拖 欠的工 资得到了补发,也享受到了相应的福利待遇,并偿还了部分债务。
煤炭市场的瞬息万变,以及煤炭资源受限加上沉重的债务负担,白和文回天乏术,监狱煤矿到了资不抵债的境地。
监狱煤矿早前曾向七台河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一笔贷 款,剩余1600余万无力偿还,监狱煤矿被信用社起诉到七台河市中级人法 院,法 院依法对煤矿进行了查封。
后经监狱领 导班子与信用社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黑龙江省司 法 厅批准,同意将监狱煤矿8年的经营权抵押给信用社,用以抵偿1600余万元的贷 款。
2006年10月1日,七台河监狱与信用社正式签订了《出让经营权抵债协议书》。
信用社接手煤矿之后,并不具备经营能力,且当时煤炭市场出于下行态势,信用社决定将煤矿对外公开承包,并要求监狱煤矿推荐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相关风险,无论煤矿经营亏损、盈利,都要按照合同要求分8年付清信用社贷 款本息1600万元。
时任监狱煤矿经理的白和文按照信用社的要求,为信用社推荐了具备煤炭经营资质的自己外甥宋殿明所经营的大东公 司为承包人,并于2006年10月签署了8年经营权的协议。
煤矿用8年的经营权偿还信用社1600万的债务,信用社把煤矿承包给他人经营,白和文在任期间,通 过组 织决定,解决了监狱煤矿的债务问题,也算了却了一桩心事。
2007年3月,白和文因到病不能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上级批准其辞去所有领 导职务,离岗休养等待退休。
祸起萧墙 帮亲属打理煤矿身陷“囹 圄”
宋殿明接手煤矿之后,煤矿的生产设备极为落后,需投入大量资金更新设备和进行技改。在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宋殿明向白和文借了大量资金,岂料经过投入及整改,煤矿半年没有开工。深处采煤巷道全部被水淹没坍塌,不能生产,井下煤源断档,无煤可采,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寻找新的煤源,找不到新的煤源,井口就得报废,为此,宋殿明后悔莫极,去找杨宝仁解除合同,杨宝仁不同意并要求赔偿损失,并付清全部贷 款,巨额的支出将血本无归,宋殿明因此身患重病,天天便血,怀疑是直 肠癌,到处看病,面对这种不可逆转的事实,宋殿明央求白和文把煤矿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权全权委托给他帮忙管理,白和文在此期间正在退职休养阶段,便接受了宋殿明的全权委托,由于白和文帮助宋殿明经营管理后,煤矿的改扩建工程和开拓掘进寻找煤源等工程有步骤的向前推进,杨宝仁知道以后非常高兴,提出与白和文投资合作,以100万元投资合股经营,经营利润按照30%予以分配,但是杨宝仁称其没有那么多钱,100万元的投资其认可,需由白先行垫付。
杨宝仁利 用自己的关系帮助煤矿解决了一些外围的事情,如:协调开工验收;去市政 府找王 春武市长,汇报煤矿“双电源”的解决问题;去茄子河煤炭局找康伟,转达王 春武副市长的意见等,确实履行了合伙人的义务。
宋殿明经营一年半之后,由于身 体有病,需要长时间治疗,便全权委托已经退休的白和文帮其管理和经营煤矿。在宋殿明看来,其一,白和文是自己的舅舅,让他来管理煤矿自己放心;其二,白和文之前有管理这家煤矿的经验。而白和文则认为,他来管理煤矿,便于收回之前给宋的借款。
半年之后,宋殿明病情恶化,白和文也由于身 体和其他原因,不愿意再继续管理煤矿。因此,宋殿明向信用社提出了终止合同,并转让他人的申请。
2009年5月,信用社给予了书面回 复,同意宋殿明“终止合同”的申请。同时,信用社主 任杨宝仁找到另外一名叫刘军的承包人。刘军与宋殿明签订了转让协议,履行剩余6年的偿还贷 款义务。
刘军接管煤矿的时候是2009年7月,当时煤炭市场异常火爆,煤炭价 格一直处于上行态势,较承包当年2007年上涨了几百元一吨,且在白和文精心管理之下,煤矿已经从当初的残破、亏损的矿井,发展成高质、高产的标准化煤矿,并形成了大量固定的客户群,其预期效益非常可观。因此,刘军为了尽快得到煤矿余下6年的经营权,主动提出支付3000万元的预期利润,加上宋殿明前期投入的设备费用以及欠信用社的710万元贷 款本息,共计4710万元。
7月9日,宋殿明与刘军正式签订了《煤矿经营权转让协议》。
