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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海市国土资源局陷入“伪证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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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日 三月 26, 2017 7:09 pm

  被指与房产商联手伪 造协议帮助拖 欠5000万借款
   记者冯伟祥
  
  【核心提示】彪马集 团有限公 司曾经是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的重点骨 干企业,一度名列临海市十强企业,先后被评为“台州市五十强企业”“临海市文明单位”等,连续多年被授予“全国 民营企业500强”桂冠。彪马集 团董事长沈邱建是临海市劳动模范、当地十大功勋企业家。
  
  为了回笼资金,彪马集 团与上 海康都置业有限公 司打起了官司,要求其立即归还5000万元借款及利息。在诉 讼过程中,双方分别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11月19日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作为证据,这两份协议绝大部分内容一样,但个别内容不一样,其中被告方提交的协议实际“签订”是在彪马集 团起诉后的2016年6 月份。
  
  法 院一审判 决驳回彪马集 团的诉 讼请求,对“阴阳协议”没有作出相应的认证意见。
  
  由于巨额借款未能及时收回,导致彪马集 团如今面 临困境,企业转型升级计划受阻……
  
  5000万借款本金久拖不还,出借人起诉对簿公堂
  
  近年来,位于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的彪马集 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彪马集 团)为转型升级,先后与西班牙某公 司洽谈并达成并购清洁能源汽车项目的意向,计划向意大利一企业引进环卫设备核心技术……由于资金等原因,导致项目一次次搁置。
  
  早年 前,上 海康都置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康都公 司)欠彪马集 团巨额资金。2014年7月7日,双方再一次就债务偿还事宜签约,约定康都公 司具体还款进度分三期,其中第三期即剩余未付 款本金5000万元须彪马集 团办妥经济适用房相关手续后支付〔注:彪马集 团曾在临海市投资建设彪马汽车基 地经济适用房项目,康都公 司的关联企业临海市天和置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和公 司)是代建单位〕。
  
  此后,康都公 司在2015年度履行了前两期的全部还款义务。
  
  彪马集 团多次与康都公 司协商,希望其归还剩余未付 款5000万元本金,但康都公 司以彪马集 团未办妥临海的经济适用房相关手续为由拒绝支付。
  
  2016年5月13日,彪马集 团起诉,请求法 院判令康都公 司归还借款50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康都公 司法定代 表人金仁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 院立案受理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后于2016年7月追加天和公 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 讼。
  
  庭审中惊现“阴阳协议”,两份协议内容不一致,公章不一样
  
  为了打赢这场官司,彪马集 团提交了大量的书证,其中有一份是关于临海市大洋路与张洋路交叉口东北角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复印件,该协议系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与天和公 司在2014年11月19日签订的。彪马集 团的代 理律师表示,根据这份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天和公 司为彪马集 团代建经济适用房工程的法 律风险已经解除了,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条件已经成就。
  
  被告康都公 司对此表示,原告彪马集 团提交的这个证据系复印件,且第二条系原告擅自作假添加。第三人天和公 司则提交了一份《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的原件,以证明原告提 供的协议复印件在第二条存在作假添加。康都公 司据此认为,5000万元本金未达到债务偿还合同约定的付 款条件。
  
  彪马集 团、天和公 司分别提交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虽然落款日期都是2014年11月19日,但核心内容存在不一致:彪马集 团提交的协议第二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话是“乙方(即天和公 司)委托彪马集 团销 售的房屋,对已销 售的住户房屋产权事项将由市政 府指定第三方开发商承接解决”内容,而天和公 司提交的协议没有这句话。而这句话的有无,正是双方关于5000万元借款本金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的争议焦点。
  
  两个版本的协议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那就是所盖天和公 司的公章不一样。
  
  接到彪马集 团的举报后,临海市公 安局经核查后予以书面证实,天和公 司向法庭提交的协议上所盖的该公 司公章,是2015年3月11日经公 安机 关审批同意后刻制的。也就是说,天和公 司当庭提交的协议,实际并非落款日期2014年11月19日当天所签。
  
  彪马集 团通 过调 查核实,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新的证据等材料,说明了相关情况。此后,法庭对上述问题没有作出回应。
  
  2016年12月26日,上 海市第一中级法 院作出一审判 决,认为康都公 司依约付 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据此驳回彪马集 团的全部诉 讼请求。彪马集 团不服,提出上诉。
  
  借款人一方向法庭提交的协议,落款日期虽为2014年11月19日,实际却是2016年6 月签的
  
  那么,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协议是如何签订的呢?
  
