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法院野蛮执法滥用职权 致百名学生无处容身
甘州区法院野蛮执法滥用职权 致百名学生无处容身
2014年5月13日上午9点,张掖市甘州区人 民法 院副院长嵇某某带领十余人,在西域食品老板董某某的陪同下,气势汹汹来到兰州市东方数码大厦。对大厦7楼B1、B8、B9号写字间进行了野蛮执 法,强行驱逐了正在上课的百余名师生。所谓的“执行公 务”只是亮了一下证 件便开始,并未提 供法 律文书,便对补习学校的老 师和同学进行了驱逐,执 法期间还雇 佣社 会人 士强行撬锁。
当时的情况紧急在场的老 师和同学都被吓坏了,对广大师生的诉求和恐惧,甘州法 院的公 务人员不但置之不理,反而变本加厉恶 言相向继续强行执行,其手段之恶劣之野蛮简直就是公然践 踏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欺负弱势群 体。
补习学校的师生无奈只能拨打了110,但是警 察的到来也并未使甘州法 院的野蛮执 法收敛。
最终,在甘州法 院的淫 威下,百余名师生只能委曲求全!
张掖市甘州区法 院的行为,导致培训学校再无法正常上课。同学们渴求知识的眼神,老 师们无处授课的委屈,学 生家长们心中的无奈愤懑这一切的始作俑者都是甘州区人 民法 院。作为法 律工作中,执 法违法,滥用职权的行为,就是在为甘肃法 律摸黑,托中 国 法 制化进程的后腿!
通 过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张掖市甘州区法 院执行人员在执行案 件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的滥用职权、非法执行的问题。
1、张掖甘州区法 院据以执行的所谓生效的(20О8)临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 决书,并未生效。
根据我 国诉 讼法 律规定,我 国施行的是“二审终审”的诉 讼制 度。任何案 件,只要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 院作出二审判 决后,无论二审判 决改判,还是维持原判,生效的都是二审判 决。西域食品与中汇农业的纠纷,临泽县法 院一审后,张掖中院进行了二审,并作出二审判 决。因此,对于该案,生效的是张掖中院(20О8)张中民终字第473号二审民事判 决书,而不是临泽县法 院一审判 决。但事实上我们张掖市甘州区法 院执行局的法 官,在所有的执行法 律文书中,均称其据以执行的生效判 决是临泽县法 院(20О8)临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 决书。试问,临泽县法 院的一审判 决根本就没生效,张掖甘州区法 院怎么可以去执行一份没有生效的判 决?这是典型的严重违法的法盲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
2、张掖甘州区法 院执行法 律文书中所执行的事项,与据以执行的判 决所判令的事项严重不符。
(20О8)临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 决书判令事项为“中汇农业协助和提 供西域食品办 理前述房产所有权证的所有手续”。而张掖甘州区法 院的(2009)甘民执字第1112-4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事项,却是要求兰州房管局“变更兰州市金昌南路361号(东方数码大厦)第七层的B1、B8、B9号写字间计334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甘肃西域食品有限责任公 司”。同时,(2009)甘民执字第11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要求兰州房管局协助执行的事项为“对被执行人甘肃中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现登记在甘肃江枫渔火餐饮有限公 司名下在兰州市金昌南路的361号东方数码大厦七层B1、B8、B9号写字间共计334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办 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转移至甘肃西域食品有限责任公 司名下”。
这里存在以下严重违法行为:
(1)、张掖市甘州区法 院执行文书中的执行 事项与判 决书所判令的事项严重不符;
判 决书判令事项为提 供办 理房产所有权的所有手续,而甘州区法 院的执行文书中执行 事项却是“转移房屋所有权登记”。很明显,“提 供手续”和“转移所有权登记”,这是两个不同法 律责任,甘州区法 院的做法属于严重违法,滥用职权。
(2)、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甘肃江枫渔火餐饮有限公 司的位于兰州市金昌南路的361号东方数码大厦七层B1、B8、B9号写字间共计334平方米的房屋,系被执行人中汇农业公 司登记在甘肃江枫渔火餐饮有限公 司名下的,而就在这种情况下,甘州区法 院却直接认定上述房产系被执行人中汇农业登记在甘肃江枫渔火餐饮有限公 司名下,要求“对被执行人甘肃中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现登记在甘肃江枫渔火餐饮有限公 司名下在兰州市金昌南路的361号东方数码大厦七层B1、B8、B9号写字间共计334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办 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转移至甘肃西域食品有限责任公 司名下”。这种做法没有任何证据和法 律依据,简直就是强盗行为。
(3)、在兰州中院撤销了甘肃江枫渔火餐饮有限公 司所持有的包括上述房产在内的房产的所有权证后,甘州区法 院的执行文书所显示的“对被执行人甘肃中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现登记在甘肃江枫渔火餐饮有限公 司名下在兰州市金昌南路的361号东方数码大厦七层B1、B8、B9号写字间共计334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办 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转移至甘肃西域食品有限责任公 司名下”的执行 事项,从事实上和法 律上是无法执行的。甘州区法 院执行人员以不予办 理就拘 留房管局的工作人员为要挟,胁迫兰州房管局根据其的非法要求而将上述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西域食品,此行为简直就是无 法 无 天的文盲、法盲、强盗行为。
