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盖章白条曲解法规,放纵绵阳工商越权捏造(转载)
制发盖章白条曲解法规,放纵绵阳工商越权捏造(转载)
我无法 理解四川省绵阳市两级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发盖章白条曲解国 办 发[2010]5号的意见并作为挡箭牌不依法履行政 府信息公开义务自取其辱的行为;现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呈报该材料。
共 产党的四川省绵阳市两级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都是按照《宪 法》、《条例》和《党 政机 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简称《公文条例》)等法规(规矩)依法 办事维护公平正义为 人 民 服 务的地方,绝不是哪个小团 伙为 所 欲 为的私营场所,绝不是哪个官 员以言代法把组 织个人化把权力私有化的地方。
★本案的根源是——因为我建言献策遭到绵阳市工 商 局相关领 导等小团 伙的长期记恨;他们越权捏造事实给我制发了《不再受理告知书》(附件2),报复我妄称:“因您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信 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
为此,我给绵阳市工 商 局寄发了《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他们在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7]01号中不仅不遵照执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而且还曲解职责借故不“主动公开”《不再受理告知书》中的“事实”是什么“越权制发的依据”是什么的行为更加激化了矛盾;针对我被告知的他们这种所谓的“组 织行为”,我于2017年8月11日依法给四川省人 民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寄发了《关于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 府信息公开义务不作为乱作为的举报》(简称举报信件)。
由此涉及相关部门的领 导等公 务员在“履职尽责”过程中,把上述两个条例等法规(规矩)当玩具随 心 所 欲,不实事求是火上浇油,不作为乱作为敷衍忽悠等等行为是从严治党的参考线索:
一、“按省政 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要求”打白条加盖“绵阳市人 民政 府办公室政 府信息公开专用章”不作为乱作为。
在党的十 九 大召开前夕,我签收了绵阳市人 民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简称“绵阳信息公开办”)“按省政 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要求”于2017年9月27日给我制发的盖章白条(附件1)。
(盖章白条上署名机 关:绵阳市人 民政 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盖章白条称:“你向省政 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关于……的举报信件,省政 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转由我办处理。”(即举报信件)
★“绵阳信息公开办”等在盖章白条上还自以为是地称:“我们核实,绵阳市工 商 局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7]01号对你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正确、合法。”——为何颠 倒 黑 白?
在盖章白条上,只有“绵阳信息公开办”等罔顾事实“核实”的“处理正确合法”的结论,没有真 实准确的内容——即只字不提他们“核实”的对象笔录和具体 内容等;只字不提他们“核实”答复书[2017]01号的处理“正确合法”的相关事实及法规依据等;只字不提他们“核实”绵阳市工 商 局制发《不再受理告知书》的委托人是谁?哪级组 织交办?调 查对象、调 查笔录及证明材料等等作法,这些是典型的不作为。
在盖章白条上,没有文头、没有标题、没有文号等等,却盖有“绵阳市人 民政 府办公室政 府信息公开专用章”,这好像是为了帮朋友掩盖其乱作为不作为敷衍忽悠的行为逃避谴责处罚而使用该专用章(该专用章上的发文机 关:绵阳市人 民政 府办公室)。
哪条法规(或规矩)允许例行公 务时可以在白条上盖章?
它是答复、告知、回 复……等等公文函(或“公函”)吗?
该盖章白条不符合“信函公文”等基本形式(或格式)。
况且“便函”是非正式公文信件用于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处理。
“绵阳信息公开办”等竟然采取“私函”或“便函”的方式书面告知当事人等作法——这些是典型的乱作为。
“绵阳信息公开办”“按省政 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要求”给我制发盖章白条的行为,是在按照“法定程序”“履职尽责”,根据上述两个条例等相关规定(规矩)来处理我依法举报的正式(或郑重)的“组 织行为”吗?
而四川“省政 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要求”是否可以超越《宪 法》和上述两个条例等法规(规矩)呢?
如果绵阳市工 商 局答复书[2017]01号的处理“正确合法”,那么他们在给我制发《不再受理告知书》的过程中职责不清违反程序捏造事实报复我建言献策的行为就“正确合法”,那么他们公然曲解职责借故不依法公开给我制发《不再受理告知书》中的“事实”是什么“越权制发的依据”是什么的行为就“正确合法”。
这是有 意无意间在火上加油,在羞辱四川省绵阳市两级政 府。
这合情合理合法吗?他们是打着组 织旗号的小团 伙行为!
★★“绵阳信息公开办”等枉法核实的结论类似“强 权即公 理”;他们公开不遵照执行耳熟能详熟 视 无 睹的《条例》第九条:“涉及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切身利益的”政 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等规定(规矩)。
四川省信 访局谎称他们没有收到复查信函;四川省工 商 局自收到申请之日截止发稿之日共计101个工作日也不作为;他们都想方设法逃避答复绵阳市工 商 局制发《不再受理告知书》涉及的相关行为是否“正确合法”。害怕什么?其道 德公信力何 在呢!?
