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应该无所不在(转载)
契约精神应该无所不在(转载)
小雨还在淅淅沥沥地下,天色已经开始暗淡下来。山里的天黑得快,四周朦朦胧胧的山脊上,此时忽然出现了三三两两的人群。原来是趁着雨后土地疏松,人们抢着在包谷(即玉米)地里补苗。
除了包谷,还有烟叶,这是当地农民土地上收成的主要来源。对于地下深埋的更值钱的煤,许多村民不屑一顾,他们告诉记者一件“让人寒心的事”。不久前,当地一座业已不复存在的煤矿归属,打碎了兄弟间的亲情,搅乱了一方净土的安宁,还不知道有多少人被深陷其中。
这其实本应该是一个家族兴旺发达的故事,如果煤矿运作得当,这样的故事也许会传诵好多年,尤其是在湖北恩施州利川市文斗乡——这种地少石头多的边远山区:因为贫穷,父辈下井挖矿,带领儿子们尝遍艰辛,后来兄弟合伙时来运转赶上了政策好时机,很快便迎来了一个家族的飞黄腾达。可现实往往出乎人预料,正当煤矿事业如日中天的时候,父辈撒手归天,紧接着煤矿的产权归属出现分歧,曾经情同手足的亲兄弟很快反目成仇,李登文和李登谷便成了如今的一对冤家。
无论是规模还是效益,与媒体上接二连三披露的煤矿新闻爆料相比,这家位于边远山区的恩施州利川磨朝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磨朝湾煤矿)实在是微不足道,但剖析微不足道的磨朝湾煤矿权属走向,却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
契约精神应该无所不在
在湖北恩施利川这类的边远山区,如果和一个人谈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这样的话题是很深奥的,能够让老百姓很容易理解的是,十几年前,他们当中的许多人根本就吃不饱肚子,是四通八达的高速公路和翻山越岭的高速铁路连接起了山内山外两个市场后,让山里的资源迅速突显出价值,并使得人和物得以畅通无阻。
发挥关键作用的是各个市场构成的市场体系。因为仅仅只有硬件设施还不够,在意识形态上,民间朴素的道德观念与市场经济的嫁接点在于“契约精神”,而正是这种契约精神,才孕育了许多人的“诚信”观念。
记者关注这起磨朝湾煤矿产权纠纷,并不仅仅只是质疑在司法介入这一个案后存在诸多疑点,而是希望能挖掘其中的成因,在屡见不鲜的相关事件背后,煤矿领域一直是司法***的多发区,这其中究竟有着怎样的内在关联与逻辑?而在更深一层意义上,即便是具备了市场经济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走向法制社会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执法者和社会各阶层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法制理念?
经济关系的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法律特征,只有沿着契约化的总体方向去追求经济关系的法制化,法律才能为市场经济的成长提供有益的服务,否则,法制化反而有可能成为市场经济发育成长的障碍。因此,法律的理念必须实现从“计划精神”到“契约精神”的转换,要使市场经济起决定作用只能也必须把契约当做安排经济关系的首选形式。
维护契约精神需要法治权威
可惜在磨朝湾煤矿产权纠纷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记者感受不到执法者契约精神的推崇与实现,反而是体现双方契约的合同和一些票据似乎都沦为了一张张废纸。在李登文与李登谷两兄弟的诉讼中,审判法官与经侦公安看似找到了多种理由,完全忽视了李登谷与一些当事人的约定,使得整个案件在旁观者眼里呈现出靠实力金钱才能赢得博弈的残酷真相。
难怪这样的判决会令人浮想联翩!其实,时间的记录一直都能还原出一条清晰的轨迹。2002年,磨朝湾煤矿还是4人合股,每人占股25%,李登文是四位股东之一,4位股东名下没有李登谷。按照李登谷的说法,李登文此时的股份由李登文和李登谷共同拥有各占一半,即各占12.5%;李登谷说当年政府要求磨朝湾煤矿必须进行技术改造升级,二哥李登文约上靠读书考进城里工作的李登谷入股,弟兄俩约定由李登文负责煤矿现场的生产经营管理,由李登谷负责技术改造工程投资和外围管理工作,在二哥李登文名下的股份里,李登谷投资11万元,并当年完成技术改造通过国家验收;不久,由于种种原因,磨朝湾煤矿的另外3个股东希望退出名下股份。2003年4月4日,李登谷购买了3人名下各25%的股份,每人支付人民币12万元转让款,并签订了书面转让协议。第二天即4月5日,李登文也在书面转让协议书上签下了“同意本协议内容”字样,磨朝湾煤矿股东旋即变成了李登文和李登谷兄弟2人;2003年4月16日,李登文和李登谷将磨朝湾煤矿12.5%的股份作价12万元卖给了另外第三者,并签订了书面协议,磨朝湾煤矿由此有了3位股东;在2003年4月4日至2004年3月之间,磨朝湾煤矿陆续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完成了煤矿资产评估报告,在经工商部门验资核准后,2004年3月,磨朝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宣示拥有了法人资格。可让李登谷完全没有想到的是,5年之后李登谷才被告知,自己不是磨朝湾煤矿股东,磨朝湾煤矿完全没有他一丁点儿股份。
5年之中,李登谷仅拿到了比自己测算的少得多的回报;5年之中,李登谷每年都想千方百计地寻找二哥李登文核实账目,直到自己5年后被告知自己没有股份,没有资格。
如果李登谷真的不该享有股份和股东资格,为何非要等到5年之后才被告知?
