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一次得罪苏惠生,次次遭罪举报人
【转载】一次得罪苏惠生,次次遭罪举报人
——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宝美村苏文钟的遭遇
理由很简单:苏文钟依法办理盖房手续,因为没有给时任德化县建设规划局局 长的苏惠生送礼,苏惠生记恨在心,不仅没有批准,还百般刁难。
德化县对市民举报不仅不查处,反而通知苏惠生,眼下,当了龙浔镇党 委书 记的苏惠生更是对苏文钟出出设卡,每每刁难。不但不批准苏文钟的合理要求,反而变本加厉,只要是苏文钟提出的要求,一律不批、不查!
台属农民苏文钟(李金钟)
对泉州市农业局文件2012年7月3日
(泉农信[2012]7号)《信 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回应申诉
尊敬的各级纪 委检察领导:您好!
一、泉州市农业局文件2012年7月3日(泉农信[2012]7号)《信 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详见后附该文件,以下简称“复查意见”)称:“……经我局派员前往德化县农业局、德化县浔中镇、宝美村调 查,据查实;”但是,实际并不符合真正事实,回应申 诉如下:
(一)关于宝美村瓷厂被拍卖420万元资金问题。在建宝美村瓷厂时候,宝美村的村 民包括我苏文钟有作义务工,据此,一个村这么大笔的资金,要怎样处理?村 民群众既有知情权、也有决定权。当时若给村 民群众决定——会存入中 国人 民银 行,决不会存入宝美基 金会小银 行,以致发生问题因基 金会清理整顿停止收益至今(2012年)已经十多年了,造成重大损失不良后果。因此,泉州市农业局文件“复查意见”称:“据查实,1997年宝美村经村两委、民 主理财小组、部份村 民小组长、村 民代 表集体研究同意将420万元存入宝美基 金会,到1999年底利息收入累计100多万元……相关资金尚在执行中。”这样的答复,村 民群众思想不明白——(一)清理整顿十多年了整顿好了没有?(二)本金420万元加利息收入100多万元、合计520多万元,是不是有将520多万都仍旧存在宝美基 金会?从什么时间起才会再有利息收入?村 民群众要求公布清楚!
(二)关于宝美村《虎咬猪垵》“姑娘墓”卖给德化县电力公 司建“变电所”补偿费14万元的问题。德化县农业局2012年6 月13日《答复意见书》称:“该地块在1⑨80年被征用,当时宝美村归属浔中大队管理。”然而,泉州市农业局文件2012年7月3日(泉农信[2012]7号)《信 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又称:“该地块在1⑨80年被征用,因超过会计凭证等档 案保管期限(15年),无法核实。”这上下级的两个《意见书》,都是为推开责任而作“解释”的,并不符合真正的事实——自古至今,宝美自然村和浔中自然村都是以沪溪为界很分明,溪北是浔中自然村,溪南是宝美自然村,《虎咬猪垵》“姑娘墓”这块山林地永远是地处宝美自然村的,不能随便“解释”;并且,会计(财政证据)等重要档 案必须永久保存,什么文件规定“保管期限(15年)”?敬请公示 众知!否则,不能为贪 官谋私作“解释”。另外,《虎咬猪垵》“屎埔湖”农地是耕种作物有产量的,故德化县电力公 司“变电所”当时每年都有赔偿给宝美村11组(当时叫浔中大队第九生产队)村 民粮食750多斤,其多年收入总计有多少?应该向村 民群众公布!以及当时德化县电力公 司有建立一个“变电设备”给本组村 民被权力者卖掉收入12万元,也应该清理。
(三)关于集体矿产收入去向不明问题。泉州市农业局文件“复查意见”既然自称“据查实”为什么将《龙浔宝美车队岭瓷土矿》把它改名写成《龙浔宝美赤水岭瓷土矿》呢?然而,德化县农业局2012年6 月13日《答复意见书》(附1)已经说“几年来共回拨宝美村联防经费32.5万元了”;然而,泉州市农业局文件2012年7月3日(泉农信[2012]7号)《信 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为何把它改写只有30万呢?这非常荒唐,更不符合真正的事实。
(四)关于宝美村村部、幼儿园旁边的二层砖混结构等店面租金收入有多少问题。泉州市农业局文件7月3日(泉农信[2012]7号)《信 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附2)称:“据查实,……等店面租金收入总计339.6811万元”,可是,德化县农业局2012年6 月13日《答复意见书》已经说:“其租金收入总计339.6877万元”了。我们宝美村村 民要问:“到底那一个收入的数额是对的?”必须答复清楚!再者,我们宝美村的老年人实际只有450人,并没有500多人。今以真正事实申 诉如下:
宝美村现有老年人450人,自1997年7月起宝美村实行老年人生活补贴制 度,每人每月30元,2009年7月起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0元,几年来计发老人补贴实际只有113.4万元。德化县农业局2012年6 月13日《答复意见书》称:“……几年来计发老人补贴300多万元”;泉州市农业局文件2012年7月3日(泉农信[2012]7号)《信 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称:“据查实,……几年来计发老人补贴257.0620多万元。”上下级的两个《意见书》自称“据查实”,完全不符合真正事实,必须彻底纠正。
二、2011年7月1日,中 共中 央胡锦 涛总 书 记在庆祝中 国共 产党成 立90周 年大 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并强调:“各级领 导干 部都要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 民赋予的,使用权力就必须为 人 民 服 务、对人 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 民的监 督,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要坚持国 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 民……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 法、公 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 家各项工作法 治化。”2012年3月5曰,国 务 院温 家 宝总 理在全国两 会上作“政 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把保护农 民宅基 地使用权、农 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 民集体土地收益权三权写进《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任何人不得侵犯。”这是振奋人心,千真万确的。我苏文钟(李金钟)反映的不止以上四个问题,还有以下更严重的问题,敬请上级明 鉴!
