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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成为诈骗犯的帮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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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四 三月 21, 2013 6: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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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济源市移山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移山动力)法定代表人,移山动力股东,现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违规调解、违法执行一事紧急反映,立即停止张保伟申请执行移山动力资产一案,不能做张明立诈 骗一案的帮 凶。
  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是张明立实施合同诈骗的一个环节。这是一个人为的,虚假的案 件。
  2012年初,诈 骗犯张明立和原告张保伟串通,虚设债权债务4700余万元,并私刻移山动力的公 章在担保人处盖 章的方式,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后在起诉时,冒充移山动力人员的方式领取开庭传 票,并代表移山动力参与开庭、调解,导致法院错误的做出了(2012)郑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实际上移山动力根本就不知道在郑州中院开庭事实,更不知道在该调解书中被强加了4700余万元的连带担保责任。嫌疑人张明立利用国家赋予法院裁决的公权力,采取虚设债权、原、被告串通、在郑州中院的主持下达成表面上形式合法的所谓“调解书”的方式实施诈 骗,这是其实施合同诈 骗的其中一环。
  二、郑州中院强制执行,是诈 骗犯张明立实现诈 骗目的、侵占移山动力资产的手段。
  在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移山动力执行查封财产时,移山动力才知道上述事情,也才见到了(2012)郑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立即就和郑州中院结合,同时向济源市公 安局报案。现在,张明立已于2013 年2月2日,被济源市人民检 察院批准逮捕,案 件正在侦查之中。根据张明立的供述及其他证据显示张明立案 件将直接影响张保伟民事案 件的性质及责任承担。而,郑州中院执行局却在一直紧锣密鼓的强制执行张明立涉嫌诈 骗的移山动力的财产。鉴于以上情况,在2012年10月17日,案 件承办单位济源市公 安局北海分局向郑州中院发函,要求停止执行移山动力的土地、房产,2013年2月21日,济源市公 安局又以济公函(2013)8号《关于停止执行济源市移山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资产的函》的形式,正式通知郑州中院,但始终没有结果。相反,执行局相关工作人员却不断给配合执行的济源市国土局、房管局施加压力强制执行。我们不禁要问,郑州中院执行局是共 产 党的执行局,还是诈 骗犯的执行局。
  若张明立通过中院执行局诈骗成功,会导致移山动力千余名职工下岗失业。望各位领导对此事予以关注,责令郑州中院执行局本着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立即停止对移山动力的强制执行。  反映人: 张元波
联系电话:15238705888
  2013年3月12日


  附件:立案决定书;
  拘留证;
  逮捕证;
  济公函(2013)8号。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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