★由此可见,“绵阳信息公开办”等制发的盖章白条的形式和内容均有错误,它是枉法核实不负责任的表现,它是涉嫌小团 伙上下暗中商量的产物,它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例等规定(规矩)。
二、“绵阳信息公开办”等曲解国 办 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的意见并作为挡箭牌不依法履行政 府信息公开义务敷衍忽悠申请人或举报人竟制发形式和内容均有问题的“7号告知书”。
共 产党的四川省绵阳市两级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都是按照《宪 法》、《条例》和《党 政机 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简称《公文条例》)等法规(规矩)依法 办事维护公平正义为 人 民 服 务的地方,绝不是哪个小团 伙为 所 欲 为的私营场所,绝不是哪个官 员以言代法把组 织个人化把权力私有化的地方。
★本案的根源是——因为我建言献策遭到绵阳市工 商 局相关领 导等小团 伙的长期记恨;他们越权捏造事实给我制发了《不再受理告知书》(附件2),报复我妄称:“因您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信 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
为此,我给绵阳市工 商 局寄发了《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他们在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7]01号中不仅不遵照执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而且还曲解职责借故不“主动公开”《不再受理告知书》中的“事实”是什么“越权制发的依据”是什么的行为更加激化了矛盾;针对我被告知的他们这种所谓的“组 织行为”,我于2017年8月11日依法给四川省人 民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寄发了《关于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 府信息公开义务不作为乱作为的举报》(简称举报信件)。
由此涉及相关部门的领 导等公 务员在“履职尽责”过程中,把上述两个条例等法规(规矩)当玩具随 心 所 欲,不实事求是火上浇油,不作为乱作为敷衍忽悠等等行为是从严治党的参考线索:
一、“按省政 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要求”打白条加盖“绵阳市人 民政 府办公室政 府信息公开专用章”不作为乱作为。
在党的十 九 大召开前夕,我签收了绵阳市人 民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简称“绵阳信息公开办”)“按省政 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要求”于2017年9月27日给我制发的盖章白条(附件1)。
(盖章白条上署名机 关:绵阳市人 民政 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盖章白条称:“你向省政 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关于……的举报信件,省政 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转由我办处理。”(即举报信件)
★“绵阳信息公开办”等在盖章白条上还自以为是地称:“我们核实,绵阳市工 商 局政 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7]01号对你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正确、合法。”——为何颠 倒 黑 白?
在盖章白条上,只有“绵阳信息公开办”等罔顾事实“核实”的“处理正确合法”的结论,没有真 实准确的内容——即只字不提他们“核实”的对象笔录和具体 内容等;只字不提他们“核实”答复书[2017]01号的处理“正确合法”的相关事实及法规依据等;只字不提他们“核实”绵阳市工 商 局制发《不再受理告知书》的委托人是谁?哪级组 织交办?调 查对象、调 查笔录及证明材料等等作法,这些是典型的不作为。
在盖章白条上,没有文头、没有标题、没有文号等等,却盖有“绵阳市人 民政 府办公室政 府信息公开专用章”,这好像是为了帮朋友掩盖其乱作为不作为敷衍忽悠的行为逃避谴责处罚而使用该专用章(该专用章上的发文机 关:绵阳市人 民政 府办公室)。
哪条法规(或规矩)允许例行公 务时可以在白条上盖章?
它是答复、告知、回 复……等等公文函(或“公函”)吗?
该盖章白条不符合“信函公文”等基本形式(或格式)。
况且“便函”是非正式公文信件用于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处理。
“绵阳信息公开办”等竟然采取“私函”或“便函”的方式书面告知当事人等作法——这些是典型的乱作为。
“绵阳信息公开办”“按省政 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要求”给我制发盖章白条的行为,是在按照“法定程序”“履职尽责”,根据上述两个条例等相关规定(规矩)来处理我依法举报的正式(或郑重)的“组 织行为”吗?
而四川“省政 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要求”是否可以超越《宪 法》和上述两个条例等法规(规矩)呢?
如果绵阳市工 商 局答复书[2017]01号的处理“正确合法”,那么他们在给我制发《不再受理告知书》的过程中职责不清违反程序捏造事实报复我建言献策的行为就“正确合法”,那么他们公然曲解职责借故不依法公开给我制发《不再受理告知书》中的“事实”是什么“越权制发的依据”是什么的行为就“正确合法”。
这是有 意无意间在火上加油,在羞辱四川省绵阳市两级政 府。
这合情合理合法吗?他们是打着组 织旗号的小团 伙行为!
★★“绵阳信息公开办”等枉法核实的结论类似“强 权即公 理”;他们公开不遵照执行耳熟能详熟 视 无 睹的《条例》第九条:“涉及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切身利益的”政 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等规定(规矩)。
四川省信 访局谎称他们没有收到复查信函;四川省工 商 局自收到申请之日截止发稿之日共计101个工作日也不作为;他们都想方设法逃避答复绵阳市工 商 局制发《不再受理告知书》涉及的相关行为是否“正确合法”。害怕什么?其道 德公信力何 在呢!?
★由此可见,“绵阳信息公开办”等制发的盖章白条的形式和内容均有错误,它是枉法核实不负责任的表现,它是涉嫌小团 伙上下暗中商量的产物,它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例等规定(规矩)。
二、“绵阳信息公开办”等曲解国 办 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的意见并作为挡箭牌不依法履行政 府信息公开义务敷衍忽悠申请人或举报人竟制发形式和内容均有问题的“7号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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