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封信(转载)
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封信(转载)
市高法立案二庭的法 官们:
我是重庆市长寿区金龙煤矿的杜黎明,不服你们2017年4月20日下达的(2017)渝民申198号一案合议庭所作的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当然我们会依法向最高法申 诉或向检 察院提起抗 诉,我们坚信,邪不胜正的。
一、本信要说的是,你们连基本事实都未搞清,就乱下判词,现摘录你们2017年4月20日所作198号裁定书的判词,“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渝高法民提字第239号民事判 决书,该判 决已发生法 律效力,该判 决对金龙煤矿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均一一进行了评述分析,认定金龙煤矿的理由不符合《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驳回了金龙煤矿的诉 讼请求。本院生效判 决作出后,金龙煤矿又于2012年2月20日以相同理由通知张小 平要求终止合同。本院认为,在本院生效判 决已经作了相应评析的情况下,在此后履行中没有出现新的事实,金龙煤矿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相关理由本院亦不再做赘述”。
你们这段判词是何等的荒唐,请看事实。市高法2011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1)渝高法民提字第239号民事判 决是针对金龙煤矿提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理由是否成 立(一审是解除合同不成 立,二审是解除合同成 立,再审时撤销二审判 决维持一审判 决),所谓金龙煤矿在2012年2月20日以相同理由通知张小 平要求终止合同的理由是答复张小 平2012年2月18日致金龙煤矿的恐 吓而发出的通知,既然2011年11月23日渝高法民提字第239号判 决生效后,张小 平就应按20О8年5月6日双方签订的合同补足购 买技改工程股权的下欠款30万元,还应投入技改工程50%的工程款,张小 平不但不按判 决和合同执行,还在2012年2月18日写信威胁金龙煤矿,所以才有2012年2月20日金龙煤矿通知终止合同的决定。以上是2011年以前的三个判 决针对的是合同解除与不解除所打的官司,与这次(2017年1月3日)金龙煤矿向市高法申请的民事再审各是一 码事,各是一个法 律关系,本次申请再审的事实是张小 平在2016年1月12日向长寿法 院起诉要分割金龙煤矿的关闭补偿款经一审、二审的枉法判 决后金龙煤矿于2017年1月3日向你们即市高法而申请的再审,你们这次2017年4月20日裁定书,怎么说:“在此后履行中没有出现新的事实,金龙煤矿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相关理由本院亦不再做赘述。”你们把2011年 前的高法判 决和2016年后的两个判 决和申 诉再审混为一件事,本来就各是一个法 律关系,连法盲文盲都会知道2011年 前的三个判 决,针对的是20О8年5月6日的合同解除理由成 立否,这次2017年1月3日(22页)的再审申 诉针对的是张小 平在2016年1月12日的起诉状要分割金龙煤矿50%的关闭补偿款的问题。请问这不是一个新的事实和另一个法 律关系吗?怎么这次198号裁定书你们把2011年11月23日早已申 诉和已经再审的判 决用来与本次另一个申请再审的案子混为一谈,说什么:“金龙煤矿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相关理由本院亦不再做赘述。”由此可见,你们是否对金龙煤矿2017年1月3日的“再审申请”审 查否?搞懂否?如审 查了,肯定是枉法,就是枉法,也该把裁定书编造得没有漏洞嘛!怎么这样的低级错误你们就犯了?真是可悲可笑!