2010年3月,李登谷将李登文父子3人并另一股东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自己在磨朝湾煤矿的股东资格,并享有自己应有的股权;2010年4月27日,利川市法院开始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认为李登谷诉讼主体错误,奉劝李登谷撤诉;2010年8月,撤诉后的李登谷重新以磨朝湾煤矿为被告,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1月7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李登谷,“本院在审理你诉被告恩施州利川磨朝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本院已将该案移送利川市公安局处理。”时隔1年零5个月后,2012年5月14日,利川市公安局以“涉嫌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法院。
采访中,记者在利川市公安局试图了解更具体的侦查结论,利川市公安局政治处一位负责人以“这起案件的管辖权不在我们”为由进行了推辞。
如今,李登谷请求磨朝湾煤矿股权确认一案已经走完整个法律诉讼程序,诉讼请求的落实依然遥遥无期。
据当事人反应,整个诉讼过程中,利川法院只准许被告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而且在调取的材料中选择性采信对被告有利的询问笔录,不采信原告提交的重要证据,法庭甚至采纳了国土部门出具的虚假证明,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至于“公安机关接案后办案民警声称‘没有时间、没有经费’,‘本案是犯罪,犯的什么罪,法院没有给我们指明办案方向’”等问题是否属实,记者已经无从得知。
随着案件的审结,磨朝湾煤矿如今已经不复存在,磨朝湾煤矿的股东们已经另起炉灶注册起新公司。人们就该这样放弃质疑发生在磨朝湾煤矿上的一切吗?
维护市场经济基石的契约精神不该被遗忘!
除了包谷,还有烟叶,这是当地农民土地上收成的主要来源。对于地下深埋的更值钱的煤,许多村民不屑一顾,他们告诉记者一件“让人寒心的事”。不久前,当地一座业已不复存在的煤矿归属,打碎了兄弟间的亲情,搅乱了一方净土的安宁,还不知道有多少人被深陷其中。
这其实本应该是一个家族兴旺发达的故事,如果煤矿运作得当,这样的故事也许会传诵好多年,尤其是在湖北恩施州利川市文斗乡——这种地少石头多的边远山区:因为贫穷,父辈下井挖矿,带领儿子们尝遍艰辛,后来兄弟合伙时来运转赶上了政策好时机,很快便迎来了一个家族的飞黄腾达。可现实往往出乎人预料,正当煤矿事业如日中天的时候,父辈撒手归天,紧接着煤矿的产权归属出现分歧,曾经情同手足的亲兄弟很快反目成仇,李登文和李登谷便成了如今的一对冤家。
无论是规模还是效益,与媒体上接二连三披露的煤矿新闻爆料相比,这家位于边远山区的恩施州利川磨朝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磨朝湾煤矿)实在是微不足道,但剖析微不足道的磨朝湾煤矿权属走向,却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
契约精神应该无所不在
在湖北恩施利川这类的边远山区,如果和一个人谈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这样的话题是很深奥的,能够让老百姓很容易理解的是,十几年前,他们当中的许多人根本就吃不饱肚子,是四通八达的高速公路和翻山越岭的高速铁路连接起了山内山外两个市场后,让山里的资源迅速突显出价值,并使得人和物得以畅通无阻。
发挥关键作用的是各个市场构成的市场体系。因为仅仅只有硬件设施还不够,在意识形态上,民间朴素的道德观念与市场经济的嫁接点在于“契约精神”,而正是这种契约精神,才孕育了许多人的“诚信”观念。
记者关注这起磨朝湾煤矿产权纠纷,并不仅仅只是质疑在司法介入这一个案后存在诸多疑点,而是希望能挖掘其中的成因,在屡见不鲜的相关事件背后,煤矿领域一直是司法***的多发区,这其中究竟有着怎样的内在关联与逻辑?而在更深一层意义上,即便是具备了市场经济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走向法制社会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执法者和社会各阶层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法制理念?
