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明解惑“两个煤商的股权之争”
张新明解惑“两个煤商的股权之争”
本以为2012年9月最高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能够还自己一个消停。但张新明没有想到,这只是又一个麻烦的开始。
2014年的春节,张新明过得并不宁静。此前,一篇指责其“发家致富有问题,多次被查无下文,通过诉讼赚百亿”的报道,再度把他推上了舆论的风口。
? ? ?“事实上,这篇以《煤商敛财术》为标题的封面报道并无新鲜东西,在没有对我进行采访,也不了解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只是将以前的网络传言及小报报道捏在一起,再加上偏听偏信来的东西,又重新包装后发了一遍,其实是换汤不换药,就是以侮辱、诽谤我及我担任董事长的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为目的,帮助纠纷的另一方造势而已。但由于其平台影响力及传播,对我本人和金业公司的合法权益都已经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这些消息的背后主使人,可以肯定地说就是吕中楼。”2014年2月,在北京接受《环球财经》记者独家专访的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下称“金业集团”)董事长张新明开门见山。
张新明,在众多报道中被冠以“(曾经的)山西首富”、“山西赌王”等吸引眼球字眼的主角之一,此前却极少在这些报道中接受采访。与此同时,报道中的另一位主角——拥有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的山西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沁和集团”)董事长吕中楼(或律师),则多数“在场”。故而,在有关两位煤商之争的正式报道中,吕中楼的表述较为充分,张新明则接近“失声”。
不过,对媒体一直保持低调的张新明,也曾有过高调之举。2012年5月11日,张新明在《中国法制报》的报眼显著位置刊登一份声明,指出:“最近,有的网站在不了解真相的前提下,对我本人和企业进行了不实报道,给我本人和企业造成了无辜的伤害和损失”、“要求有关网站立即停止侵权”。
其时接受采访,张新明表示:“我公司与沁和能源集团公司、沁和投资有限公司及吕中楼先生之间有一起经济纠纷,后来我们诉诸法律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了判决,对方不服提出了上诉。也就在这以后,网络上攻击我的谣言就慢慢起来了。”
而就在2012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双方做出终审判决的一年多内,在某些媒体上连续出现多篇集中报道“张新明通过本案的诉讼夺回了五年前已经转让的股权,获得了几十上百亿元的利益,大获全胜”、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报道,张新明认为:这不是偶然现象,而是一种“扭曲和变异的情况”,背后必然存在着推手,甚至不排除有某种交易。
硝烟起于一场权益标的巨大的因股权转让和合作而引发的诉讼。
“马拉松”官司缘起
诉讼主要缘起于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金海公司”)46%股权转让,金海公司于2003年由张新明及其他两位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旗下的阳城大宁煤矿是一座品质优、储量大的矿山。2005年7月,经资产评估,该矿面积为53.6907平方公里,资源总储量为40931.19万吨,评估价值为27.9551亿元人民币。
张新明向《环球财经》记者展示了三份协议复印件。
2007年5月23日,张新明与吕中楼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协议显示:沁和集团收购张新明在金海公司的5%股权(出让价格为150万元人民币),作为一方最终收购金海公司53%股权与甲方共同运营发展的开始。金业集团协助沁和投资置换金海公司于阳城煤运公司的合作合同,把阳城煤运对金海公司的责任权利转让给沁和集团。阳城煤运现持有金海公司股权28%,质押股权52%,总计金额6.7亿元人民币。吕中楼出让其合法持有的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股权给张新明,张新明进入兰花集团董事会。在协议的最后,有手写加上并双方公司盖章的条款:阳城大宁煤矿价格与阳煤最终确定。金业集团、中庄、红崖头煤矿价格双方最终确定,根据股权确定。
2007年7月3日,张新明与吕中楼签署《合作协议书》。协议书显示:金业公司同样将其实际控制人张新明及两位其关联方持有的金海公司46%的股份转让给沁和集团的关联公司沁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沁和投资”),转让价格待定。
2009年1月,双方签订《股权置换及债务重组协议书》。协议书显示:2007年8月28日,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张新明将其所持金海公司46%的股权投入沁和投资,占后者49%股权。吕中楼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向沁和投资注入现金3.3658亿元,占沁和投资51%股权;吕中楼收购金业公司股权,代张新明交纳金海公司资源价款及投资其他合作项目,累计出资人民币76098.26万元。双方同意,张新明以其在沁和投资49%的股权,与吕中楼的一系列股权、资产及权益进行置换,其中包括,张新明指定吕中楼将合作款人民币3.9亿元转给自然人谢江。
