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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二 七月 15, 2014 12:17 pm

西林钢铁集 团(下称西钢)坐落在黑龙江省伊春市小兴安岭腹地,现有员工12144人,经历了一个从年产钢8万吨到如今产钢能力400万吨艰难的发展历程,目前已成为全国重点冶金工业企业,是伊春市的纳 税大户,被誉为“龙江钢铁脊梁”。近日,关于西钢用3.1亿 元获得价值千亿的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消息频频见诸网络报端,西钢迅速做出回应,认为报道失实,遂在哈尔滨召开翠宏山矿权事宜通报会澄清事实。该事 件一度沸沸扬扬,引起广泛关注。为了客观地多角度直击“翠宏山”,从而揭开这一错综复杂谜团,就此热点问题笔者独家访问了西钢董事长、总经理苗青远。

1.笔者:西钢与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到底是什么关系?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对西钢有什么意义?

       苗青远: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翠宏山)是西钢的接续资源,翠宏山铁多金属矿位于黑龙江省黑河市,地上森林资源归伊春林管局五营林业局管辖,距离西钢仅153公里,交通十分便利。无论是地理位置还是开采技术力量、资金能力,西钢在资源配置综合效益上的优势得天独厚。1973年,原冶金工业部《关于西林钢铁厂总体规划的批复》(冶基字962号)文件明确规定翠宏山铁多金属矿是西钢的接续资源。西钢集 团原规划设计产能较小,配属西钢的主要矿源仅为储量400万吨左右的大西林铁矿。1996年以来,西钢的发展全面提速,资源接续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主要难题。目前,西钢集 团主要矿源大西林铁矿已经开采四十多年,濒临闭坑。1973年确定为企业接续资源的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因为矿权纠纷开发长期搁置。2009年,西钢集 团累计外进矿粉、球团矿、烧结矿370万吨,外进矿粉供应矿山达28个之多,其中灯塔矿自产34.93万吨,大西林铁矿自产矿石27.15万吨,原料总自给率不到10%。上游资源供应的不稳定及高价位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成本负担,大量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企业盈利能力明显减弱。同时,在瞬息万变的资源市场博弈中,对市场资源的高度依赖使企业的经营各项工作受到很大制约,企业成本控 制能力减弱,资金流转效率底下,严重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迅速开发对摆脱资源困境,实现企业下一步发展,拉动当地经济增长,促进相关行业经济发展以及解决闭坑老矿的人员就业等问题将发挥重要作用。

2. 笔者:倍受关注的“价值千亿翠宏山遭贱卖”的说法是否准确?翠宏山铁多金属矿资源价值究竟多少?

        苗青远:有关媒体报道的“千亿资产三亿卖”是缺乏事实根据,严重违背事实的。首先,国 家资源的开发匹配不论是以招拍挂方式还是以协议方式转让都不会用臆想出来的价 格做匹配资源的标准,它有严格的程序。原来翠宏山的探矿权归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 察院(省六院)所有,2009年6 月25日这一天,省六院以探矿权权益入股翠宏山,成为翠宏山股东之一。按照程序,2005年2月28日,国土资源部指定北 京海地人矿业权评估事务所对翠宏山铁多金属矿进行评估,评定翠宏山铁多金属矿探矿权价款为3.1亿 元。后经过反复协商,省六院和翠宏山矿业最终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探矿权全部权益确定为5.6亿 元(其中包括上缴探矿权价款3.1亿 元、给省六院的翠宏山矿业股本金2亿 元和5000万元现款)。2009年6 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 察院将探矿权注 入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翠宏山依法履行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省六院正式成为翠宏山股东之一。3.1亿是国土部批复委托的评估报告,是经得起法 律推敲的;而 “千亿”没有任何有效的受法 律支持的证据,纯属主观臆造。其次,一个矿山的资源价值不是勘探出来具备多少储量具备多少全金属,不经过固定资产的投入,不使用开采成本,百分百的选比回收乘上当前市场价 格得到的。如果是那样全球就没有呆矿了,也没有亏损矿山了。翠宏山勘探出来的应有铁多金属储量是1.5亿,在可开发与不可开发间有个临界品位高低,可见这1.5亿并不是都能开发的,所以说翠宏山价值不是千亿。第三,翠宏山不存在“贱”的问题,更没有“卖”。国土资源部委托的矿业权评估机 构评估的翠宏山探矿权价款是3.1亿,黑龙江省政 府给协调的结果是5.6亿,比3.1亿多了2.5亿,所以不存在“贱”的问题;其次,不存在“卖”的问题,黑龙江省政 府确定的是六院用探矿权来入股,不是出让。所以不是“卖”,更谈不上卖给西钢,因为西钢只是翠宏山四个股东之一。有些人把臆想出千亿概念与国土部委托的权威矿业权评估事务所提交的3.1亿探矿权价款放在一个平台上相互比较、相提并论,是不客观不科学的比较,目的是吸引读者的眼球,混 淆 视 听,干扰矿山正常开发。

3. 笔者:翠宏山铁多金属矿探矿权的取得是否走了招拍挂程序?是否有法 律依据?

