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电子安置职工的国有资产即将流失(转载)
甘肃电子安置职工的国有资产即将流失(转载)
甘肃电子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三家特困国企的近300名职工已下岗13年,职工一直上 访,请求政 府予以解决,由于三户企业没有任何资产,为解决矛盾,经甘肃省国资委批准由集团公司南昌路44号的房产变现安置职工。集团公司准备委托有关部门对房产变现时,2010年4月突然接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房屋的查封令。经了解得知,一个为牟取暴 利特意成立不到一个月的私营投资机构,花2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包括我公司及其他军工企业在内的1.7亿的国有债权,(此类债权国 务院、财政 部明确规定不允许公开转让),该机构用其中一份2003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中止执行的判决,申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集团公司价值1800万元的上述职工安置房产,职工得知后非常气愤多次联名举报。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发现据以查封房产的债权原审判决存在程序和法律上的重大错误,遂对原审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依法纠正了原审判决中的错误,改判为电子公司承担260万元借款本金的担保责任,集团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审判决电子公司及集团公司连带承担260万元本金及900余万元利息的担保责任)。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令人不解的是,原债权人信达公司在其出售债权文件中,本已对原债权被撤销或改判做了明确的免责约定,债权被改判其无任何责任,但信达公司却宁可让巨额国有资产以20万元的代价流失,也不接受再审国有企业承担260万元责任的判决,提起了上诉,为保障权益电子公司也就对承担的260万元担保责任提起了上诉,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反常的多次组织集团公司与不是本案当事人的个体投资机构调解,调解中,集团公司做出了很大让步,愿意以个体投资机构购买价的10倍200万元回收该债权,但个体投资机构十分蛮横强硬,开出了1400万元的天价,集团公司予以拒绝。
由于信达公司的违规操作,本不允许出售给社会投资机构的债权,现已流失到了社会投资机构手中,该债权如不是省检察院提起抗诉,早就已经被拍卖变现流失。
该债权在2003年原审时,本案原审法院审理时存在实体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错误,故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特依法提起抗诉,这已经是通过合法方式挽救国有资产的最后手段。
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近一年时间里,迟迟不出审理结果,更反常的是要求我公司与民营投资机构调解,明显存在偏袒民营投资机构的情形,因此我们恳请有关领导过问此事,要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至少要依法维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以使我公司能够尽快安置三家特困企业的下岗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甘肃电子集团公司
2013年6月4日
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职工联名维 权请求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发现据以查封房产的债权原审判决存在程序和法律上的重大错误,遂对原审判决依法提出抗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依法纠正了原审判决中的错误,改判为电子公司承担260万元借款本金的担保责任,集团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审判决电子公司及集团公司连带承担260万元本金及900余万元利息的担保责任)。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令人不解的是,原债权人信达公司在其出售债权文件中,本已对原债权被撤销或改判做了明确的免责约定,债权被改判其无任何责任,但信达公司却宁可让巨额国有资产以20万元的代价流失,也不接受再审国有企业承担260万元责任的判决,提起了上诉,为保障权益电子公司也就对承担的260万元担保责任提起了上诉,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反常的多次组织集团公司与不是本案当事人的个体投资机构调解,调解中,集团公司做出了很大让步,愿意以个体投资机构购买价的10倍200万元回收该债权,但个体投资机构十分蛮横强硬,开出了1400万元的天价,集团公司予以拒绝。
由于信达公司的违规操作,本不允许出售给社会投资机构的债权,现已流失到了社会投资机构手中,该债权如不是省检察院提起抗诉,早就已经被拍卖变现流失。
该债权在2003年原审时,本案原审法院审理时存在实体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错误,故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特依法提起抗诉,这已经是通过合法方式挽救国有资产的最后手段。
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近一年时间里,迟迟不出审理结果,更反常的是要求我公司与民营投资机构调解,明显存在偏袒民营投资机构的情形,因此我们恳请有关领导过问此事,要求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至少要依法维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以使我公司能够尽快安置三家特困企业的下岗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甘肃电子集团公司
2013年6月4日
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职工联名维 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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