(一)自从2002年开始,德化县政 府引资大开发。在我们宝美村区域内,水田和山林地有万亩以上,都被征用拍卖完了,也没有留一定数额的“自留地”给农 民耕种,土地是农 民的命 根子,这叫农 民要怎样生活?!然而,以宝美村原村书 记苏锡江为首的“开发中心领 导组”与德化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至今不公开。当时其中被征用的山林地600多亩巨额的补偿费有多少?自始至终至今不公布,这样严重的村财问题,德化县农业局和泉州市农业局为何不过问?!
(二)宝美村在《宝美工业项目区》内,利 用本村农 民集体山林地约有6千亩的征用补偿费建立的《宝美职工公寓》,本应造福本村村 民群众;然而,本村的权力者,把它变相为开发的房产拍卖掉,原定每平方卖1200元,后以层次为标准提价最高卖到1800元、1900元至2100元,拍卖那么多的房产收入有多少?村 民有知情权,为何不公布?!可是,地 方 官 官 相 护——《龙浔镇党 政办》2010年9月17日把它解释为:“《南环职工公寓》是县委、县政 府的重点工程项目,由县总工会和龙浔镇政 府作为主办单位组 织建设的,不是宝美村自建工程。”但是,《南环职工公寓》和《宝美职工公寓》是两处不同所在地方,据此事实证明:《龙浔镇党 政办》的“解释”把它混为一谈,显然是为损公益谋私利的贪 官辩护。这与习 近 平总 书 记和李 克 强总 理的正确领 导指示,完全是相反的,非纠正不可。
(三)在《宝美工业项目区》高阳岭下“鬼空”,有一个地块面积约有数百的山林地2005年卖给泉州市电力公司建“变电所”,其征用补 偿费不知多少?至今无公布。
(四)在《宝美工业项目区》开发区内“鬼空”,另有一个地块山林地面积50亩,每亩卖价1万元,宝美村本地迁祖墓的村 民要买,权力者不卖他,反而转卖给三班镇东山人。然后,三班镇东山人郑某某又再将50亩其中的一块山林地面积仅仅只有15亩(这地块也有一个祖墓,地点在新建的《多福瓷厂》对面)又再转手出卖得到50万元的出 售收益。据此事实证明:这就是权力者有暗中谋私利的意图。
(五)新建的“宝美村老人活动中心”房屋有出租,租 金收入多少?村民要求公布!