2007年9月13日,张新明将46%股权转入沁和投资。张新明表示,当时出于不改变注册资本、方便工商登记变更的考虑,就以金海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计算,每1%股价格30万元(即总额1380万元)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该1380万元并非是双方确定的金海公司46%股权转让的真实对价和条件,该股权转让的真实对价包含在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合作协议中,其中既有金钱上的安排,也有其他方面的条件。包括张新明在沁和投资公司拥有49%的股权,沁和能源出让持有的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给金业公司,张新明本人进入兰花集团董事会等。然而,就在他将46%的股权全部变更到沁和公司名下、履行了自己的承诺后,沁和公司和吕中楼一方却不守信用,拒绝履行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变更沁和公司的股权等相对应的义务。双方之间的纠纷遂产生。
2010年3月,金业公司及张新明将吕中楼及其沁和公司起诉至山西省高院,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合同,返还金海公司46%股权。
2011年3月2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沁和能源公司应返还张新明46%金海公司的股权,张新明一方返还已收取的全部往来款。双方对一审判决均有不同看法,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于作出(2011)民二终字第76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维持原判,解除协议。该判决目前已执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吕中楼一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至今已一年有余,尚未有审查结果。
一场长达四年的“马拉松”官司,被媒体称为“两个煤老板的战争”,仍未终结。
“吕中楼版”的官司,在各媒体报道中已较为清晰。
在张新明道来,事情的原委“十分简单也十分清楚”。在长达31页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正文中,已经清晰地记载了双方合作的缘起、争议、证据以及最终的判定结果。
“不是我反悔了,而是他违约了”
吕中楼解释说,2007年张新明资金链即将断裂,对资金异常饥渴,因此卖价不高。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吕中楼在本案中的代理律师事务所——本刊编者注)一位律师称,这就好比张新明最初投资了一只“鸡蛋”,但无力孵化、饲养。后来,不断有战略投资者投资,张新明甚至彻底把鸡蛋卖给了他们。最后小鸡破壳而出,成长为一个即将大量产蛋的母鸡。这时张新明宣布,这只鸡全是他的。
——2014年1月《财经》“煤商敛财术”
《环球财经》:问题的焦点还是出在30万元/股的股权转让价格上。很多人认为你是卖低了股权价格而反悔,而吕中楼认为你低价卖股的原因是资金链吃紧。
张新明:这完全是没有根据的造谣,说难听点就是胡说八道!说实在的,我这人做生意这么多年了,不管是赔还是赚,我都会讲信用,绝对不会出尔反尔。我与吕中楼的合作始于2007年9月,我与他先后签订过《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等文件。当时双方合作的目的是建立一种联盟,把事业做大做强。
至于股权转让的对价和条件,前面已经讲过,并非股权转让协议中的30万/股,对此,我们双方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在法庭上,吕中楼一方一开始一口咬定《股权转让协议》就是每1%股30万元,他付了1380万元就等于履行了全部义务,我不能再向他要回股权。但他并不解释,我为什么将当时价值十几个亿的股权,就以1380万元转让给了他?更何况,所谓的30万/股,也仅仅相当于我在金海公司成立时的出资而已。按照这种转让法,等于是我把46%的股权赠送给了吕中楼一方。就算是缺钱,我也不至于缺这点钱,以至于要将股权几乎白白送给别人。这可能吗?另外一个简单的比较:按照吕中楼一方与北京鑫业公司签订的关于股权转让的协议及补充协议,鑫业公司将所持金海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吕中楼一方,不管是鑫业公司主张的3.75亿,还是吕中楼一方认可的2亿元,都与30万/股的价格相差天上地下。正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23页所述,这些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同样的背景下,在同一次股东会议、同一时间、以每股相同的价格形成股权转让文件的。既然如此,为什么鑫业公司的实际股权转让价会从股权转让协议上的450万变为3.75亿或者吕中楼一方承认的2亿,为什么鑫业公司的实际股权转让价会与我们的转让价相差数十倍?我就是再缺钱,也不可能是这样一种转让法啊!
