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不依法理?“依据”判案为何如此艰难?(转载)
法治社会不依法理?“依据”判案为何如此艰难?(转载)
人类文明极具发展,法 治社 会的法 律制 度健全程度不断加深,人们本该享受法 律这把保 护 伞,但是想要完全公平公 正也许较为困难。但是若并非依法 办 案,而是依照一定的推测和“表面现象”就简单判 刑,如此还是为百 姓利益着想吗?记者了解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东营小区的袁兔金先生目前正因为无确切证据就被无辜判 刑的案 件困扰着,希望法 院能重新审理,还其一个公 正的判 决。
据了解,此案发生于2013年2月20日晚,袁兔金在朋友陈某的家里吃饭,因为聊得比较开心,喝了很多酒,醉酒之后对后续发生的事情一概不知。而事 故则发生于附近的十字路口处,被撞者杨某声称是路过的车辆将其撞伤,当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 民法 院刑事裁定书判 决袁兔金为醉酒驾驶,应该承担所有刑事责任。
虽然案 件经过一审三次开庭二审开庭理,而一切“证据”也都合情合理,但是根据当地勘 察情况,袁兔金先生提 供的说法和当时开庭列举的证据都可以发现,此次审理还存在许多不周到之处,甚至很多证据也都并非为证据,而是一些无端的揣测。
案 发当日,袁兔金在陈某家喝醉酒,对当日的状况一无所知,从陈某家离开到后来的被逮 捕和抽血、化验、笔录都是毫无意识的状态之下进行的,如此怎能判断袁兔金是驾车之人?另外,根据被撞者杨某的证供可以发现很多纰漏,当时事发地点博望派 出 所门口那条路修得挺好的,晚上出事的那个点路上基本没人,路边也都有路灯,当时路上也就这一辆轿车,还撞到了他。但是根据当日调 查显示,博望镇南环路时值大修,没有路灯,地面也是高低起伏,与被撞者杨某的描述相差径庭,是可以隐瞒还是记错?相信后者的可能性小之又小。
除去被撞者本身证言的种种错漏,就连当地交 警办案人员的证言也值得商榷。李某、刘某是侦 查人员,口供中言辞明确的说袁金兔在做笔录的时候是清 醒的,而袁金兔本人则表示自己当时喝酒过多,毫无意识,甚至笔录上都没有自己的签 名,这不奇怪吗?另外,为了进一步确定事情真 相,交 警办案人员表示对袁金兔到博望卫 生 院医院的血样取证,但是开庭几次均为出示这些“证据”。
受 害 者杨某证言值得商榷,加上其本身并没有很明确表示谁是撞伤他的人,加上出事的路段有监控录像,但是袁金兔及家人多次要求将当时的监控录像调出来却一直没有,如此简单的真 相,需要屡次回避?公,检、法 院等一致认定是袁金兔醉酒驾驶导致了事 故发生,但是对于车祸内的指纹取证却迟迟不肯出示,这实在令人费解,缘何这些执 法部门要舍近求远,对那些一目了然的证据要屡屡回避?反而去通 过一些简单的言辞和所谓的“证据”来判断一个人是否醉酒驾驶,是否是车祸酿造者?
另外,事发当日有些许证人,但是并无一人能清楚说明是谁从驾驶员的位置上走下,且并没有任何人能证明为袁金兔驾驶的车辆,若在现的人就可以被认为是肇事者,那就太过草率!
法 制社 会里,每个人都是社 会应该尽全力去保护的公 民,而非依靠一些简单的举证,并非查证就被认定有罪,这是不合法,也是太过轻率地。袁金兔被因醉酒驾驶肇事的案 件依然没有一个合理的判 决,法 院作出的只是依靠一些简单举证就轻易下结论,这是对案 件本身的不负责,对受 害 者杨某的不负责,更是对“当事人”袁金兔的不负责。经过记者的调 查和发现,此案有太多的可能性,也存在非常多的疑点,希望法 院能加大执 法 力度,加强对此案的取证和审 查力度,还原一个事实真 相,让依据办案不再困难!本报记者将持续关注此事 件进展。
据了解,此案发生于2013年2月20日晚,袁兔金在朋友陈某的家里吃饭,因为聊得比较开心,喝了很多酒,醉酒之后对后续发生的事情一概不知。而事 故则发生于附近的十字路口处,被撞者杨某声称是路过的车辆将其撞伤,当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 民法 院刑事裁定书判 决袁兔金为醉酒驾驶,应该承担所有刑事责任。
虽然案 件经过一审三次开庭二审开庭理,而一切“证据”也都合情合理,但是根据当地勘 察情况,袁兔金先生提 供的说法和当时开庭列举的证据都可以发现,此次审理还存在许多不周到之处,甚至很多证据也都并非为证据,而是一些无端的揣测。
案 发当日,袁兔金在陈某家喝醉酒,对当日的状况一无所知,从陈某家离开到后来的被逮 捕和抽血、化验、笔录都是毫无意识的状态之下进行的,如此怎能判断袁兔金是驾车之人?另外,根据被撞者杨某的证供可以发现很多纰漏,当时事发地点博望派 出 所门口那条路修得挺好的,晚上出事的那个点路上基本没人,路边也都有路灯,当时路上也就这一辆轿车,还撞到了他。但是根据当日调 查显示,博望镇南环路时值大修,没有路灯,地面也是高低起伏,与被撞者杨某的描述相差径庭,是可以隐瞒还是记错?相信后者的可能性小之又小。
除去被撞者本身证言的种种错漏,就连当地交 警办案人员的证言也值得商榷。李某、刘某是侦 查人员,口供中言辞明确的说袁金兔在做笔录的时候是清 醒的,而袁金兔本人则表示自己当时喝酒过多,毫无意识,甚至笔录上都没有自己的签 名,这不奇怪吗?另外,为了进一步确定事情真 相,交 警办案人员表示对袁金兔到博望卫 生 院医院的血样取证,但是开庭几次均为出示这些“证据”。
受 害 者杨某证言值得商榷,加上其本身并没有很明确表示谁是撞伤他的人,加上出事的路段有监控录像,但是袁金兔及家人多次要求将当时的监控录像调出来却一直没有,如此简单的真 相,需要屡次回避?公,检、法 院等一致认定是袁金兔醉酒驾驶导致了事 故发生,但是对于车祸内的指纹取证却迟迟不肯出示,这实在令人费解,缘何这些执 法部门要舍近求远,对那些一目了然的证据要屡屡回避?反而去通 过一些简单的言辞和所谓的“证据”来判断一个人是否醉酒驾驶,是否是车祸酿造者?
另外,事发当日有些许证人,但是并无一人能清楚说明是谁从驾驶员的位置上走下,且并没有任何人能证明为袁金兔驾驶的车辆,若在现的人就可以被认为是肇事者,那就太过草率!
法 制社 会里,每个人都是社 会应该尽全力去保护的公 民,而非依靠一些简单的举证,并非查证就被认定有罪,这是不合法,也是太过轻率地。袁金兔被因醉酒驾驶肇事的案 件依然没有一个合理的判 决,法 院作出的只是依靠一些简单举证就轻易下结论,这是对案 件本身的不负责,对受 害 者杨某的不负责,更是对“当事人”袁金兔的不负责。经过记者的调 查和发现,此案有太多的可能性,也存在非常多的疑点,希望法 院能加大执 法 力度,加强对此案的取证和审 查力度,还原一个事实真 相,让依据办案不再困难!本报记者将持续关注此事 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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