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人大常委涉嫌黑恶势力霸占人民群众财产天理难容
江油市人大常委涉嫌黑恶势力霸占人民群众财产天理难容
——江油政 府不兑现承诺却要抓 捕维护自身财产权的群众
绵阳市委罗强书 记、人 大蒋仁富主 任、林书成市长、政 法委陈兴春书 记:
江油市第十七届人 大常 委会常 委、人 大代 表、四川皇嘉农业集 团有限公 司法人黄同敏涉嫌黑 恶势力、偷漏国 家巨额税收、拒不执行四川高院(2013)川民终字第473号终审生效民事判 决书,长期霸占并盗卖我们的合法财产,我们多次向绵阳、江油市各级政 府领 导反映也得不到解决。
为了避免我们合法拥有“雁门硫铁矿整体财产及配套权 利75%份额”的财产不再被黄同敏一伙盗卖(矿山产出的硫精砂属于硫铁矿整体财产的一部分),2013年11月26日,我们出资人万般无奈之下决定依理、依法地以非暴 力方式,以不影响矿山正常生产为原则到矿山守护自己的合法财产。11月27日晚,硫铁矿法人黄同敏之兄黄同生(中 共 党 员、原江油市计经委副主 任)亲自带领5车约20余个暴徒对守护我们财产的人员进行打 砸抢烧,甚至连在旁边烤火闲聊的无辜村 民也不放过,造成多人受伤。黄同生亲自带头动手打人,还打伤前来劝阻的当地村长;现场的帐篷、生活用 品、衣物等被烧毁,桌、凳、床被砸烂制 造暴 力恐怖事 件。随后20余辆车重型卡车强行运走矿区内硫精砂成品数千吨。经我们报案后,公 安机 关定性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检 察机 关也立案刑拘了10人。这起暴 力恐怖事 件的幕后策划和主 使人黄同敏却一直逍 遥 法 外未被追究,就连打 砸事 件的主凶黄同生当天也被公 安机 关放了出来。案 件至今也没有任何结论。
依理、依 法、非暴 力、绝不影响矿山正常生产,避免我们合 法拥有的财产不再被黄同敏一伙盗 卖,等待政 法委书 记龚晓钟牵头的政 府工作组协 调处理的维 权通告
我们矿山权 利人眼看打 砸案 件久拖不决,矿产品还在继续被盗卖,于2014年2月26日第2次到矿山守护财产。这次江油市组成了以政 法委书 记龚晓钟牵头,江油市政 府副秘 书长王 勇军、江油市法 院、检 察院、公 安局、工信局、工 商 局、安监局、维 稳办等部门参加的雁门硫铁矿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做我们的工作。龚晓钟书 记要我们顾全大局,要相信政 府就必须给领 导面子,做出你们愿意解决问题的姿态,马上撤出现场。相信在江油市只有我龚晓钟才能解决好你们的问题。承诺一星期之内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选择了相信政 府的公信力、相信龚晓钟书 记的承诺,自觉撤出了守护现场,耐心等待龚晓钟书 记牵头的政 府工作组的协调处理。
可是,一个多月过去了,工作组形同虚设,就连我们和黄同敏之间的见面协调会都没有开成。期间,我们多次找龚晓钟书 记和王 勇军副秘 书长,却被以各种借口推诿,所谓的“答复”毫无结果。工作组完全是在忽悠我们,沦为了黄同敏一伙盗卖我们合法财产的“保护伞”。
江油市政 府工作组毫无诚信可言,我们只得于2014年4月25日,第三次到矿区守护我们的合法财产。为此,我们向全体雁门硫铁矿干 部职工发出《通告》:四川皇嘉农业集 团拒不履行高院判 决,继续霸占和盗卖我们的共同财产,为了维护 法 律的尊严,让自己的合法财产免受他人侵占。我们再次到矿山依理、依法地以非暴 力方式,以不影响矿山正常生产为原则到矿山守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同时,在江油市政 法委向龚晓钟书 记及工作组递交了我们维 权的理由和解决问题的报告。我们提出的解决建议方案是:一、四川皇嘉农业集 团不得单方面卖出矿产品侵害其他矿山权 利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各方在政 府工作组牵头组 织协调协商,依据有利于矿山发展、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社 会稳定和谐的原则,当事人依照“雁门硫铁矿整体财产及配套权 利”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组成临时管理小组进行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二、共同管理期间,矿产品的生产销 售收入共同设立银 行账户监 管,除正常的生产维护、员工工 资及其他合理开支经四方签字认可支付外,其余部分可以待几方协商好解决方案后按方案内容执行。三、临时管理小组共同协商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 构进行雁门硫铁矿整体财产及配套权 利的清产核资,为协商解决方案打下良好的基础。
