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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盐业功臣被冤,16年申诉无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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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日 九月 17, 2017 9:19 am

  人 民法 院有悖“国 务 院、国 家原两委”等盐业政 策,将有功之臣枉判有罪。
  
  申 诉人袁仲德,男,1951年6 月20日生,汉 族,小学文化,原系江苏省响水县头罾盐场职工,现住盐城市盐都县人 民法 院北侧。身 份 证320921195106200034,电 话13921800622。
  
  简要案情:
  
  申 诉人袁仲德于1997年至1998 年间,按响水县人 民政 府(1995)115号文件、国 家计委、经贸委1995年11月8日发布1872号“工业用盐放开经营”的政 策,为响水县人 民政 府联 系销 售工业用盐(其中包括工业中粗盐、工业粉盐)1760吨,得奖金17600元。2001年,盐城市盐都县人 民法 院,从中认定申 诉人销 售工业用盐270吨,将其中工业粉盐(未加碘)75吨、85吨等拼凑231.5吨认定为“食用盐”,以申 诉人非法经营工业用盐和食用盐罪,从重判处申 诉人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 治权 利一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一万元。
  
  该判 决严重违反了国 家和地方政 府制定的盐业政 策。一是认定申 诉人联 系销 售工业用盐有罪,违反了国 家计委、经贸委1995年11月8日发布的1872号“工业用盐放开经营”的政 策;二是认定工业盐中的“未加碘”的粉盐为“食用盐”,违反了国 务 院1994年8月23日颁布的(1994)163号令和国 务 院办公厅88号文“食用盐”必须“加碘”的规定;违反江苏省人 民政 府1996年3月21日颁布的《江苏省食用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第72号令,明确江苏省城乡居民自3月21日起“食用盐”必须“加碘”的规定;违反江苏省盐业公 司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政 府第72号令作出苏盐司(1996)50号文,重申江苏省“食用盐”全部“加碘”的文件。
  
  申 诉人为响应响水县人 民政 府的号召,联 系销 售工业用盐1760吨,没有一两是“食用盐”,获得奖金17600元。可见申 诉人有功、无过更无罪之人,却遭到人 民法 院不公 正的判 决。导致申 诉人走上16年的申 冤路,直至最高人 民法 院明知冤案,却久拖不纠。
  
  申 诉人呐喊,何时落实习- 近 -平总- 书- 记“努力让人 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 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何时把最高院周 强院长:“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的讲话落到实处?申 诉人冤案不平,至死不休。
  
   申 诉人:袁仲德
     2017年9月16日
随风而去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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