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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平遥:官吞民宅系列报道之三(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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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一 七月 14, 2014 4:22 pm

 原标题:山西平遥:官吞民宅系列报道之三
  山西平遥:公 民私产可以无故充公?
  ——私产花园街9号院:会被官吞?
  从历 史档 案来看,当时,平遥县房管会骗取的张中科“花园街9号 房院”的产权证 件——《典契》是在公产档 案里找到的,而且,几经调 查核实,原,花园街1号 房院,现,花园街9号 房院确实是张中科家的。但是,究竟为什么入的公产?毫无依据。因为张中科既不是地主、资本家,也不是反革 命和富农,尤其,该处房院从未经过私改,亦未因欠账抵债而充公。只是,张富根母亲于1958年,曾因多收房客单价2分,总计360元房钱,以及言行不规,而被房客告发,并被 判服过两年徒刑。但是,就此亦被山西省晋中地区中级人 民法 院于1962年给予了纠正和平 反称:其构不成犯罪。至于剥削房客之说更是无稽之谈。
  然而,就因2014年以来,“花园街9号 房院”发生了政 府官 员——分管城建的副县长胡金良及其干妹 夫城 管局副局 长安启龙,假借“影子房客”、“维修之名”,大肆强 拆、强建、改建、扩建,并与贫民发生争房大战之后,5月份以来,平遥县房管局当即特聘两位老干 部——老任和老赵,为此进行了周密细致的查档、走访和调 查。
  但是,为了能够成功将“花园街9号 房院”列入公产,以达到贪 官私吞的目的,上至分管副县长胡金良,中至分管副局 长郝大春,下至受聘老干 部协查员老任、老赵可谓是竭尽其能,费尽了心机,绞尽了脑汁。终,于2014年6 月17日,在平遥县房管局,以平遥县房管局副局 长、落实私房政 策领 导组办公室主 任郝大春,为首的落实私房政 策小组全体成员——一行三人,特地与张富根老人进行了一场蓄谋已久的明火执仗的面对面的唇枪舌战,而且还被美其名曰:所谓意见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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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2014年6 月17日,房管局副局 长郝大春在其落实私房政 策领 导组办公室专设“鸿门宴版”的座谈,进行了所谓的意见交换。
  房管局私定:定花园街9号 房院是“公房”
  首先由协查员老任宣布:花园街9号院被调 查落实是公产。其依据:
  第一、1958年5月22日,平遥县城关镇革 命委 员会起诉胡佩花涉嫌“敲 诈 勒 索”之《起 诉 书》中称:张富根母亲胡佩花系家庭成分资本家,占有四处房院不张布,依靠房产,破 坏制 度,并非法剥削群众不劳而获。(郝大春口述为凭)
  晋中地区中级人 民法 院《二审裁定书》裁定:胡佩花多年来依靠拥有四处房院,以剥削房客为生。(郝大春口述为凭)
  第二、1958年1月30日,房管会收取张富根父亲张中科花园街9号院《典契》之《收据》;(有收据为证》
  第三、1958年9月19日,张中科在经租产核定产权的时候,他只承认两处:南街所谓的127号和80号 房院。(老任口述为凭)
  第四、张富根母亲胡佩花,劳 教也好!劳 改也好!出来以后在申 诉的时候,她承认她的花园街9号院的《契约手续》和房产已经被没收了。(老任口述为凭)
  第五、张富根你《按照私房落实政 策》申请退还的“花园街9号 房院”是在平遥县房管局的公产档 案里查到的,所以属于公产。(老任口述为凭)
  第六、张富根你在二00几年申请落实退还私房的时候,没有书面申请落实退还“花园街9号 房院”,说明就放弃了。(老任口述为凭)
  第七、1958年的8月份之前,我 国进行的是社 会主 义改造的运 动,确立房产资本家的运 动。因为,你家“花园街9号 房院的产权证 件——《典契》正好是在这期间被平遥县房管会所收取,所以,你家就是资本家。(老任口述为凭)
