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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民强占农民承包地 公安、法院渎职不作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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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一 七月 24, 2017 3:25 pm

  【香 港通 讯 社2017年7月24日电】(记者朱绍峰报道)
  
  2013春季的一天,宁静的山村被一阵阵推土机、拖拉机的轰鸣声打破,闻讯而来的内蒙古自 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初头朗村十四组村 民房树夫 妻匆忙来到自己的承包地,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以曹强为首的一大帮子刁 民正在自己承包地里忙得不亦乐乎,有的开着推土机在碾压长势正旺的沙棘果幼苗;有的在砍伐即将成材的杨树;有的在播种玉米、小米。房树夫 妻阻止无果,只好打电 话向松山公 安局初头朗镇派 出 所报 警,派 出 所不出 警,后又向初头朗镇林业所报 警,林业所派一位护林员来现场处理,护林员来现场后说他管不了这事。房树眼睁睁地看着数年来辛辛苦苦的劳动成果毁于一旦。事后统计,被曹强等刁 民强 占、损毁所种植的玉米等庄稼、沙棘果等经济林木约二十余亩,直接经济损 失达五万余元。
  
  时间回溯到1989年元月24日,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初头朗村与本村十四组村 民房树(系革 命烈士房希存的过继儿子)签订了《承包协议书》,房树承包本村位于大河东下河滩的滩涂荒地发展种、养殖业,为期十一年。鉴于房树所植林木为幼林,2002年1月1日,双方续签《延期承包协议书》,将原合同承包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06年3月31日,赤峰市松山区林业局对房树上述承包的土地登记造册,颁发《林权证》予以确权,明确了林地的四至界限,确认面积为106.5亩。2011年5月6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护林承包合同》,将承包期限延长至2072年1月1日。在承包期间,房树累计直接投入资金多达50余万元。
  
  1993年,初头朗村为发展经济,决定招 收部分有技术的外来农 民入户,这些外来户每户分宅基 地0.45亩,每人口粮地0.6亩,初头朗村累计接收外来户百余户。这些缺田少地的外来户便盯上了已被房树改造好的承包地,趁房树因举报松山区区长王顺、区委书 记张华纵容下属私分国 家扶贫项目自来水项目资金、变卖鲸吞自来水设备款项,从而与村镇两级领 导关系不睦,无暇他顾之机,才发生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见曹强等人强占房树林地无人过问,张 海峰等刁 民也纷纷加入了强占房树承包地的行列,房树承包林地中的五十余亩被刁 民再次强占,被强占的承包地共计70余亩。张 海峰等刁 民自耕自种,至今仍在收益。见公 安机 关不处理,房树又向村委会反映情况,村委会也称管不了;向初头朗镇政 府反映情况,镇政 府违反《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国 务 院《信 访条例》之规定,规避事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竟称刁 民耕种的土地未在其承包范围之内。迫于无奈,2015年、2016年房树分别向松山区人 民法 院起诉曹强、张 海峰等人侵 害其财产权,法 院开庭后,至今没有判 决。依据《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 民法 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松山区人 民法 院对房树起诉曹强、张 海峰等人的两起案 件久拖不判,明显超过法 律规定的审限。
  
  曹强、张 海峰等人的不法行径,不仅侵害了房树的民事权益,而且触犯了国 家刑律。依据我 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最高检、公 安部关于公 安机 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 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应予立案侦 查。曹强、张 海峰等人的行为明显已经涉嫌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同时,依据《人 民 警 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 民 警 察遇到公 民的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 民的报警案 件,应当及时查处。房树向公 安机 关报警,公 安机 关应当及时处警,保 障其合法财产不受侵 害;对于构成犯罪的应立案侦 查。公 安机 关不处警的行为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不立案侦 查的行为甚至构成玩忽职守犯罪。
  
  松山区人 民法 院严重超出审理期限的行为,其幕后的原委人们就不得而知,法 院何日能够判 决,人们正拭目以待。刁 民曹强、张 海峰的犯罪行为及松山区公 安局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何日得到惩处,人们正翘首以盼。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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