(六)本人原名李金钟,“土改”时期——1950年进籍宝美村苏氏三房祖厝居住,母亲名叫庄兰,当时发《土地证》,苏氏三房祖厝写我母亲庄兰的名字具有时任德化县县长孙安国签发的《土地证》为凭,据此证据证明:宝美村苏氏三房祖厝宅基 地范围内的土地全部属我所有。据此,《龙浔镇党 政办》2010年9月17目答复称:“我现在要翻建,无符合政 策”;以及《德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件》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2012]复字第47号《关于苏文钟申请住宅加层报告的答复》(附3)称:“……经上报县政 府研究决定,你申请加层的住宅西北侧占用《德化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О8—2020)》规划道路用地,不予批准加层。”此答复不符合真正事实,以真正事实申 诉如下:
1、我苏文钟的住宅是在龙浔镇宝美村《程洋街》“程洋路”的东南侧,然而,《程洋街》“程洋路”西北侧的住宅是别人的,并不是我苏文钟的住宅。据此真正的事实证明:我苏文钟申请住宅要加层和五间临时搭盖要建设住房的地址全部是宝美村苏氏三房祖厝宅基 地范围内的土地,我申请地址既然是“程洋路”的东南侧,并无占用“所谓的规划道路用地”,而且现在周边的住宅都是三层以上的楼房,唯独我苏文钟申请要建设住房,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确系无道理。再者,当时在宝美村《程洋街》“程洋路”延伸改造工程建设水泥路时我有支持土地150多平方,不但无赔偿我,当时的干 部张 耕明、刘平和苏炜峰三人反而把我五间临时搭盖的砖墙强行拆 除;还有,现在宝美村苏泉源的猪栏、厕所拆掉赔偿12000元,连剩余要绿化的土地他也私自占用了,县建设局和执 法局为何无对他执 法呢?我虽是台属来宝美村入籍立户的,可是,台 湾大 陆都是一家人系是血脉民心,应该一视同仁,这样不平等对待,非常无人道。本人请求上级对张 耕明、刘平和苏炜峰三人依法征办。
2、当时,宝美村《程洋街》“程洋路”延伸改造工程建设水泥路时,占用我苏氏三房祖厝宅基 地范围(包括猪栏、厕所及一块小菜地照象为据)内的土地实际最少有150平方以上,然而,《德化县龙浔镇人 民政 府》2012年三月一日[2012]12号称:“你的信 访件于2012年2月1日由省人 大常 委会(闽人 大[2012]统字991号)转至我单位已收悉……”的答复说:“只占用3平方及一块小菜地,经过协商,当时你同意了赔偿方案,补偿6000元已拨到位。”此“答复”不符合真正事实,应该彻底纠正。
3、当时在宝美村《程洋街》“程洋路”延伸改造工程建设水泥路时,苏金通并无支持什么土地,他的临时搭盖300多平方要建住房,300多平方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德化县政 府有关部门都办好好给他。然而,我苏文钟当时有支持土地建设水泥路的,德化县政 府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我苏文钟建设住房确系无合理,因此,我再三请求批准是盼!
综以上事实,敬请上级明 鉴!根据中 共中 央习 近 平总 书 记和国 务 院李 克 强总 理的正确领 导及指示!切实为民解忧,诚感恩 德无崖。
此致
敬礼!
申 诉人:苏文钟(李金钟)
2013年5月1日
理由很简单:苏文钟依法办理盖房手续,因为没有给时任德化县建设规划局局 长的苏惠生送礼,苏惠生记恨在心,不仅没有批准,还百般刁难。
德化县对市民举报不仅不查处,反而通知苏惠生,眼下,当了龙浔镇党 委书 记的苏惠生更是对苏文钟出出设卡,每每刁难。不但不批准苏文钟的合理要求,反而变本加厉,只要是苏文钟提出的要求,一律不批、不查!
台属农民苏文钟(李金钟)
对泉州市农业局文件2012年7月3日
(泉农信[2012]7号)《信 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回应申诉
尊敬的各级纪 委检察领导:您好!
一、泉州市农业局文件2012年7月3日(泉农信[2012]7号)《信 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详见后附该文件,以下简称“复查意见”)称:“……经我局派员前往德化县农业局、德化县浔中镇、宝美村调 查,据查实;”但是,实际并不符合真正事实,回应申 诉如下:
(一)关于宝美村瓷厂被拍卖420万元资金问题。在建宝美村瓷厂时候,宝美村的村 民包括我苏文钟有作义务工,据此,一个村这么大笔的资金,要怎样处理?村 民群众既有知情权、也有决定权。当时若给村 民群众决定——会存入中 国人 民银 行,决不会存入宝美基 金会小银 行,以致发生问题因基 金会清理整顿停止收益至今(2012年)已经十多年了,造成重大损失不良后果。因此,泉州市农业局文件“复查意见”称:“据查实,1997年宝美村经村两委、民 主理财小组、部份村 民小组长、村 民代 表集体研究同意将420万元存入宝美基 金会,到1999年底利息收入累计100多万元……相关资金尚在执行中。”这样的答复,村 民群众思想不明白——(一)清理整顿十多年了整顿好了没有?(二)本金420万元加利息收入100多万元、合计520多万元,是不是有将520多万都仍旧存在宝美基 金会?从什么时间起才会再有利息收入?村 民群众要求公布清楚!
