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审批的村民身份证是伪造的,内幕惊人!
政府征地审批的村民身份证是伪造的,内幕惊人!
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政 府公然使用伪 造的农民身 份 证办 理土地征 收手 续
本网讯(首席记者 唐云立 岳吉 报道)日前,记者接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刘井武等10名农民的情况反映,称加格达奇区(下简称加区)政 府在2011年征收加北乡幸福村二组、三组地块时,未与全部村民签订补 偿协议,伪 造村民身 份信息来报批土地手 续。
为了了解事实真 相,记者于9月9日赶往加区。
据了解,2015年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 民法 院受理刘井武等46人状 告加区人 民政 府土地征收一案,该法院提 供的庭 审记录第85页显示,由加区政 府提 供的被征 收人方全刚、刘权三等8人的身份信息存在伪 造问题,被 告代 理人表示这些伪 造的信息是加北乡政 府提 供的,并且认可方全刚的身 份 证信息确实与本人不一致。
图:左为法 院存 档件,右为方全刚本人提 供证 件。
记者在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 民法 院存档的资料中看到,由加区政 府提 供的方全刚身 份 证的信息是1973年10月1日出生,地址是加北乡三组102号;而真实的方全刚出生于1980年3月18日,地址应为加北乡幸福村2组95号(见上图,左为法 院存档件,右为方全刚本人提 供证 件)。
如此伪 造的信息还有8人(见上图)。
通过走 访,加区加北乡副书 记孙波表示:“这个情况,我们也不了解,得问加区。”
而加区土地局局 长刘琦颖说:“这是加北乡提 供的,还是得问他们”。
村民表示这不就是在踢皮 球吗!刘琦颖说:“这事需要向加区政 府报告”。
作为向上级政 府机 关提 供征 地审 批的农民身 份信息居然敢伪 造,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其目的又是什么?
根据《刑 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 造、变造居民身 份 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 明身 份的证 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 役、管 制或者剥 夺政 治权 利,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 金。
带着诸多问题,记者请教了黑龙江省建文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孙德仁。
他说:“加区提 供的虚假身 份 证信息,应该出现在集 体土地征收中地籍调 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征 地补 偿安置方 案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两个方面,这是需要提 供农 民身 份信息的;当时有关部门应该是没有征得这些村 民的同意,所以才会伪 造信息上 报,骗取上 级机 关批准,这就违背了农民的真实意愿,属于违法行为”。
“是谁伪 造了农民身 份 证,谁就要负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领 导的审核责任,致使虚 假 身 份证得以出现在政 府审 批的前置要 件中”,孙德仁强调。
这种伪 造行为应该由谁来对此负责?已经上 报并获得批准的征 地手 续,由于虚 假信息,是应该继续实施呢?还是终止呢?而由此给农民带来的损失,又有谁来补 偿?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文章来源 华夏报道网
本网讯(首席记者 唐云立 岳吉 报道)日前,记者接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刘井武等10名农民的情况反映,称加格达奇区(下简称加区)政 府在2011年征收加北乡幸福村二组、三组地块时,未与全部村民签订补 偿协议,伪 造村民身 份信息来报批土地手 续。
为了了解事实真 相,记者于9月9日赶往加区。
据了解,2015年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 民法 院受理刘井武等46人状 告加区人 民政 府土地征收一案,该法院提 供的庭 审记录第85页显示,由加区政 府提 供的被征 收人方全刚、刘权三等8人的身份信息存在伪 造问题,被 告代 理人表示这些伪 造的信息是加北乡政 府提 供的,并且认可方全刚的身 份 证信息确实与本人不一致。
图:左为法 院存 档件,右为方全刚本人提 供证 件。
记者在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 民法 院存档的资料中看到,由加区政 府提 供的方全刚身 份 证的信息是1973年10月1日出生,地址是加北乡三组102号;而真实的方全刚出生于1980年3月18日,地址应为加北乡幸福村2组95号(见上图,左为法 院存档件,右为方全刚本人提 供证 件)。
如此伪 造的信息还有8人(见上图)。
通过走 访,加区加北乡副书 记孙波表示:“这个情况,我们也不了解,得问加区。”
而加区土地局局 长刘琦颖说:“这是加北乡提 供的,还是得问他们”。
村民表示这不就是在踢皮 球吗!刘琦颖说:“这事需要向加区政 府报告”。
作为向上级政 府机 关提 供征 地审 批的农民身 份信息居然敢伪 造,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其目的又是什么?
根据《刑 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 造、变造居民身 份 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 明身 份的证 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 役、管 制或者剥 夺政 治权 利,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 金。
带着诸多问题,记者请教了黑龙江省建文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孙德仁。
他说:“加区提 供的虚假身 份 证信息,应该出现在集 体土地征收中地籍调 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征 地补 偿安置方 案中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两个方面,这是需要提 供农 民身 份信息的;当时有关部门应该是没有征得这些村 民的同意,所以才会伪 造信息上 报,骗取上 级机 关批准,这就违背了农民的真实意愿,属于违法行为”。
“是谁伪 造了农民身 份 证,谁就要负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领 导的审核责任,致使虚 假 身 份证得以出现在政 府审 批的前置要 件中”,孙德仁强调。
这种伪 造行为应该由谁来对此负责?已经上 报并获得批准的征 地手 续,由于虚 假信息,是应该继续实施呢?还是终止呢?而由此给农民带来的损失,又有谁来补 偿?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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