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法•葫芦僧断葫芦 案(转载)
吉林省高法•葫芦僧断葫芦 案(转载)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提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制造了一起蔑视事实、践踏法律的案 件。
一、三农公司没有借款给李丹和,更没有放款凭 证。而有的是李丹和在信 用社借款的凭 证,故一审二审法院判三农公司败 诉。
2005年7月5日,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方为延边三农信 用担 保有限公司(以下称三农公司)、借款方为李丹和、担 保方为延边关东宝造酒有限公司(以下称关东宝公司),借款金额为196万元。之后三农公司没有支付借款,而是带李丹和等四人与和龙市八家子信 用社(以下称信 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贷 款凭证上签了字,每人借得49万,合计为196万。三农公司为该借款担 保,并收取了78,400元担 保费。
2011年1月10日,三农公司以民间借 贷纠纷为由向和龙市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李丹和偿还本 息,要求担 保人关东宝公司代 偿。庭审中,三农公司说已借款给李丹和,但没有放款证 据。而关东宝公司提供了李丹和与信 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贷 款凭证。此证据证明:李丹和借到的款项是信 用社的。而三农公司与李丹和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和龙市法院认为:三农公司没有将借款实际交付给李丹和,而是由三农公司作为保证 人,李丹和从金融机构贷的款。三农公司要求关东宝公司承担抵 押担 保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三农公司的诉 讼请求。三农公司不服,上诉到延边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二、二审败 诉后,三农公司以担保追偿 权纠纷为由起诉。庭审中,三农公司承认他是李丹和在信 用社借款的担 保人,李丹和也有书 证承认。
在此次庭审中,三农公司承认他是李丹和在信 用社借款的担 保人,为此还提供了相关证 据,其中有李丹和给三农公司写的承诺书。在承诺书中,李丹和承认他是从信 用社借到的款,三农公司是他的担 保人。有庭审记录为证。延边中院以三农公司撤 诉结案。
三、延边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仅凭三农公司与李丹和恶意串通的口头证 据,不顾关东宝公司提供的书面证 据,偏袒一方,枉法判决。
2012年7月3日,延边中院院长启动再审程序。庭审中,三农公司又成了贷 款方,陈述他已将196万元借给李丹和。李丹和与其串 通,改口承认收到该借款。于是延边中院根据判决关东宝公司承担担 保责任。关东宝公司不服,申诉到省高院,省高院予以维持。省高院的判决书写道:“本院再审认为,三农公司主张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196万元给付李丹和,李丹和亦承认与三农公司存在借 贷关系,已从三农公司收到该笔借款并使用。故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 同真实合法有效。”
省高院不顾本案显而易见的事实,仅凭三农公司与李丹和恶意串通的陈述,抛开关东宝公司提供的证 据,错误的认定事实,实属枉 法判决!《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 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此案受到吉林省人• 大内司委监督,他们对省高院的判决存有异议。
恳请有关部门和领导核实以上情况,主持公道,以维护法律尊严。
吉林省延边关东宝造酒有限公司 孙兆华 电 话:13514439939
2013年5月12日
一、三农公司没有借款给李丹和,更没有放款凭 证。而有的是李丹和在信 用社借款的凭 证,故一审二审法院判三农公司败 诉。
2005年7月5日,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贷款方为延边三农信 用担 保有限公司(以下称三农公司)、借款方为李丹和、担 保方为延边关东宝造酒有限公司(以下称关东宝公司),借款金额为196万元。之后三农公司没有支付借款,而是带李丹和等四人与和龙市八家子信 用社(以下称信 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贷 款凭证上签了字,每人借得49万,合计为196万。三农公司为该借款担 保,并收取了78,400元担 保费。
2011年1月10日,三农公司以民间借 贷纠纷为由向和龙市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李丹和偿还本 息,要求担 保人关东宝公司代 偿。庭审中,三农公司说已借款给李丹和,但没有放款证 据。而关东宝公司提供了李丹和与信 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贷 款凭证。此证据证明:李丹和借到的款项是信 用社的。而三农公司与李丹和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和龙市法院认为:三农公司没有将借款实际交付给李丹和,而是由三农公司作为保证 人,李丹和从金融机构贷的款。三农公司要求关东宝公司承担抵 押担 保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三农公司的诉 讼请求。三农公司不服,上诉到延边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二、二审败 诉后,三农公司以担保追偿 权纠纷为由起诉。庭审中,三农公司承认他是李丹和在信 用社借款的担 保人,李丹和也有书 证承认。
在此次庭审中,三农公司承认他是李丹和在信 用社借款的担 保人,为此还提供了相关证 据,其中有李丹和给三农公司写的承诺书。在承诺书中,李丹和承认他是从信 用社借到的款,三农公司是他的担 保人。有庭审记录为证。延边中院以三农公司撤 诉结案。
三、延边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仅凭三农公司与李丹和恶意串通的口头证 据,不顾关东宝公司提供的书面证 据,偏袒一方,枉法判决。
2012年7月3日,延边中院院长启动再审程序。庭审中,三农公司又成了贷 款方,陈述他已将196万元借给李丹和。李丹和与其串 通,改口承认收到该借款。于是延边中院根据判决关东宝公司承担担 保责任。关东宝公司不服,申诉到省高院,省高院予以维持。省高院的判决书写道:“本院再审认为,三农公司主张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196万元给付李丹和,李丹和亦承认与三农公司存在借 贷关系,已从三农公司收到该笔借款并使用。故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 同真实合法有效。”
省高院不顾本案显而易见的事实,仅凭三农公司与李丹和恶意串通的陈述,抛开关东宝公司提供的证 据,错误的认定事实,实属枉 法判决!《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 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此案受到吉林省人• 大内司委监督,他们对省高院的判决存有异议。
恳请有关部门和领导核实以上情况,主持公道,以维护法律尊严。
吉林省延边关东宝造酒有限公司 孙兆华 电 话:13514439939
201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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