(二)关于宝美村《虎咬猪垵》“姑娘墓”卖给德化县电力公 司建“变电所”补偿费14万元的问题。德化县农业局2012年6 月13日《答复意见书》称:“该地块在1⑨80年被征用,当时宝美村归属浔中大队管理。”然而,泉州市农业局文件2012年7月3日(泉农信[2012]7号)《信 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又称:“该地块在1⑨80年被征用,因超过会计凭证等档 案保管期限(15年),无法核实。”这上下级的两个《意见书》,都是为推开责任而作“解释”的,并不符合真正的事实——自古至今,宝美自然村和浔中自然村都是以沪溪为界很分明,溪北是浔中自然村,溪南是宝美自然村,《虎咬猪垵》“姑娘墓”这块山林地永远是地处宝美自然村的,不能随便“解释”;并且,会计(财政证据)等重要档 案必须永久保存,什么文件规定“保管期限(15年)”?敬请公示 众知!否则,不能为贪 官谋私作“解释”。另外,《虎咬猪垵》“屎埔湖”农地是耕种作物有产量的,故德化县电力公 司“变电所”当时每年都有赔偿给宝美村11组(当时叫浔中大队第九生产队)村 民粮食750多斤,其多年收入总计有多少?应该向村 民群众公布!以及当时德化县电力公 司有建立一个“变电设备”给本组村 民被权力者卖掉收入12万元,也应该清理。
(三)关于集体矿产收入去向不明问题。泉州市农业局文件“复查意见”既然自称“据查实”为什么将《龙浔宝美车队岭瓷土矿》把它改名写成《龙浔宝美赤水岭瓷土矿》呢?然而,德化县农业局2012年6 月13日《答复意见书》(附1)已经说“几年来共回拨宝美村联防经费32.5万元了”;然而,泉州市农业局文件2012年7月3日(泉农信[2012]7号)《信 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为何把它改写只有30万呢?这非常荒唐,更不符合真正的事实。
(四)关于宝美村村部、幼儿园旁边的二层砖混结构等店面租金收入有多少问题。泉州市农业局文件7月3日(泉农信[2012]7号)《信 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附2)称:“据查实,……等店面租金收入总计339.6811万元”,可是,德化县农业局2012年6 月13日《答复意见书》已经说:“其租金收入总计339.6877万元”了。我们宝美村村 民要问:“到底那一个收入的数额是对的?”必须答复清楚!再者,我们宝美村的老年人实际只有450人,并没有500多人。今以真正事实申 诉如下:
宝美村现有老年人450人,自1997年7月起宝美村实行老年人生活补贴制 度,每人每月30元,2009年7月起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0元,几年来计发老人补贴实际只有113.4万元。德化县农业局2012年6 月13日《答复意见书》称:“……几年来计发老人补贴300多万元”;泉州市农业局文件2012年7月3日(泉农信[2012]7号)《信 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称:“据查实,……几年来计发老人补贴257.0620多万元。”上下级的两个《意见书》自称“据查实”,完全不符合真正事实,必须彻底纠正。
二、2011年7月1日,中 共中 央胡锦 涛总 书 记在庆祝中 国共 产党成 立90周 年大 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并强调:“各级领 导干 部都要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 民赋予的,使用权力就必须为 人 民 服 务、对人 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 民的监 督,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要坚持国 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 民……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 法、公 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 家各项工作法 治化。”2012年3月5曰,国 务 院温 家 宝总 理在全国两 会上作“政 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把保护农 民宅基 地使用权、农 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 民集体土地收益权三权写进《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任何人不得侵犯。”这是振奋人心,千真万确的。我苏文钟(李金钟)反映的不止以上四个问题,还有以下更严重的问题,敬请上级明 鉴!
(一)自从2002年开始,德化县政 府引资大开发。在我们宝美村区域内,水田和山林地有万亩以上,都被征用拍卖完了,也没有留一定数额的“自留地”给农 民耕种,土地是农 民的命 根子,这叫农 民要怎样生活?!然而,以宝美村原村书 记苏锡江为首的“开发中心领 导组”与德化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至今不公开。当时其中被征用的山林地600多亩巨额的补偿费有多少?自始至终至今不公布,这样严重的村财问题,德化县农业局和泉州市农业局为何不过问?!
