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近三十年 现实名控告江苏四部门
从事法律工作近三十年 现实名控告江苏四部门
天下奇案:常州工商局六种违法情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二审竞认为该通知书不违法而改判,女副处长能量通“天”而晋升,高院对该通知书合法性不谈而驳回再审申请,检察院且不支持监督申请,天理何在?
实名投诉举报控告书
中纪委、中共政法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协、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新闻媒体:
实名投诉举报控告人:王国骅,男, 汉族,生于1951年2月10日,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四霍庄村徐家村21号. 居民身份证号:320421195102107716,联系(信件邮寄)地址:江苏省常州市翠竹新村45幢甲单元45幢甲单元101室,电话:13004405858;邮箱:2563730719@qq.com。
实名投诉控告人身份证
被举报控告单位: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工商局)【注册处王珂副处长暨2015.5.18(04000163)企登不受字(2015)第05150001号《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承办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倪志凤、审判员张世霞、代理审判员苗青、书记员吁璇);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萍)。
请求事项:请求中纪委、中共政法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协等部门对二审、再审法官为官不为,为官乱为,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理想信念丧失,为所欲为,官官相护,逃避法律责任,任意枉为,法院干部利用审判职务之便,滥用职权,不尊重事实依据,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玩忽职守, 亊实证据、法理依据充分情况下,枉法裁判的现象进行督查。对下达错误法律文书予以纠正,查出其中原因何在!否则法理何在? 公理何在?
实名投诉控告人执业证
投诉举报控告事实和理由:
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14日至常州市行政审批中心的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工商局)窗口提交了拟设立个人独资的、常州常武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备选企业字号为芬丞仪)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据常州工商局要求,为证明企业名称中行业的经营范围载明为“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代理服务,以及为一般民事行为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
但是,在我递交材料后,常州工商局拒不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我出具书面凭证。直至4天后的5月18日才电话通知我到常州市行政审批中心,领取了向我作出非名称预先核准程序的、(04000163)企登不受字(2015)第05150001号《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5.5.18日常州工商局据《公司行政许可法》出具登记程序的并加盖“登记注册”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企业名称预核申请应向司法局提出。
我不服该《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一)主要证据不足【1、认定申请名称错误:认定申请名称错误:认定我在2015.5.14提交的是常州芬丞仪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企我在2015.5.14提交的是常州芬丞仪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而非“常州常武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备选企业字号为芬丞仪)”;2、认定我申请的是企业登记注册:认定我申请的是“常州芬丞仪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注册,而非“常州常武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所以常州工商局以“企登不受字”和“登记注册专用章”作出《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3、认定申请主体错误:认定申请人非王国骅独资,因为《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出现三个称谓,即受托方王国骅、委托方、申请人,可见认定委托方非王国骅一个申请人;4、认定我申请的是司法局主管的行业错误:认定我申请“常州芬丞仪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事的行业”,而非“常州常武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且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律服务行业,不属企业可经营的行业,而是司法局主管的非企业的法律服务机抅从事的行业;5、认定我申请的是司法局主管的行业经营范围错误:认定我申请“常州芬丞仪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不是为证明企业名称“四要索”,而是申请从事的经营范围,不属企业可经营的,而是司法局主管的非企业的法律服务机抅从事的业务范围;6、认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是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公司的登记机关错误:我在2015.5.14提交的、申请从事法律事务的行业及经营范围的“常州芬丞仪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不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该申请应向司法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从事法律事务的行业及经营范围事项,不属于常州工商局职权范围。(二)、适用法律错误【《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适用的是常州工商局自行制定且尚未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行政许可法》】;(三)违反法定程序【沒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2017.5.14日即时对我作出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名称核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决定,而加盖了“登记注册”专用章】;(四)超越职权【超越全国人大的职权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行政许可法》】;滥用职权【告知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如选择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只能三个月内,而不能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且《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违背法定宗旨、行政不作为、不正当的程序】;明显不当。
2017.9.28常州市工商局适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并使用“名称核准专用章”的“n04000273名称预核登记2017第09280228号名称预先核准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二种不予受理通知书,“企登不受字”、“名称预核登记”不同,“登记注册”、“名称核准”专用章不同。
我不服该行政行为,于2015年5月19日向新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常州工商局5月18日作出的(04000163)企登不受字(2015)第05150001号《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违法,并撤销(04000163)企登不受字(2015)第05150001号《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2、判令常州工商局限期作出常州常武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诉讼请求。
