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内蒙武川公安PK陕西延安城管
实名举报:内蒙武川公安PK陕西延安城管
2013年5月27日早晨,这一天对于从内蒙古武川县在京上访反映问题的八位同学及家长来说是阴霾的一天……
一、事件的起因源于我们进京反映问题:
我们是内蒙农业学校98级定向毕业生(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籍),原武川县农业局委托培训人员。毕业12年多,由于政府一直对我们的事情迟迟不予解决,我们在走投无路、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选择进京反映我们的问题。
二、武川县公安局长带队暴力抓人纪实:
在2013年5月27日早晨七点左右,当我们一行八人刚刚走出马家楼时,一帮人员(12人)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也没有穿警服,就要强制带我们八位人员上车,由于我们人员的不情愿,他们使用了粗暴野蛮的暴力抓人行为,使得我们八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当事人苏飞右手无名指当场骨折且筋断(后附有诊断证明及相片);当事人韩鲜花(54岁)被揪着头发往车上拖拉,在拖拉的过程中头部撞上了车,导致当场晕倒后被他们抬上车;当事人王巧云(58岁)被揪着头发拖拉上车;当事人候连生衣服袖子都被撕下来了(后附图片),而且浑身是暴力人员踢踹的脚印;当事人杨云仙(55岁)在反抗时摔倒腿部受伤……
整个暴力抓人过程惨不忍睹,公安人员对待上访人员的行为简直丧尽天良,毫无人性可言,动作之凶猛,手段之残忍都称得上是骇人听闻,特别是对待当事人韩鲜花与王巧云两名年龄较大的老太太时,手段极其恶劣,硬揪着头发往车上拖拉。公安局十二人当中也有几名女公安郑慧英、田俊兰等,暴力手段也同样不逊于男士。他们把我们八个人的手机全部没收关机,在从北京回往内蒙古武川县途中,一路上不让我们当事人上厕所,我们的人提出上厕所的要求,被当场拒绝。暴力抓人的行为刚刚结束,紧接着又一场恶梦接踵而至,武川县公安局给我们8人下达了《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依据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我们上访的8人进行行政拘留10天。在拘留前,按法律程序,公安局组织我们八人进行体检,体检时,苏飞要求拍片看手指,但遭到公安人员李小平当场拒绝。苏飞的手指也因拘留10天不能得到及时救治,从看守所出来后经内蒙古附属医院检查为骨折筋断需要做手术,而且会留下终生后遗症。
三、我们集体实名举报的五大理由:
理由一:我们认为:我们并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才进行行政扣留。难道我们去了几趟天安门就算违法?难道北京天安门不是中国人民的天安门吗?难道反映问题我们就是违法?
理由二:毕业十二年多,国家的政策为什么不给予我们落实?难道政府不落实国家政策的行为就没有违法?我们去了几趟北京反映问题就违法了?就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
理由三:武川县公安局抓人为什么不出示证件与相关拘捕证明呢?为什么还要穿上便装隐藏公安人员的身份?是什么让公安人员不敢着警服面对人民群众?试问公安人员这种行为合规合法吗?
理由四:是谁赋予武川县公安局这种暴力抓人的权力?而且这十二人其中还有公安局副局长刘志斌。对老人你们揪头发拖拉踢打,还造成其中一名当事人手指骨折筋断,而且当事人要求就医看手指遭到公安人员当场拒绝,这又是公安局合规合法的执法行为吗?抓捕死刑犯也得确保当事人人生安全吧?死刑犯有病也得让就医吧?更何况我们只是进京反映问题,解决问题。试问公安局这种行为有没有犯法?
理由五:我们全体同学认为内蒙古武川县公安局是颠倒黑白事非,不分清红皂白,知法犯法暴力打截上访的弱视人民群众。从暴力抓人到拘禁十天到手指骨折筋断,公安局一系列的行为我们认为毫无一点法律依据。不仅如此,作为公安局本是维护社会稳定而武川县公安局恰恰是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人员更是如此。作为武川县公安局副局长刘志斌亲自带队暴力抓人,试问这又是什么性质?
