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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敢依法惩处洛阳、偃师两级法院的似虎苍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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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敢依法惩处洛阳、偃师两级法院的似虎苍蝇?(转载) Empty 谁敢依法惩处洛阳、偃师两级法院的似虎苍蝇?(转载)

帖子  xuanxuan5218 周三 三月 22, 2017 2:23 pm

举 报人:王治国,男,1965年9月26日生,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石硖村十组,身 份 证号:410321196509261011,电话:13937930415。
  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24日,我向偃师市人民法院起诉我与刘文军、曲晓荣夫妇侵权纠纷一案,并诉讼保全查封了刘文军银行存款65000元和豫A—630G6轿车一辆。偃师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2)偃镇民初字第67号判决:一、被告刘文军、曲晓荣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其占用原告王治国的偃师市城关镇石硖村北的厂房和二层砖混结构办公楼腾清(已履行),并恢复原状交付给王治国。二、被告刘文军、曲晓荣支付原告王治国租金从2010年7月7日起按日租金数额165.42元计算至2012年12月27日止。三、驳回原告王治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8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7000元,由被告刘文军、曲晓荣承担。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文军、曲晓荣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我于2013年4月2日向偃师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多次要求偃师法院执行局执行员陈晓军尽快将诉讼保全冻结刘文军的银行存款65000元执行给我,并扣押诉讼保全查封刘文军的轿车一辆。陈晓军以找不到人等种种理由推脱,并要求我见到该车时给他打电话。
  直到2013年6月18日,我在偃师市中医院见到该车,遂打电话通知陈晓军。后刘文军要强行将车开走被我拦下,刘文军将我暴打一顿并开车将我推行了数米远。面对刘文军抗拒执行的暴行,陈晓军到场后并没有对被执行人刘文军采取任何措施,二话不说,将车开走了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 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不知道陈晓军出于什么目的为何不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直到2013年7月12日,在我多次催促下,陈晓军才将法院冻结的刘文军的存款65000元执行给我。我请求尽快将扣押于法院的车辆进行评估拍卖,陈晓军以对方不让拍卖,要给钱为由,让我少要些钱。面对这些无理要求,我一让再让,但对方仍迟迟不予履行。
  2013年11月18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陈晓军私自接受了刘文军73000元后,将扣押于偃师法院的刘文军的轿车,让刘文军开走后,通知让我到法院领钱,并以不让我领钱相要挟,让我签字结案。我非常气愤,断然拒绝了陈晓军提出的无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财产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责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不知道陈晓军私放被扣押财产的行为符合上述那一条法律规定?
  后来,我多次向陈晓军提出郑重请求,要求立即再次扣押被私自非法转移的 车辆 ,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执行,但陈晓军对我正当、合法的诉求仍然我行我素,不予理睬。2014年元月25日,偃师法院执行人员对我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对我承诺:“我院会加大执行力度,尽快将原判决第一项中恢复原状的内容执结”,不知何种原因扣押于法院又被非法私自转移的车辆仍没有被追回,而由此导致我的执行案件迟迟无法执行。无奈之下,我多次将我的遭遇找偃师法院相关领导反映,2014年7月1日,偃师法院院长董抒作出批示:“请宗平同志(执行局长)亲自协调,尽快结案”,2014年10月30日,我在偃师法院执行局对我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再次要求依法扣押该车并尽快依法将该案执行完毕,但该案仍没有任何进展,而我在人民法院网站上查询的该案结果是“已经执结”。
  面对陈晓军如此胆大妄为、无法无天、徇私枉法、违法违纪的情况,我自2014年8月多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 报中心进行反映,要求依法查明事实,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不知道陈晓军是何方神圣,上面有多大的保护伞为其撑腰,人民法院设立的法官违法违纪举 报中心形同虚设,陈晓军不但没有受到任何处理,不但如此,2015年5月13日,在原审判决生效且已经执行两年多以后,偃师市人民法院为了包庇陈晓军的违法违纪行为,又违法作出了(2015)偃民再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案的执行。这是偃师法院黑暗的强权势力利用特权绑 架法律、践踏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证明。
  在本案的再审过程中,我向偃师法院提供了确凿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如下事实:1、原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由此完全证明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是正确的;2、刘文军在使用我厂房期间,造成厂房损毁时既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又没有及时告知厂房所有人,应当认定是由于其保管不善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偃师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将厂房的损毁主观错误的认定为自然损毁,并且错误的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撤销了原判决中要求被告依法承担的“恢复原状”的内容。一个侵权纠纷案件侵权人为何不按侵权的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实在荒唐至极,岂能令人信服。《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根据该条规定,再审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理完毕,自2015年5月13日,偃师法院作出再审裁定至2016年6月3日,当事人领到再审判决已经历时12个月之久。2016年6月16日,我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法律规定,上诉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理完毕,但我直到2017年1月10日上诉6个多月后才收到洛阳中院的开庭传票,该案至今还没有任何结果。
  以上就是洛阳中院及偃师法院内披着法律外衣的黑暗的强权势力为 所 欲 为、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徇 私 枉 法的铁的事实。不知道刘文军用什么手段买 通了陈晓军,不知道陈晓军又是何方神圣,上面有如此巨大的保护伞为其撑腰、任其天马行空、胡作非为?请问:法律的神圣尊严何在?社会的公平正义何在?
  祸国老 虎有人打,似虎苍蝇谁敢拍?害 群 之马谁铲除?公平正义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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