在将颁发给甘肃江枫渔火餐饮有限公 司的房屋所有权证注销后,该房屋所有权证所涉及的房屋属于数码大厦的投资开发者中汇地产所有,而且上述房屋从法 律上判断,也已经不是登记在甘肃江枫渔火餐饮有限公 司名下,而甘州区法 院就在上述房产已经不是登记在甘肃江枫渔火餐饮有限公 司名下的情况下,却要求兰州房管局“对被执行人甘肃中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现登记在甘肃江枫渔火餐饮有限公 司名下在兰州市金昌南路的361号东方数码大厦七层B1、B8、B9号写字间共计334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办 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转移至甘肃西域食品有限责任公 司名下”。很明显,在甘州区法 院要求兰州房管局协助其办 理这一强 制执行 事项时,该强 制执行 事项已经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上述房产已经不是登记在甘肃江枫渔火餐饮有限公 司名下,兰州房管局如何执行?但兰州房管局碍于甘州区法 院法 官的淫 威,在这些法 官声称不予办 理就拘 留人的威胁下,不得不按照甘州区法 院法 官的要求,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人登记为西域食品,并为西域食品颁发了产权证。
3、甘州区法 院所执行的临泽县法 院判 决,并没有判令中汇农业向西域食品交付房产,仅仅是提 供办 理产权证的所有手续。而甘州区法 院的法 官却在2014年5月12日,来到数码大厦,在未出示任何法 律文书的情况下,强 制要求房屋使用人将房产腾交给西域食品。甘州区法 院的这种做法,已经超出了临泽县法 院的判 决所判令的事项,没有任何法 律依据,简直是强盗行为。
补充背景:
位于兰州市金昌南路361号的东方数码大厦系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下称“中汇地产”)投资开发建设。2003年12月30日,中汇地产将包括东方数码大厦7层B1、B8、B9号写字间共计334平米房屋在内的共计634平方米的相关房产出 售给甘肃江枫渔火餐饮有限公 司(下称“江枫渔火”),并为此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江枫渔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兰州市住房保 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称“兰州房管局”)于2009年4月28日为江枫渔火颁发了兰房(城股)产字第154479号 房屋所有权证。
2006年5月25日,甘肃西域食品有限责任公 司(下称“西域食品”)甘肃中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下称“中汇农业”)就临泽县新华猪产业(集 团)有限公 司总额为1716.2万元固定资产中属于西域食品投资的工程款、改造款共计478.4万元的资产转让事宜签订《固定资产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西域食品将其在临泽县新华猪产业(集 团)有限公 司总额为1716.2万元固定资产中属于其投资的工程款、改造款共计478.4万元的资产,以280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中汇农业,中汇农业以其在兰州市金昌南路361号东方数码大厦七层的B1、B8、B9号写字间共计334平方米房产以每平方米3500元的价 格抵顶给西域食品,共计抵顶金额为116.9万元,剩余款项由中汇农业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西域食品。
《固定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西域食品以中汇农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向西域食品提 供用以抵顶西域食品转让款的位于兰州市金昌南路361号东方数码大厦七层的B1、B8、B9号写字间共计334平方米房产办 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手续为由,将中汇农业起诉至临泽县人 民法 院,要求法 院依法判令中汇农业给西域食品提 供办 理兰州市金昌南路361号东方数码大厦七层的B1、B8、B9号写字间共计334平方米房产所有权证的相关手续。临泽县人 民法 院经过审理,在中汇农业未提 供任何证据证明兰州市金昌南路361号东方数码大厦七层的B1、B8、B9号写字间共计334平方米房产属于其所有以及临泽县人 民法 院也没有责令中汇农业提 供其对前述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证据的情况下,作出(20О8)临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 决,判令中汇农业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和提 供西域食品办 理前述房产所有权证的所有手续。判 决作出后,中汇农业不服,依法上诉,张掖市中级人 民法 院经过审理,又在中汇农业未提 供任何其对上述房产享有所有权证据的情况下,作出(20О8)张中民终字第473号民事判 决,判 决维持了临泽县人 民法 院(20О8)临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 决。张掖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О8)张中民终字第473号民事判 决为终审判 决,作出即生效。
该判 决生效后,西域食品以中汇农业未在判 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向其协助和提 供办 理前述房产所有权证的所有手续为由,依法申请强 制执行,要求法 院“依法强 制中汇农业协助和提 供办 理数码大厦七层B1、B8、B9号写字间房产所有权证的所有手续”。
西域食品提出强 制执行申请后,经张掖市中级人 民法 院指定,由张掖市甘州区人 民法 院具体办 理。在强 制执行过程中,张掖市甘州区法 院发现前述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江枫渔火,江枫渔火持有上述房产所有权证号为兰房(城股)产字第15447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述房产并不属于中汇农业所有。于是,张掖市甘州区法 院先是于2010年5月30日向兰州房管局发出(2009)甘民执字第11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称“依据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20О8)临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 决书”,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甘肃中汇农业发展公 司所有的在兰州市金昌南路361号东方数码大厦第七层B1、B8、B9号 房间。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后来,又作出(2009)甘民执字第1112-4号《执行裁定书》,称“依据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20О8)临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 决书”,被执行人未中汇农业未履行义务,要求兰州房管局“变更兰州市金昌南路361号(东方数码大厦)第七层的B1、B8、B9号写字间计334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甘肃西域食品有限责任公 司”。而就在张掖市甘州区法 院作出此份《执行裁定书》的时候,兰州市金昌南路361号(东方数码大厦)第七层的B1、B8、B9号写字间计334平方米的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江枫渔火”。正因上述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江枫渔火”,而不是被执行人“中汇农业”,因此,兰州房管局无法根据张掖市甘州区法 院的要求办 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