  综上,如是荒谬之言,毫无效力之谈,竟然成了专案组认定张富根父亲张中科是资本家的有效证据。加之,花园街9号 房院的资料是在房管局的公产档 案里查出来的。所以,平遥县政 策落实私房领 导组就口头妄定“花园街9号院属于公产的荒谬之论。
  张富根举证:定花园街9号 房院是我家的“私房”
  首先,1958年之前,我母亲被劳 改之前就一直居住在有且只有正房——三间窑洞的“花园街9号 房院”,而且,完全属于自住。
  当时,由于我母亲胡佩花思想觉 悟不高,言行有些不规,并因多收房客2分钱的房租冒犯了房客而被房客举报迫 害。一审被被平遥县人 民法 院判有期徒刑二年;不服,同年又由晋中地区中级人 民法 院二审维持原判而服刑两年。
  但是,我家“花园街9号 房院”的产权手续——《典契》是在我母亲胡佩花服刑之前,由平遥县房管会相关人员受人怂 恿借查看之名而正式立《收据》收走的。之后,在我母亲胡佩花服刑期间,我家“花园街9号 房院”即被房管会挤占公租。
  但是,在劳 教期满之后,我母亲胡佩花仍不服原判,并又提起了再审,最终,于1962年11月12日,由山西省晋中地区中级人 民法 院以“(62)法刑裁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了“(58)法刑裁字第23号”前榆次地区中级人 民法 院的《刑事裁定书》,改判免于刑事处分,仅仅维持了1000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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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山西省晋中地区中级人 民法 院【以“(62)法刑裁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前山西省榆次地区中级人 民法 院“(58)法刑裁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改判(胡佩花)免于刑事处分,仅仅维持1000元的罚金。】的《刑事裁定书》
  以上,不仅充分证明“花园街9号 房院”是我家的私房。而且“山西省晋中地区中级人 民法 院”以(62)法刑裁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明确表明:“我母亲胡佩花有些言行虽是错误的,反映了其对社 会主 义建设有严重地不满情绪,但构不成犯罪。”至于“花园街9号 房院”的产权,更未提及,亦未曾被 判充公。
  其次,你房管局称:“我家成分是资本家。”本人认为,你平遥县房管局不能仅凭当时极左思想路线影响下的平遥县城关镇革 命委 员会的《一纸控 诉书》之言而妄下结论!乱戴帽子!其中,对我母亲的三审《判 决书》和《裁定书》提到了吗?没有!但是,平遥县人 民法 院,在1953年9月9日的一份生效的《判 决书》中却明确表明了我家的成分是“中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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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上述生效的《判 决书》明确表明:张富根父亲张中科的家庭成分是“中农”
  再次,2014年6 月17日,以平遥县房管局副局 长、落实私房政 策领 导组办公室主 任郝大春为首的“反聘”退休老干 部、协查员——老人和老张,在平遥县房管局落实私房政 策领 导组办公室,假借“已经被撤销”的“(58)法刑裁字第23号”前晋中地区中级人 民法 院《二审刑事裁定书》,断章取义、颠 倒 黑 白。将文中的:“此案经本院二审 查明:被告胡佩花多年依靠拥有四处房院以收房租为生。”而恶意篡改为:“此案经本院二审 查明:被告胡佩花多年依靠拥有四处房院以剥削房客为生。”并公然认定这是法 院确定了的:“胡佩花是以剥削房客为生。”甚至,郝大春还对张富根老人声称:老张,你这院还不是公产。如果是公产,还得根据18号文件审 查。符合的退还,不符合的还得维持。“没收回来的公产”不在落实政 策范围内,不是我们受理审 查的范围。
  退一步说,你申请:俺的房子就是经租的。但是,法 院就认定有58年中院的判 决:这四处房院全部是出租呢!剥削呢!