  据彪马集 团董事长沈邱建向记者介绍,2014年11月19日,彪马集 团出面代 表天和公 司在市政 府5楼会 议室与市政 府分管领 导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蒋小斌局 长等人就上述相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收回事宜协商谈妥后,紧接着到国土资源局签约,具体流程是先由国土资源局起草打印《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并盖章,再拿到天和公 司盖章,然后将其中的三份交到国土资源局(注: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因为彪马集 团是项目业主、实际投资主体、土地实际使用权人,天和公 司只是代建单位,因此另外三份协议由彪马集 团持有、保管。
  
  记者在彪马集 团采访时看到了《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原件,经与该企业在诉 讼中提交的复印件比对发现,两者内容从头到尾一模一样。
  
  “我们提交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是真 实有效的。他们在庭审中提交的协议,是天和公 司等对原协议删除相关内容后倒签日期而伪 造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天和公 司的关联企业上 海康都公 司继续向我们拖 欠5000万元借款不还。”彪马集 团董事长沈邱建向记者表示。他说,巨额借款被久拖不还,严重影响了企业转型升级计划的顺利实施。
  
  对此,协议相关方有怎么样的说法呢?
  
  记者来到临海市国土资源局采访。该局局 长蒋小斌指派土地利 用科科长蔡军来在会 议室接受采访。蔡军来告诉记者,2014年协议签订的流程是由局里起草好打印后盖章,然后再由天和公 司盖章。
  
  但蔡军来表示:“我们不认可彪马集 团提 供的这份协议,因为协议被人单方面改了。2014年我们将协议送到市政 府去签的时候发现多了这么一句话,而经过市政 府批准的收回协议里没有这句话。”
  
  面对记者的询问,蔡军来表示上述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协议在局里都有存档的。记者要求查阅,蔡军来在出去后请示了局领 导后说,彪马集 团向法 院提交的协议,局里找不到。
  
  作为协议的签约代 表,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副局 长李一波对记者说,2015年,局里找不到2014年签的协议,要求天和公 司重新签订,但天和公 司不配合。
  
  李一波还告诉记者,2016年6 月10日,天和公 司向局里函送一份《关于要求尽快解决本公 司代建彪马汽车基 地经济适用房遗留问题的报告》,“趁此机会,我们就提出重新签订协议。我们将在电脑里保存的协议重新打印出来,与天和公 司重新签字盖章。”他表示,重新签订协议是2016年6 月10日后,具体日期不清楚。
  
  记者出示彪马集 团向法 院提交的协议问:“这份协议是你们这里起草打印的吗?”李一波回答:“我们不认为是我们起草打印的,我们电脑上保存的协议文档没有这句话。”记者追问:“这份协议上国土局的公章和你的签 名都是真的吧。”李一波说:“不知道。”
  
  记者问及彪马集 团向法 院提交的协议的第二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话与市有关会 议纪要精神是否违背,李一波对此明确表示“完全不违背”。
  
  3月10日以来,记者先后试图与天和公 司董事长何万国等人取得联 系进行采访,但至今未果。
  
  沈邱建向记者透露,在谋划打造与“一带一路”配套的浙江省最大的冷链,“目前急需回笼资金”。
  
  两份《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孰真孰假?到底以哪一份为准?究竟是谁在造 假?对于伪 造证据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法 律责任?
  
  对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来源:三门峡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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