二、针对你们所说的:“不属于《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法》主要调整范围,原判 决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并无不当”的问题。
金龙煤矿在上诉和再审申请中始终认为,如按《合伙企业法》审理,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如按《合同法》审理,就应按2008年5月6日《重庆市长寿区金龙煤矿技改工程合伙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逐条审理,是谁违约在先?违约该怎么处理?但一审判 决结果却按莫 须 有的借款合同来判 决的,这明显违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和法 律规定,仅这一条按《民诉法》第200条第二项之规定,也该再审。对这样的约定和法 律规定,枉法判 决为什么不敢再审?这不是新的事实又是什么?而且还各是一个法 律关系。
三、请看(2017)渝民申198号民事裁定书第二条关于回避申请的问题,判词说:“金龙煤矿向本院提交的材料中有《回避复议申请》,其内容为向一审法 院要求对主审法 官回避的申请进行复议,这表明一审法 院已经答复了金龙煤矿的回避申请”。
该《回避复议申请》是在2016年1月22日这一天用同一封特快专递向长寿法 院寄有两份申请书,日期都是2017年1月22日,一份抬头叫《申请书》,是对谢葵申请回避,另一份抬头叫《回避复议申请》,该申请有两条申请内容,第一条是对谢葵申请回避,第二条是对2016年1月14日长寿法 院(2016)渝0115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的诉前保全冻结金龙煤矿在安监局的政 府补偿款2500万元的冻结裁定书而提出的书面申请复议。这样清楚不过的回避和复议的两条内容,市高法即你们却在2017年4月20日的裁定书上,断章取义,歪 曲说:“这表明一审法 院已经答复了金龙煤矿的回避申请。”请问一审答复的证据在哪里?是书面答复的或口头答复的?口头答复也应有证人在场。你们也太枉法了。
综上以上三 条事实,足以说明你们的裁定是枉法的。还说明了,在十 八 大后司法改 革的今天,重庆法 院系统的司法腐 败仍十分严峻,你们的作为是在给“法 官”这一神圣职称抹黑。法 官应正直,法 官应忠于宪 法,忠于法 律,忠于人 民,不应受关系户和黑主 子的左右,如果以唯心的说法:头上三尺有神灵,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如果以唯物观而论,总 书 记曾说:“坚决清除政 法领域的害群之马,绝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绝不容许执 法 犯 法造成冤假错案。”要知道法 官的权力是人 民赋予的,是宪 法和法 律赋予的,不要以为法 官的自 由裁量权不受法 律的制约,可以践 踏和为 所 欲 为,前几天热播的电视剧《人 民的名义》那位陈副院长及其同 伙的下场,不是说明了善 恶 终 有 报吗?
总之,请法 官先生不要泯 灭良 知和道 德以及法 律的底线,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 官能在每一个司法案 件上,不唯亲、不唯利、不唯上,只忠于宪 法和法 律,中 国哪来那样多的上诉、申 诉和上 访事 件!我们坚信党和国 家终将会采取措施在中 国司法改 革的道路上早迟会亮剑加大力度惩治法 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因为中 共中 央深知,不惩治腐 败,特别是司法腐 败,早迟是有亡 党亡 国的危险。你们不信,反正我信。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金龙煤矿
杜黎明
2017年6 月24日
我是重庆市长寿区金龙煤矿的杜黎明,不服你们2017年4月20日下达的(2017)渝民申198号一案合议庭所作的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当然我们会依法向最高法申 诉或向检 察院提起抗 诉,我们坚信,邪不胜正的。
一、本信要说的是,你们连基本事实都未搞清,就乱下判词,现摘录你们2017年4月20日所作198号裁定书的判词,“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渝高法民提字第239号民事判 决书,该判 决已发生法 律效力,该判 决对金龙煤矿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均一一进行了评述分析,认定金龙煤矿的理由不符合《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驳回了金龙煤矿的诉 讼请求。本院生效判 决作出后,金龙煤矿又于2012年2月20日以相同理由通知张小 平要求终止合同。本院认为,在本院生效判 决已经作了相应评析的情况下,在此后履行中没有出现新的事实,金龙煤矿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相关理由本院亦不再做赘述”。
你们这段判词是何等的荒唐,请看事实。市高法2011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1)渝高法民提字第239号民事判 决是针对金龙煤矿提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理由是否成 立(一审是解除合同不成 立,二审是解除合同成 立,再审时撤销二审判 决维持一审判 决),所谓金龙煤矿在2012年2月20日以相同理由通知张小 平要求终止合同的理由是答复张小 平2012年2月18日致金龙煤矿的恐 吓而发出的通知,既然2011年11月23日渝高法民提字第239号判 决生效后,张小 平就应按20О8年5月6日双方签订的合同补足购 买技改工程股权的下欠款30万元,还应投入技改工程50%的工程款,张小 平不但不按判 决和合同执行,还在2012年2月18日写信威胁金龙煤矿,所以才有2012年2月20日金龙煤矿通知终止合同的决定。以上是2011年以前的三个判 决针对的是合同解除与不解除所打的官司,与这次(2017年1月3日)金龙煤矿向市高法申请的民事再审各是一 码事,各是一个法 律关系,本次申请再审的事实是张小 平在2016年1月12日向长寿法 院起诉要分割金龙煤矿的关闭补偿款经一审、二审的枉法判 决后金龙煤矿于2017年1月3日向你们即市高法而申请的再审,你们这次2017年4月20日裁定书,怎么说:“在此后履行中没有出现新的事实,金龙煤矿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相关理由本院亦不再做赘述。”你们把2011年 前的高法判 决和2016年后的两个判 决和申 诉再审混为一件事,本来就各是一个法 律关系,连法盲文盲都会知道2011年 前的三个判 决,针对的是20О8年5月6日的合同解除理由成 立否,这次2017年1月3日(22页)的再审申 诉针对的是张小 平在2016年1月12日的起诉状要分割金龙煤矿50%的关闭补偿款的问题。请问这不是一个新的事实和另一个法 律关系吗?怎么这次198号裁定书你们把2011年11月23日早已申 诉和已经再审的判 决用来与本次另一个申请再审的案子混为一谈,说什么:“金龙煤矿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相关理由本院亦不再做赘述。”由此可见,你们是否对金龙煤矿2017年1月3日的“再审申请”审 查否?搞懂否?如审 查了,肯定是枉法,就是枉法,也该把裁定书编造得没有漏洞嘛!怎么这样的低级错误你们就犯了?真是可悲可笑!