  退一万步按经租房审 查,出租房就不让退。调 查你的房子是公产。
  但是,以平遥县分管城建的副县长胡金良为幕后的、以平遥县房管局副局 长郝大春为首的,平遥县房管局这伙所谓的政 策落实私房领 导组,不仅是以1958年5月22日,胡佩花被诉的“一纸充满极左思想影响”的《控 诉书》,以及以1962年11月12日,即已“被裁定撤销”的晋中地区中级人 民法 院“(58)法刑裁字第23号”《二审裁定书》为依据。而且只让张富根老人闻听,而死活不予拍摄或者复制。
  平遥县房管局:特聘协查员老任分析
  就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平遥县房管局特聘的协查员老任分析:
  老任:这《控 诉书》上就讲到了:根据当时的历 史背景,你母亲构成了非法剥削,这是里头主要的。这不是凭你说。
  但是,如何否定《公产之说》?我刚才说了:《生效的判 决书》、《历 史原始资料》拿出来。否定了!这就为《冤假错案》。
  如果你能拿出真正的证据,房管局调 查落实的这些东西就站不住脚。不用说,我们就给他否定呢。我说的是事实,凭借的是原始资料。
  最后,老赵补充说:“花园街9号院原来肯定是你家的。”
  老任亦接着解释:“谁也承认原来花园街9号院就是你家的。”
  但是,《起 诉 书》是平遥县城关镇人 民委 员会递交的,人家是行政职能部门谁敢否定?但是,否定了它就证明花园街9号院是你家的房产。
  然而,就在此次非同寻常的、特具霸王色彩的《所谓意见交换,真正侵吞私产》的会谈结束后的第二天,张富根老人即将上述:
  一、生效的明确表明张富根老人家的成分是“中农”的1953年9月9日的平遥县人 民法 院的一份《判 决书》;
  二、被据以撤销“(58)法刑裁字第23号”前榆次地区中级人 民法 院《二审裁定书》的、“山西省晋中地区中级人 民法 院”(62)法刑裁字第29号的《刑事裁定书》。
  送达了平遥县房管局政 策落实私房领 导组办公室,并亲手 交给了以郝大春为首的协查员老任、老赵。但是,至今不仅毫无音讯,而且找不见人,打电 话不接。从此,再无人过问。
  花园街9号院:房管局落实情况
  一、房管局纪检书 记、经租公 司经理张凡为称:我现在不敢给你确定。因为有几个信息没有对上。
  1、门牌没对上 约莫的说了差不多!样样也差不多!2、人也没对上 但是,我看像!音也差不多,样样也差不多。
  房主档 案里写的不是张中科,门牌没有,但能对上。档 案是什么,就是什么?
  私产进公产推测莫非有以下几种原因:1、欠账顶债;2、地主、富农、资本家的房子被没收充公;3、祠堂、庙 宇、学校规定就是公产。
  但是,张家既没欠账,也不是地主、富农,更不是资本家,而且,众目睽睽、众所周知:“花园街9号院”是实实在在的《古城传统民居》。
  二、房管局副局 长、政 策落实私房领 导组办公室主 任郝大春讲:
  按道理,“核对历 史档 案”无非是1958年——1961年的“平遥古城18街档 案”,你家应该是“3街”,可是,3街的档 案我们查了就没有!以前也查过,就没有!
  落实私房政 策莫非就是三 点:
  第一、提 供:《原始手续》 你有一张《分单》、一张《收据》,尤其是《收据》没有问题!这是历 史依据。就得承认呢!
  第二、查阅:《历 史档 案》经租档 案,目前查了是没有!但是,公产档 案,查了,有一处院:虽门牌不对!但是,看了图纸“差不多!”而且,你认定:这处院就是你家的!不是别人的!毫无疑问!
  第三、对照:《政 策依据》 1⑨86年4月21日,山西省政 府颁布的《关于私房改造中若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你我都有!
