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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讲法的澄海法院是创建文明城市、法治社会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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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讲法的澄海法院是创建文明城市、法治社会的绊脚石 Empty 不讲法的澄海法院是创建文明城市、法治社会的绊脚石

帖子  xuanxuan5218 周一 十一月 20, 2017 4:38 pm

  2014年10月19日,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碧砂村发生的一起骇人听闻的入室打人致残的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决以主犯潘志雄的无罪判决告终。

  前有儒家“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古训,后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主义价值观的组成要素,然而我们在此案件中窥见的却是贯穿首尾的不公。若潘志雄无罪,何为有罪?先是占用公共道路(同时也是事件的起因),干扰公共秩序;再者入室将人致残,寻.衅.滋.事,罪加一等;继而对受害者实施恐.吓并危及其家属,十恶不赦;全程疏通关系,妨碍司法公正,无法无天。其罪状数不胜数,由此观之,潘志雄是典型的恶棍,社会的毒瘤。更令人气愤的是,澄海法官王馥芬在此事件中非但没有依法惩治此种恶行,反而多次为潘志雄开脱。

  莲华派出所于2014年11月24日在潘志雄位于度假村的温泉屋将潘伟强及潘盛情抓获,缴获一大批土.抢及管.制刀.具。经潘伟强供认,承认是其表兄潘志雄指使其安排组织黑社会人员对受害人潘盛雄进行教训殴.打,潘志雄隔天也在汕头一饭店落网。经审讯,潘志雄对其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的行为供认不讳(附抓获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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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志雄于当天被羁押于澄海看.守.所,其他7个同案人张旭龙、张介跃、张焕东、曾祥锋、张创滨,张烈雄等闻风而逃。时任澄海公安局局长的林育华在其同案犯还未归案、案件仍在审讯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9日以公司业务需要为由违法为其取保,潘志雄也就此脱逃。

  2016年5月30日,澄海区人民法院以(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书对同案犯潘伟强、潘盛情、张旭龙、张介跃、张焕东和曾祥锋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2016年2月,潘志雄被捕归案。但是,澄海法院法官王馥芬竟在当天又对潘志雄再一次违法取.保.候.审。更令人意外的是,2017年6月27日,澄海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王光辉、审判员王馥芬、代理审判员江一珩判决潘志雄无罪,受害人感到难以置信,十分震惊与无奈。虽然受害人早就看清澄海人民法院法官王馥芬在办案过程中的不公道、不讲法,但为了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曾进行了多次努力,一共去了北京5次:2次请专家出意见书、3次进行上访。同时,受害人去省高院、省高检信访的次数更是不计其数。澄海法院也深知如果不公正判决,受害人绝不会善罢甘休,故案件审理一拖再拖,悬而不决。为何一个简单的寻.衅.滋.事案件,从犯都刑满释放,主犯却拖了近3年还未判决。他们的目的意图非常明显,认为拖延时间长了,受害人也无办法。但是为什么敢判无罪?就是“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法官在重赏之下,也有堵徒心理,敢为对抗神圣的国家法律不惜一博。潘志雄在犯案之前已经移民香港,距离正式成为香港公民,只是时间问题。成功移民不能有刑事记录,不能留有案底。所以,澄海法院法官王馥芬丧失了法官应有的公正,全力为潘志雄脱罪,不惜违背证据采信原则。哪怕法院采信检察机关或受害人的一丁点指控,潘志雄都是有罪。但现实恰恰相反!对于检察机关及受害人对潘志雄的指控,法官充耳不闻!而对于潘志雄颠倒是非的狡辩,法官却全部采信。

  而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在庭前的公安机关多份讯问笔.录中,潘伟强、潘盛情等人都承认,为了霸占公共道路,潘志雄专门指使他们来殴.打、恐.吓、威胁受害者及其家属。这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中,潘志雄本人也对此供认不讳。现在潘伟强、潘盛情等人都已经被判决为寻.衅.滋.事罪。但是,该案背后的组织者、指使人、罪魁祸首潘志雄却被宣判无罪?这简直是放纵犯罪!潘志雄早就扬言就算犯了事也不会被抓到,就算被抓到了也不会被判刑。潘志雄父亲也早在2017年春节前就对外宣称,潘志雄无罪,是王馥芬打电话告知他们上下法官已疏通完毕。在这个案件中,王馥芬既是主办法官,又是帮助其疏通关系的中间人。澄海人民法院的取.保.候.审决定和无罪判决正好证实了他们的这些说法。这让人做何感想!难道澄海人民法院是潘志雄开的吗?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0日以汕澄检公诉刑抗【2017】2号刑事抗诉书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目前,该案正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粤05刑终170号案进行审理中。受害人也专门就本案向全国著名的法律权威赵秉志、樊崇义等教授征求法律意见,各位专家一致认为:①澄海区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的被告人再次取.保.候.审的程序严重违法;②潘志雄、潘伟强等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潘志雄、潘伟强等人犯寻.衅.滋.事罪,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③潘志雄、潘伟强等人的行为属于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刑法》第293条第2款规定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刑罚档次;④被告人潘志雄除了多次纠集其他被告人殴.打、追逐、辱骂、恐.吓潘盛雄外,还造成另一女性受害人林木娇轻微伤,情节极其恶劣,应当对其严惩;

  ⑤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潘志雄无罪属严重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该对潘志雄改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呼喊声早已深入人心,“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举能”,然而我们目睹的却是不公充斥的案件悬而未决,黑心法官王馥芬滥用权力扰乱法治公正何其能耐,颠倒黑白。人类文明能够至今长存,便是法治的观念的发展,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曾言:“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若主犯潘志雄犯法却仍然可以逍遥法外,那便是牺牲了社会秩序的自由;若主犯潘志雄的蛮横不讲理是合理的存在,那么现代文明与人类原始社会何异?希望能够还受害者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将犯罪分子潘志雄绳之以法。

  (后附抗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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