为了避免我们合 法拥有“雁门硫铁矿整体财产及配套权利75%份 额”财产不再被黄同敏一伙盗 卖的维 权现场
2013年5月28日,江油市政 法委书 记龚晓钟牵头、江油市政 府副秘 书长王 勇军主持,雁门硫铁矿专门工作小组成员江油市法 院、检 察院、工信局、工 商 局、公 安局、安监局、维 稳办等部门、我方及黄同敏共同参加的 “政 府调解会 议”在信 访局召开。
这次所谓的“政 府调解会 议”置四川高院(2013)川民终字第473号终审生效民事判 决书已经判 决认定:“雁门硫铁矿整体财产及配套权 利是由何开发、郭勇、阳小双与四川皇嘉农业集 团有限公 司共同出资购 买,且各占25%份额”的事实于不顾,而是让江油市工 商 局汇报所谓的调 查结论:四川皇嘉农业集 团有限公 司雁门硫铁矿是黄同敏出资注册登记的,一切手续合法有效。江油市国土局和安监局也纷纷跳出来附和称:雁门硫铁矿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合法有效,妄图以此证明雁门硫铁矿是所谓的“合法生产企业”,企图为以后将我们依法守护自身财产不被盗卖的合法维 权行为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 条(甚至于往刑事犯罪上靠)找依据。
江油市公 安局在汇报中,闭口不谈“11.27”黄同生带领一伙暴徒打 砸案 件为什么久拖不决,至今没有处理结论的原因(11.27案 件毫无疑问是涉黑、涉暴、影响及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却明确拒绝我们关于黄同敏、黄同生涉嫌黑 恶势力,拥有炸 药等物品可能会引发危害社 会和他人安全的事 件,要求停供四川皇嘉集 团爆破器材的申请。反而是引经据典认为我们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殊不知,这恰好成为了工作组置事实与不顾、徇私枉法:为涉嫌黑 恶势力、偷漏国 家巨额税收、长期霸占盗卖他人财产的人 大常 委黄同敏一伙充当保护伞的证据。
我们依法维护自身财产期间矿山正常生产的现 场照 片
我们认为徇私枉法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工作组手里也有四川高院(2013)川民终字第473号民事判 决书,判 决书的26-28页载明,本院认为:……“2002年4月20日,四方人员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载明按《出资协议》本应组建公 司,但因雁门硫铁矿采矿许可证的评估、转让变更手续至今未办 理,使企业无法 办 理《法人营业执照》,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决定按万源公 司雁门分公 司名称注册登记为法人分支机 构,……证明四方认可雁门硫铁矿由四方共同经营管理,享有权 利和承担责任。……2006年5月29日《四川皇嘉农业集 团有限公 司董事会关于四川皇嘉农业集 团公 司雁门硫铁矿投资人 权 利、义务及相关事宜的决议》也表明皇嘉农业认可雁门硫铁矿的经营性资产和经营中新增资产所有权系雁门硫铁矿投资人共有,……故黄同敏和皇嘉农业认为雁门硫铁矿系皇嘉农业的法人财产的理由不成 立。综上,雁门硫铁矿虽然登记在皇嘉农业名下,但有相反证据证明其由四方共同收 购,共同享有权 利和义务。”
其后,江油市地税局在汇报中证明了:经举报,绵阳市地税局正在组成专案组查处雁门硫铁矿的偷漏巨额税费的问题。
工作小组组长龚晓钟书 记在调解会总结发言中,更是迫不及待的跳出来,提出几条意见,明为跟我们沟通,实则是向其下属发布命令。
一、置四川高院判 决书认定的事实于不顾,对我们的维 权行为作歪 曲理解,认定我们守护自己合法财产不被黄同敏继续盗卖的行为违法;
二、明确表示对江油市公 安机 关的不满,声称2013年11月27日 你们自力维 权已经导致冲 突(即我方完全是被殴 打的11.27案 件),威胁我等共有权人:你们还三番五次坚持守护合法资产,谨防把自己弄进牢里;(完全不顾我们反复阐明四川皇嘉集 团单方面生产行为是非法侵占的犯罪行为,要求政 府予以即时制止的请求,也不在检 察院代 表在场的情况下追问11.27案 件的处理结果,一味强调我们的正常维 权行为给四川皇嘉的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了障碍,完全有 意识忽略我们的合法诉求)
三、勒令公 安机 关必须于2014年6 月2日前强 制撤出我们设置在矿区范围内的路障,必要时可采取拘 留等强 制措施,否则即为工作不力,并承担相应后果。
会 议至此我方已非常明白该调解会 议的主旨在于:政 府各职能部门积极响应罗列对我方不利的所谓罪状,千方百计为四川皇嘉集 团的黄同敏一伙非法侵占盗卖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保驾护航(这些手段是用来对付善良的百 姓的吗?这是谁的政 府?是谁给他们这些权力的?)
