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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法院十四年之久未将执行款归还受害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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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三 五月 22, 2013 6:34 pm

1998 年,忻州地区豆罗水泥厂(以下简称豆罗水泥厂)一纸诉状,将山西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公 司

第三工程(以下简称三公 司三处)处诉至忻府区人 民法 院,张福宝作为豆罗水泥厂的委托代 理人,

状 告其拖 欠购 买水泥款,请求法 院判令三公 司三处归还所欠水泥款及银 行利息。

忻府区人 民法 院立案后于1998 年8月3日冻结了三公 司三处在银 行的存款37.6万元,并将该款作

为该案 件执行款转汇到忻府区人 民法 院的账户上。
1998 年10月15日,忻州市人 民法 院(1998)忻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 决书对此案判 决如下,三

公 司三处在本判 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豆罗水泥厂水泥款44.1025元及利息。
本案判 决生效后,张福宝作为豆罗水泥厂的代 理人,多次去忻府区法 院讨要执行款,除大部分归

还外,仍有6.6万元被扣 留。张福宝见讨要无果,多次去人 大、政 法委反映该事,随后在多部门指示

督促下,忻府区人 民法 院于2002年1月份再次给付给张福宝3.3万元,而张福宝作为该案 件的受 害 人

,至今为止仍有3.3万元未拿到。
四月中旬,记者就忻府区法 院多年拖 欠张福宝执行款一事采访了忻府区法 院办公室殷主 任。殷

主 任听记者说完此事后,称尽快将此事向院领 导反映,并尽快将处理结果回馈新闻媒体。
5月3日,记者再次来到忻府区人 民法 院,见到该院刘副院长。据刘副院长称,本院院长张建中在

接到媒体对此事的关注后,批示要求迅速落实,查清事实。经查,张福宝所述2002年1月后仍有33000万

元未领 取的事实存在,现法 院执行专户有张福宝存款21555元,该款可随时提取。但当事人要求提取

33000元,理由是原由其代缴的诉 讼费6140元、诉 讼费3000元、保全费2305元当事人提 供不出票据,

以上三项合款11445元,由此发生争议。由于事隔十余年,案卷、票据均已归档,本院正安排专人查找相

关票据、档 案,以期尽快给当事人一个圆 满的答复。

十四年过去了,受 害 人仍未领到本应领到的执行款,由此所带来的利息、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担

负全责?剩余3.3万元执行款忻府区法 院称会尽快归还受 害 人,可截至发稿前已过去半月有余,记者

致电张福宝了解到这笔执行款仍未归还其本人。

对此,本刊将继续给予关注!(忻州频道)《转自政 府法 制网作者常进蔚三虎》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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