新北法院于2015.5.29受理,常州工商局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的2015.6.5日向我作出《关于更正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通知》,并仍以2015.5.18时间作出的、同一编号的《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
据2000.11.1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0]行他字第15号文件,我在2015.7.10庭审中明确,2015.6.5向我发出《关于更正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通知》,我对未收到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我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故明确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坚持了诉请。
2015年11月12日,新北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作出(2015)新行初字第01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1、撤销常州工商局(04000163)企登不受字(2015)第05150001号《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2、责令常州工商局受理申请人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申请;3、由常州工商局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2015.11.27常州工商局不服提起了上诉。2016.1.15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受理后在2016.2.19日开庭,常州中院不顾我提交的新证据,经审委会决定,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驳回王国骅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有被上诉人王国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
在二审(2016)苏04行终15号判决后,我认为,在一审中虽委托律师,但二审中我根本没有继续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亦根本不存在律师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的事实(因在判决书上载明了律师作为代理人)。
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申明
我不服二审判决,于2016年5月2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申请再审,江苏高院在2016.10.8受理。但江苏高院不顾我的再审理由和我提交的新证据,2017年3月10作出(2016)苏行申128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国骅的再审申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我不服于2017.5.27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常州检察院)申请监督,但常州检察院不顾我提交的新证据且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常检民(行)监【2017】3204000005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王国骅的监督申请。
《常检民(行)监【2017】3204000005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017年9月28日常州市司法局己明确答复: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能范围,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
请。
2017.9.18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无经营范围的、载有“行业代码:L7221-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的、“创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国)登记内名预核字(2017)第17266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二审的判决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四)、(六)、(七)项之情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再审裁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最高检察院也应向江苏省高院提出抗诉。相关部门也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依党纪和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尤其一个常州工商局注册处的年轻女副处长,能耐能大到极点,能让局长、分管局长都认为2015.5.18王副处长代表常州工商局亲自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对显易而见的违法行政行为,能让常州中院合仪庭、审判委员会都认定常州工商局在2015.5.18作出该企业登记程序的、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行为是正确的,且无需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履职,也无需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法释〔2000〕8号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和法释〔2000〕8号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审理,因此作出原审判决错误,应予纠正的判决,证明王副处长劳苦功高,论功行偿从而晋升为注册处正处长以此鼓励;对该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能让江苏高院合仪庭、常州检察院也认为该行政行为不违法,在这案背后,常州工商局注册处的年轻女处长王珂,怎有那么大的能量?为什么?为什么?
我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三十年,现实名举报控告人在此強烈呼吁各大新闻媒体关注,可实地采访、调查核实情况后向社会公众曝光评议!
此呈
实名投诉举报控告人:
2017年11月16日
实名投诉举报控告书
中纪委、中共政法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协、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新闻媒体:
实名投诉举报控告人:王国骅,男, 汉族,生于1951年2月10日,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四霍庄村徐家村21号. 居民身份证号:320421195102107716,联系(信件邮寄)地址:江苏省常州市翠竹新村45幢甲单元45幢甲单元101室,电话:13004405858;邮箱:2563730719@qq.com。
实名投诉控告人身份证
被举报控告单位: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工商局)【注册处王珂副处长暨2015.5.18(04000163)企登不受字(2015)第05150001号《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承办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倪志凤、审判员张世霞、代理审判员苗青、书记员吁璇);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萍)。
请求事项:请求中纪委、中共政法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协等部门对二审、再审法官为官不为,为官乱为,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理想信念丧失,为所欲为,官官相护,逃避法律责任,任意枉为,法院干部利用审判职务之便,滥用职权,不尊重事实依据,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玩忽职守, 亊实证据、法理依据充分情况下,枉法裁判的现象进行督查。对下达错误法律文书予以纠正,查出其中原因何在!否则法理何在? 公理何在?
