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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政策双轨之患—西山老年公寓登记、备案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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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二 五月 28, 2013 7:57 am

   按: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属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管理,即是民办非企业的上级。其职责:负责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负责对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负责对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北京市丰台区西山老年公寓,属丰台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管理。老年公寓在登记、备案时的主任杜明奇干了些啥?请看其背后!
   北京市丰台区西山老年公寓自始就是七位出资人共同举办,在登记备案前期已投入资金近五百万元。2008年11月28日韩素霞到丰台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法人章程,举办者是韩素霞,出资人是韩素霞,章程中明明具载着其他理事四人:申占军、迟吉明、冯茂存、杨茂军都未到现场、未委托和提供任何办理手续的证据,杜明奇却给予登记备案在韩素霞的一个人名下,这实属杜明奇失职行为。
   韩素霞个人弄虚作 假行为败露后,老年公寓全体理事、监事及时进行了纠正,对登记备案章程进行了更正,在更正的章程上全体理事、监事签字按了手 印、加盖了公 章,并于2008年12月22日到杜明奇办公室办理重新登记备案的更正。杜明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杜明奇此种做法无任何道理,实属渎职行为。
   为了举办者理事、监事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害,2011年1月6日,对韩素霞私自登记、备案的西山老年公寓的理事签名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章程中所有理事的签名是韩素霞伪 造。在此种情况下,要求杜明奇更正登记、备案的北京市丰台区西山老年公寓单位(法人)章程,还是被其拒绝,这是杜明奇的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合法、正确的登记、备案北京市丰台区西山老年公寓单位(法人)章程,五位出资者起诉韩素霞到丰台法院。丰台法院2012年5月21日判决,提起诉讼的五位出资者为合法的出资人,西山老年公寓不是韩素霞一人所有。五位出资人要求杜明奇更正章程,杜明奇以法院初判为由不执行、不更改。
   2012年11月19日,经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市丰台区西山老年公寓五位出资人,出资权益合法有效。五位出资人手持法院终审判决书,要求更改西山老年公寓单位(法人)章程,杜明奇百般刁难不予办理,公然讲:“行政机关,可以不执行法院判决。”这是杜明奇的严重抗法行为。
   2013年4月25日,根据国 务院250号文件和2008年12月22日北京市西山老年公寓单位(法人)章程,西山老年公寓召开理事会议。会议通过无记名投 票方式选举理事、监事,选 举了理事长、副理事长,形成了决议,写出有关申请、请示,又一次以文字形式要求变更北京市丰台区西山老年公寓单位(法人)章程。但杜明奇没有任何反应,几年以来对我们口头反应的问题实行百般刁难,对文字材料反应问题从不回复,如石沉大海,试问这样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称职吗?
   本应在2008年12月22日经全体出资人同意更改的北京市丰台区西山老年公寓单位(法人)章程,时至2013年5月至今没有结果。四年多的时间里正确的(法人)章程杜明奇不予以登记、备案;对错误的(法人)章程依自己的权利给登记备案并予以全面支持。这样,给韩素霞侵占别人权益,实施一切违纪违法行为留出时间和空间。例如:韩素霞把其他理事、监事五百余万元投资侵占为自己所有;明目张胆的违犯会计法,将西山老年公寓的账簿抢走,实施篡改;胆大妄为私自盖章对外签订合同,收取回报,索要好处费;有恃无恐,搞非法暴力拆迁,致使个别理事遭受人身伤害,五位出资人近四百万元的个人财产被抢劫。
   四年多的时间里,杜明奇与韩素霞交易时什么?韩素霞给予了你杜明奇多少好处?丰台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主任杜明奇敢于担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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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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