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综合论坛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通州法院法官孙之智“创新”新的判决书(转载)

向下

通州法院法官孙之智“创新”新的判决书(转载) Empty 通州法院法官孙之智“创新”新的判决书(转载)

帖子  美观大方999 周一 五月 05, 2014 11:04 pm

2010年4月,北京市东城区的李先生和叶先生与北京铁良畜牧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双方约定该公司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谢楼村村委会月65亩的土地租赁给李先生、叶先生用于经营。
之后,该公司与李先生、叶先生发生纠纷,曾于2012年将李先生、叶先生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年2月作出判决,判决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协议,驳回了该公司要求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该公司再次将李先生、叶先生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仍然是要求返还土地,另增加了要求被告赔偿其所谓的被拆除的房屋的损失,通州区人民法院在房屋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根据该公司股东的证言对不存在的房屋的价值及附属屋的价值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该公司所谓的房屋不仅属于违章建筑,而且不能证明其拥有合法产权,通州法院却采纳了该公司的意见,判决李先生、叶先生赔偿该公司损失1345554元,现李先生、叶先生已经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尚未作出判决。
据李先生、叶先生的代理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刘松鸿律师介绍,一审法院判决李先生、叶先生赔偿该公司一百三十余万元的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表示将代理当事人穷尽所有的司法救济手段将诉讼进行到底,讨还公道。

美观大方999

帖子数 : 361
注册日期 : 13-09-05

返回页首 向下

返回页首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