当时收到刘军支付给大东公 司的转让款后,白和文提出在扣除2200万元的投资后,以1800万元为基础与杨宝仁进行利润分配,按照当初口头商定的30%比例计算,白和文同意给付的利润分配款系540万元,但是杨宝仁对此表示不满,并提出应当以4000万元作为利润分配基础,要求分配利润款1200万元,白和文无奈,但是要求对杨宝仁承诺入股而未实际支付的100万予以扣除,实际分配1100万元利润。
无论是宋殿明与刘军之间的转让协议还是转让后利润的分配都是当时各方真 实意思的表示,这种民事行为符合法 律的规定,理当受到法 律保护。
然而,白和文作为利润分配给合伙人杨宝仁的1100万元,却被林区检 察院办案人员认定为行 贿款,他退休的老伴王 淑 华也成为“同案犯”遭非法拘 役;更为让人不可理喻的是,做生意的自 由职业者宋殿明也因“贪 污”被 捕,二人均经过一审开庭审理、后又被中止审理,检 察院撤诉后二人才无罪获释;白和文一审被 判“行 贿罪、受 贿罪”成 立,从2011年8月2日起羁 押至今。
昔日累积财富 成今日“人 祸”潜因
华发尽显,身形单薄且略显佝偻,这是记者们对出庭受审的白和文第一印象;看到父亲这般模样,坐在旁听席上的大女儿瞬间眼眶湿 润并不禁抽泣起来,个中情由除了对父亲的相思之外,难掩对父亲突遭“人 祸”饱受 刑 讯摧 残而爱莫能助的深深自责。
一个原本生活富足,精神矍铄的退休前七台河监狱副监狱长、前七台河监狱煤矿经理,究竟因何身陷“囹 圄”、涉嫌双罪指控的呢?此事还得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说起。
为响应“发展非国有经济”的号召,白和文在七台河监狱的允许和鼓励下,以停薪留职的方式“下海”经商10余年。在这10余年的时间里,白和文依靠自己的智慧淘得了第一桶金,为自己积累了不菲的财富,这是七台河人人皆知的事情。为此,也奠定了白和文在七台河市民印象中是个生意天才的认识。
90年代初期,根据国 家相关政 策的规定,白和文回到了七台河监狱,先后历任办公室主 任、政 治处主 任(副处级)。后因为体 制改 革,七台河监狱与七台河市铁西监狱合并为七台河监狱,白和文被提升为七台河监狱副监狱长,后竞聘为七台河煤矿经理。
天有不测风云,谁知林区检 察院的“冤案”魔爪正伸向白和文及家人......
2010年,黑龙江省公 安厅破获了七台河市昌辉集 团涉黑案 件,涉及经济犯罪由黑龙江省检 察院林区分院负责调 查,因昌辉集 团承包了七台河市监狱煤矿的矿井,2010年年末,检 察院进驻七台河铁西监狱进行调 查,在调 查过程中,刘某被林区检 察院拘 捕,通 过找 人疏通关系与退赃(多退10余万元,并拿出100万作为林区检 察院办案经费,此事全单位尽 人 皆 知),七天后予以释放。
由于刘某与白和文在工作中矛盾和积怨较深,他便怂 恿检 察院收拾前任煤矿经理白和文 做“替 罪 羊”,检方可以名利双收。
刘某释放后不久,林区检 察院为了达到办案政绩与敛财的双重目的,在没调 查、不核实、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巧立名目、编造理由,违规通缉白和文及家人与亲属,目的仅为那莫 须 有的3000万“赃款”……
临危受命 岂奈回天乏术
七台河监狱面 临着“政企”分开的局面,白和文在监狱领 导的支持下,发挥自己“下海”经历的优势,竞聘为七台河监狱煤矿经理一职。期间,七台河监狱煤矿外债高达亿 元,已经到了给干 警发不出工 资的境地,更谈不上福利。白和文此时出任监狱煤矿经理,可谓受命于危难之时。
白和文通 过调整经营方案,使监狱煤矿有了很大的起色,干 警们此前被拖 欠的工 资得到了补发,也享受到了相应的福利待遇,并偿还了部分债务。
煤炭市场的瞬息万变,以及煤炭资源受限加上沉重的债务负担,白和文回天乏术,监狱煤矿到了资不抵债的境地。
监狱煤矿早前曾向七台河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一笔贷 款,剩余1600余万无力偿还,监狱煤矿被信用社起诉到七台河市中级人法 院,法 院依法对煤矿进行了查封。
后经监狱领 导班子与信用社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黑龙江省司 法 厅批准,同意将监狱煤矿8年的经营权抵押给信用社,用以抵偿1600余万元的贷 款。
2006年10月1日,七台河监狱与信用社正式签订了《出让经营权抵债协议书》。
信用社接手煤矿之后,并不具备经营能力,且当时煤炭市场出于下行态势,信用社决定将煤矿对外公开承包,并要求监狱煤矿推荐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相关风险,无论煤矿经营亏损、盈利,都要按照合同要求分8年付清信用社贷 款本息1600万元。
