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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工对抗中央政策,国家信访局长批件遭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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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二 二月 14, 2017 12:27 pm

 讨要保证金 遭遇耍“太极”
-------请问湖南建工集团:你耍赖的底气从何而来?
   本社讯:一段时间以来,本社以《湖南建工集团:十年前项目被“忽悠” 退保证 金遭推 诿》、  《湖南建工集团利用职 权骗 钱 跪请董事长叶新平关注处理》等标题曝 光了关于湖南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及其原直属二局局 长梁维生利 用职 权,虚假承诺收取朱用求报 名费、保 证 金不还一事,引网友热议,大量网络媒体以不同的标题跟进转载此文,舆 论一片哗然。
  曝 光后,湖南国 资 委舆 情月报(8月1日——8月31日)为此专门发 文,建议湖南建工集团根据帖文反映情况及早调 查核 实并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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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国家信 -访局 长舒晓琴对朱用求的反映的事项批示处 理,但至今无果。
  2016年10月26日下午,朱用求在湖南省国 资 委收到关于国家信 -访局 长舒晓琴对朱用求反映事项的受 信材 料(图),限办日期为:2016年9月19日,但至今无果。湖南省国 资 委信 -访局陈主任这样对朱用求说:“我们与湖南建工集 团都是厅 级单位,建工集团是独立法 人,我们管不了他,你不要找我们国 资 委信 访局啦!”湖南省国 资 委信 -访局当场转交给朱用求一份关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 团总公司不予受理通知单》,湖南建工集团要求朱用求依法通过诉 讼途径解决,请朱用求向有关人 民法 院提出,该集 团不再受 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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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用求气愤地说:“因为这事,我从湖南建工集 团、湖南省国 资 委、国家信 -访局等相关主 管机 构都进行了反映,但让人失望的是,均遭遇他们推 诿,给我耍起了‘太极’。欠钱还钱天经地义,湖南建工集团作为大型国有企业不讲诚信,以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把我推到法 院来解决,企图通过法 院的漫长诉 讼把我拖垮,上 -访这么多年了,我没有精力也没钱打这个官 司,希望媒体能对此继续关注,还我一个公道!”
  【网络曝 光原文回放如下:】
  湖南建工集团:十年前项目被“忽悠” 退保证 金遭推 诿
  朱用求致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叶新平的一封信
  ---曝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利 用职 权,虚假承诺
  骗取朱用求报名费、保证 金不还
  尊敬的叶新平董 事长:
  百忙之中,打挠阁下!
  我叫朱用求,身 -份 证号:430511195712030515,电 话:15973937098,原为邵阳市土建安装工程公司三级项目经理,后被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建工集团总公司”)聘 用为该公司三 级资质项目经理,现就省建工集团总公司收取我报 名费、保证 金、欠 款久拖未退等事宜汇报如下,请领 导在百忙之中解决此事,以正国企正义之风,响应依 法治 国维护和 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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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03年7月7日湖南省建工集 团总公司财务处收取朱用求湖南大学综合楼项目报 名费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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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随后梁维生代 表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给朱用求签协议,又写承 诺书,结果朱用求项目没干成,20万报名费也没返还。
 
 我因业 务往来认识了湖南省建工集 团第四工程公 司建兴分公 司经理肖正恕,经肖正恕介绍认识了原湖南省建筑工程集 团总公 司直属二局局 长梁维生。在梁维生办公室,梁维生给我承诺说:“我们湖南省建筑工集 团总公 司承建的湖南大学综合楼项目即将报名,你只要交20万元的报名费,项目就全部交给你朱用求实际承包施工。”当时还有肖正恕、肖国新在场。2003年7月8日,我与省建工集 团总公 司梁维生签订了该《项目承接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我垫付20万元作为承建该项目的报名费。若省建工集 团总公 司承建该项目后,则将该项目全部交给我实际承 包施工;若未承建到该项目则将报名费20万元退还给我。之后不知什么原因该项目未能开工,我多次找到公 司要求解决此事。2003年11月10日,梁维生代 表省建工集 团总公 司向我出具书面《承诺》一份,承诺在2003年春节前一定将项目交给我承包施工,若开不了工则公 司将20万元退给我并补偿我损失(见附件)。
  由于省建工集 团总公 司为省内大型国企、而梁维生系省建工集 团总公 司直属二局的一把手,我对公 司及梁维生是深信不疑。2003年10月,省建工集 团总公 司承建长沙市井湾子山水新城项目时,梁维生安排我建项目部办公室,食堂,民 工宿舍。建筑面积500多平方米。为此我组 织了施工 人员、管理人员、购 买材料、水电安装等项目共计花费9万多元。项目部办公室等临时设施项目建好3个月以后,我找梁维生询问项目什么时间开工,梁维生说:集 团公 司设计的,梁维生本人负责施工的护坡由于下雨出了问题,发包方不再将项目给集 团总公 司承包。因此造成我直接经济损失9万多元,公 司梁维生答应以后一定给项目,但至今未给予任何项目承包,一分钱也没有收回。
  2003年,省建工集 团总公 司梁维生业 务发展需要承接更多的项目扩大经营,需要聘请项目经理。省建工集 团总公 司要求我从邵阳市土建安装工程公 司申请调动至总公 司,集 团公 司为我办好调动接收函,梁维生并承诺将我的建筑资质升级为一级资质项目经理,提 供更多的工程给我承包施工,为办 理建筑资质调动手续,我向原单位交纳项目经理培训费、车旅费等费用花了2万多元。当我从原邵阳市土建公 司办 理了迁出手续后,我与梁维生一起将我的项目经理证原件及相关手续交省建工集 团总公 司,公 司却一直拖延办 理我的项目经理迁入手续,直至2006年12月省建工集 团总公 司才将聘书发给我,而聘书仍是该公 司的三级资质项目经理(见上图),而非其承诺的一级,聘书有什么用,关于当时承诺的工程项目也未兑现。导致我不仅花费了金钱浪费了时间未接到任何项目,在原单位项目资质证 书也作废,苦 不 堪 言。