  但是,房主张富根申请落实六七年了,平遥县房管局至今没有结论,甚至,还被《假借“租赁、维修”之名非法拆 迁怡尽》。
  平遥?古城:花园街9号院的“前世和今生”
  据知情人透露:平遥县古城内花园街9号院是张富根的爷爷张成旺于一九三几年因典当未赎向其他人购置的私产,一个院,东房5间、西方6间,南房4间、北房3间窑洞,共18间房。后来,在民国23年,张家的“第叁号”《分单》中,明确将该处房院分到了张中科的名下所有。
  但是,购房置地的传统在1958年开始断裂。这一年,城镇居民手中超过一定面积的私房开始被强 制性收归国 家“经营租赁”,简称“经租”。
  “经租”是上世纪50年代出现的一个“关键词”,就是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 会主 义改造,由政 府有关部门统 一出租、管理、修缮,并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给房主。
  1958年,张富根的父亲张中科位于平遥古城花园街9号的房院(东房6间、西方5间,北窑洞3间,南房4间)被国 家经租,当时,连房子带《典契》都交到了房管会,并由房管会出具了《收据》一张。说是给一定的房租,但是,这些年来,不仅分文未得,而且至今没有退还,甚至还被强 拆、翻建。
  上世纪80年代,中 国出 台了对于这段历 史问题的纠正对策,大量返还被挤占、没收的城市私房。张富根家也有了要回房屋的想法和行动。但是,之前被相关部门告知:典当的房屋暂不予落实退还。所以,张富根早先就没有及时追偿。
  现根据1⑨86年04月21日,山西省政 府颁布的《关于私房改造中若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的八、五十年代凡是经当地政 策和县级以上办厂单位,动员房主腾挤出租的房屋,已经纳入改造的,应予退还。十、对于已经纳入改造的典当房屋,按国 家房管局(65)国房局字105号文件执行。
  即,最高人 民法 院(84)法 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 策法 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二款规定:“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期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人 民法 院处理未被改造的出典房屋纠纷案 件,对于已超过上述规定回赎期限的,应确认房屋产权为承典人所有。
  所以,才有了张富根从2007年起至今,申请落实退房的上述非同寻常的遭遇和尴尬。
  知情人透露:房管局遇上惹不起的人了
  2014年06 月22日,平遥县房管局一不愿透露姓名的落实私房政 策的相关领 导电 话告知张富根老人:老张, “房管局下了表了。问题是我们过不去(惹不起)人家,无 能为力才告你呢。
  我告你,老张你打听我的吧,我在这落实私房政 策当中,给大家可是出尽力啦,我从不坏良心。但是,你这个事情,你也知道 人家背后是谁,我就惹不起人家!
  这是遇上咱惹不起的人了,人家(城 管局副局 长安启龙)拆了这个花园街9号院,我就不知道!背后是谁指使的?我就不清楚!你理解我,我能惹起人家县长(分管城建的副县长胡金良)。人家分管咱的呢,就不朝里咱吗!
  像平遥县 南门外的拆 迁。胡金良县长和郭补喜儿子不是结拜弟兄吗!拆的就剩下“郭补喜的房子”了。我惹不起人家,就动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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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平遥县南门外拆 迁,政 府要员家属“钉子户”——郭补喜:被指是平遥县城 管执 法局副局 长、城 管执 法大队队长安启龙的岳 父;同时亦被指是分管城建的副县长胡金良的干爹。
  对此,平遥县城众多百 姓纷纷指责:城建副县长胡金良和城 管副局 长安启龙——大舅子妹 夫俩不法贪 官,自家依法该拆的房子不拆!却去强 拆、强占别人的房子!这,不是明火执仗吗?共 产党还有没有王 法?还让老百 姓活不活呀?