西域食品在强 制执行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况下,于2012年6 月20日以兰州房管局向江枫渔火颁发上述房产兰房(城股)产字第154479号 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依法提起行政诉 讼,要求法 院依法撤销兰州房管局向江枫渔火颁发上述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兰州市城关区人 民法 院在受理后,经过审理,作出(2012)城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 决书,以中汇地产和江枫渔火向兰州市房管局提交的办 理前述房产所有权登记的材料不实为由,判 决撤销了兰州房管局所做的向江枫渔火颁发兰房(城股)产字第154479号 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判 决作出后,江枫渔火不服,依法上诉,经兰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二审,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兰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 决书,判 决维持了兰州市城关区人 民法 院(2012)城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 决书。兰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13)兰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 决书生效后,兰州房管理根据此生效判 决,撤销了其向江枫渔火颁发兰房(城股)产字第154479号 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注销了江枫渔火所持有的兰房(城股)产字第154479号 房屋所有权证。
在兰州房管局撤销了其向江枫渔火颁发兰房(城股)产字第154479号 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注销了江枫渔火所持有的兰房(城股)产字第154479号 房屋所有权证后,江枫渔火以作为开发商的中汇地产未履行为其办 理所购房产所有权登记的义务为由,要求中汇地产为其立即办 理其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此,中汇地产作为兰州东方数码大厦的开发商、房屋出 售人,再次向兰州房管局提出为买受人江枫渔火办 理包括上述房产在内的63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并重新提交了办 理所有权登记的相关手续。没想到的是,兰州房管局却告知中汇地产,中汇地产所提申请无法 办 理,他们在2013年9月就已经根据张掖市甘州区人 民法 院(2009)甘民执字第1112号民事裁定书及(2009)甘民初字第11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中汇地产所提为江枫渔火办 理东方数码大厦七层B1、B8、B9号写字间共计334平方米房产办 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的所有权人西域食品。因此,无法根据中汇地产的申请为江枫渔火办 理房产证。
中汇地产在得到兰州房管局的答复后,经过细致调 查,才了解到前面所提到的情况——西域食品与中汇农业之间签订《固定资产转让合同》,西域食品与中汇农业以中汇地产开发、不属于他们任何一方所有的房产抵顶他们双方的债务。后来,西域食品以中汇农业未履行《固定资产转让合同》为由起诉,在中汇农业败诉后,由张掖市甘州区法 院强 制执行,将中汇地产开发的东方数码大厦七层334平米的房产登记为西域食品所有。
中汇地产在了解情况后,认为生效的张掖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О8)张中民终字第473号民事判 决存在严重错误,由于该判 决,导致中汇地产作为东方数码大厦开发商、所有权人,无法为买受人江枫渔火办 理包括上述现已登记的属于西域食品所有的334平方米房产在内的634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无法向江枫渔火履行商品房出 售人的义务,必须向买受人江枫渔火承担未按约定为其办 理所购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违约责任。该判 决严重侵害中汇地产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巨额损失。为此,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向张掖市中级人 民法 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生效的张掖市中级人 民法 院(20О8)张中民终字第473号民事判 决书。
张掖市中级人 民法 院收到起诉状后,裁定不予受理中汇地产的起诉。经过甘肃省高级人 民法 院二审,撤销了张掖市中级人 民法 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并指定张掖市中级人 民法 院受理。张掖中院受理中汇地产的起诉,办 理了立案手续后,向临泽县人 民法 院和张掖市甘州区法 院调取了一审案卷和执行案卷,并定于2014年5月13日正式开庭审理。
2014年5月13日上午九点,在张掖市中级人 民法 院民事审判庭,中汇地产起诉要求撤销张掖中院生效判 决的案 件正在紧张 开庭审理。与此同时,张掖市甘州区法 院执行局的法 官带着十余人,在西域食品老板董恒汕的陪同下,气势汹汹来到东方数码大厦七层,向正在使用B1、B8、B9号写字间,为参加课外补习的学 生上课的老 师提出,法 院正在执行公 务,要强 制将这些房子执行给西域食品,要求立即将用于教学的房子交给西域食品。张掖市甘州区法 院的行为,导致培训学校再无法正常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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