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发生涉嫌侵占公众利益的重大恶意诉讼(转载)
镇江新区发生涉嫌侵占公众利益的重大恶意诉讼(转载)
最近,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发生一起涉嫌侵占香港上市公司公众利益的重大恶意诉讼,致使中国趋势
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趋势”,上市代码:8171)旗下博思梦想(中国)有限公司(“博思中国”)所有
业务停顿,直接损失数亿元。
假以藤枝公司名义控告博思中国
今年2月20日,有人(原告)假以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藤枝公司”)名义,并使用通过虚假报案手
段刻制的藤枝公司公章,在未得到藤枝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镇江市中级
人民法院(“镇江中院”)起诉博思中国,并冻结博思中国2350万元人民币。原告在起诉书声称,博思
中国与其于2011年1月31日签订《铜箔供货合同》后,未能提供约定货物,也未返还货 款,请求法院判
令解除《铜箔供货合同》并返还货 款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354万元。
中国趋势随即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予以了反驳。中国趋势指出,博思中国绝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
告之控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博思中国委托之中国律师正在积极研究应诉及反诉措施,并同时研究原告
或其背后人士/公司涉嫌恶意诉讼、冻结资金可能涉及的侵权法律责任。
博思中国声明原告不具合法权利
中国趋势在声明博思中国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于2013年3月19日安排博思中国向镇江中院递交了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博思中国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明确指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
款的规定,藤枝公司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但藤枝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从未同意、认可、批准或
参与原告的该起诉行为,且原告在本案中使用的藤枝公司公章是通过虚假报案手段刻制所得,不具有法
律效力,不能代表藤枝公司。因此,博思中国要求镇江中院驳回原告起诉,以维护申请人之合法权益。
2013年3月29日,博思中国再向镇江中院递交《主体资格异议申请书》。博思中国在《主体资格异议申请
书》中,重申原告不具有合法代表藤枝公司之权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以维护申请人之合法权益
。
藤枝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申请撤诉
戏剧性的是,2013年4月3日,藤枝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使用合法公司印 章,向镇江中院提交《撤诉申请
书》,阐述了原告不具合法权利的相关理由:一是该起诉未经藤枝公司董事会和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和批准,并非藤枝公司董事会、现任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该起诉所使用的藤枝公司公 章,
是有人通过虚假报案手段刻制所得,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代表藤枝公司。
关联事件:中方股东控告藤枝公司
事有巧合的是,2013年年2月18日,藤枝公司遭其国有企业中方股东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中方股
东”)起诉,并经镇江中院裁定,冻结或查封、扣押了藤枝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镇江中院并于2月21日
向博思中国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博思中国“未经本院同意(从即日起),不得再向镇江藤枝
铜箔有限公司支付所有款项(包括各种债权、债务的转让)等事宜”。而发生冻结博思中国2350万资金
事件,则巧合地发生在2013年2月20日,日期只相差两天。中国趋势认为这两件事可能存在连带关系,有
人试图以恶意诉 讼方式侵占博思中国2350万元。
博思中国委托之中国律师认为,该起诉涉嫌恶意诉讼,且金额巨大。原告起诉博思中国没有任何事实根
据,也不具合法起诉权利,已是其一。而中方股东起诉藤枝公司,藤枝公司起诉博思中国,两案发生时
间、索赔金额非常接近,令人有合理理由怀疑两者的关联性,不排除有人企图通过连环诉讼方式侵占他
人财产及合法权益,此其二。至此,我们不得不关注中方股东在连串冻结事件中的角色。
背景事件:追债维权反被莫名冻资
早在该诉讼之前,博思中国以及同系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创新”,上市代码:1217)附属公
司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蓝天中国”),曾一度被镇江新区公安分局莫名冻结帐户资金计近7000万
港元逾三个月。而在镇江中院冻结博思中国2350万元的同时,博思中国、蓝天中国被冻结的近7000万港
元款项则获镇江新区公 安分局“依法解冻”。
对于遭受连串冻结资金的不公平对待,中国趋势感到十分无奈,怀疑是因为同系公司向藤枝公司追讨
8000万人民币债款而招致地方权力出笼,酿成祸端。
据闻,中方股东在藤枝公司项目上涉疏忽投资,在可行性论证不足情况下,盲目投资藤枝公司4500万人
民币及给予2500万土地优惠。藤枝公司投产后又涉疏忽职守,在不了解藤枝公司经营状况情况下给予
3000万人民币贷 款。现在藤枝公司债台高筑,面临清盘,中方股东投资失利,令到国有资产有可能损失
严重,中方股东相关负责人或须为此承担责任。在此背景下,香港上市公司追债未果,却遭连串资金被
冻结及恶意诉讼,公众利益被试图侵占,也就不足为怪了。
上市公司主席呼唤公平正义
上市公司维权追债,却反遭冻结资金及恶意诉讼,导致直接投资损失超过3亿港元,损害了成千上万香港
股民的公众利益。习总书 记在党的十 八 大提出两个凡是:“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
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 李总 理一上任就强调:“要从国
家命运、民族前途、群众利益的高度想问题、办事情”。那么,维护公众利益,尽最大努力避免人民利
益受到伤害,是否应当成为地方当局执法的首要考虑呢?
