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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宁县政府乱作为 福利焦化厂被逼关停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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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二 五月 13, 2014 11:31 am

中 国投诉网:
   山西省乡宁县福利焦化厂始建于一九九一年,是全县最早的一家社 会福利集体企业,占地面积49亩,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在册职工51人,其中残疾职工25人,占到生产工 人的61%,拥有固定资产1300余万元,在册资金516万元,是全县福利企业的龙头。
   就是这样一个为社 会贡献,为政 府解困,为残疾人员谋利的企业,由于县委和政 府主要领 导的不当行为,使企业损失四千多万元,将企业推向绝路,被 迫长期停产,陷入无力自拔的深渊,至今还在水深火 热之中苦苦的呐喊。
              (一)
1、焦化厂始建于1991年,时任县委书 记刘铁成责成承办。临汾市计划委 员会于19⑧9年6 月10日以临地计燃字(19⑧9)第18号文件批准兴建。乡宁县人 民政 府以乡征土字(19⑧9)17号文件批准征用耕地9.8亩。定为集体性质的福利企业,挂靠于县残联。并于19⑧9年月15日与当地村 民委 员会签订了承包土地合同,总共占地49亩。
   2、乡宁县人 民政 府于2002年4月29日以乡政发(2002)18号文件,作出了《关于加强洗煤企业管理的实施方案》,提出“实现主焦原煤不出境,建设优质主焦精煤基 地”。按照这一精神,经企业申请,县经委于2002年6 月18日以乡经发(2002)21号文件、县环保局于2002年4月18日以乡环管字(2002)17号文件批准立项进行了入洗原煤40万吨的大规模改造,后又扩大为入洗原煤60万吨生产能力,从2003年至2005年改造工期为3年,总共投资2270万元。
   运用原来的3.8㎡的落后设备,一边生产,一边改造,以短短二三年的时间,不仅兑现了拖 欠工 人8个月的全部工 资,偿还了前任厂长的历 史欠账367万元,归还了银 行的历 史不良借款173万元,多次受到县政 府及有关单位的通报表彰和奖励;2003年被评为“工 人福利设施先进企业”;2005年被评为全县的“社 会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匾一块;从2003年到2007年连续五年被中 国农业银 行山西省分行评为AA+级信用度企业;多次受到县税务部门的表彰,将法人代 表聘任为“税务工作监 督员”。县政 府于2003年5月20日以乡政通字(2003)7号文件发出了《关于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通告》,将本企业列为“封闭型管理企业,从多方面加以保护”,并树为全县的先进典范,作为全县福利企业学习的榜样。
              (二)
   2007年3月28日,县政 府以乡政发(2007)105号文件通知,令本企业与2007年12月31日前搬迁于别处。原因是该企业所在地被新规划到城区范围。至于如何搬迁?往哪里搬迁?有无 能力搬迁?只字未提,只是口头上答应“考虑考虑”。紧接着在企业的大门口挂上了“停产企业”的牌子,不让生产。
   银 行得知这一信息后,不但立即停止了流资贷 款,还冻结了企业账户,将企业判了死刑,陷入绝境。
              (三)
   为了保留这个社 会福利集体企业,各级政 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使这个企业才得以存在。
    1、省政 府民政厅于2007年1月1日以福企证字第1400—101—7057号为乡宁县福利焦化厂颁发了《社 会福利企业证 书》。
    2、20О8年山西省人 民政 府在验收洗煤企业去留定性时(当时要求保留入洗能力达到60万吨以上的企业),县人 民政 府怕因搬迁问题,影响到企业的保留,特于20О8年5月5日以乡政发(20О8)27号文件专题向临汾市经委作了《关于保留乡宁县福利焦化厂的请示报告》。
    3、乡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9月7日以国土资函字(2009)17号函作了“乡宁县福利焦化厂占地49亩,土地费用已缴清,同意占用”。
    4、临汾市环保局以“14102906200026许可证编号”,对乡宁县福利焦化厂发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5、乡宁县水利局于20О8年7月10日以晋临乡字第00011号为乡宁县福利焦化厂发了《取水许可证》。
    6、乡宁县质量技术监 督检验测试所于2009年6 月30日以证 书编号20090073号为乡宁县福利焦化厂发了《电子汽车衡检定证 书》。
    7、乡宁县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于2009年9月7日以双信验字038号为乡宁县福利焦化厂作了516万元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8、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员会于2009年11月23日以141101016号为乡宁县福利焦化厂正式颁发了《独 立洗煤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
              (四)