实名举报人员:
苏文科:男,身份证:150104197905153016,电话:18947250930
柔埃俊:男,身份证:15010419810306303X,电话:15848843095
张爱平:男,身份证:150104197903293015,电话:15848817946
李晓曼:女,身份证:150125198104095326,电话:13848196019
李 鹏:男,身份证:150104198111043039,电话:15849103943
苏 飞:男,身份证:150104198005013039,电话:18648266252
张 慧:女,身份证:150104198112143023,电话:13948318125
孟玉虎:男,身份证:150104197911263019,电话:18686090283
邬凤丽:女,身份证:150125197606165123,电话:15848341782
郝丽霞:女,身份证:150104198209013022,电话:15248440077
李鹏宇:女,身份证:150104198201163026,电话:13384877188
赵海霞:女,身份证:15012519800910022X,电话:13347163982
秦 飞:女,身份证:150104198108013023,电话:18686131475
郝彩霞:女,身份证:150104198207143026,电话:13664745341
张桂英:女,身份证:150104198110083020,电话:15548359686
一、事件的起因源于我们进京反映问题:
我们是内蒙农业学校98级定向毕业生(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武川县籍),原武川县农业局委托培训人员。毕业12年多,由于政府一直对我们的事情迟迟不予解决,我们在走投无路、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选择进京反映我们的问题。
二、武川县公安局长带队暴力抓人纪实:
在2013年5月27日早晨七点左右,当我们一行八人刚刚走出马家楼时,一帮人员(12人)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也没有穿警服,就要强制带我们八位人员上车,由于我们人员的不情愿,他们使用了粗暴野蛮的暴力抓人行为,使得我们八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当事人苏飞右手无名指当场骨折且筋断(后附有诊断证明及相片);当事人韩鲜花(54岁)被揪着头发往车上拖拉,在拖拉的过程中头部撞上了车,导致当场晕倒后被他们抬上车;当事人王巧云(58岁)被揪着头发拖拉上车;当事人候连生衣服袖子都被撕下来了(后附图片),而且浑身是暴力人员踢踹的脚印;当事人杨云仙(55岁)在反抗时摔倒腿部受伤……
整个暴力抓人过程惨不忍睹,公安人员对待上访人员的行为简直丧尽天良,毫无人性可言,动作之凶猛,手段之残忍都称得上是骇人听闻,特别是对待当事人韩鲜花与王巧云两名年龄较大的老太太时,手段极其恶劣,硬揪着头发往车上拖拉。公安局十二人当中也有几名女公安郑慧英、田俊兰等,暴力手段也同样不逊于男士。他们把我们八个人的手机全部没收关机,在从北京回往内蒙古武川县途中,一路上不让我们当事人上厕所,我们的人提出上厕所的要求,被当场拒绝。暴力抓人的行为刚刚结束,紧接着又一场恶梦接踵而至,武川县公安局给我们8人下达了《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依据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我们上访的8人进行行政拘留10天。在拘留前,按法律程序,公安局组织我们八人进行体检,体检时,苏飞要求拍片看手指,但遭到公安人员李小平当场拒绝。苏飞的手指也因拘留10天不能得到及时救治,从看守所出来后经内蒙古附属医院检查为骨折筋断需要做手术,而且会留下终生后遗症。
三、我们集体实名举报的五大理由:
理由一:我们认为:我们并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才进行行政扣留。难道我们去了几趟天安门就算违法?难道北京天安门不是中国人民的天安门吗?难道反映问题我们就是违法?
理由二:毕业十二年多,国家的政策为什么不给予我们落实?难道政府不落实国家政策的行为就没有违法?我们去了几趟北京反映问题就违法了?就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
理由三:武川县公安局抓人为什么不出示证件与相关拘捕证明呢?为什么还要穿上便装隐藏公安人员的身份?是什么让公安人员不敢着警服面对人民群众?试问公安人员这种行为合规合法吗?
理由四:是谁赋予武川县公安局这种暴力抓人的权力?而且这十二人其中还有公安局副局长刘志斌。对老人你们揪头发拖拉踢打,还造成其中一名当事人手指骨折筋断,而且当事人要求就医看手指遭到公安人员当场拒绝,这又是公安局合规合法的执法行为吗?抓捕死刑犯也得确保当事人人生安全吧?死刑犯有病也得让就医吧?更何况我们只是进京反映问题,解决问题。试问公安局这种行为有没有犯法?
理由五:我们全体同学认为内蒙古武川县公安局是颠倒黑白事非,不分清红皂白,知法犯法暴力打截上访的弱视人民群众。从暴力抓人到拘禁十天到手指骨折筋断,公安局一系列的行为我们认为毫无一点法律依据。不仅如此,作为公安局本是维护社会稳定而武川县公安局恰恰是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人员更是如此。作为武川县公安局副局长刘志斌亲自带队暴力抓人,试问这又是什么性质?
实名举报人员:
苏文科:男,身份证:150104197905153016,电话:18947250930
柔埃俊:男,身份证:15010419810306303X,电话:15848843095
张爱平:男,身份证:150104197903293015,电话:15848817946
李晓曼:女,身份证:150125198104095326,电话:13848196019
李 鹏:男,身份证:150104198111043039,电话:15849103943
苏 飞:男,身份证:150104198005013039,电话:18648266252
张 慧:女,身份证:150104198112143023,电话:13948318125
孟玉虎:男,身份证:150104197911263019,电话:18686090283
邬凤丽:女,身份证:150125197606165123,电话:15848341782
郝丽霞:女,身份证:150104198209013022,电话:15248440077
李鹏宇:女,身份证:150104198201163026,电话:13384877188
赵海霞:女,身份证:15012519800910022X,电话:13347163982
秦 飞:女,身份证:150104198108013023,电话:18686131475
郝彩霞:女,身份证:150104198207143026,电话:13664745341
张桂英:女,身份证:150104198110083020,电话:1554835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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