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红牌楼派出所包庇周某非法扣押王某72小时以上,讨公道!(转载)
成都市红牌楼派出所包庇周某非法扣押王某72小时以上,讨公道!(转载)
关于周某以索债为由,将债务人王某非法扣 押在武侯区公 安分 局红牌楼派 出 所达72小时以上,至今未获自 由的
求 助 信
尊敬的四川省纪 委、四川省公 安厅纪 委、督察总队领 导、成都市委领 导、成都市公 安局武侯分 局领 导、广大的人 民群众:
我是王某的女儿。现就周某以索债为由,自7月4日上午至今,将债务人王某强行截留在成都市公 安局武侯区分 局红牌楼派 出 所达72小时以上,至今未获释放等情况向你们反映如下,请求予以关注并促成王某尽快获得人身自 由。
一、王某被周某等人在红牌楼派 出 所限 制人身自 由的基本情况
2014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至今约72小时,周某(1974年出生,住武侯区少陵路)以索债为由,带领多人将王某(1967年出生,住青羊区瑞联路)强行扣 押在成都市公 安局武侯分 局红牌楼派 出 所一调解室。期间,王不能离开,连上卫生间也被周请的多人跟着。王的律师和家人除了二、三次短暂看望或者送饭、送水外,派 出 所以律师和家属“不是还钱、看了也没有用”等为由不准探视。我们委托的律师数次与派 出 所值班警 官和领 导(7月5日晚值班副所长竹某某)当面交涉,多次指出:周某纠集社 会闲杂人员数十人(轮流换班)看 管王某,不准王到医院换药(王先前被对方打伤过),长时间限 制王的自 由,是违法行为;派 出 所不准王的家属和律师探视,执 法 不 公;派 出 所不制止周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且周某等连续数天占用派 出 所场地索取债务,派 出 所是不作为等等,遭到民 警直接拒绝。警 官们给的理由是:派 出 所没有拘 留王,王随时可以离开;但周某是债权人不准王走,派 出 所没有办法;双方在派 出 所协商很安全,王出去,派 出 所无法保证他的安全,律师写下保 证 书可以让王走,家属代为还钱才准见等等。自7月5日晚上起,派 出 所也不许律师会见王。
7月6日凌晨,我们亲友带人欲强行接走王某,未果。
7月6日,我们亲友将此事 件在天涯社区、新浪微博等公开,引人关注。
该事 件仍在持续。
二、周某等人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侵犯了公 民人身自 由权 利,甚至涉嫌“非法拘 禁”罪,建议依法处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虽然发生在红牌楼派 出 所,但王被限 制在一个调解室内,连上卫生间都被周叫来的同 伙跟着,吃饭也是周等人叫的盒饭(王的家属曾经送过两次),周某等人非法限 制王的人身自 由达72小时以上,其行为已经侵犯王的人身权 利,应当予以治安处罚;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 押、拘 禁他人”,周某等人也涉嫌“非法拘 禁”犯罪。
三、红牌楼派 出 所不履行保护公 民人身权的法定义务、将派 出 所的调解室交给周某及同 伙连续使用数天、放任债权人非法扣 押王某,为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应当予以纠正并追责。
1、按照《刑事诉 讼法》和《公 安机 关办 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若王涉嫌经济犯罪,应当由经济犯罪侦 查部门依法立案侦 查,依法对王采取刑事强 制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非法限 制王的人身自 由。按照《民事诉 讼法》规定,人 民法 院才有权受理经济纠纷案 件,并依法裁决。
2、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周某与王某之间是经济纠纷而非治安案 件,公 安机 关无权对经济纠纷进行处理;按照该法第九条规定,即使进行治安调解(实际上双方当日并未打架斗殴或者发生财物损毁),结合相关规定,一般调解一次或者二次,在调解不成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不能强行调解或者调解时间持续数日。
3、按照《人 民 警 察法》第二条,“人 民 警 察的任务是维护国 家安全,维护社 会治安秩序,保护公 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 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条,“人 民 警 察必须以宪 法和法 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 从命令,严格执 法”;第二十条,人 民 警 察必须做到“秉公执 法,办事公 道”;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人 民 警 察“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红牌楼派 出 所有关领 导和个人,未能对周某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错误地放任其连续数天利 用公 安机 关办案场所变相拘 禁王某,限 制王的人身自 由达70小时以上。期间,民 警不许我与王见面却任由对方自 由出入、轮换看 管王,这些民 警的行为如此冷血,是否与人 民 警 察的职责相悖,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家属拟就此提起行政诉 讼。
我们认为,我父亲如果欠钱不还,应当由人 民法 院裁决并执行,而非任由债权人违法讨债。
法 律规定不是儿戏,不是人情,人 民 警 察的职权不能作为私相授受的工具。“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能停留在开 会学文件、喊口号和写总结上面,派 出 所的办公场所也不是周某等人恶意利 用、逃避法 律追究的避难所。
特此反映,请调 查处理。谢谢!