四川皇嘉农业集 团黄同敏伙同其兄黄同生以硫铁矿25%的份额霸占共有人资产八年,如今硫铁矿资产共有人何开发、郭勇、阳小双通 过八年的艰苦维 权诉 讼。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 院(2013)川民终字第473号生效判 决已确认雁门硫铁矿全部经营性资产及所有配套权 利为皇嘉农业集 团与何开发、郭勇、阳小双均等出资、共同收 购各占25%的份额。我们多次向各级领 导反映,希望政 府和法 院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任何回应。我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被 迫在我们享有权 利的矿区范围内守护自己的合法资产不让他人盗卖,难道不应该吗?况且我们向政 府提出了基于判 决书27页载明的“四方认可雁门硫铁矿由四方共同经营管理,享有权 利和承担责任。”的三 点建议方案。
为了地方的和谐稳定请求相关部门和领 导严 惩凶手、打击黑 恶势力、敦促市人 大常 委委 员黄同敏和其兄黄同生返还共有人资产、权 利,赔偿共有人损失。我们将层层向政 府领 导反映真 实情况,此事若不及时解决硫铁矿完全有可能爆发群 发性的流 血惨 案,我们将誓死维 权到底!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我方愿承担一切后果。
此致
敬礼
雁门硫铁矿共有权 利人:何开发 郭勇 阳小双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绵阳市委罗强书 记、人 大蒋仁富主 任、林书成市长、政 法委陈兴春书 记:
江油市第十七届人 大常 委会常 委、人 大代 表、四川皇嘉农业集 团有限公 司法人黄同敏涉嫌黑 恶势力、偷漏国 家巨额税收、拒不执行四川高院(2013)川民终字第473号终审生效民事判 决书,长期霸占并盗卖我们的合法财产,我们多次向绵阳、江油市各级政 府领 导反映也得不到解决。
为了避免我们合法拥有“雁门硫铁矿整体财产及配套权 利75%份额”的财产不再被黄同敏一伙盗卖(矿山产出的硫精砂属于硫铁矿整体财产的一部分),2013年11月26日,我们出资人万般无奈之下决定依理、依法地以非暴 力方式,以不影响矿山正常生产为原则到矿山守护自己的合法财产。11月27日晚,硫铁矿法人黄同敏之兄黄同生(中 共 党 员、原江油市计经委副主 任)亲自带领5车约20余个暴徒对守护我们财产的人员进行打 砸抢烧,甚至连在旁边烤火闲聊的无辜村 民也不放过,造成多人受伤。黄同生亲自带头动手打人,还打伤前来劝阻的当地村长;现场的帐篷、生活用 品、衣物等被烧毁,桌、凳、床被砸烂制 造暴 力恐怖事 件。随后20余辆车重型卡车强行运走矿区内硫精砂成品数千吨。经我们报案后,公 安机 关定性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检 察机 关也立案刑拘了10人。这起暴 力恐怖事 件的幕后策划和主 使人黄同敏却一直逍 遥 法 外未被追究,就连打 砸事 件的主凶黄同生当天也被公 安机 关放了出来。案 件至今也没有任何结论。
依理、依 法、非暴 力、绝不影响矿山正常生产,避免我们合 法拥有的财产不再被黄同敏一伙盗 卖,等待政 法委书 记龚晓钟牵头的政 府工作组协 调处理的维 权通告
我们矿山权 利人眼看打 砸案 件久拖不决,矿产品还在继续被盗卖,于2014年2月26日第2次到矿山守护财产。这次江油市组成了以政 法委书 记龚晓钟牵头,江油市政 府副秘 书长王 勇军、江油市法 院、检 察院、公 安局、工信局、工 商 局、安监局、维 稳办等部门参加的雁门硫铁矿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做我们的工作。龚晓钟书 记要我们顾全大局,要相信政 府就必须给领 导面子,做出你们愿意解决问题的姿态,马上撤出现场。相信在江油市只有我龚晓钟才能解决好你们的问题。承诺一星期之内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选择了相信政 府的公信力、相信龚晓钟书 记的承诺,自觉撤出了守护现场,耐心等待龚晓钟书 记牵头的政 府工作组的协调处理。
可是,一个多月过去了,工作组形同虚设,就连我们和黄同敏之间的见面协调会都没有开成。期间,我们多次找龚晓钟书 记和王 勇军副秘 书长,却被以各种借口推诿,所谓的“答复”毫无结果。工作组完全是在忽悠我们,沦为了黄同敏一伙盗卖我们合法财产的“保护伞”。