(二)宝美村在《宝美工业项目区》内,利 用本村农 民集体山林地约有6千亩的征用补偿费建立的《宝美职工公寓》,本应造福本村村 民群众;然而,本村的权力者,把它变相为开发的房产拍卖掉,原定每平方卖1200元,后以层次为标准提价最高卖到1800元、1900元至2100元,拍卖那么多的房产收入有多少?村 民有知情权,为何不公布?!可是,地 方 官 官 相 护——《龙浔镇党 政办》2010年9月17日把它解释为:“《南环职工公寓》是县委、县政 府的重点工程项目,由县总工会和龙浔镇政 府作为主办单位组 织建设的,不是宝美村自建工程。”但是,《南环职工公寓》和《宝美职工公寓》是两处不同所在地方,据此事实证明:《龙浔镇党 政办》的“解释”把它混为一谈,显然是为损公益谋私利的贪 官辩护。这与习 近 平总 书 记和李 克 强总 理的正确领 导指示,完全是相反的,非纠正不可。
(三)在《宝美工业项目区》高阳岭下“鬼空”,有一个地块面积约有数百的山林地2005年卖给泉州市电力公司建“变电所”,其征用补 偿费不知多少?至今无公布。
(四)在《宝美工业项目区》开发区内“鬼空”,另有一个地块山林地面积50亩,每亩卖价1万元,宝美村本地迁祖墓的村 民要买,权力者不卖他,反而转卖给三班镇东山人。然后,三班镇东山人郑某某又再将50亩其中的一块山林地面积仅仅只有15亩(这地块也有一个祖墓,地点在新建的《多福瓷厂》对面)又再转手出卖得到50万元的出 售收益。据此事实证明:这就是权力者有暗中谋私利的意图。
(五)新建的“宝美村老人活动中心”房屋有出租,租 金收入多少?村民要求公布!
(六)本人原名李金钟,“土改”时期——1950年进籍宝美村苏氏三房祖厝居住,母亲名叫庄兰,当时发《土地证》,苏氏三房祖厝写我母亲庄兰的名字具有时任德化县县长孙安国签发的《土地证》为凭,据此证据证明:宝美村苏氏三房祖厝宅基 地范围内的土地全部属我所有。据此,《龙浔镇党 政办》2010年9月17目答复称:“我现在要翻建,无符合政 策”;以及《德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件》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2012]复字第47号《关于苏文钟申请住宅加层报告的答复》(附3)称:“……经上报县政 府研究决定,你申请加层的住宅西北侧占用《德化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О8—2020)》规划道路用地,不予批准加层。”此答复不符合真正事实,以真正事实申 诉如下:
1、我苏文钟的住宅是在龙浔镇宝美村《程洋街》“程洋路”的东南侧,然而,《程洋街》“程洋路”西北侧的住宅是别人的,并不是我苏文钟的住宅。据此真正的事实证明:我苏文钟申请住宅要加层和五间临时搭盖要建设住房的地址全部是宝美村苏氏三房祖厝宅基 地范围内的土地,我申请地址既然是“程洋路”的东南侧,并无占用“所谓的规划道路用地”,而且现在周边的住宅都是三层以上的楼房,唯独我苏文钟申请要建设住房,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确系无道理。再者,当时在宝美村《程洋街》“程洋路”延伸改造工程建设水泥路时我有支持土地150多平方,不但无赔偿我,当时的干 部张 耕明、刘平和苏炜峰三人反而把我五间临时搭盖的砖墙强行拆 除;还有,现在宝美村苏泉源的猪栏、厕所拆掉赔偿12000元,连剩余要绿化的土地他也私自占用了,县建设局和执 法局为何无对他执 法呢?我虽是台属来宝美村入籍立户的,可是,台 湾大 陆都是一家人系是血脉民心,应该一视同仁,这样不平等对待,非常无人道。本人请求上级对张 耕明、刘平和苏炜峰三人依法征办。
2、当时,宝美村《程洋街》“程洋路”延伸改造工程建设水泥路时,占用我苏氏三房祖厝宅基 地范围(包括猪栏、厕所及一块小菜地照象为据)内的土地实际最少有150平方以上,然而,《德化县龙浔镇人 民政 府》2012年三月一日[2012]12号称:“你的信 访件于2012年2月1日由省人 大常 委会(闽人 大[2012]统字991号)转至我单位已收悉……”的答复说:“只占用3平方及一块小菜地,经过协商,当时你同意了赔偿方案,补偿6000元已拨到位。”此“答复”不符合真正事实,应该彻底纠正。
3、当时在宝美村《程洋街》“程洋路”延伸改造工程建设水泥路时,苏金通并无支持什么土地,他的临时搭盖300多平方要建住房,300多平方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德化县政 府有关部门都办好好给他。然而,我苏文钟当时有支持土地建设水泥路的,德化县政 府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我苏文钟建设住房确系无合理,因此,我再三请求批准是盼!
综以上事实,敬请上级明 鉴!根据中 共中 央习 近 平总 书 记和国 务 院李 克 强总 理的正确领 导及指示!切实为民解忧,诚感恩 德无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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