   20О8年4月杨安虎继任乡宁政 府县长、县委书 记以后,根本不关心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特别是对福利企业更是置若罔闻。乡宁县福利焦化厂自2007年停产至2012年六年期间,企业除口头汇报请求外,还专题写了解决有关实际问题的报告,但从来没有得到过县委、县政 府的任何信息。直到2011年10月,杨安虎指派县经信局负责人与法人代 表周峪民谈话说,临吉高速公路的引线要通 过福利焦化厂的所在地,你有何意见?周峪民当即表态:“第一完全同意高速路占用;第二企业所走过的道路完全是政 府行为,政 府应该给予补偿”。经信局负责人第二次接 触周峪民时说:领 导的意见是让拆要拆,不让拆也要拆,分文不予赔偿,非占不可。接着便开始了一系列 强 硬行为:
    1、常务副县长陈海平命令企业所在地——管头镇樊家坪村委支部书 记和主 任向法 院起诉企业非法占地,法 院于2011年11月23日正式开庭审理:起诉方因无理诉 讼彻底败诉。
    2、杨安虎和分管副县长陈海平指定“吉县良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对乡宁县福利焦化厂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于2011年11月8日,由政 府经信局、企业法人代 表与吉县评估所所长白良忠签订了双向委托书,后因评估数额大,乡宁县政 府不让出具评估报告。当企业法人代 表追要评估报告时,所长白良忠说,不包括建材厂,仅福利焦化厂的土建就评估了一千多万元,加上设备要达两千多万元,我实在不敢提 供评估报告,若要出了评估报告,我在乡宁所做对的评估报酬一分钱也得不上。
    3、2012年1月初到3月底,杨安虎责成县纪 委书 记栗俊昌牵头,组 织纪检委、公、检、法等十几个部门60余人,对乡宁县福利焦化厂进行全面的立案查处,杨安虎亲自授意,一定要拿到将周峪民送进监狱的问题。经过三个月的深查细找,结果是毫无所得。
    杨安虎气急败坏,第二次又组 织纪检委和公、检、法等单位,抽调精兵强将,仍然由纪检书 记挂 帅,立案查处周峪民自1⑨83年至19⑨8 年在县经委任职期间的问题,经过一个多月的翻箱倒柜,四处奔波,又一次以毫无所得而告终。
    在查处过程中,他们目空一切,不择手段,肆意践 踏党 纪国 法。例如:在找不到1996年财务账簿时,非要叫现任会计陈 云山拿出不可,三番五次地训喊,整天整天的不让回家。陈说第一,我是2010年7月进厂的,不是我手的事情;第二原任会计未向我移交;第三有无问题与我毫无关系,为什么揪住我不放。这下惹怒了杨安虎手下,几次将陈移送到公 安刑警队问罪。
    再如:根据山西省国税局的规定,福利企业必须挂靠于当地的民政、残联、街道办事处的其中一个单位。查案人员便揪住原任残联主 任张宝玉不放,让其交代受 贿问题,只逼得这个人吃睡不宁,神 经失常。
    4、在“招数”用尽的情况下,杨安虎、陈海平和其他领 导人,三番五次,昼夜不停地找周峪民谈话说,政 府补偿不能突破1000万元,并让吉县评估所出具了一份⑨80万元的假评估报告,于2012年4月24日让签订企业补偿协议书。福利焦化厂法人代 表周峪民拒绝了签字;建材厂法人代 表周峰以不许附带所谓的“评估报告”为条件,只代 表建材厂签了字。
    5、2012年4月份,企业被 拆 除时,因大量的货物露天堆放,企业再三请求县政 府,无论如何先解决一处企业建设用地,负责拆 迁的常务副县长陈海平答应说,10亩左右问题不大,可以解决。企业总以为用地问题基本上解决了。谁知那是一个骗 局。几个月过去了,却无一点音信。再次找到陈海平时,他一反常态,矢口否认,冷冰冰地说哪有时间管你们这些事,你写报告找主管部门去。
    6、企业在无奈之下,当即以书面报告送达书 记、县长、几位副县长和主管部门。天天等,夜夜盼,万万没有想到等来的竟是一场大开杀戒、轰动城乡的巨大灾 难。县委书 记杨安虎、副县长陈海平责令住建局一批人马于2013年5月23日至24日,对暂时留存的几间库房强行拆 除。大量的设备、产品、半成品、原辅材料等,有的被砸坏,有的被深埋,其场面世上少见,其状况惨不忍睹。令人不解的是乡宁县委、县政 府主要领 导人为什么对企业如此的无情、冷酷、仇视和残 忍。难怪人们说,现在世道变了,当 官的没有好处,不会体贴民情,为民办事,比日本侵略者当年对中 国的烧杀抢掠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据不完全统计,此次强盗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76万余元。
              (五)
    1、企业从2003年至2005年三年改造,总共投资2270万元,全部是自筹资金。
    2、企业从2007年至2012年5月形成的借款利息共计为18174000元。
    3、企业从2007年至2012年5月形成的各项非生产费用共计3379300元,其中工 人工 资1582600元。
    4、2013年5月因强 拆造成的资产损失76万余元。
    以上债务,除政 府补偿的⑨80万元外,尚欠3521.33万元。
              (六)
    请求领 导解决以下问题:
    1、必须按照对企业资产的评估价值、企业停产期间形成的全部债务和强 拆损失,给予赔偿。
    2、必须对全体员工、特别是残疾人员进行适当的安排,让其能够正常生活。
    3、必须对企业的后续产业解决一处经营场地。
    4、必须对有关人员无视党 纪国 法、肆意践 踏法 律、疯狂侵犯人 权、漠不关心企业、与中 央政 府相对抗的恶劣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
              
              后 记
    周峪民,男,现年76岁,中 共 党 员,1954年参加工作,一直在当地政 府从事于经济管理工作,1998 年退休后,因乡宁县福利焦化厂处于瘫痪状态,工 人纷纷请 愿上 访,县委和政 府领 导再三动员周去协助一段工作,周无奈于2000年进入企业,当时的企业领 导借口外出要账,便一去不归。周被 迫于2002年5月 经省、地(市)、县三级政 府审批接任了该企业的法人代 表。
    
    
    
    
                山西省乡宁县福利焦化厂
                  法人代 表:周峪民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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