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江苏省高院尽快裁决连云港中院强制执行复议一案
恳请江苏省高院尽快裁决连云港中院强制执行复议一案
2013年2月27日,江苏省高院就刘伯君申请强制执行天顺房地产公司向不存在公司注资3860万元案 件的执行异议问题进行复议听证审理。
天顺方面认为,浩阳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被吊销执 照,已经丧失了商行为,无法完成注资,生效判决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法院强制执行3800万元出资款系错误执行。
天顺方面表示, 连云港中院执 行局下发的42号裁定书使天顺公司利益受损,法人被限制出境,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请求撤销42号裁定书。
此外,申请人刘伯君不具有强制执行申请主体资格,因此,连云港中院按照刘伯君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系程序错误。
此前,连云港中院判决天顺公司向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连云港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浩阳公司)注资3860万元。天顺公司在浩阳公司拥有80%的股权。随后,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原告刘伯君不具有强制执行申请资格的情况下,受理了刘伯君的强制执行申请,强行冻结了天顺公司的银 行账户和六套在售商品房。此外,还查封了其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浩阳公司70%的股份。同时,秘密限制天顺公司董事长刘泮明出境。
我们恳请省高院可以秉公执法,公正司法、及时对本案强制执行情况公布复议结果!
天顺方面认为,浩阳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被吊销执 照,已经丧失了商行为,无法完成注资,生效判决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法院强制执行3800万元出资款系错误执行。
天顺方面表示, 连云港中院执 行局下发的42号裁定书使天顺公司利益受损,法人被限制出境,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请求撤销42号裁定书。
此外,申请人刘伯君不具有强制执行申请主体资格,因此,连云港中院按照刘伯君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系程序错误。
此前,连云港中院判决天顺公司向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连云港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浩阳公司)注资3860万元。天顺公司在浩阳公司拥有80%的股权。随后,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原告刘伯君不具有强制执行申请资格的情况下,受理了刘伯君的强制执行申请,强行冻结了天顺公司的银 行账户和六套在售商品房。此外,还查封了其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浩阳公司70%的股份。同时,秘密限制天顺公司董事长刘泮明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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