         苗青远:翠宏山探矿权的取得是省六院以协议方式入股的,并没有走招拍挂程序,这种方式取得探矿权是有法 律依据的。2003年6 月11日,国土资源部颁发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该《办法》第10条规定: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山、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 一开采的区域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拍挂方式授予。有些报道用此《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否定了第十条规定,实属可笑,翠宏山探矿权的取得具体应该执行哪条哪款可以咨询国土资源部权威部门。同时国土资发06年12号文件规定:经省(区、市)人 民政 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以上两个文件支撑着翠宏山取得探矿权不用走招拍挂程序,程序是合法的。另外,今年9月6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给国土部的函证实:2006年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开发建设被列为省政 府重点推进的大项目,2009年6 月24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逊克县翠宏山铁多金属矿的探矿权由黑龙江第六地质勘查院转给了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 司,并颁发了探矿权许可证。探矿权人为逊克县翠宏山矿业有限公 司,有效期从2009年6 月24日至2010年11月24日。目前,《黑龙江省逊克县翠宏山铁多金属矿床1号富磁铁矿体勘探报告》已经通 过国土资源部储量评审,经国土资源部评审认定,并由北 京海地人评估公 司对该报告进行了评估,探矿权评估价款为3.1亿 元人 民币,由国土资源部进行了确认。

4. 笔者:翠宏山是否存在非法开采,而且连探矿权证都没有取得的情况下长期从事非法采矿活动?是否瞒报安全责任事 故?

       苗青远:首先,翠宏山从来没有非法开采的时候,从来都是规规矩矩的有证探矿而非无证探矿。2009年9月24日以前,探矿权一直在省六院,省六院于2005年9月17日与西林钢铁集 团签订委托协议,协议将部分探矿施工委托给了西钢。2009年9月24日后,省六院以探矿权入股翠宏山,翠宏山就更名正言顺的探矿了,所以说翠宏山非法探矿是欠妥的。其次,黑国土资函[2005]451号有明文:为了充分合理地开发利 用翠宏山铁多金属矿产资源,满足矿山企业首期开采地段勘探要求,本着“生产与安全相结合、勘探与开采相结合、勘探与预可研相结合”的原则……。由此可见探采结合是有依据的,但这个“采”不是采矿的“采”,这个“采”指的是采矿 工程,这一原则是以保护资源为目的的。1966年到1978年的探矿有两个任务没有完成,一个是没做工业试验,用钻打下去钻出来的的圆心做不了工业试验,只有把井打下去能拿出批量的矿石才能做工业选矿试验,没有工业试验多金属的提炼资源损失严重。第二个补勘的任务是做详尽的水文调 查。矿山地质情况复杂,为了继续补勘,让翠宏山由呆矿变成可开采的矿山,省政 府拿1594万元,不足部分由西钢提 供进行补勘。做工业试验打的井是不能用做采矿的,不仅浪费资源而且成为以后采矿 工作的安全隐患,一旦蹿水井下会有大灾,为了矿山安全和探矿费用投入后能被采矿 工程利 用,省政 府决定了探采结合的原则。在探矿过程中,不论是打竖井还是打巷道,都会遇到一小部分计划外的金属,遇到了金属不能扔掉,那是国 家资源,把探矿出来的副产品叫做非法开采概念完全错误。另外,是否存在非法探矿与非法采矿,国 家各级国土管理部门是专 业管理职能部门,应由他们来界定,而不是哪个记者用几篇文章就能确定的。

         苗青远:关于安全责任事 故瞒报一事,翠宏山矿业作为发包方也是被隐瞒的对象,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的是施工方。翠宏山矿业有限公 司为股份制企业,西林钢铁集 团公 司为控股单位,翠宏山矿业有限公 司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均以招、投标的方式把工程发包出去。2007年9月,具有国 家建设系统特级资质的中煤集 团第一建设公 司31处通 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了翠宏山铁多金属矿主副井井筒施工工程,并于2009年4月末,通 过了竞标取得了主副井二期工程的延续合同。2009年5月9日发生的冒顶事 故瞒报事 件,是中煤集 团第一建设工程公 司第31处项目部经理李某决定的。另一起冒顶瞒报事 故的施工方是温州建设集 团公 司,2006年9月28日温州建设集 团公 司通 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了翠宏山矿业风井井建项目工程,对5.11冒顶事 故的瞒报,温州建设集 团翠宏山项目部施工队长林某说“瞒报是怕翠宏山不让他们干了,所以没向翠宏山矿业公 司报告事 故”,这两起冒顶瞒报事 故翠宏山矿业是不知情的,都是乙方施工单位隐瞒事 故不报,而不是翠宏山不报更不是西钢隐瞒。翠宏山作为甲方,委托独 立法人乙方单位施工,把施工方乙方说成是甲方翠宏山,又把翠宏山说成是西钢,最后变成苗青远瞒报事 故,这种说法是很不负责的。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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