2014年的春节,张新明过得并不宁静。此前,一篇指责其“发家致富有问题,多次被查无下文,通过诉讼赚百亿”的报道,再度把他推上了舆论的风口。
? ? ?“事实上,这篇以《煤商敛财术》为标题的封面报道并无新鲜东西,在没有对我进行采访,也不了解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只是将以前的网络传言及小报报道捏在一起,再加上偏听偏信来的东西,又重新包装后发了一遍,其实是换汤不换药,就是以侮辱、诽谤我及我担任董事长的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为目的,帮助纠纷的另一方造势而已。但由于其平台影响力及传播,对我本人和金业公司的合法权益都已经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这些消息的背后主使人,可以肯定地说就是吕中楼。”2014年2月,在北京接受《环球财经》记者独家专访的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下称“金业集团”)董事长张新明开门见山。
张新明,在众多报道中被冠以“(曾经的)山西首富”、“山西赌王”等吸引眼球字眼的主角之一,此前却极少在这些报道中接受采访。与此同时,报道中的另一位主角——拥有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的山西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沁和集团”)董事长吕中楼(或律师),则多数“在场”。故而,在有关两位煤商之争的正式报道中,吕中楼的表述较为充分,张新明则接近“失声”。
不过,对媒体一直保持低调的张新明,也曾有过高调之举。2012年5月11日,张新明在《中国法制报》的报眼显著位置刊登一份声明,指出:“最近,有的网站在不了解真相的前提下,对我本人和企业进行了不实报道,给我本人和企业造成了无辜的伤害和损失”、“要求有关网站立即停止侵权”。
其时接受采访,张新明表示:“我公司与沁和能源集团公司、沁和投资有限公司及吕中楼先生之间有一起经济纠纷,后来我们诉诸法律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了判决,对方不服提出了上诉。也就在这以后,网络上攻击我的谣言就慢慢起来了。”
而就在2012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双方做出终审判决的一年多内,在某些媒体上连续出现多篇集中报道“张新明通过本案的诉讼夺回了五年前已经转让的股权,获得了几十上百亿元的利益,大获全胜”、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报道,张新明认为:这不是偶然现象,而是一种“扭曲和变异的情况”,背后必然存在着推手,甚至不排除有某种交易。
硝烟起于一场权益标的巨大的因股权转让和合作而引发的诉讼。
“马拉松”官司缘起
诉讼主要缘起于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金海公司”)46%股权转让,金海公司于2003年由张新明及其他两位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旗下的阳城大宁煤矿是一座品质优、储量大的矿山。2005年7月,经资产评估,该矿面积为53.6907平方公里,资源总储量为40931.19万吨,评估价值为27.9551亿元人民币。
张新明向《环球财经》记者展示了三份协议复印件。
2007年5月23日,张新明与吕中楼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协议显示:沁和集团收购张新明在金海公司的5%股权(出让价格为150万元人民币),作为一方最终收购金海公司53%股权与甲方共同运营发展的开始。金业集团协助沁和投资置换金海公司于阳城煤运公司的合作合同,把阳城煤运对金海公司的责任权利转让给沁和集团。阳城煤运现持有金海公司股权28%,质押股权52%,总计金额6.7亿元人民币。吕中楼出让其合法持有的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份股权给张新明,张新明进入兰花集团董事会。在协议的最后,有手写加上并双方公司盖章的条款:阳城大宁煤矿价格与阳煤最终确定。金业集团、中庄、红崖头煤矿价格双方最终确定,根据股权确定。
2007年7月3日,张新明与吕中楼签署《合作协议书》。协议书显示:金业公司同样将其实际控制人张新明及两位其关联方持有的金海公司46%的股份转让给沁和集团的关联公司沁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沁和投资”),转让价格待定。
2009年1月,双方签订《股权置换及债务重组协议书》。协议书显示:2007年8月28日,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张新明将其所持金海公司46%的股权投入沁和投资,占后者49%股权。吕中楼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向沁和投资注入现金3.3658亿元,占沁和投资51%股权;吕中楼收购金业公司股权,代张新明交纳金海公司资源价款及投资其他合作项目,累计出资人民币76098.26万元。双方同意,张新明以其在沁和投资49%的股权,与吕中楼的一系列股权、资产及权益进行置换,其中包括,张新明指定吕中楼将合作款人民币3.9亿元转给自然人谢江。