江油市政 府工作组毫无诚信可言,我们只得于2014年4月25日,第三次到矿区守护我们的合法财产。为此,我们向全体雁门硫铁矿干 部职工发出《通告》:四川皇嘉农业集 团拒不履行高院判 决,继续霸占和盗卖我们的共同财产,为了维护 法 律的尊严,让自己的合法财产免受他人侵占。我们再次到矿山依理、依法地以非暴 力方式,以不影响矿山正常生产为原则到矿山守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同时,在江油市政 法委向龚晓钟书 记及工作组递交了我们维 权的理由和解决问题的报告。我们提出的解决建议方案是:一、四川皇嘉农业集 团不得单方面卖出矿产品侵害其他矿山权 利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各方在政 府工作组牵头组 织协调协商,依据有利于矿山发展、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社 会稳定和谐的原则,当事人依照“雁门硫铁矿整体财产及配套权 利”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组成临时管理小组进行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二、共同管理期间,矿产品的生产销 售收入共同设立银 行账户监 管,除正常的生产维护、员工工 资及其他合理开支经四方签字认可支付外,其余部分可以待几方协商好解决方案后按方案内容执行。三、临时管理小组共同协商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 构进行雁门硫铁矿整体财产及配套权 利的清产核资,为协商解决方案打下良好的基础。
为了避免我们合 法拥有“雁门硫铁矿整体财产及配套权利75%份 额”财产不再被黄同敏一伙盗 卖的维 权现场
2013年5月28日,江油市政 法委书 记龚晓钟牵头、江油市政 府副秘 书长王 勇军主持,雁门硫铁矿专门工作小组成员江油市法 院、检 察院、工信局、工 商 局、公 安局、安监局、维 稳办等部门、我方及黄同敏共同参加的 “政 府调解会 议”在信 访局召开。
这次所谓的“政 府调解会 议”置四川高院(2013)川民终字第473号终审生效民事判 决书已经判 决认定:“雁门硫铁矿整体财产及配套权 利是由何开发、郭勇、阳小双与四川皇嘉农业集 团有限公 司共同出资购 买,且各占25%份额”的事实于不顾,而是让江油市工 商 局汇报所谓的调 查结论:四川皇嘉农业集 团有限公 司雁门硫铁矿是黄同敏出资注册登记的,一切手续合法有效。江油市国土局和安监局也纷纷跳出来附和称:雁门硫铁矿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合法有效,妄图以此证明雁门硫铁矿是所谓的“合法生产企业”,企图为以后将我们依法守护自身财产不被盗卖的合法维 权行为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 条(甚至于往刑事犯罪上靠)找依据。
江油市公 安局在汇报中,闭口不谈“11.27”黄同生带领一伙暴徒打 砸案 件为什么久拖不决,至今没有处理结论的原因(11.27案 件毫无疑问是涉黑、涉暴、影响及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却明确拒绝我们关于黄同敏、黄同生涉嫌黑 恶势力,拥有炸 药等物品可能会引发危害社 会和他人安全的事 件,要求停供四川皇嘉集 团爆破器材的申请。反而是引经据典认为我们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殊不知,这恰好成为了工作组置事实与不顾、徇私枉法:为涉嫌黑 恶势力、偷漏国 家巨额税收、长期霸占盗卖他人财产的人 大常 委黄同敏一伙充当保护伞的证据。
我们依法维护自身财产期间矿山正常生产的现 场照 片