实名投诉控告人执业证
投诉举报控告事实和理由:
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14日至常州市行政审批中心的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工商局)窗口提交了拟设立个人独资的、常州常武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备选企业字号为芬丞仪)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据常州工商局要求,为证明企业名称中行业的经营范围载明为“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代理服务,以及为一般民事行为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
但是,在我递交材料后,常州工商局拒不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我出具书面凭证。直至4天后的5月18日才电话通知我到常州市行政审批中心,领取了向我作出非名称预先核准程序的、(04000163)企登不受字(2015)第05150001号《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5.5.18日常州工商局据《公司行政许可法》出具登记程序的并加盖“登记注册”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企业名称预核申请应向司法局提出。
我不服该《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一)主要证据不足【1、认定申请名称错误:认定申请名称错误:认定我在2015.5.14提交的是常州芬丞仪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企我在2015.5.14提交的是常州芬丞仪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而非“常州常武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备选企业字号为芬丞仪)”;2、认定我申请的是企业登记注册:认定我申请的是“常州芬丞仪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注册,而非“常州常武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所以常州工商局以“企登不受字”和“登记注册专用章”作出《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3、认定申请主体错误:认定申请人非王国骅独资,因为《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出现三个称谓,即受托方王国骅、委托方、申请人,可见认定委托方非王国骅一个申请人;4、认定我申请的是司法局主管的行业错误:认定我申请“常州芬丞仪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事的行业”,而非“常州常武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且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律服务行业,不属企业可经营的行业,而是司法局主管的非企业的法律服务机抅从事的行业;5、认定我申请的是司法局主管的行业经营范围错误:认定我申请“常州芬丞仪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不是为证明企业名称“四要索”,而是申请从事的经营范围,不属企业可经营的,而是司法局主管的非企业的法律服务机抅从事的业务范围;6、认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是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公司的登记机关错误:我在2015.5.14提交的、申请从事法律事务的行业及经营范围的“常州芬丞仪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不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该申请应向司法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从事法律事务的行业及经营范围事项,不属于常州工商局职权范围。(二)、适用法律错误【《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适用的是常州工商局自行制定且尚未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行政许可法》】;(三)违反法定程序【沒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2017.5.14日即时对我作出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名称核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决定,而加盖了“登记注册”专用章】;(四)超越职权【超越全国人大的职权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行政许可法》】;滥用职权【告知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如选择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只能三个月内,而不能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且《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违背法定宗旨、行政不作为、不正当的程序】;明显不当。
2017.9.28常州市工商局适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并使用“名称核准专用章”的“n04000273名称预核登记2017第09280228号名称预先核准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二种不予受理通知书,“企登不受字”、“名称预核登记”不同,“登记注册”、“名称核准”专用章不同。
我不服该行政行为,于2015年5月19日向新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常州工商局5月18日作出的(04000163)企登不受字(2015)第05150001号《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违法,并撤销(04000163)企登不受字(2015)第05150001号《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2、判令常州工商局限期作出常州常武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诉讼请求。
新北法院于2015.5.29受理,常州工商局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的2015.6.5日向我作出《关于更正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通知》,并仍以2015.5.18时间作出的、同一编号的《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
据2000.11.1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0]行他字第15号文件,我在2015.7.10庭审中明确,2015.6.5向我发出《关于更正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通知》,我对未收到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我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故明确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坚持了诉请。
2015年11月12日,新北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作出(2015)新行初字第01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1、撤销常州工商局(04000163)企登不受字(2015)第05150001号《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2、责令常州工商局受理申请人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申请;3、由常州工商局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2015.11.27常州工商局不服提起了上诉。2016.1.15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受理后在2016.2.19日开庭,常州中院不顾我提交的新证据,经审委会决定,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驳回王国骅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有被上诉人王国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
在二审(2016)苏04行终15号判决后,我认为,在一审中虽委托律师,但二审中我根本没有继续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亦根本不存在律师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的事实(因在判决书上载明了律师作为代理人)。
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申明
我不服二审判决,于2016年5月2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申请再审,江苏高院在2016.10.8受理。但江苏高院不顾我的再审理由和我提交的新证据,2017年3月10作出(2016)苏行申128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国骅的再审申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我不服于2017.5.27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常州检察院)申请监督,但常州检察院不顾我提交的新证据且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常检民(行)监【2017】3204000005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王国骅的监督申请。
《常检民(行)监【2017】3204000005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017年9月28日常州市司法局己明确答复: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能范围,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
请。
2017.9.18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无经营范围的、载有“行业代码:L7221-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的、“创远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国)登记内名预核字(2017)第17266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二审的判决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四)、(六)、(七)项之情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再审裁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最高检察院也应向江苏省高院提出抗诉。相关部门也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依党纪和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尤其一个常州工商局注册处的年轻女副处长,能耐能大到极点,能让局长、分管局长都认为2015.5.18王副处长代表常州工商局亲自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对显易而见的违法行政行为,能让常州中院合仪庭、审判委员会都认定常州工商局在2015.5.18作出该企业登记程序的、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行为是正确的,且无需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履职,也无需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法释〔2000〕8号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和法释〔2000〕8号第五十条第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审理,因此作出原审判决错误,应予纠正的判决,证明王副处长劳苦功高,论功行偿从而晋升为注册处正处长以此鼓励;对该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能让江苏高院合仪庭、常州检察院也认为该行政行为不违法,在这案背后,常州工商局注册处的年轻女处长王珂,怎有那么大的能量?为什么?为什么?
我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三十年,现实名举报控告人在此強烈呼吁各大新闻媒体关注,可实地采访、调查核实情况后向社会公众曝光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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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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