二、针对你们所说的:“不属于《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法》主要调整范围,原判 决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并无不当”的问题。
金龙煤矿在上诉和再审申请中始终认为,如按《合伙企业法》审理,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如按《合同法》审理,就应按2008年5月6日《重庆市长寿区金龙煤矿技改工程合伙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逐条审理,是谁违约在先?违约该怎么处理?但一审判 决结果却按莫 须 有的借款合同来判 决的,这明显违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和法 律规定,仅这一条按《民诉法》第200条第二项之规定,也该再审。对这样的约定和法 律规定,枉法判 决为什么不敢再审?这不是新的事实又是什么?而且还各是一个法 律关系。
三、请看(2017)渝民申198号民事裁定书第二条关于回避申请的问题,判词说:“金龙煤矿向本院提交的材料中有《回避复议申请》,其内容为向一审法 院要求对主审法 官回避的申请进行复议,这表明一审法 院已经答复了金龙煤矿的回避申请”。
该《回避复议申请》是在2016年1月22日这一天用同一封特快专递向长寿法 院寄有两份申请书,日期都是2017年1月22日,一份抬头叫《申请书》,是对谢葵申请回避,另一份抬头叫《回避复议申请》,该申请有两条申请内容,第一条是对谢葵申请回避,第二条是对2016年1月14日长寿法 院(2016)渝0115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的诉前保全冻结金龙煤矿在安监局的政 府补偿款2500万元的冻结裁定书而提出的书面申请复议。这样清楚不过的回避和复议的两条内容,市高法即你们却在2017年4月20日的裁定书上,断章取义,歪 曲说:“这表明一审法 院已经答复了金龙煤矿的回避申请。”请问一审答复的证据在哪里?是书面答复的或口头答复的?口头答复也应有证人在场。你们也太枉法了。
综上以上三 条事实,足以说明你们的裁定是枉法的。还说明了,在十 八 大后司法改 革的今天,重庆法 院系统的司法腐 败仍十分严峻,你们的作为是在给“法 官”这一神圣职称抹黑。法 官应正直,法 官应忠于宪 法,忠于法 律,忠于人 民,不应受关系户和黑主 子的左右,如果以唯心的说法:头上三尺有神灵,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如果以唯物观而论,总 书 记曾说:“坚决清除政 法领域的害群之马,绝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绝不容许执 法 犯 法造成冤假错案。”要知道法 官的权力是人 民赋予的,是宪 法和法 律赋予的,不要以为法 官的自 由裁量权不受法 律的制约,可以践 踏和为 所 欲 为,前几天热播的电视剧《人 民的名义》那位陈副院长及其同 伙的下场,不是说明了善 恶 终 有 报吗?
总之,请法 官先生不要泯 灭良 知和道 德以及法 律的底线,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 官能在每一个司法案 件上,不唯亲、不唯利、不唯上,只忠于宪 法和法 律,中 国哪来那样多的上诉、申 诉和上 访事 件!我们坚信党和国 家终将会采取措施在中 国司法改 革的道路上早迟会亮剑加大力度惩治法 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因为中 共中 央深知,不惩治腐 败,特别是司法腐 败,早迟是有亡 党亡 国的危险。你们不信,反正我信。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金龙煤矿
杜黎明
2017年6 月24日
随风而去- 帖子数 : 5157
注册日期 : 12-06-21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