中国趋势董事局主 席王耀民表示,虽然该起诉目前仍有待镇江中院的裁决,但坚信法律会还集团、公众
及股民一个公道,公平正义迟早会得以彰显,何况还有高院上 诉、最高院再审程序的保障。
至于事态如何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
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趋势”,上市代码:8171)旗下博思梦想(中国)有限公司(“博思中国”)所有
业务停顿,直接损失数亿元。
假以藤枝公司名义控告博思中国
今年2月20日,有人(原告)假以镇江藤枝铜箔有限公司(“藤枝公司”)名义,并使用通过虚假报案手
段刻制的藤枝公司公章,在未得到藤枝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镇江市中级
人民法院(“镇江中院”)起诉博思中国,并冻结博思中国2350万元人民币。原告在起诉书声称,博思
中国与其于2011年1月31日签订《铜箔供货合同》后,未能提供约定货物,也未返还货 款,请求法院判
令解除《铜箔供货合同》并返还货 款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354万元。
中国趋势随即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予以了反驳。中国趋势指出,博思中国绝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
告之控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博思中国委托之中国律师正在积极研究应诉及反诉措施,并同时研究原告
或其背后人士/公司涉嫌恶意诉讼、冻结资金可能涉及的侵权法律责任。
博思中国声明原告不具合法权利
中国趋势在声明博思中国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于2013年3月19日安排博思中国向镇江中院递交了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博思中国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明确指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
款的规定,藤枝公司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但藤枝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从未同意、认可、批准或
参与原告的该起诉行为,且原告在本案中使用的藤枝公司公章是通过虚假报案手段刻制所得,不具有法
律效力,不能代表藤枝公司。因此,博思中国要求镇江中院驳回原告起诉,以维护申请人之合法权益。
2013年3月29日,博思中国再向镇江中院递交《主体资格异议申请书》。博思中国在《主体资格异议申请
书》中,重申原告不具有合法代表藤枝公司之权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以维护申请人之合法权益
。
藤枝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申请撤诉
戏剧性的是,2013年4月3日,藤枝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使用合法公司印 章,向镇江中院提交《撤诉申请
书》,阐述了原告不具合法权利的相关理由:一是该起诉未经藤枝公司董事会和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和批准,并非藤枝公司董事会、现任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该起诉所使用的藤枝公司公 章,
是有人通过虚假报案手段刻制所得,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代表藤枝公司。
关联事件:中方股东控告藤枝公司
事有巧合的是,2013年年2月18日,藤枝公司遭其国有企业中方股东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中方股
东”)起诉,并经镇江中院裁定,冻结或查封、扣押了藤枝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镇江中院并于2月21日
向博思中国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博思中国“未经本院同意(从即日起),不得再向镇江藤枝
铜箔有限公司支付所有款项(包括各种债权、债务的转让)等事宜”。而发生冻结博思中国2350万资金
事件,则巧合地发生在2013年2月20日,日期只相差两天。中国趋势认为这两件事可能存在连带关系,有
人试图以恶意诉 讼方式侵占博思中国2350万元。
博思中国委托之中国律师认为,该起诉涉嫌恶意诉讼,且金额巨大。原告起诉博思中国没有任何事实根
据,也不具合法起诉权利,已是其一。而中方股东起诉藤枝公司,藤枝公司起诉博思中国,两案发生时
间、索赔金额非常接近,令人有合理理由怀疑两者的关联性,不排除有人企图通过连环诉讼方式侵占他
人财产及合法权益,此其二。至此,我们不得不关注中方股东在连串冻结事件中的角色。
背景事件:追债维权反被莫名冻资
早在该诉讼之前,博思中国以及同系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创新”,上市代码:1217)附属公
司蓝色天使(中国)有限公司(“蓝天中国”),曾一度被镇江新区公安分局莫名冻结帐户资金计近7000万
港元逾三个月。而在镇江中院冻结博思中国2350万元的同时,博思中国、蓝天中国被冻结的近7000万港
元款项则获镇江新区公 安分局“依法解冻”。
对于遭受连串冻结资金的不公平对待,中国趋势感到十分无奈,怀疑是因为同系公司向藤枝公司追讨
8000万人民币债款而招致地方权力出笼,酿成祸端。
据闻,中方股东在藤枝公司项目上涉疏忽投资,在可行性论证不足情况下,盲目投资藤枝公司4500万人
民币及给予2500万土地优惠。藤枝公司投产后又涉疏忽职守,在不了解藤枝公司经营状况情况下给予
3000万人民币贷 款。现在藤枝公司债台高筑,面临清盘,中方股东投资失利,令到国有资产有可能损失
严重,中方股东相关负责人或须为此承担责任。在此背景下,香港上市公司追债未果,却遭连串资金被
冻结及恶意诉讼,公众利益被试图侵占,也就不足为怪了。
上市公司主席呼唤公平正义
上市公司维权追债,却反遭冻结资金及恶意诉讼,导致直接投资损失超过3亿港元,损害了成千上万香港
股民的公众利益。习总书 记在党的十 八 大提出两个凡是:“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
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 李总 理一上任就强调:“要从国
家命运、民族前途、群众利益的高度想问题、办事情”。那么,维护公众利益,尽最大努力避免人民利
益受到伤害,是否应当成为地方当局执法的首要考虑呢?
中国趋势董事局主 席王耀民表示,虽然该起诉目前仍有待镇江中院的裁决,但坚信法律会还集团、公众
及股民一个公道,公平正义迟早会得以彰显,何况还有高院上 诉、最高院再审程序的保障。
至于事态如何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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