2007年9月13日,张新明将46%股权转入沁和投资。张新明表示,当时出于不改变注册资本、方便工商登记变更的考虑,就以金海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计算,每1%股价格30万元(即总额1380万元)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该1380万元并非是双方确定的金海公司46%股权转让的真实对价和条件,该股权转让的真实对价包含在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合作协议中,其中既有金钱上的安排,也有其他方面的条件。包括张新明在沁和投资公司拥有49%的股权,沁和能源出让持有的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给金业公司,张新明本人进入兰花集团董事会等。然而,就在他将46%的股权全部变更到沁和公司名下、履行了自己的承诺后,沁和公司和吕中楼一方却不守信用,拒绝履行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变更沁和公司的股权等相对应的义务。双方之间的纠纷遂产生。
2010年3月,金业公司及张新明将吕中楼及其沁和公司起诉至山西省高院,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合同,返还金海公司46%股权。
2011年3月2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沁和能源公司应返还张新明46%金海公司的股权,张新明一方返还已收取的全部往来款。双方对一审判决均有不同看法,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于作出(2011)民二终字第76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维持原判,解除协议。该判决目前已执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吕中楼一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至今已一年有余,尚未有审查结果。
一场长达四年的“马拉松”官司,被媒体称为“两个煤老板的战争”,仍未终结。
“吕中楼版”的官司,在各媒体报道中已较为清晰。
在张新明道来,事情的原委“十分简单也十分清楚”。在长达31页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正文中,已经清晰地记载了双方合作的缘起、争议、证据以及最终的判定结果。
“不是我反悔了,而是他违约了”
吕中楼解释说,2007年张新明资金链即将断裂,对资金异常饥渴,因此卖价不高。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吕中楼在本案中的代理律师事务所——本刊编者注)一位律师称,这就好比张新明最初投资了一只“鸡蛋”,但无力孵化、饲养。后来,不断有战略投资者投资,张新明甚至彻底把鸡蛋卖给了他们。最后小鸡破壳而出,成长为一个即将大量产蛋的母鸡。这时张新明宣布,这只鸡全是他的。
——2014年1月《财经》“煤商敛财术”
《环球财经》:问题的焦点还是出在30万元/股的股权转让价格上。很多人认为你是卖低了股权价格而反悔,而吕中楼认为你低价卖股的原因是资金链吃紧。
张新明:这完全是没有根据的造谣,说难听点就是胡说八道!说实在的,我这人做生意这么多年了,不管是赔还是赚,我都会讲信用,绝对不会出尔反尔。我与吕中楼的合作始于2007年9月,我与他先后签订过《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等文件。当时双方合作的目的是建立一种联盟,把事业做大做强。
至于股权转让的对价和条件,前面已经讲过,并非股权转让协议中的30万/股,对此,我们双方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在法庭上,吕中楼一方一开始一口咬定《股权转让协议》就是每1%股30万元,他付了1380万元就等于履行了全部义务,我不能再向他要回股权。但他并不解释,我为什么将当时价值十几个亿的股权,就以1380万元转让给了他?更何况,所谓的30万/股,也仅仅相当于我在金海公司成立时的出资而已。按照这种转让法,等于是我把46%的股权赠送给了吕中楼一方。就算是缺钱,我也不至于缺这点钱,以至于要将股权几乎白白送给别人。这可能吗?另外一个简单的比较:按照吕中楼一方与北京鑫业公司签订的关于股权转让的协议及补充协议,鑫业公司将所持金海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吕中楼一方,不管是鑫业公司主张的3.75亿,还是吕中楼一方认可的2亿元,都与30万/股的价格相差天上地下。正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23页所述,这些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同样的背景下,在同一次股东会议、同一时间、以每股相同的价格形成股权转让文件的。既然如此,为什么鑫业公司的实际股权转让价会从股权转让协议上的450万变为3.75亿或者吕中楼一方承认的2亿,为什么鑫业公司的实际股权转让价会与我们的转让价相差数十倍?我就是再缺钱,也不可能是这样一种转让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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