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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前飞"电传"破坏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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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前飞"电传"破坏司法公正 Empty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前飞"电传"破坏司法公正

帖子  随风而去 周五 三月 17, 2017 5:04 pm

关于提请媒体监 督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院 长许前飞
   肆意践踏法律,办典型的“人情案、关系案、金 钱案”的紧急申请
   ——致全国各大媒体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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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江苏牧羊集 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牧羊集 团”),现代 表公 司及8000职工,极其愤慨地投诉 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 院院长许前飞在“牧羊股权再审”案中大搞权钱交易,滥用权力、枉法裁判案 件及其背后涉嫌巨额权钱交易的事实,并提请贵单位对许前飞滥用职权、违法 办案的行为进行舆 论监 督,防止牧羊这一民 族品牌被一纸枉判搞 垮。
  我司牧羊集 团,位于江苏省扬州市,公 司专 业生产饲料机械,目前位列亚洲第一、世界第二,是中 国驰名商标、知名民 族品牌,也是江苏省利税大户。自2002年牧羊集 团实现股权流转,特别是近年,在全体员工的努力下,公 司获得了较快增长。目前在全球拥有44个办事处,出口连续六年占全国饲料机械出口总量的60%以上,是国 家农牧装备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领军企业。企业的快速不发展离不开各级党 委、政 府的支持和关心,离不开良好的法 制环境。
  习 近 平总 书 记多次强调“全面推进依法 治 国”,也指出“各级领 导干 部要带头依法 办事,带头遵守法 律,牢固确立法 律红线不能触 碰、法 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谋取私利、满足私欲”。
  但是,2016年6 月以来,在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 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一手操纵下,公 司稳定、正常的发展受到所谓“股权再审”案 件的严重困扰和破 坏。经过案 件关系人对许前飞院长几年的策划和经营,许前飞终于开始滥用职权,对江苏高院2011年10月12日已经判 决、生效达五年之久的“李美兰诉许荣华、陈家荣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案”( (2011)苏商终字第0093号民事判 决书)提起再审,特别是启动再审以来,许前飞利 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胆大妄为,不惜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刻意为败诉一方当事人翻案!
  一方面江苏高院许前飞院长将六年 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李美兰(许荣华妻子)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生效判 决撤销,并指定到许一手掌控的南京中院重审,意图翻案;另一方面,以法 院内部电传推 翻《仲裁法》指定撤仲案 件专属管辖规定,将许荣华申请撤销扬州仲裁委案 件违法指定到南京中院审理,并在许前飞的直 接 干预下,直接撤销扬州仲裁委的生效裁决,许荣华向南京中院再次起诉,意图再次翻案。
  如果错判万一成 立,企业目前健康发展的局面必将发生剧烈的逆转,牧羊集 团目前在职职工对此无不愤慨、无不忧心如焚!
  贵单位“志求抑扬邪和正,乐为人 民鼓与呼”,自创刊以来就一直敢于发声,敢于披露社 会不公,关注民生正义,祈望贵单位能够主持正义,监 督此类典型违法行为。现将江苏高院许前飞院长在“牧羊再审”案中肆意践 踏法 律,“以言代法”,办典型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事实投诉如下:
  一、许前飞严重违反法 律规定及程序,违法滥用院长案 件再审职权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事诉 讼法〉审判监 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О8]14号)第30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 民检 察院未抗 诉的案 件,人 民法 院发现原判 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 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最高法 院司法解释表明,只有在“损害国 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这一种情形存在,院长才有权提起再审。江苏高级法 院2011年10月审理结束的“李美兰诉许荣华、陈家荣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案”,是自然人许荣华与陈家荣所代 表的工会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不涉及国 家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而且原判 决五年 前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检 察院也没有抗 诉。根据法 律规定,许前飞院长本无权提起再审。但是,由于许前飞深陷关系人给他的巨大利益,于是他不惜践 踏法 律,滥用院长手中的再审权力,并且在与牧羊集 团员工交流时一再表示——“除非要我的命,否则一定要把牧羊的案 件管到底!”一边是代 表工会陈家荣的集体权益,一边是代 表个别侵权股东的利益,试问,如果没有内 幕,没有钱权交易,许前飞为什么要把六年 前江苏高院审定的案 件推 倒重来?!
  二、许前飞人为和精心操纵再审过程,审委会“一 言 堂”,裁定文书“未审先判”,把本案设计成注定“改判”的结果
  “李美兰诉许荣华、陈家荣股权案”事实是,在20О8年全球金融危 机的背景下,牧羊集 团原股东之一的许荣华,为避免其因侵权需按原始出资额转让股权的法 律后果,主动提出转让股份,牧羊集 团工会主 席陈家荣同意受让,支付了转让款,并办 理了股份转让工商变更手续。之后,许荣华看到公 司在管理层的领 导下,面对经济危 机没有倒下,反而因股权结构稳定,获得了更好更快的发展,后悔转让股份,于是,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认为转让价 格低,“显失公平”,仲裁庭依法驳回许的仲裁申请。为此,许荣华又指使其配 偶李美兰作为原告起诉自己,认为转让股份时配 偶不知情,转让协议无效,导演了一场荒唐的自己起诉自己的把戏,一审二审法 院理所应当驳回了诉 讼请求。
  李美兰的案 件,早已超过当事人自己申请再审的期限,许前飞想要“提起再审”,须经审委会讨论通 过。而自许到任江苏省高院院长以来,其专横霸道没有一个审委会成员敢提反 对意见。因此,包括本案在内,江苏省高院审委会已经瘫痪,省高院实际由许一人说了算。本案也是许前飞借用审委会名义,实现个人一手操控案 件的典型。
  极为荒唐和蹊跷的是:在对本案尚未再审情况下,许前飞指使手下的人搞“未审先判”,“提起再审”的法 律文书,竟明确认定五年 前的判 决“确有错误”。按照许前飞院长同牧羊集 团负责人交流时所说,“审委会30人,除他之外的29名委 员,一致同意提起再审”。且不论如此大案,没有任何反 对意见本不合常理,仅就五年 前的案 件审理,是同一个法 院、同样的绝大多数审委会成员、同样的民二庭审理,仅仅换了一个院长,五年后就推 翻已审结案 件,执意为败诉一方当事人翻案,这难道不是许前飞一手操控、制 造冤假案的有力证据吗?
  三、许前飞违反民事诉 讼法的规定,将涉及牧羊集 团的案 件全部指定管辖,破 坏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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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 院"苏高法电[2016]626号"内部电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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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全体员工期待着公平和正义到来!
  江苏牧羊集 团有限公 司工会
  江苏牧羊集 团有限公 司党 委
  江苏牧羊集 团有限公 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联 系人:孙旭清,江苏牧羊集 团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联 系电 话:1380527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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