  目前,花园街9号 房院违建 再次死灰复燃
  此后,花园街9号 房院,于2014年6 月29日就又明目张胆地违法开工了。为此,2014年6 月30日,张富根老人在施工现场给房管局纪检书 记、经租公 司经理张凡伟打电 话,但是,无论怎么打都不接。
  无奈,只好打给房管局白国胜局 长,但是,却被告知:我们那有这权限?人家还打我们呢。找胡县长。谁能惹起胡头儿(胡金良),让他告执 法局,让政 府动用执 法部门。
  于是,当日12:30左右,在平遥县政 府胡金良副县长的信 访接待桌上,张富根老人经过信 访接待人员的严格搜 身后,终于与胡金良县长见了短暂的一面,并进行了简单的沟通:
  张富根老人问:胡县长,这么长时间了,你也什么都清清楚楚了,花园街9号院工程到底是合理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或者是违法的?
  胡县长:合理!合法不合法?你找规化局和城 管局。我的接待任务已经完成了。
  你反映的问题,我和各部门沟通以后,我让信 访局给你个结果。
  当即,信 访赵局 长亦告知:如果6 月10号左右房管局落实私房政 策领 导组没有见你,我们督促他们,让房管局赶紧答复你。
  然而,当张富根老人再次找到平遥县信 访局赵局 长时,却被告知:人家县长还管不了呢,我又为之奈何?
  房管局 长:要么,房管局评估收 购! 要么,给你办 理房产手续!
  但是,2014年6 月11日,当张富根老人找到房管局白国胜局 长咨询:《白局 长,咱们这个事多长时间能给我出个结果?》时,
  白局 长竟郝然提出:你不用说这了,咱们这样说吧,这里面这矛盾是非太多,你还不如把你这房子置换给我房管局呢。这样,就什么麻烦也没了,你把矛盾转到我头上就对了。你给了我,来我和他(安启龙)折腾,你们回去商量个谱谱。但是,你可不敢海宽没辙! 并称:这是两个选择题:第一就是和我交易;第二就是按你这个收据给你办 理房产手续。咱们交易成了,这些麻烦事情就是我的了,就是我和他的事情了。
  综上所述,“花园街9号 房院”究竟是公房?还是私房?到底花落谁家?时下,平遥县房管局白国胜局 长正在让张富根老人追紧郝大春副局 长尽快出结果呢。但是,郝副局 长却始终不置可否,一拖再拖根本不予书面答复,甚至,在2014年7月4日竟然公然声称:“书面结果要等分管副县长胡金良指示以后才能得出。”
  那么,平遥县分管城建的副县长胡金良将是:按照房管局白国胜局 长的《处理意见》,按张富根老人出具的《典契收据》给办 理《产权证 件》退房呢?还是,架空白国胜局 长直接指使郝大春副局 长,给张富根老人“妄戴”《家庭成分资本家的帽子》而予以维持公房呢?敬请大家拭目以待!
  附件:张富根申请落实退还“花园街9号院”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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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1958年平遥县房产管 理委 员会收走张忠科《典契》的收 据,证 明1958年,张忠科确有上述私 房被房 管会代 管,并被经营租 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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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平遥古城:张家于民 国二十三年腊月十九,特立《第三号分单》,将该处房院分到了张富根父亲张忠科名下,明确该房屋归张富根父亲张忠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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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承嗣文 约》 图4、《邻居本家证 明》
  图3、1962年6月15日,张富根姑姑胡佩花特立《承嗣文约》,将其胞兄张富根生父胡佩兰十三岁之长子胡万选过继给张富根姑姑胡佩花为子,并更名为现名张富根。至此,该房产由张富根继 承,并由张富根将其母亲——姑母胡佩华养老送 终。
  图4、张富根家位于平遥古城“花园街9号院”的四邻及其本家为张富根出具的《证 明》,证明“花园街9号院”系张忠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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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上述平遥古城《张氏家谱》显示:张富根系张忠科儿子。同时,证明张富根是张忠科财产的合法继 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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