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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局因何成为被告?(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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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二 九月 12, 2017 6:15 pm

2017年9月5日下午2点,一场行政诉 讼如期在北 京市朝 阳区人 民法 院开庭,随着法槌的一声脆响,北 京市源盛达木业公 司的实际经营人任德明,诉北 京市朝 阳区公 安分 局的行政官司正式开庭。
  诉 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对涉案违法行为立案调 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事实和理由:北 京市源盛达木业公 司(以下简称源盛达公 司),为位于北 京市朝 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的一家家具加工企业,原告任德明为实际经营人。
  2013年12月13日早上7点左右,300多名不法分 子在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突然闯入源盛达公 司厂区内,强行将源盛达公 司的40余名员工及家属拖拽至室外,并没收了员工的手 机,对上述员工实施控 制,限 制人身自 由,导致员工财物被哄抢。而后,上述不法分 子使用大型机械将源盛达公 司的厂房等地上物予以暴 力拆 除,厂内的设备、成品、半成品、材料等财物也被全部损毁,厂区变为一片废墟。
  上述不法分 子实施的涉案不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严重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作为当地公 安职能部门,依据《人 民 警 察法》等法 律法规负有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为此,原告特依法于2017年2月18日向被告邮寄递交了《违法强 拆查处申请书》,要求被告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 查,追究上述不法分 子的违法责任,并书面答复原告。被告于2017年3月7日作出朝公(信 访)不受字[2017]751073号《不受理信 访事项告知书》,对于原告的查处申请不予受理。
  原告认为,原告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向被告提出查处申请,是要求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其不履行对涉案违法行为立案调 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本诉,请求贵院依法审理,作出公 正合理的判 决!
  并向法庭呈交了相关证据及强 拆当场的大量照片等等。
  接着双方代 理人进行了法庭的呈述、质证、抗辩、最后原告代 理律师作辨论意见呈述:
  依据我 国《人 民 警 察法》第二条规定:“人 民 警 察的任务是维护国 家安全,维护社 会治安秩序,保护公 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 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公 安部《公 安机 关办 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 安机 关对报案、控 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 关移送的案 件,应当及时受理,制 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 查处理;(二)对属于公 安机 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 安机 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 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 安部《公 安机 关办 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 安机 关接受案 件时,应当制 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作为当地公 安机 关,具有对辖区内违法行为依法调 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涉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法 律法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依法履行其对涉案违法行为的调 查处理职责。
  一、本案村委会的行为明显超越其法定职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村 民委 员会自 治法》第十条规定:“村 民委 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 法、法 律、法规和国 家的政 策,遵守并组 织实施村 民自 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 民会 议、村 民代 表会 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 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 民服 务,接受村 民监 督。”
  《村 民委 员会自 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 民会 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 民自 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 族乡、镇的人 民政 府备案。”
  《村 民委 员会自 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 民自 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 民会 议或者村 民代 表会 议的决定不得与宪 法、法 律、法规和国 家的政 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 民的人身权 利、民 主 权 利和合法财产权 利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村委会作为基层自 治组 织,享有一定的自 治权限,但村委会并非不受法 律约束的组 织,其行为也应当依法进行,不能以自 治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否则就应当受到有关部门的惩处,其就应当承担法 律责任。村 民会 议也不能作出侵犯当事人人身权 利、合法财产权 利的决定,也不得与宪 法、法 律、法规和国 家的政 策相抵触。村委会享有一定的自 治权限,但其绝对没有实施强 制拆 除的职权,其不能代替行政机 关甚至司法机 关行使权 利。
  本案中,村委会组 织人员超越其法定职权对原告公 司实施了强 制拆 除,严重违反了法 律法规,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作为公 安机 关,具有保护公 民的人身自 由和合法财产,惩治违法活动的法定职责,并未将村委会的违法活动排除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之外,对于村委会的违法活动也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被告没有依法对原告的报案履行受理、调 查等程序,也没有采取相关法 律措施。
  公 安部《公 安机 关办 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 安机 关接受案 件时,应当制 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 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对原告的报案应当制 作受案回执单,并交付原告,且应当及时调 查处理,采取相关法 律措施。但本案中,被告并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
  被告辩称,原告仅仅邮寄查处申请信件,启动不了办案程序。代 理人认为,被告的观点不能成 立。因为报案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通 过电 话、快递、“110”信箱、短信等方式报案,甚至可以通 过他人报案,这些报案方式都受到法 律保护,被告收到这些报案信息或材料后就应当启动办案程序。
  公 安部《公 安机 关办 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 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 件或者行政案 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 件的程序办 理。在办 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 安机 关办 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办 理。”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的报案,如果立案也应当进行刑事立案。代 理人认为,被告的观点不能成 立。因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告无法确定为刑事案 件或者行政案 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 件的程序办 理。在办 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转交刑事部门。如果本案构成刑事案 件,被告应当向原告出具刑事立案手续,如果不构成刑事案 件,也应当出具不予刑事立案的手续,但被告并没有依照法 律规定作出任何处理,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至于被告辩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 安机 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原告的公 司于2013年12月被 拆 除,原告2017年2月才举报,早就已经超过了上述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公 安机 关是不予处理的。代 理人认为,被告的观点不能成 立。因为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针对的是公 安机 关对违法 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时效问题。首先,没有法 律规定报案人必须在六个月内举报。其次,公 安机 关超过六个月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也是在其发现违法行为之后是否处罚的问题,而不是说公 安机 关在未经调 查处理、未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就认定案 件合法不予处罚的问题,这完全是两个性质的问题。被告的辩称不能成为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理由。
  三、原告起诉的是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人 民法 院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
  首先,原告起诉的并非被告作出《不受理信 访事项告知书》的信 访处理行为。
  原告向被告递交查处申请是要求被告履行其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而非信 访行为。被告依据《信 访条例》对原告的查处申请事项进行处理,显然不符合法 律规定。原告起诉的是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其次,原告起诉的也非刑事司法行为。
  本案中,被告根本没有依据《刑事诉 讼法》作出诸如刑事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刑事司法行为,即根本就不存在诉 讼标的是刑事司法行为的可能性。
  原告是因为被告对原告申请查处的涉案违法行为没有作出任何处理,才向法 院要求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如果被告已经对本案所涉行为进行了刑事立案,原告也就不会向法 院提起本诉。
  综上所述,原告向被告递交查处申请是要求被告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被告按照信 访事项办 理无法 律依据,其不履行查处涉案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也属于人 民法 院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恳 请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 讼请求。
  
  敬请合议庭采纳以上代 理意见,作出公 正合理的判 决。
    缀文:任德明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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