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没有法制,没有正义,太黑暗了!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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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北 京市东城区的李先生和叶先生与北 京铁良畜牧有限公 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双方约定该公 司将位于北 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谢楼村村委会月65亩的土地租赁给李先生、叶先生用于经营。
之后,该公 司与李先生、叶先生发生纠纷,曾于2012年将李先生、叶先生诉至北 京市通州区人 民法 院,北 京市通州区人 民法 院2013年2月作出判 决,判 决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协议,驳回了该公 司要求返还土地的诉 讼请求。
2013年7月,该公 司再次将李先生、叶先生诉至北 京市通州区人 民法 院,诉 讼请求仍然是要求返还土地,另增加了要求被告赔偿其所谓的被 拆 除的房屋的损失,通州区人 民法 院在房屋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根据该公 司股东的证言对不存在的房屋的价值及附属屋的价值委托评估机 构评估,该公 司所谓的房屋不仅属于违 章建筑,而且不能证明其拥有合法产权,通州法 院却采纳了该公 司的意见,判 决李先生、叶先生赔偿该公 司损失1345554元,现李先生、叶先生已经上诉至北 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 院,二审尚未作出判 决。
据李先生、叶先生的代 理人北 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刘松鸿律师介绍,一审法 院判 决李先生、叶先生赔偿该公 司一百三十余万元的损失缺乏事实及法 律依据,且原告的诉 讼请求超过了诉 讼时效,一审法 院的判 决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表示将代 理当事人穷尽所有的司法救济手段将诉 讼进行到底,讨还公 道。
之后,该公 司与李先生、叶先生发生纠纷,曾于2012年将李先生、叶先生诉至北 京市通州区人 民法 院,北 京市通州区人 民法 院2013年2月作出判 决,判 决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协议,驳回了该公 司要求返还土地的诉 讼请求。
2013年7月,该公 司再次将李先生、叶先生诉至北 京市通州区人 民法 院,诉 讼请求仍然是要求返还土地,另增加了要求被告赔偿其所谓的被 拆 除的房屋的损失,通州区人 民法 院在房屋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根据该公 司股东的证言对不存在的房屋的价值及附属屋的价值委托评估机 构评估,该公 司所谓的房屋不仅属于违 章建筑,而且不能证明其拥有合法产权,通州法 院却采纳了该公 司的意见,判 决李先生、叶先生赔偿该公 司损失1345554元,现李先生、叶先生已经上诉至北 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 院,二审尚未作出判 决。
据李先生、叶先生的代 理人北 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刘松鸿律师介绍,一审法 院判 决李先生、叶先生赔偿该公 司一百三十余万元的损失缺乏事实及法 律依据,且原告的诉 讼请求超过了诉 讼时效,一审法 院的判 决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表示将代 理当事人穷尽所有的司法救济手段将诉 讼进行到底,讨还公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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