时任监狱煤矿经理的白和文按照信用社的要求,为信用社推荐了具备煤炭经营资质的自己外甥宋殿明所经营的大东公 司为承包人,并于2006年10月签署了8年经营权的协议。
煤矿用8年的经营权偿还信用社1600万的债务,信用社把煤矿承包给他人经营,白和文在任期间,通 过组 织决定,解决了监狱煤矿的债务问题,也算了却了一桩心事。
2007年3月,白和文因到病不能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上级批准其辞去所有领 导职务,离岗休养等待退休。
祸起萧墙 帮亲属打理煤矿身陷“囹 圄”
宋殿明接手煤矿之后,煤矿的生产设备极为落后,需投入大量资金更新设备和进行技改。在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宋殿明向白和文借了大量资金,岂料经过投入及整改,煤矿半年没有开工。深处采煤巷道全部被水淹没坍塌,不能生产,井下煤源断档,无煤可采,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寻找新的煤源,找不到新的煤源,井口就得报废,为此,宋殿明后悔莫极,去找杨宝仁解除合同,杨宝仁不同意并要求赔偿损失,并付清全部贷 款,巨额的支出将血本无归,宋殿明因此身患重病,天天便血,怀疑是直 肠癌,到处看病,面对这种不可逆转的事实,宋殿明央求白和文把煤矿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权全权委托给他帮忙管理,白和文在此期间正在退职休养阶段,便接受了宋殿明的全权委托,由于白和文帮助宋殿明经营管理后,煤矿的改扩建工程和开拓掘进寻找煤源等工程有步骤的向前推进,杨宝仁知道以后非常高兴,提出与白和文投资合作,以100万元投资合股经营,经营利润按照30%予以分配,但是杨宝仁称其没有那么多钱,100万元的投资其认可,需由白先行垫付。
杨宝仁利 用自己的关系帮助煤矿解决了一些外围的事情,如:协调开工验收;去市政 府找王 春武市长,汇报煤矿“双电源”的解决问题;去茄子河煤炭局找康伟,转达王 春武副市长的意见等,确实履行了合伙人的义务。
宋殿明经营一年半之后,由于身 体有病,需要长时间治疗,便全权委托已经退休的白和文帮其管理和经营煤矿。在宋殿明看来,其一,白和文是自己的舅舅,让他来管理煤矿自己放心;其二,白和文之前有管理这家煤矿的经验。而白和文则认为,他来管理煤矿,便于收回之前给宋的借款。
半年之后,宋殿明病情恶化,白和文也由于身 体和其他原因,不愿意再继续管理煤矿。因此,宋殿明向信用社提出了终止合同,并转让他人的申请。
2009年5月,信用社给予了书面回 复,同意宋殿明“终止合同”的申请。同时,信用社主 任杨宝仁找到另外一名叫刘军的承包人。刘军与宋殿明签订了转让协议,履行剩余6年的偿还贷 款义务。
刘军接管煤矿的时候是2009年7月,当时煤炭市场异常火爆,煤炭价 格一直处于上行态势,较承包当年2007年上涨了几百元一吨,且在白和文精心管理之下,煤矿已经从当初的残破、亏损的矿井,发展成高质、高产的标准化煤矿,并形成了大量固定的客户群,其预期效益非常可观。因此,刘军为了尽快得到煤矿余下6年的经营权,主动提出支付3000万元的预期利润,加上宋殿明前期投入的设备费用以及欠信用社的710万元贷 款本息,共计4710万元。
7月9日,宋殿明与刘军正式签订了《煤矿经营权转让协议》。
当时收到刘军支付给大东公 司的转让款后,白和文提出在扣除2200万元的投资后,以1800万元为基础与杨宝仁进行利润分配,按照当初口头商定的30%比例计算,白和文同意给付的利润分配款系540万元,但是杨宝仁对此表示不满,并提出应当以4000万元作为利润分配基础,要求分配利润款1200万元,白和文无奈,但是要求对杨宝仁承诺入股而未实际支付的100万予以扣除,实际分配1100万元利润。
无论是宋殿明与刘军之间的转让协议还是转让后利润的分配都是当时各方真 实意思的表示,这种民事行为符合法 律的规定,理当受到法 律保护。
然而,白和文作为利润分配给合伙人杨宝仁的1100万元,却被林区检 察院办案人员认定为行 贿款,他退休的老伴王 淑 华也成为“同案犯”遭非法拘 役;更为让人不可理喻的是,做生意的自 由职业者宋殿明也因“贪 污”被 捕,二人均经过一审开庭审理、后又被中止审理,检 察院撤诉后二人才无罪获释;白和文一审被 判“行 贿罪、受 贿罪”成 立,从2011年8月2日起羁 押至今。
起初,白和文涉嫌“行 贿、受 贿”罪被林区检 察院秘密关 押,其家属一年多未签收到检方的任何法 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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