  2006年4月,建工集 团梁维生找我借钱,他说:他去承接阳光100工程项目,需要我帮忙再借20万元给他,此项目中标给一部分项目给我承包,上缴公 司管理费及各项开支在6%以内,如没有中标,20万元退还给我。 经核实,梁维生代 表建工集 团总公 司确实参加阳光100工程项目投标,我于4月19日借款7万元,4月24日借款3万,合计10万元,该10万元由梁维生写的借据(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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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006年5月23日盖:湖南省建工集 团直属工程有限公 司第二工程处财务专用章收取朱用求10万元,打了个白条收据。

  2006年5月23日,省建工集 团总公 司梁维生又让我将10万元人 民币交给省建工集 团直属工程有限公 司第二工程处作为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见附件),并口头承诺,若公 司中标则将该项目交给我承包施工,若未中标则将保证金退还给我。但之后该项目省建工集 团总公 司未中标,公 司至今分文未退。
  梁维生作为湖南建筑行业的龙头企业分公 司的负责人,利 用职务之便,以国 家企业的名义在外到处作虚假承诺,以能承包工程项目之名收取保证金报名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不仅破 坏公 司的名誉,也违反了《建筑法》有关禁止非法转包的规定,破 坏建筑企业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而湖南省建筑工程集 团总公 司作为建筑行业的龙头企业,对于公 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腐 败行为,听之任之、疏忽管理,不仅纵容管理人员恶 习滋长腐 败,打击了对建筑事业勇于***的建筑人才的信心,更造成其经济损失。
  2016年5月12日,我再次找公 司要求退款,建工集 团总公 司安排公 司保安在公 司财务部复印退款凭证12张给我:2004年7月16日退报名费2万元、7月22日退报 名费2万元、8月4日退1万元、8月6日退1万元、9月21日还款1万元、12月22日还借款1万元、12月28日还借款0.1万元,2005年1月4日还借款2万元、5月9日还借款0.5万元、7月1日还借款0.4万元,2006年6 月30日收到梁维生款5万元,7月6日收到梁维生还款4万,合计收到还款20万元(其中报 名费退款5万元、梁维生公 司还款6万元、梁维生借款还9万元,详见附件)。公 司及梁维生尚欠报名费、保证 金及借款合计20万元,建项目部费用9万多元,项目经理调动手 续费2万元,损失费未计。
  对于上述的报名费、保证金等,我多次找到省建工集 团总公 司希望退还给我,但建工集 团总公 司以梁维生已退休属于遗留问题及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退还。上述事实均有所签订的合同、收据、退款凭证等书面证据,领 导可对上述事实的真 实性调 查核实。
  2016年7月4日我电 话问建工集 团总公 司财务部肖部 长,肖部 长答复,由胡 总处理,并将胡 总手 机1397588 9511告知,我与公 司胡 总联 系,胡 总要我7月6日到他办公室,我依约到他办公室,胡 总将建工公 司作出的【关于朱用求与原直属二局资金往来情况说明】给我看,我问胡 总这份材料原件可以给我吗?胡 总打电 话问后,给了复印件给我。我说:(1)你公 司梁维生2006年5月23日要我交投标保证金10万元,财务开了票为什么不认账,你公 司财务不记账,是你公 司财务的责任,与我无关;(2)梁维生在2006年4月19日借款7万元,4月24日借款3万元,是梁维生的借据,梁维生当时是你公 司直属二局的局 长,是以其职务行为借的钱,为什么不认账;(3)2016年5月12日 你公 司安排保安在财务部复印的还款凭证12张是你胡 总给我的,其中10张是公 司还款,2张最后还款是梁维生还款,那就是2006年6 月30日还款5万元,2006年7月6日还款4万元(还款凭证12张可以证明)。此时胡 总大发脾气,要打人,在记者的劝阻下,胡 总打人未成,最后将我们赶出办公室。(记者可以作证,有视 频录 像)
  湖南省建工集 团总公 司作为省内大型国企,却这样言而无信,让人心寒。本人已是六旬老人,曾为建筑事业***青春和心血,为此事奔波多年但仍然求助无门,本人已感到身心疲惫对现今社 会法 制环境及腐 败现状略感失望。望总公 司叶新平董事长体恤民情、同情六旬老人,本着依法 治 国之本,维护和谐社 会,为本人出面协商解决此事,以解本人心头之苦,以正依法 治 国之精神,以维护党的正义、维护社 会诚信!万分感谢!
  控 告人:朱用求
  2016年 7月28日

文章来源 华夏报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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