我们认为徇私枉法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工作组手里也有四川高院(2013)川民终字第473号民事判 决书,判 决书的26-28页载明,本院认为:……“2002年4月20日,四方人员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载明按《出资协议》本应组建公 司,但因雁门硫铁矿采矿许可证的评估、转让变更手续至今未办 理,使企业无法 办 理《法人营业执照》,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决定按万源公 司雁门分公 司名称注册登记为法人分支机 构,……证明四方认可雁门硫铁矿由四方共同经营管理,享有权 利和承担责任。……2006年5月29日《四川皇嘉农业集 团有限公 司董事会关于四川皇嘉农业集 团公 司雁门硫铁矿投资人 权 利、义务及相关事宜的决议》也表明皇嘉农业认可雁门硫铁矿的经营性资产和经营中新增资产所有权系雁门硫铁矿投资人共有,……故黄同敏和皇嘉农业认为雁门硫铁矿系皇嘉农业的法人财产的理由不成 立。综上,雁门硫铁矿虽然登记在皇嘉农业名下,但有相反证据证明其由四方共同收 购,共同享有权 利和义务。”
其后,江油市地税局在汇报中证明了:经举报,绵阳市地税局正在组成专案组查处雁门硫铁矿的偷漏巨额税费的问题。
工作小组组长龚晓钟书 记在调解会总结发言中,更是迫不及待的跳出来,提出几条意见,明为跟我们沟通,实则是向其下属发布命令。
一、置四川高院判 决书认定的事实于不顾,对我们的维 权行为作歪 曲理解,认定我们守护自己合法财产不被黄同敏继续盗卖的行为违法;
二、明确表示对江油市公 安机 关的不满,声称2013年11月27日 你们自力维 权已经导致冲 突(即我方完全是被殴 打的11.27案 件),威胁我等共有权人:你们还三番五次坚持守护合法资产,谨防把自己弄进牢里;(完全不顾我们反复阐明四川皇嘉集 团单方面生产行为是非法侵占的犯罪行为,要求政 府予以即时制止的请求,也不在检 察院代 表在场的情况下追问11.27案 件的处理结果,一味强调我们的正常维 权行为给四川皇嘉的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了障碍,完全有 意识忽略我们的合法诉求)
三、勒令公 安机 关必须于2014年6 月2日前强 制撤出我们设置在矿区范围内的路障,必要时可采取拘 留等强 制措施,否则即为工作不力,并承担相应后果。
会 议至此我方已非常明白该调解会 议的主旨在于:政 府各职能部门积极响应罗列对我方不利的所谓罪状,千方百计为四川皇嘉集 团的黄同敏一伙非法侵占盗卖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保驾护航(这些手段是用来对付善良的百 姓的吗?这是谁的政 府?是谁给他们这些权力的?)
四川皇嘉农业集 团黄同敏伙同其兄黄同生以硫铁矿25%的份额霸占共有人资产八年,如今硫铁矿资产共有人何开发、郭勇、阳小双通 过八年的艰苦维 权诉 讼。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 院(2013)川民终字第473号生效判 决已确认雁门硫铁矿全部经营性资产及所有配套权 利为皇嘉农业集 团与何开发、郭勇、阳小双均等出资、共同收 购各占25%的份额。我们多次向各级领 导反映,希望政 府和法 院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任何回应。我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被 迫在我们享有权 利的矿区范围内守护自己的合法资产不让他人盗卖,难道不应该吗?况且我们向政 府提出了基于判 决书27页载明的“四方认可雁门硫铁矿由四方共同经营管理,享有权 利和承担责任。”的三 点建议方案。
为了地方的和谐稳定请求相关部门和领 导严 惩凶手、打击黑 恶势力、敦促市人 大常 委委 员黄同敏和其兄黄同生返还共有人资产、权 利,赔偿共有人损失。我们将层层向政 府领 导反映真 实情况,此事若不及时解决硫铁矿完全有可能爆发群 发性的流 血惨 案,我们将誓死维 权到底!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我方愿承担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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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门硫铁矿共有权 利人:何开发 郭勇 阳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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