经济关系的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法律特征,只有沿着契约化的总体方向去追求经济关系的法制化,法律才能为市场经济的成长提供有益的服务,否则,法制化反而有可能成为市场经济发育成长的障碍。因此,法律的理念必须实现从“计划精神”到“契约精神”的转换,要使市场经济起决定作用只能也必须把契约当做安排经济关系的首选形式。
维护契约精神需要法治权威
可惜在磨朝湾煤矿产权纠纷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记者感受不到执法者契约精神的推崇与实现,反而是体现双方契约的合同和一些票据似乎都沦为了一张张废纸。在李登文与李登谷两兄弟的诉讼中,审判法官与经侦公安看似找到了多种理由,完全忽视了李登谷与一些当事人的约定,使得整个案件在旁观者眼里呈现出靠实力金钱才能赢得博弈的残酷真相。
难怪这样的判决会令人浮想联翩!其实,时间的记录一直都能还原出一条清晰的轨迹。2002年,磨朝湾煤矿还是4人合股,每人占股25%,李登文是四位股东之一,4位股东名下没有李登谷。按照李登谷的说法,李登文此时的股份由李登文和李登谷共同拥有各占一半,即各占12.5%;李登谷说当年政府要求磨朝湾煤矿必须进行技术改造升级,二哥李登文约上靠读书考进城里工作的李登谷入股,弟兄俩约定由李登文负责煤矿现场的生产经营管理,由李登谷负责技术改造工程投资和外围管理工作,在二哥李登文名下的股份里,李登谷投资11万元,并当年完成技术改造通过国家验收;不久,由于种种原因,磨朝湾煤矿的另外3个股东希望退出名下股份。2003年4月4日,李登谷购买了3人名下各25%的股份,每人支付人民币12万元转让款,并签订了书面转让协议。第二天即4月5日,李登文也在书面转让协议书上签下了“同意本协议内容”字样,磨朝湾煤矿股东旋即变成了李登文和李登谷兄弟2人;2003年4月16日,李登文和李登谷将磨朝湾煤矿12.5%的股份作价12万元卖给了另外第三者,并签订了书面协议,磨朝湾煤矿由此有了3位股东;在2003年4月4日至2004年3月之间,磨朝湾煤矿陆续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完成了煤矿资产评估报告,在经工商部门验资核准后,2004年3月,磨朝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宣示拥有了法人资格。可让李登谷完全没有想到的是,5年之后李登谷才被告知,自己不是磨朝湾煤矿股东,磨朝湾煤矿完全没有他一丁点儿股份。
5年之中,李登谷仅拿到了比自己测算的少得多的回报;5年之中,李登谷每年都想千方百计地寻找二哥李登文核实账目,直到自己5年后被告知自己没有股份,没有资格。
如果李登谷真的不该享有股份和股东资格,为何非要等到5年之后才被告知?
2010年3月,李登谷将李登文父子3人并另一股东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自己在磨朝湾煤矿的股东资格,并享有自己应有的股权;2010年4月27日,利川市法院开始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认为李登谷诉讼主体错误,奉劝李登谷撤诉;2010年8月,撤诉后的李登谷重新以磨朝湾煤矿为被告,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1月7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李登谷,“本院在审理你诉被告恩施州利川磨朝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本院已将该案移送利川市公安局处理。”时隔1年零5个月后,2012年5月14日,利川市公安局以“涉嫌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法院。
采访中,记者在利川市公安局试图了解更具体的侦查结论,利川市公安局政治处一位负责人以“这起案件的管辖权不在我们”为由进行了推辞。
如今,李登谷请求磨朝湾煤矿股权确认一案已经走完整个法律诉讼程序,诉讼请求的落实依然遥遥无期。
据当事人反应,整个诉讼过程中,利川法院只准许被告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而且在调取的材料中选择性采信对被告有利的询问笔录,不采信原告提交的重要证据,法庭甚至采纳了国土部门出具的虚假证明,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至于“公安机关接案后办案民警声称‘没有时间、没有经费’,‘本案是犯罪,犯的什么罪,法院没有给我们指明办案方向’”等问题是否属实,记者已经无从得知。
随着案件的审结,磨朝湾煤矿如今已经不复存在,磨朝湾煤矿的股东们已经另起炉灶注册起新公司。人们就该这样放弃质疑发生在磨朝湾煤矿上的一切吗?
维护市场经济基石的契约精神不该被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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