呼 吁人:王某女儿
2014年7月7日
求 助 信
尊敬的四川省纪 委、四川省公 安厅纪 委、督察总队领 导、成都市委领 导、成都市公 安局武侯分 局领 导、广大的人 民群众:
我是王某的女儿。现就周某以索债为由,自7月4日上午至今,将债务人王某强行截留在成都市公 安局武侯区分 局红牌楼派 出 所达72小时以上,至今未获释放等情况向你们反映如下,请求予以关注并促成王某尽快获得人身自 由。
一、王某被周某等人在红牌楼派 出 所限 制人身自 由的基本情况
2014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至今约72小时,周某(1974年出生,住武侯区少陵路)以索债为由,带领多人将王某(1967年出生,住青羊区瑞联路)强行扣 押在成都市公 安局武侯分 局红牌楼派 出 所一调解室。期间,王不能离开,连上卫生间也被周请的多人跟着。王的律师和家人除了二、三次短暂看望或者送饭、送水外,派 出 所以律师和家属“不是还钱、看了也没有用”等为由不准探视。我们委托的律师数次与派 出 所值班警 官和领 导(7月5日晚值班副所长竹某某)当面交涉,多次指出:周某纠集社 会闲杂人员数十人(轮流换班)看 管王某,不准王到医院换药(王先前被对方打伤过),长时间限 制王的自 由,是违法行为;派 出 所不准王的家属和律师探视,执 法 不 公;派 出 所不制止周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且周某等连续数天占用派 出 所场地索取债务,派 出 所是不作为等等,遭到民 警直接拒绝。警 官们给的理由是:派 出 所没有拘 留王,王随时可以离开;但周某是债权人不准王走,派 出 所没有办法;双方在派 出 所协商很安全,王出去,派 出 所无法保证他的安全,律师写下保 证 书可以让王走,家属代为还钱才准见等等。自7月5日晚上起,派 出 所也不许律师会见王。
7月6日凌晨,我们亲友带人欲强行接走王某,未果。
7月6日,我们亲友将此事 件在天涯社区、新浪微博等公开,引人关注。
该事 件仍在持续。
二、周某等人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侵犯了公 民人身自 由权 利,甚至涉嫌“非法拘 禁”罪,建议依法处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虽然发生在红牌楼派 出 所,但王被限 制在一个调解室内,连上卫生间都被周叫来的同 伙跟着,吃饭也是周等人叫的盒饭(王的家属曾经送过两次),周某等人非法限 制王的人身自 由达72小时以上,其行为已经侵犯王的人身权 利,应当予以治安处罚;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 押、拘 禁他人”,周某等人也涉嫌“非法拘 禁”犯罪。
三、红牌楼派 出 所不履行保护公 民人身权的法定义务、将派 出 所的调解室交给周某及同 伙连续使用数天、放任债权人非法扣 押王某,为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应当予以纠正并追责。
1、按照《刑事诉 讼法》和《公 安机 关办 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若王涉嫌经济犯罪,应当由经济犯罪侦 查部门依法立案侦 查,依法对王采取刑事强 制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非法限 制王的人身自 由。按照《民事诉 讼法》规定,人 民法 院才有权受理经济纠纷案 件,并依法裁决。
2、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周某与王某之间是经济纠纷而非治安案 件,公 安机 关无权对经济纠纷进行处理;按照该法第九条规定,即使进行治安调解(实际上双方当日并未打架斗殴或者发生财物损毁),结合相关规定,一般调解一次或者二次,在调解不成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不能强行调解或者调解时间持续数日。
3、按照《人 民 警 察法》第二条,“人 民 警 察的任务是维护国 家安全,维护社 会治安秩序,保护公 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 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条,“人 民 警 察必须以宪 法和法 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 从命令,严格执 法”;第二十条,人 民 警 察必须做到“秉公执 法,办事公 道”;第二十二条第(十一)项,人 民 警 察“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红牌楼派 出 所有关领 导和个人,未能对周某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错误地放任其连续数天利 用公 安机 关办案场所变相拘 禁王某,限 制王的人身自 由达70小时以上。期间,民 警不许我与王见面却任由对方自 由出入、轮换看 管王,这些民 警的行为如此冷血,是否与人 民 警 察的职责相悖,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家属拟就此提起行政诉 讼。
我们认为,我父亲如果欠钱不还,应当由人 民法 院裁决并执行,而非任由债权人违法讨债。
法 律规定不是儿戏,不是人情,人 民 警 察的职权不能作为私相授受的工具。“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能停留在开 会学文件、喊口号和写总结上面,派 出 所的办公场所也不是周某等人恶意利 用、逃避法 律追究的避难所。
特此反映,请调 查处理。谢谢!
呼 吁人:王某女儿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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